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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杰电气:独立董事2022年度述职报告(李丹)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7

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李丹2022年度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2022年度的工作中,能够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作用,全面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信息,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2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姓名职务亲自出席 次数委托出席 次数缺席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
2022年度董事会召开次数9
李丹独立董事900
2022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次数5
李丹独立董事500

任职期间,本人按时出席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至第九次会议,并列席了2022年第一次至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没有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的情形。对提交董事会的全部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的科学决策起到积极作用。本人认为2022年度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会议相关决议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且均未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均投出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况。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22年度,本人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详细了解公司运作情况,与其他独立董事一起对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对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及公司的良性发展起到了

积极的作用。 (一)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上,就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上,就公司《关于为开展分布式光伏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三)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上,就公司《关于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四)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上,就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就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

(五)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上,就“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就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

(六)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上,就公司《关于以所持天津东皋膜技术有限公司股权债权参与河北金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七)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上,就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2022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八)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上,就公司聘任财务总监、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九)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上,就“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关于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就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

三、任职董事会各委员会工作情况

本人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2022年度,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各专业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切实履行了职责。

在担任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期间,本人认真听取管理层对公司全年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汇报,了解、掌握2022年各报告期的经营情况、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做好定期报告的审阅和监督工作,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专业职能。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一)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履职情况

在本年度日常信息披露工作中, 持续关注并督促公司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确保公司2022年度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二)密切关注公司经营决策

2022年度,本人与公司保持了良好沟通,公司定期、不定期通过电话、电子邮件、面谈等形式向我汇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信息披露、内部管理的相关情况,以确保最大程度上全面、及时、完整的掌握公司情况。

(三)在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任职情况

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2022年度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积极履行职责,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情况

2022年度,本人利用参加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机会对公司进行了现场考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积极进行沟通,多角度、多方面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内部控制和财务状况;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积极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六、其它事项

(一)2022年度,本人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

(二)2022年度,本人没有对本年度的董事会议案及非董事会议案的其他

事项提出异议;

(三)2022年度,本人没有提议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以上是本人2022年度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汇报,在此对公司董事会、经营层在本人履行职责过程中给予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表示感谢。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

李 丹2023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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