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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布鲁: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7

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内部控制建设及执行情况,编制了《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较为健全,并得到有效的执行,能保证经营管理的规范运行。公司编制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执行的情况不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和重大缺陷。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二、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劵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的《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实际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三、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的经营发展情况,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

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公司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我们就公司2022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调查和核实,发表相关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经审查,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出现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非经营性资金的情况,也无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资金占用情况。

2、经审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情形。

五、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制定的2023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保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提升工作效率及经营效益,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3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同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我们同意将公司董事薪酬方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许可证的专业机构,拥有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经验和职业素养。在审计过程中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并客观公正发表了审计意见。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续聘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的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依据充分,体现了会计谨慎性原则,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本次计提资产

减值准备公允地反映了2022年度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使公司的会计信息更具有合理性,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名:

鲁亮升

2023年4月26日

独立董事签名:

阳秋林

2023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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