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致: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作为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拟进行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未来三年(2023-2025)股东回报规划》的事前认可意见经核查,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规定,并结合企业经营发展及规划情况,制定《未来三年(2023-2025)股东回报规划》,进一步完善了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符合公司股东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将《未来三年(2023-2025)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提供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肖幼美 朱 岩
黄泽民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