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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源股份:关于公司收到山东证监局责令改正措施决定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6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山东证监局责令改正措施决定

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朗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3〕12号)(以下简称“《责令改正决定书》”)、《关于对朗源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3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责令改正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子公司广东优世联合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优世)2017年、2018年存在虚假交易导致虚计资产;2019年、2020年存在虚假交易导致虚增营业收入等。上述事项导致公司2018年至2021年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公司应全面清查广东优世相关业务,核实相关业务会计处理是否恰当,严格按照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切实保障信息披露质量。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戚永楙、张涛、张丽娜: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朗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源股份或公司)子公司广东优世联合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2018年存在虚假交易导致虚计资产;2019年、2020年存在虚假交易导致虚增营业收入等。上述事项导致公司2018年至2021年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朗源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五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戚永楙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张丽娜作为财务总监未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对公司2018年至2021年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张涛作为时任总经理未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对公司2018年、2019年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相关情况说明

收到上述文件后,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高度重视相关问题,公司将严格按照山东证监局的要求,全面清查广东优世相关业务,核实会计处理的恰当性,并尽快完成相关定期报告的追溯调整,认真落实整改并形成整改报告,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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