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是简称“兴业证券”、“保荐机构”)于2022年12月20日承接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科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工作。作为帝科股份的持续督导机构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帝科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为合理配置资金,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董事会拟将公司募投项目全部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2,289.95万元(含现金管理取得的理财收益及活期利息收入,具体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算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在上述节余募集资金划转完毕后相对应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将不再使用,公司将办理募集资金专户注销事项,募投项目需支付的尾款后续将全部由自有资金支付。销户完成后,相应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亦随之终止。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本次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830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500.00万股,发行价格为15.9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99,000,000.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50,562,600.00元。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0年6月15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天运[2020]验字第90029号”《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验资报告》。
根据《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项目总投资 | 拟投入募集资金 |
1 | 年产500吨正面银浆搬迁及扩能建设项目 | 26,644.84 | 19,596.16 |
2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19,635.13 | 10,460.10 |
3 | 补充流动资金 | 5,000.00 | 5,000.00 |
合计 | 51,279.97 | 35,056.26 |
(二)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情况
公司于2020年8月4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金额为2,546.06万元。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关于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资金的鉴证报告》(中天运[2020]核字第90378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5日披露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2020-010)。
(三)募投项目调整情况
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的公告》(2020-038)。2020年11月5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
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部分实施地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公告》(2020-054)。
(四)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2022年12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2022-129),公司聘请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担任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并由兴业证券承接原保荐机构光大证券尚未完成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持续督导工作。鉴于保荐机构已发生变更,2023年1月,公司与保荐机构兴业证券以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募集资金存放账户未发生变化。
截至2023年4月21日,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列示如下:
单位:元
公司名称 | 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名称 | 银行账号 | 初始存放金额 | 截至2023年4月21日余额 | 备注 |
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科技支行 | 21910188000188129 | 216,001,692.46 | 22,872,739.78 | 活期 |
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 | 610902269810708 | 50,000,000.00 | - | 已销户 |
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 | 78050122000221462 | 54,601,000.00 | 26,737.66 | 活期 |
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交通银行宜兴东山支行 | 394000696013000084783 | 50,000,000.00 | - | 已销户 |
合计 | 370,602,692.46 | 22,899,477.44 |
注1:交通银行宜兴东山支行(394000696013000084783)募集资金账户的使用用途系补充流动资金项目,该账户募集资金已经使用完毕,于2020年12月17日进行了销户,募集资金利息2,730.01元已转入公司基本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610902269810708)募集资金账户的使用用途系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该账户募集资金已经使用完毕,于2021年11月26日进行了销户,募集资金利息0.45元已转入公司基本户。
二、本次结项的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使用及节余情况
(一)本次结项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使用及节余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账户已注销;“年产500吨正面银浆搬迁及扩能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已建设完毕并达到了预定可使用状态,为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决定对前述项目进行结项。截至2023年4月21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节余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 | 截至2023年4月21日募集资金累计投入金额 | 募集资金投资进度 | 募集资金节余金额 |
1 | 年产500吨正面银浆搬迁及扩能建设项目 | 19,596.16 | 18,055.63 | 92.14% | 2,287.27 |
2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10,460.10 | 10,669.76 | 102.00% | 2.67 |
3 |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5,000.00 | 5,000.00 | 100% | - |
合计 | 35,056.26 | 33,725.39 | - | 2,289.95 |
注:1.因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募集资金存放期间产生一定的利息收益,故“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累计投入金额大于募集资金投资总额;2.表中节余募集资金金额主要包括未满足支付条件尚未支付的部分合同尾款以及活期利息收入等,最终转入公司自有资金账户的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项目余额为准;3.若出现总数与分项数值之和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本次结项募投项目募集资金节余的主要原因
1. 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并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在保证项目质量的前提下,本着节约、合理、有
效的原则,加强项目建设各个环节费用的控制、管理和监督,有效地控制了成本,合理地降低了项目实施费用,节约了部分募集资金。
2. 公司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相关规定,为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在确保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获得了一定投资收益,同时募集资金存放期间也产生了一定的存款利息收入。
3. 本次募投项目节余金额中包括“年产500吨正面银浆搬迁及扩能建设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未满足支付条件尚未支付的部分合同尾款、质保金等款项,因该等合同尾款支付时间周期较长,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避免资金长期闲置,故将节余金额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公司承诺在该部分尾款满足付款条件时,将按照相关合同约定用自有资金支付。
(三)本次结项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内部制度的相关要求,公司拟将上述募投项目全部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余额2,289.95万元(含现金管理取得的理财收益及活期利息收入,具体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算余额为准)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投入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在上述募投项目节余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事项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前,募投项目需支付的尾款将继续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余额进行支付;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节余募集资金(具体金额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息后实际金额为准)将全部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在上述节余募集资金划转完毕后,公司将对相关募集资金专户进行销户处理,募投项目需支付的合同尾款后续将全部由自有资金支付。销户完成后,公司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署的相关募集资金监管协议随之终止。
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是基于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做出的谨慎决定,有利于提高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要求,不会对公司当前和未来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监事会、独立董事意见
(一)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的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满足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需求,减少财务费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监事会同意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作出的合理决策,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满足公司日常经营业务对流动资金的需求,降低财务成本,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宜,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事宜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宜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