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金风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3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7

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管理人登记入档和备案工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

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及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它信息。按照《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香港证监会发布的《内幕消息披露指引》,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

(1) 尚未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2)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3)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4)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5)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6)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7)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8) 财务状况出现变动、预期盈利或亏损出现变动;

(9)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10)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12)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13) 会计师事务所出现变动;

(14) 因前期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已披露公告的主要内容出现变动;

(15)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6)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17)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监事或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18)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持有的股份发生变化,或其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9)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20)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21)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22)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

(五)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八)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九)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

(十)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

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一)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二)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三) 由于与第(一)至第(十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登记及备案

第八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附件一),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备。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九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交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 要约收购;

(二) 重大资产重组;

(三)证券发行;

(四) 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五) 股份回购;

(六)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 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 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九) 导致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十) 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交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条 公司进行第九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除按照本制度第八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视情况分阶段披露提示性公告;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二),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公司应当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结合本指引第九条列示的具体情形,合理确

定本次应当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含补充完善)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三条 在第九条所列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需要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八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下属各部门、

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员应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机构、部门负责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按照规定向监管机构进行报备。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交所并对外披露。

第四章 保密制度及处罚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名单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保荐人、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内幕信息登记报送的相关规定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法律责任,督促、协助公司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报送。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擅自对外披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对公司股东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三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审计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证券法规及《公司章程》相悖的,按证券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4月

附件一

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姓名/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知情日期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知悉内幕信息内容知悉内幕信息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股东代码联系电话通讯地址所属单位类别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二

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展备忘录

交易阶段时间地点筹划决策方式参与机构和人员商议和决议内容签名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