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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2-05-12
                                                                                          信息披露文件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11 年度股东大会于 2012 年 5 月 11 日在福州市八一七北路
84 号东百大厦 18 层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为 5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7244.8066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4,322.2594 万股的 21.11%,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副董事长魏立平先生主持。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公司董事会 2011 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7244.8066 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数的 100%;反对 0 万股;弃权 0 万股。
     2、《公司监事会 2011 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7244.8066 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数的 100%;反对 0 万股;弃权 0 万股。
     3、《公司独立董事 2011 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7244.8066 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数的 100%;反对 0 万股;弃权 0 万股。
    4、《公司 2011 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7244.8066 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数的 100%;反对 0 万股;弃权 0 万股。
    5、《公司 2011 年度财务报告及利润分配预案》
    经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公司 2011 年实现净利润 321,904,343.40 元,提取 10%法定公
积 金 30,424,610.00 元 , 加 上 年 初 未 分 配 利 润 200,156,725.42 元 , 本 期 可 供 股 东 分 配 的 利 润 为
491,732,884.66 元;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以 2011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34,322.2594 万股为基数,向全
体股东每 10 股派送现金红利 1.5 元(含税),共计 51,483,389.10 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
    上述利润分配预案须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表决结果:同意 7244.8066 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数的 100%;反对 0 万股;弃权 0 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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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关于公司 2012 年度向相关银行申请借款额度的议案》
    (一)为保证公司 2012 年度经营活动所需流动资金,本公司 2012 年度拟申请总额为人民币 100,500
万元的借款额度 (包括银行借款、信托借款融资、短期融资券、企业债等)。其中:公司本部为 94,500 万
元,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拥有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控股子公司借款 6,000 万元,由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拥
有的房产提供抵押或由本公司提供信用保证。上述额度为年度计划最高额度,公司管理层在执行借款计划
时将视公司流动资金情况合理控制借款规模。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大会批准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执行上述借款计划时,在不超过计
划总额的前提下,结合金融机构信贷控制情况及公司实际,可以对借款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及
其他金融机构)、借款金额、借款方式、借款利率、抵押物、借款主体等做出适当的调整。
    (三)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兰州东方友谊商贸中心有限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展需求对外借款,具体借款额
度及借款方式由该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决定,不在公司 2012 年度借款计划内列支。
     (四)授权有效期:自本议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审议 2013 年度财务预算的股东大
会召开之日止。
    表决结果:同意 7244.8066 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数的 100%;反对 0 万股;弃权 0 万股。
    7、《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会议审议同意公司续聘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 2012 年度审计单位,预算 2012 年支
付其定期审计费 80 万元人民币,其他审计费用按其实际发生数额计算。
    表决结果:同意 7244.8066 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数的 100%;反对 0 万股;弃权 0 万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由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吴江成律师、张健律师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认为:
    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会议
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和股东大会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载有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名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2、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 5 月 11 日
                                                                                  -2-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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