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安科技”或“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经核查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经营现状和未来发展规划,提出的2022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预案与公司实际情况相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该利润分配预案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将该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自身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覆盖了公司各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并能有效执行,达到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运行及监督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编制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
违规的情形以及变相改变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已根据相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及存放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四、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对2022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我们认为:
(一)截至2022年末,除关联方Liquidmetal Technologies,Inc. (美国液态金属公司)向公司采购产品形成的往来款、广东中道创意科技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设计服务形成的往来款、东莞总设计师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向公司租赁办公室形成的往来款及控股子公司东莞市逸昊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宁德三祥液态金属科技有限公司采购材料形成的往来款以外,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上述资金往来均属于经营性资金往来,均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且信息披露符合规范性要求,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资金往来、资金占用事项,不存在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二)2022年度,公司除为控股子公司巢湖宜安云海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巢湖市分行、巢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支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为全资子公司东莞德威铸造制品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为全资子公司株洲宜安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建设北路支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及为控股子公司东莞市逸昊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皇岗支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外,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公司已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合法合规。
五、关于确认2022年度关联交易及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与预计存在一定差异,主要受实际生产和市场情况等因素影响,存在差异属于正常的经营行为,对公司日常经营及业绩未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我们对确认2022年度关联交易及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已事前认可并同意将其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公司2022年度关联交易及2023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
(四)公司2022年度关联交易及2023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的召集、召开、审议表决程序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对确认2022年度关联交易及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无异议。
六、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的,有利于进一步调动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我们同意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并将《关于2023年度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事项依据充分,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资产后,能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资产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使公司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更具合理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因此,我们同意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事项。
八、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职国际”)具备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具备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能够满足公司 2023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勤勉尽责地履行审计职责,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续聘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续聘天职国际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将《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是围绕公司主营业务进行的,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以保护正常经营利润为目标,具有一定的必要性。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
十、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暨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暨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有利于满足公司及子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的资金需求,确保其经营的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本次预计新增担保额度的担保对象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企业,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风险处于可控制范围内。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上述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202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