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激阳新能源有限公司2022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宁波激阳新能源有限公司2022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议案》,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交易情况概述
2020年6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受让宁波激阳新能源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1,106.20万元人民币受让宁波广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宁波激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激阳”或“合资公司”)10%股权,并签署《关于合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对原《合资协议》中的后续交易安排二作出调整。本次转让后,公司持有宁波激阳61%的股权。
根据《补充协议》,2020年宁波激阳新能源有限公司实现业绩承诺的净利润指标,2021年6月宁波激阳完成工商注册变更,公司持有宁波激阳71%的股权;2021年宁波激阳新能源有限公司实现业绩承诺的净利润指标,2022年6月宁波激阳完成工商注册变更,公司持有宁波激阳81%的股权。
二、 利润承诺及补偿约定
根据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宁波广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乙方”)、袁南园(以下简称“丙方”)、董志伦(以下简称“丁方”)签订的《关于合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中约定:
1、若宁波激阳新能源有限公司2020年经审计的税后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准,以下简称“实际净利润”)未达到1,500万元,则乙方应在合资公司2020年度审计报告出具日起10日内向甲方支付业绩补偿,补偿金额=(1,500万元—实际净利润)。
2、乙方、丙方、丁方承诺,宁波激阳新能源有限公司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实际净利润应分别不低于1,500万元、2,000万元、2,500万元、3,000万元。
(1)若当年业绩承诺达成,则甲方有权并有义务以当年经审计实际净利润
的10倍确定合资公司估值,分别于相应业绩承诺完成的下一年度,收购乙方持有的合资公司10%、10%、10%、9%的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即收购对价=合资公司上一年经审计实际净利润金额×10×标的股权比例。
(2)如合资公司于前述任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低于1,000万元,则甲方有权无偿收购乙方持有的合资公司当年度对应的标的股权,乙方、丙方、丁方同意在甲方发出收购通知时,无偿转让标的股权。
(3)2023年度结束后,对于因2020年-2023年当年业绩承诺未达成而未予收购且未满足本条款(2)之无偿转让的标的股权(以下简称“剩余标的股权”),各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①若2020年度至2023年度累计实现实际净利润超过9,000万元,则剩余标的股权继续按10倍净利润收购,即剩余标的股权收购对价=Σ剩余年度当年实际净利润*10倍估值*当年对应标的股权比例。该公式中,剩余年度指未达成业绩承诺且未触发无偿转让条款的年度;
②若2020年度至2023年度累计实现实际净利润超过7,200万元,但未超过9,000万元,则全部标的股权(触发无偿收购条款的部分除外)按8倍净利润收购,即剩余标的股权收购对价=Σ未触发无偿收购条款年度实际净利润*8倍估值*当年对应标的股权比例—累计已支付收购对价;
③若2020年度至2023年度累计实现实际净利润不超过7,200万元,剩余标的股权则不予收购。
三、 业绩承诺完成情况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3]第ZF10582号《关于宁波激阳新能源有限公司2022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专项审核报告》,宁波激阳2022年度实现净利润28,643,141.72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8,643,141.72元。2022年宁波激阳非经常性损益金额为347,981.32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金额为28,295,160.40元。2022年宁波激阳已实现业绩承诺的净利润指标。
特此公告。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