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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智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7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我们作为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责,客观发表独立审计意见。我们一致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公司《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属于日常关联交易行为,是公司正常经营业务需要,交易双方以平等互利、相互协商为合作基础,对于公司保证产品质量,提高经营能力以及促进效益增长有着积极的作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此议案并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公司《关于2023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具有良好的盈利能力及偿债能力,取得一定的综合授信额度,有利于促进公司现有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且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风险可控,有利于提高办事效率,符合全体股东及公司整体利益,且不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公司与控股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相互提供担保能保证公司日常经营所需,有利于公司的发展,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担保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未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四、对公司《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接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彦先生为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无偿担保的行为,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负面影响,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此议案并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于庆庆 陈伟莉 崔 平

2023年4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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