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
的专项说明
上会业函字(2023)第428号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 上海
关于对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上会业函字(2023)第428号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宁物流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于2023年4月25日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报告编号为:上会师报字(2023)第5582号)。新宁物流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业经我们审计,并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报告编号为:
上会师报字(2022)第4705号)。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审计类第1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审计报告中强调事项段的内容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附注十四“其他重要事项-2、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事项”所述,新宁物流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02022027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截至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中国证监会调查工作仍在进行中,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就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该事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二“承诺及或有事项-2、或有事项”所述,截至审计报告日,因子公司火灾事故引发的未决诉讼涉及诉讼赔偿请求金额共计人民币22,288.89万元,累计计提的预计负债余额为人民币15,966.36万元。目前这些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涉及金额重大,未来结果存在不确定性。该事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二、出具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3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第九条规定:如果认为有必要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已在财务报表中列报或披露,且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的事项,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该事项不会导致注册会计师发表非无保留意见;(二)当《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适用时,该事项未被确定为在审计报告中沟通的关键审计事项。
上述强调事项段涉及事项不影响注册会计师所发表审计意见的依据如下:基于获取的审计证据,我们认为强调事项段涉及的事项已在财务报表中恰当列报或披露,该事项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在审计报告中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该事项是必要的,无保留意见不应强调事项而改变。
三、强调事项段涉及事项是否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
上述强调事项段涉及事项,我们未发现其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
四、上年度导致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事项的具体内容
如2021年度审计报告中“三、强调事项”部分所述: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二“承诺及或有事项-2、或有事项”所述,截至审计报告日,因子公司火灾事故引发的未决诉讼涉及诉讼赔偿请求金额共计人民币25,724.42万元,累计计提的预计负债余额为人民币17,945.70万元。目前这些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涉及金额重大,未来结果存在不确定性。该事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五、上年度非标准审计意见事项的消除情况
本年度新宁物流因子公司火灾事故引发的未决诉讼涉及诉讼赔偿请求金额共计人民币22,288.89万元,累计计提的预计负债余额为人民币15,966.36万元。公司及公司子公司采取的主要措施为:积极应诉,通过合理的法律手段及相关措施,尽量降低对公司产生的负面影响。目前这些案件仍正在审理过程中,涉及金额具有重大的影响,未来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故本年度继续作为强调事项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
六、上年度非标准审计意见事项对期初数和当期审计意见的影响
上期非标准审计意见事项不影响期初数。
本专项说明仅供新宁物流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与2022年年度报告同时披露之用,未经本事务所书面同意,不得作其他用途使用。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 上海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