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山东证监局责令改正措施决定
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朗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3〕12号)(以下简称“《责令改正决定书》”)、《关于对朗源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3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责令改正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子公司广东优世联合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优世)2017年、2018年存在虚假交易导致虚计资产;2019年、2020年存在虚假交易导致虚增营业收入等。上述事项导致公司2018年至2021年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公司应全面清查广东优世相关业务,核实相关业务会计处理是否恰当,严格按照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切实保障信息披露质量。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戚永楙、张涛、张丽娜: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朗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源股份或公司)子公司广东优世联合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2018年存在虚假交易导致虚计资产;2019年、2020年存在虚假交易导致虚增营业收入等。上述事项导致公司2018年至2021年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朗源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五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戚永楙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张丽娜作为财务总监未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对公司2018年至2021年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张涛作为时任总经理未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对公司2018年、2019年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相关情况说明
收到上述文件后,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高度重视相关问题,公司将严格按照山东证监局的要求,全面清查广东优世相关业务,核实会计处理的恰当性,并尽快完成相关定期报告的追溯调整,认真落实整改并形成整改报告,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