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重要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以下简称“解释15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以下简称“解释16号”)的相关规定变更了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财政部于2021年12月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对“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等内容进行了规范。同时,解释15号要求:“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财政部于2022年11月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及“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同时,解释16号要求:
“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布日期为2022年1月30日)。由于上述会计准则解释的发布,公司需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二、本次会计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采用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5号和准则解释第16号要求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履行的决策程序
2023年4月2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并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发表独立意见: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为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且未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进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1、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会议决议。
3、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