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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7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解释的发布,公司需要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及变更日期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要求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规定,公司于以上文件规定的施行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二、本项会计政策变更内容

证券代码:002116 证券简称:中国海诚 公告编号:2023-03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三、本项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影响

根据衔接规定,对于公司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对该交易因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按照本解释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将累计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2023年1月1日财务报表的主要影响如下:

受影响的项目2023年1月1日
调整前调整金额调整后
资产合计6,060,919,346.46298,654.446,061,218,000.90
其中:递延所得税资产90,272,918.81298,654.4490,571,573.25
负债合计4,412,521,502.84633,277.194,413,154,780.03
受影响的项目2023年1月1日
调整前调整金额调整后
其中:递延所得税负债6,825,276.31633,277.197,458,553.50
股东权益合计1,648,397,843.62-334,622.751,648,063,220.87
其中:未分配利润944,363,336.89-334,622.75944,028,714.14

四、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应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23年4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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