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的经营现状和未来发展规划,提出的2022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健康发展,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对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利安达专字[2023]第2136号】以及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度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客观反映了公司2022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022年度经营情况,我们尊重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审计结论,对上述审计报告无异议。
2、我们同意《董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度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并持续关注有关事项进展,督促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采取有效的解决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三、关于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依据充分,遵循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等相关制度的规定,是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做出的,能公允地反映公司资产状况,使公司关于资产价值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更具合理性,符合公司整体利益。该事项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四、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健全完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实际情况。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五、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3年度薪酬(津贴)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方案是依据公司的规模、所处行业的薪酬水平,并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符合《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 2023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2023年公司拟向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我们认为:
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偿债能力良好,取得一定的综合授信额度,有利于保障公司业务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对公司经营不存在不利影响。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在保证公司主营业务正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利用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该事项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上海金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上海金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金杜”)2022年度审计报告【利安达审字[2023]鲁A2102号】及《关于上海金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利安达专字[2023]第2151号】,上海金杜未完成2022年度业绩承诺。我们认为上述报告客观真实的反应了上海金杜2022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董事会对该事项的表决及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上海金杜2022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事项的有关内容,并将积极督促公司与承诺方罗甸先生协商解决后续事项安排,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于绪刚、马维华、涂涛
202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