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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通科技: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7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机构”) 作为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通科技”、“公司”或“发行人”)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截至2022年12月31日,宝通科技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保荐机构根据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 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主要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E座3层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杨鑫强、秦龙
项目联系人杨鑫强
联系电话021-68801584
是否更换保荐机构或其他情况

三、 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031.SZ
注册资本411,968,821元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张公路19号
主要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张公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包志方
实际控制人包志方
联系人张利乾
联系电话0510-83709871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0年6月5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0年7月1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年报披露时间2020年年度报告于2021年4月24日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于2022年4月23日披露、 2022年年度报告于2023年4月26日披露
其他

四、 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按有关规定指定杨鑫强、秦龙两名保荐代表人负责保荐工作。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中信建投证券作为宝通科技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对宝通科技持续督导期限已经届满。上述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主要工作如下:

1、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组织各中介机构编写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各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保持沟通;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照相关要求办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上市事宜。

2、持续督导阶段

宝通科技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完成后,保荐机构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督导宝通科技规范运作,关

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宝通科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宝通科技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持续关注上市公司是否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定期对宝通科技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交所报送现场检查报告、跟踪报告等文件。

五、 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1、中信建投证券在宝通科技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报材料中,指派杨鑫强先生和王一浩先生担任宝通科技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代表人。王一浩先生于2020年3月因突发疾病离世。为了切实做好尽职推荐工作,根据相关规定,中信建投证券指派翁子涵先生接替其担任宝通科技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尽职推荐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2、宝通科技于2020年10月23日收到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关于变更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函》,原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翁子涵先生因个人工作变动原因离职,为了切实做好持续督导工作,中信建投证券决定委派秦龙先生接替翁子涵先生担任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2022年11月,因2017年利源精制非公开项目保荐机构被吉林证监局出具警示函,保荐机构已经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了整改。报告期内不存在因为公司对保荐机构的监管措施。
3、其他重大事项2022年度,公司受到宏观经济下行、国际地缘冲突等影响,公司业绩出现大幅下滑及亏损的情况。因公司优化产品结构、加大国内外市场推广投放和在研(定制)产品的投入等影响,广州易幻整体经营业绩首次出现了亏损,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对广州易幻资产组计提大额商誉减值准备。保荐机构提请公司管理层关注业绩下滑的情况及导致业绩下滑的因素,并积极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加以改善,同时按照相

关规定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关规定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 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照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通报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关文件,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和现场培训等督导工作;对于重要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并与之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要求安排相关人员进行交流,且能够应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保荐机构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 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勤勉、尽职地开展相关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工作。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 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督导发行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审阅了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资料保存完整,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信息披露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九、 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监管协议进行,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

十、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要求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杨鑫强 秦龙

保荐机构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

董军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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