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文件规定,我们作为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事, 在仔细阅读有关材料和充分核查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对2023年4月2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董事会就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进行了充分讨论,并充分听取了独立董事意见,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现金分红的规定,既体现公司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又兼顾了公司未来发展的合理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提出的《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公司遵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并结合自身特点,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并能适应公司管理和发展的需要。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各项制度规范运作,并对各重大方面进行了有效控制,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推动了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三、对《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相应的服务,同意续聘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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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专项说明>的议案》及对外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关联自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以及其他关联人及其附属企业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全资子公司占用公司资金属内部正常往来,资金占用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未损害股东利益,不存在违反规定的情形。
(二)关于对外担保事项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2年12月31日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
五、对《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公司使用不超过 20,000 万元闲置自有资金用于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现金管理收益,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20,000 万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六、对《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本次方案是根据《公司章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等公司相关制度,由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公司经营情况等并参照行业薪酬水平制定,以上年度薪酬是缴纳个人所得税前获得的收入,该薪酬分配方案制定科学合理,同意该薪酬分配预案。
七、对《关于公司2023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方案是根据《公司章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等公司相关制度,由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公司经营情况等并参照行业薪酬水平制定,以上年度薪酬是缴纳个人所得税前获得的收入,该薪酬分配方案制定科学合理,同意该薪酬分配预案。
八、对《关于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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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以下无正文)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此页无正文,专用于《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签名):
刘 博 王 许 李苒洲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