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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灵信息: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7

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五)遵循高效率、低成本的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树立尊重投资者及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2、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3、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4、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5、树立公司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获得投资者的认可和长期支持。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

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证券投资部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财务部、战略投资部、行政人事部、对外宣传部等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有关的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部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1、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产业、产品、技术、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2、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3、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4、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5、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第十一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需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上述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1、投资者;

2、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3、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4、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5、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及时、深入和广泛得和投资者进行沟通,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包括但不限于:

1、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2、股东大会;

3、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

4、一对一沟通;

5、电话咨询;

6、邮寄、传真资料;

7、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8、路演;

9、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10、公司官网;

11、新媒体平台。

公司在开展上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时应遵循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遵守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十七条 公司安排现场参观、座谈沟通的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做到及时公布。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应当将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并及时更新。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

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用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如网络渠道直播。

第二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到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通过公司邮箱或者互动易平台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是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

2、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生产经营、技术开发、重大投资和重组、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3、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4、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5、公司的文化建设;

6、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7、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8、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9、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四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二十五条 证券投资部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1、工作规划: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2、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分析师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3、定期报告:主持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报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4、管理活动: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5、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投资者见

面会、业绩说明会、董事会等,准备会议材料;

6、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7、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8、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9、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10、统计分析:定期统计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分析其变动情况。

11、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其他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负责人有义务协助证券投资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十一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提供及备查的书面、录音、视频资料(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

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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