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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杰电气:东北证券关于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跟踪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7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人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双杰电气

保荐代表人姓名:袁媛

保荐代表人姓名:袁媛联系电话:18910189921

保荐代表人姓名:牟悦佳

保荐代表人姓名:牟悦佳联系电话:13810509633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不适用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每月1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1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0次,均事前或事后审阅会议议案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0次,均事前或事后审阅会议议案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3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不适用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1次
(2)培训日期2022年12月20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结合案例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幕交易、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相关规定进行培训。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不适用
3.“三会”运作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不适用
6.关联交易不适用
7.对外担保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不适用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不适用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1.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不适用
2.关于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不适用
3.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不适用
4.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不适用
5.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不适用
6.关于遵守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不适用
7.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不适用
8.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不适用
9.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1)2022年3月2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向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证券”)天津分公司出具了《关于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2022]10号)。该决定指出,东北证券天津分公司存在以下行为:一是新营业场所开业前,未按规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二是存在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人员违规参与基金销售活动的情况;三是参与基金销售的人员承担与基金销售活动有利益冲突的岗位职责,天津证监局对其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东北证券已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完成整改工作,并向监管机构报送整改报告。 (2)2022年6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出具《关于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吉证监决[2022]5号),该决定指出,东北证券存在以下行为:一是在部分证券交易单元租用协议未明确约定提供研究成果义务的情况下,将部分证券交易席位租赁收入确认为投资咨询业务收入;二是未在2021年年报中披露投资咨询业务收入变动异常的原因。吉林证监局决定对东北证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东北证券已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完成整改工作,对《2021年年度报告》相关项目进行更正,并按要求向监管机构报送整改报告。 (3)2022年6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出具《关于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晋江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2]35号),该决定指出,东北证券晋江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个别员工存在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的行为,决定对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东北证券已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完成整改及问责工作,并向监管机构报送了整改报告。 (4)2022年8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关于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研究咨询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2]82号)。该决定指出,东北证券上海证券研究咨询分公司在尚未取得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已在新营业场所开业,决定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东北证券已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完成整改及问责工作,并向监管机构报送了整改报告。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袁 媛 牟悦佳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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