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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冠股份: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7

证券代码:300510 证券简称:金冠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9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公告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同意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授权期限自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上述事项尚需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授权具体内容

1、发行证券的种类和数量

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元。发行数量发行股票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不超过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30%。

2、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股票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发行对象为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等不超过35名的特定对象。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3、定价方式和价格区间

本次发行采取竞价发行方式,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计算公式

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相关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4、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用于公司及子公司主营业务相关项目建设及补充流动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应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同时,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5、决议的有效期

自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内有效。

6、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股票后,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公司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7、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8、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授权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自查论证,并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授权董事会在符合本议案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范围内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股东大会决议,在确认公司符合本次发行股票的条件的前提下,确定并实施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时间、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具体认购办法、认购比例;通过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募集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2)办理本次发行申报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制作、修改、签署、呈报、补充递交、执行和公告本次发行的相关申报文件及其他法律文件以及回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监管部门的反馈意见。

(3)办理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及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事宜,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结合证券市场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实际进度、实际募集资金额等实际情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4)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和申请文件并办理相关的申请、报批、登记、备案等手续,以及签署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合同和重要文件。

(5)根据监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对发行条款、发行方案、募集资金金额及运用计划等本次发行相关内容做出适当的修订和调整。

(6)在本次发行完成后,根据本次发行实施结果,授权董事会对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注册资本、股本数等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并授权董事会及其委派人员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7)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发行的股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锁定和上市等相关事宜。

(8)本次发行前若公司因送股、转增股本及其他原因导致公司总股本变化时,授权董事会据此对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上限作相应调整。

(9)在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内,若本次发行政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按新政策对本次发行方案进行相应调整并继续办理本次发行事宜;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计划难以实施,或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极其不利后果之情形下,可酌情决定对本次发行计划进行调整、延迟实施或者撤销发行申请。

(10)聘请参与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办理本次发行申报事宜。

(11)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事宜。

二、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的相关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决议程序合法有效。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风险提示

本次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事项需经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的融资需求在授权期限内审议具体发行方案及实施,包括但不限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申请文件、报请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提交中国证监会注册等,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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