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针对如下议案,在公司董事会审议前进行了事前审查,并发表事前意见:
1、《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具备担任财务审计机构的履职条件及能力,具有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充足的注册会计师资源,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真实的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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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签名):
刘 博 王 许 李苒洲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