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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关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7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的相关要求变更相应的会计政策,不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背景和原因

根据财政部2021年12月30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解释了“关于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财政部2022年5月19日颁布的财会〔2022〕13号文,对于2022年6月30日之后应付租赁付款额的减让,承租人和出租人可以继续选择采用简化方法进行会计处理,该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财政部2022年11月30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解释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次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公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本次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为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财会〔2022〕13号文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其他公司未变更会计政策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公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未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不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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