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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新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7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对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所涉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2023年度董事及高管薪酬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提出的董事及高管的薪酬预案是根据公司所处的行业和地区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薪酬预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等规定,有利于调动公司高管的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董事薪酬的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提出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与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及发展战略相匹配,不会造成公司流动资金短缺或其他不良影响,上述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 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基本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适应公司经营业务活动的实际需要,内部控制体系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形成了比较规范的控制体系,能够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合理控制经营风险。董事会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比较全面、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运行的实际情况,我们认同该报告,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 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测的独立意见

公司预测2023年度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价格公允,属于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事项,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所有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公司对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测情况,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 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2022年度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使用不存在变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合法合规,并能够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我们认同该报告,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 关于续聘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除为公司提供会计审计和相关专业服务之外,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具备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质,自担任公司审计机构以来,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为公司提供了高质量的审计服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同意继聘请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 关于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供的候选人履历及相关资料,经审阅,我们认为:

1.本次董事会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 本次提名的候选人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未发现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之情形,未发现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会立案调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

3. 经了解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素养等情况,我们认为本次提名的候选人具备履行相应职责所需职业道德、专业知识、管理能力及决策、协调能力,符合任职岗位的职责要求。因此,我们同意提名李伯韬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 关于调整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明细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基于募投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对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明细进行调整,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审议事项有助于公司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推进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明细。

九、 关于2022年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1、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22年12月31日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 报告期内,公司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至本报告期的对外担保(1)公司为控股子公司Magnetic MRO AS与当地政府金融机构Foundation KredEx达成融资业务提供担保额度1000万欧元(约合人民币7,419.70万元),实际担保金额5,319.74万元;(2)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广州航新电子有限公司办理浦发银行授信业务提供担保额度2,000万元,实际担保金额200万元。

3、 报告期内,公司新增审议对外担保(1)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广州航新

电子办理广州黄埔惠民村镇银行授信业务提供担保额度为人民币1,500万元,实际担保金额1,500万元;(2)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广州航新电子办理广发银行授信业务提供担保额度为人民币1,000万元,实际担保金额549.12万元。

4、 另有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航新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航新”)履行其与Airbus S.A.S的业务合同提供履约保证,香港航新为下属控股子公司MMRO履行其与Airbus S.A.S的业务合同提供履约保证。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香港航新及MMRO与Airbus S.A.S业务合同下应收账款金额为20.38万欧元(约合人民币153.31万元)。

5、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7,568.86万元。

6、 前述对外担保事宜的审批、执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栗 南谭 跃
唐明琴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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