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公司章程》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天顺风能(苏
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
2012 年第六次临时会议提出的《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的议案》
进行了审议,经对相关材料的仔细研究,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公司拟使用人民币 5,628.28 万元超额募集资金归还银行贷款,有助于提高
公司超募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
触,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
利益的情形。
公司最近十二个月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同时公司承诺在偿还银行
贷款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归还银
行贷款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和《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9 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
补充流动资金》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同意公司使用人民币 5,628.28 万元的超额募集资金归还银行贷款。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发表独立意见
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樊纯诗
李秀敏
徐劲科
2012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