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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通科技: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7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核查意见2023年4月26日,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通科技”或“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通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对浩通科技本次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相关事项进行了尽职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委托理财的概述

(一)投资目的

为进一步拓宽投资渠道,提高存量资金效益,在保证日常运营资金需求,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含控股、全资子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争取为公司和股东创造更好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额度

以不超过5亿元自有资金用于委托理财。在该额度范围内,资金可滚动循环使用。

(三)投资方式和范围

为严控投资风险,本次委托理财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的理财产品。

(四)理财授权期限

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

(五)委托理财资金来源

委托理财资金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二、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本次投资存在一定市场系统性风险、本息偿付风险等投资风险。公司已制定《重大交易决策制度》,对委托理财的原则、范围、权限、账户管理、实施与监督、信息披露、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能够一定程度防范投资风险。公司将加强证券市场分析研究,在投资过程中切实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严控投资风险。

三、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运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助于公司充分利用存量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水平,增强公司盈利能力;本次开展委托理财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且合理控制投资总额并以低风险银行理财投资品种为主,风险可控。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3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同意公司以不超过5亿元自有资金用于委托理财,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的理财产品,在该额度范围内,资金可滚动循环使用。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3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同意公司以不超过5亿元自有资金用于委托理财,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的理财产品,在该额度范围内,资金可滚动循环使用。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委托理财投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本次委托理财有利于公司拓宽投资渠道、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同时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投资规模适度,不会影响公司业务正常运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投资决策履行了必要的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公司制定了《重大交易决策制度》,能够加强投资风险管理,有效保障资产安全。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5亿元自有资金用于委托理财,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的理

财产品,在该额度范围内,资金可滚动循环使用,授权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

五、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委托理财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且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本次委托理财是在保证日常运营资金需求,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开展,有利于公司拓宽投资渠道、提升资金使用效益,不会影响公司业务正常运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投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公司制定了《重大交易决策制度》,能够加强投资风险管理,有效保障资产安全。保荐机构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委托理财事项。(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廖陆凯 施卫东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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