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之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企业总部管理;演出经纪;互联网信息服务;出版物零售;电子出版物制作;营销策划;摄影服务;信息咨询(中介除外);技术开发、转让、培训;企业形象策划;图文设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文艺演出票务代理、体育赛事票务代理、展览会票务代理、博览会票务代理;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计算机系统服务;技术咨询;市场调查;翻译服务;公共关系服务;企业形象策划;销售日用品、电子产品、工艺品、计算机软件;电脑动画设计,工艺美术设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演出经纪、出版物零售、电子出版物制作、互联网信息服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 |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一般项目:企业总部管理;市场营销策划;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企业形象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摄像及视频制作服务;图文设计制作;票务代理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计算机系统服务;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翻译服务;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专业设计服务;日用品销售;电子产品销售;软件销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互联网信息服务;演出经纪;出版物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 |
的经营活动。) | 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 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或者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前两款规定。 |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或者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
第八十四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八十四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
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 | 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公司对外担保事宜必须经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由总经理审核后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董事会决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公司对外担保事宜必须经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董事会决定除本章程第四十三条 |
定单次担保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10%的对外担保;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宜必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二)公司对外投资事宜必须经由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董事长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审议批准。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投资事项,由总经理审核后报董事会审议,公司章程或本公司其他规章制度规定的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三)董事会可以决定公司在一年内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事项。 (四)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 规定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审批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二)公司对外投资事宜必须经由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董事长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审议批准。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投资事项,由总经理审核后报董事会审议,公司章程或本公司其他规章制度规定的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三)董事会可以决定公司在一年内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事项。 (四)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 |
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
注:章程中仅涉及公司名称的修改,不在本对照表中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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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2023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