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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杰电气: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7

证券代码:300444 证券简称:双杰电气 公告编号:2023-017

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要求,作为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和独立判断的原则,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查阅公司内部控制等相关文件,我们认为公司现行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制度已基本建立健全,并得到了有效地执行。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公司法人治理、日常管理、信息披露等活动严格按照公司各项内部控制的规定进行,并且对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内外部风险进行了合理掌控。

二、 关于公司2022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2022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本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实施的各项对外担保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子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的各项对外担保财务风险处于可控的范围之内,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相违背的情况。

三、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因公司未分配利润为负,因此,公司2022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利润分配预案是基于公司目前经营环境及未来发展战略的需要,从公司长远利益出发,有利于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 关于公司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业务职业资格,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专业能力,其审计成员均具有必须的职业证书和工作经验,在职业过程中能够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履行职责,具备专业的胜任能力和良好的职业操守,顺利完成了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本次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在发出《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前,已经取得了我们的认可。

五、 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及询问公司相关人员后,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实际使用

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的违规情形,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独立意见经审核,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利于保障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持续、有效、顺利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此项议案并同意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独立意见经审核,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利于保障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持续、有效、顺利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此项议案并同意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

李 丹

年 月 日

独立董事签字:

贾宏海

年 月 日

独立董事签字:

王子冬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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