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包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其中公司主要从事商品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公司从事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行为主要以正常经营业务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商品价格风险为主要目的;
(二)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三)公司应当以其自身名义设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
(四)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交易规模及期限;
(五)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严格按照取得审批权限的范围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不得影响公司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经营;
第五条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必须注重风险防范,坚持风险控制与具体操作相互分离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是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套期保值业务的主要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一)组建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领导小组;
(二)审议批准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三)在权限范围内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方案;
(四)在权限范围内审议批准其他与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相关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公司成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审计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为:
(一)起草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关制度,并报送董事会审批;
(二)监督落实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关制度实施情况;
(三)组建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小组、结算小组、风控小组;
(四)制订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批;
(五)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策并审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
(六)组织贯彻实施套期保值业务方案;
(七)协调处理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小组是公司套期保值业务运作的执行机构,在领导小组直接领导下开展具体交易工作。主要负责根据市场行情情况和获批的具体交易方案组织落实并执行期货交易;提出方案执行过程中的调整建议,并按程序向公司领导小组进行报批;负责必要时的仓单注册交割等事项。主要职责包括:
(一)会同其他小组拟订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方案,提交领导小组审批;根据领导小组的决定,组织落实相关方案;
(二)按照要求发起决策流程及审批流程,在审批范围内执行套期保值交易
方案,负责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管理和日常交易风险控制,并对保证金账户使用情况负责;
(三)交易小组应持续跟踪金融市场动态与套保商品期现货市场价格及外汇汇率波动,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提出方案调整建议;
(四)负责向领导小组报告交易情况和执行效果;
(五)接受风控小组的监督、检查;
(六)完成领导小组布置的其他工作事项。
交易小组中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人员须经过领导小组授权,被授权人只有在取得授权后方可进行授权范围内的交易操作。
第九条 期货和衍生品结算小组由财务部主导,主要负责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管理、会计处理、交易确认和交易管理等事宜。
第十条 期货和衍生品风控小组由公司审计部、董事会办公室相关人员组成,负责风险控制,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订套期保值业务有关风险管理办法及工作程序;会同审核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呈报领导小组审批;
(二)监督交易小组和结算小组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审查交易相关业务记录,核查交易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审批后的套保计划和交易方案;
(三)对套期保值业务头寸的风险状况定期进行监控和评估,保证套期保值业务正常进行;
(四)按照信息披露和内部报告制度的要求履行相关义务;
(五)对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风险控制制度的设计与执行做定期或专项审查,及时发现套期保值业务管理中存在的内控缺陷,提出改进意见并报告,并向领导小组报告;
(六)协助领导小组处理其他事项。
第三章 审批授权
第十一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套期保值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套期保值投资额度。
第十二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查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就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应慎重选择合作的期货经纪公司,与期货经纪公司订立的开户合同,应由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小组按公司签订合同的有关规定及程序审核后,由领导小组批准,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第十六条 公司对场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应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授权期限。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授权书由公司总裁签发。
第十七条 被授权人员应当在授权书载明的授权范围内诚实并善意地行使该权利。只有授权书载明的被授权人才能行使该授权书所列权利。
第十八条 如因任何原因造成被授权人变动的,授予该被授权人的权限应即时予以调整,并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自通知之时起,被授权人不再享有原授权书授予的一切权利。
第四章 期货及衍生品交易流程第十九条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小组根据产销情况、期现市场价格及库存等具体情况,拟订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报经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执行。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建仓品种、数量、拟建仓价格、拟投入的保证金、交易期限、平仓方式、风险控制措施、止损额度等。
第二十条 交易小组根据经领导小组批准的方案,发起审批流程,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交易员根据获批的注入或追加保证金申请,交资金调拨员执行付款。交易员应负责及时将收款通知单交由会计核算员进行相关帐务处理。交易员根据公司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选择合适的时机向经纪公司下达交易指令。第二十一条 风控小组核查交易是否符合审批情况,若不符合,须立即报告领导小组。
第二十二条 会计核算员收到交割单或结算单并审核无误后,方可进行帐务处理。会计核算员每月末与交易员核对保证金余额。
第二十三条 交易小组根据期货交易所交易、交割、风控管理制度的要求,及时向交易所申请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平仓方案,选择对冲或实物交割方式履行期货合约。
第五章 财务核算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执行。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经营模式、风险承受能力、资金实力、人员配置、机构设置等,审慎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将建立健全覆盖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套期保值风险管理机制作为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的首要前提。公司应针对套期保值业务管理的前中后台特点,持续强化相关岗位专业力量配备,尤其是业务操作及风险管理人员,应具备较强的专业能力和一定的
期货和衍生品业务实操经验。第二十六条 公司通过对套期保值方案所规定的总持仓量、总资金额度进行严格的风险控制,保证金实际占用额度控制在已注入保证金的合理范围之内。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业务人员应在该限额内严格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进行业务操作。第二十七条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与止损机制:
风险预警机制: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时,交易员应立即报告领导小组,预防可能出现的风险;
止损机制:在交易方案中需明确止损策略,同时须根据经营情况针对各品种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或者亏损预警线)。
如果发生追加保证金、强行平仓、交易所风险处置等风险事件,交易小组应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并及时提交分析意见,由领导小组做出决策。同时,按照本制度及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向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二十八条 建立风控小组每季度报告制度。风控小组应于每季度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向领导小组提交相关报告,基本内容包括: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实施情况、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相关人员对相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风险评估及结果、风险控制情况,以及对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内控的评价和建议等方面。
第二十九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事项的审计与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认为交易存在问题或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当迅速查清事实,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或完善。每个会计年度末审计部应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各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随时调查跟踪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情况,以加强对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项目的管理,控制风险。
第三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有权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对交易资金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十二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 风险处理程序:
(一)领导小组及时召开会议,充分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
(二)明确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和风险限额,以及对越权行为的惩罚措施;
(三)明确相关人员执行公司风险处理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 交易错单处理程序:
(一)当发生属经纪公司过错的错单时:由交易员通知经纪公司,并由经纪公司及时采取相应错单处理措施,再向经纪公司追偿产生的直接损失;
(二)当发生属于公司交易员过错的错单时,须履行公司报告制度,再由交易员采取相应的指令,相应的交易指令要求能消除或尽可能减小错单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妥善选择期货公司,防范法律风险;妥善选择交易合约月份、交割期等,避免市场流动性风险;密切注意不同交割期合约之间的基差变化,防范基差风险;合理安排信用额度与保证金,保证套期保值过程正常进行。
第三十六条 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和任用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工作人员,加强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三十七条 执行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时,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将造成风险显著增加、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风控小组应及时主动向领导小组报告相关风险。
第三十八条 实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原始资料、交易、交割、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至少保存10年,期货业务开户文件、授权文件等档案应至少保存10年。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配备符合要求的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交易系统及相关设施、设备,确保期货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七章 保密制度
第四十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境内和境外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八章 信息披露第四十一条 公司拟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应在做出相关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公司各下属子公司若经公司批准进行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适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