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我们作为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能够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供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对公司《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的拟定符合《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综合考虑了公司的发展阶段、经营与财务状况,将股东利益与公司未来发展有机结合在一起。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和股东的长远利益。我们同意将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公司《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查,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客观发表独立审计意见。我们一致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公司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对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违规担保的情形。公司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22年12月31日的违规对外担保情形。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的所有对外担保仅限于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公司,公司尚处有效期内的实际对外担保总额为61155万元,占报告期末公司净资产的36.36%。除上述担保事项,公司不存在其他担保事项。
五、对公司《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关联董事张彦先生在审批该议案时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及子公司和关联方之间的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交易双方以平等互利、相互协商为合作基础,对于公司保证产品质量,提高经营能力以及促进效益增长有着积极的作用。本次关联交易价格依据市场价格公平、合理地确定,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产生负面影响。因此,一致同意《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对公司《关于2023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具有良好的盈利能力及偿债能力,取得一定的综合授信额度,有利于促进公司现有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且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风险可控,有利于提高办事效率,符合全体股东及公司整体利益,且不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公司与控股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相互担保,主要是为保证公司与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所需,有利于公司的发展,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担保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未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对公司《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彦先生为上述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解决了公司向银行申请融资需要担保的问题,支持了公司的发展;且此次担保免于支付担保费用,体现了控股股东对公司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时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在上述议案的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张彦先生进行了回避,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对公司《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开展套值保期业务是围绕公司业务进行的,以货币保值和规避汇率风险为目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的不利影响。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一致同意《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九、对公司《关于计提2022年度信用减值和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及资产减值损失,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并保持了一致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并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本次计提减值损失后,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有助于为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此议案。
十、对公司《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本次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
入尚未解除的情形。本次非独立董事的提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此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对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该事项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对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于庆庆 陈伟莉 崔 平
202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