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保荐总结报告书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东莞证券”)作为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易盛”“公司”或“发行人”)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为2020年12月28日至2022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已满,东莞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资本 | 150,000万元 |
主要办公地址 | 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
法定代表人 | 陈照星 |
联系人 | 王健实 |
联系电话 | 010-88091072 |
三、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Eoptolink Technology Inc., Ltd. |
注册资本 | 50,708.6219万元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 | 高光荣 |
成立日期 | 2008年4月15日 |
注册地址 |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高朋大道21号1幢六楼 |
办公地址 |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双流区黄甲街道物联西街127号 |
邮政编码 | 610213 |
电话号码 | 028-67087999 |
传真 | 028-67087979 |
经营范围 | 研究、开发、生产、销售计算机网络设备及零部件、通讯设备(不含无线电发射设备)及零部件并提供技术服务;自营商品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等(以上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限制或禁止的项目,涉及许可的凭相关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0年12月28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四、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新易盛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工作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意见进行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批复文件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期间工作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的相关规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
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3、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4、持续关注公司是否存在对外担保等事项;
5、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6、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
7、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相关责任人履行相关承诺;
8、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
9、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协调处理的情况。
保荐机构相关情况如下:
事项 | 说明 |
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1、2021年5月,因原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李捷先生离职,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东莞证券委派保荐代表人王健实先生接替李捷先生担任新易盛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本次变更不会影响东莞证券对新易盛的持续督导工作; 2、2022年度,保荐代表人未发生变更; 3、2023年2月,因原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黄艳婕女士离职,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东莞证券委派保荐代表人田方圆女士接替黄艳婕女士担任新易盛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本次变更不会影响东莞证券对新易盛的持续督导工作。 |
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 | 1、2022年6月2日,东莞证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邢剑琛、潘云松的监管函》; |
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2、2022年9月30日,东莞证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东莞证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涉及上述函件的相关问题东莞证券已通过加强内部培训、开展专项自查、完善内控机制等措施予以整改。 |
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无 |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新易盛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新易盛持续督导期间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审阅,确认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新易盛募集资金使用与存放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真实、准确、完整的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新易盛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该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王健实 | 田方圆 |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
陈照星 |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