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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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2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人民币48,226,497.74元,母公司实现的净利润为人民币49,190,402.85元。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未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未分配利润为-606,480,065.03元,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606,480,065.03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以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同时,为避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公司应当以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比例”。鉴于公司2022年度可供分配利润为负,为保障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未来发展,公司拟定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2022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二、公司2022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原因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22年度可供分配利润为负的实际情况,结合公司经营发展的资金需要,故决定2022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以保障公司未来正常生产经营和稳定发展。
三、公司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及使用计划
公司会继续重视以现金分红形式对股东和投资者进行回报,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综合考虑与利润分配相关的各种因素,积极履行公司的利润分配义务,与股东、投资者共享公司成长和发展的成果。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已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鉴于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负的实际情况,结合公司经营发展的资金需要,董事会同意公司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2022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认真审议,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未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监事会意见
经认真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未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