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2年度述职报告
(杜文广)各位董事:
本人作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2年度严格按照《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谨慎认真地行使独立董事的权利,积极参加公司董事会等相关会议,对董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独立、客观地发表独立意见,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将2022年度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1、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本人于2022年度共参加9次董事会会议,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报告期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 现场方式出席次数 | 通讯方式 出席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 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 未亲自出席会议 |
9 | 0 | 9 | 0 | 0 | 否 |
2、出席股东大会的情况
本人于2022年度共参加2次股东大会,本人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报告期应参加股东大会次数 | 出席次数 | 委托出 席次数 | 缺席 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 未亲自出席会议 |
2 | 2 | 0 | 0 | 否 |
3、会议表决情况
2022年度,本人以专业、严谨、勤勉、诚信的工作精神,认真审阅会议资料,积极参与各议案的讨论,并运用自己的专业特长提出合理建议,为董事会科学决策发挥了积极作用。2022年度相关会议议案经过本人客观谨慎地思考,均投了赞成票,没有投反对票和弃权票的情形。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22年度,本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对公司的下列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公司于2022年6月2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对《关于公开挂牌转让北京新易资源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公司于2022年6月21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对《关于公开挂牌转让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新易资源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并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3、公司于2022年7月15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公司与清华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事项、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董事长辞职及选举新任董事长事项、公司增补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4、公司于2022年7月21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对《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关于与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全面战略合作协议>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5、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就公司2022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出具了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在报告期内能有效控制财务风险,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情形。
6、公司于2022年10月26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7、公司于2022年11月25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注销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8、公司于2022年12月26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子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额度事项、调整独立董事薪酬、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任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1、作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的工作情况
本人按照《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对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的履职情况进行了考核,认为高级管理人员从股东利益出发,勤勉敬业,达到了考核方案的要求,符合公
司绩效考核与薪酬制度的管理规定。
2、作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的工作情况
2022年,本人作为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成员,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履行职责,对公司战略执行情况进行回顾总结,根据公司所处的行业和市场形势及时进行了战略规划研究,并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发展战略的实施提出了合理的建议。
3、作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的工作情况
(1)公司于2022年7月15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关于董事长辞职及选举新任董事长的议案》、《关于公司增补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经审议,我们认为王翼先生符合上市公司董事长的职责要求,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应的任职资格和条件;王超先生不存在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况,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市场禁入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资格,其学历、工作经历均符合董事的职责要求;王超先生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本次选举董事长、增补非独立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程序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选举王翼先生为公司董事长;同意公司提名王超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聘任王超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2)公司于2022年10月26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我们审核了白刚先生、张良梁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认为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程序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聘任白刚先生、张良梁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3)公司于2022年12月23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我们审核了胡智波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认为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
受到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程序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聘任胡智波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报告期,本人积极通过参加现场会议、电子邮件、电话、信息披露、媒体报道等方式掌握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做好了必要的基础工作。报告期内,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并利用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的判断,客观发表自己的意见,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2、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的规定,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及时、准确披露定期报告及其他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公司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及时、公平、完整。
3、本人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巩固和提高独立履职能力。
五、2022年度任职期内,工作开展中未发生以下情况
1、未对非董事会议题提出异议;
2、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情况发生;
3、未有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
4、未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发生。
本人在任职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的要求,秉承对公司和全体股东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持续、健康发展。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
杜文广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