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志邦家居 证券代码:603801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3年4月
目录
一、释义 ...... 3
二、声明 ...... 4
三、基本假设 ...... 5
四、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 6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 6
(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 7
(三)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及授予后相关时间安排 ...... 7
(四)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 9
(五)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 9
(六)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 13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14
(一)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 14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 15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 15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额度的核查意见 ...... 15
(五)对股权激励授予价格的核查意见 ...... 16
(六)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16
(七)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见 ...... 17
(八)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 17
(九)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意见 ...... 18
(十)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 19
(十一)其他 ...... 19
(十二)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 20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 21
(一)备查文件 ...... 21
(二)咨询方式 ...... 21
一、释义
1. 上市公司、公司、志邦家居:指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 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指《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3. 限制性股票:指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4.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中层管理人员。
5. 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6. 授予价格: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7. 限售期:指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8. 解除限售期:指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9. 解除限售条件:指根据限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10. 有效期:指从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11. 薪酬委员会: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12.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3.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4.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15. 《公司章程》:指《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6.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18.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9.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志邦家居提供,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志邦家居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志邦家居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由志邦家居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根据目前中国的政策环境和志邦家居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的激励对象采取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将针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发表专业意见。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共计90人(占公司截止2022年底员工总数5,151人的1.75%),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中层管理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也不包括《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不适合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占本激励计划 授予限制性股票 总数的比例 |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股本总额的比例 |
1 | 孙玲玲 | 董事、副总裁 | 25.00 | 8.01% | 0.08% |
2 | 夏大庆 | 董事、副总裁 | 21.00 | 6.73% | 0.07% |
3 | 石磊 | 董事、副总裁 | 23.00 | 7.37% | 0.07% |
4 | 纵飞 | 董事 | 8.00 | 2.56% | 0.03% |
5 | 孙娟 | 董事会秘书 | 3.00 | 0.96% | 0.01% |
6 | 刘柱 | 财务总监 | 4.00 | 1.28% | 0.01% |
中层管理人员(84人) | 227.9916 | 73.08% | 0.73% | ||
合计(90人) | 311.9916 | 100.00% | 1.00% |
注: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
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1、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
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
2、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311.9916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31,181.9895万股的1.00%。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本激励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三)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及授予后相关时间安排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有关监管机构规则对不得授予的期间另有新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上述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3、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相应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及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12个月后分两期解除限售,具体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4、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4)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四)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5.53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5.53元的价格购买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2、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31.05元的50%,为每股15.53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30.48元的50%,为每股15.24元。
(五)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3年-2024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考核年度 | 2023年 | 2024年 |
以2022年业绩为基数 | ||
营业收入增长率(A) | 12% | 24% |
净利润增长率(B) | 12% | 24% |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并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若有)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假设:公司考核年度的实际营业收入增长率为X,实际净利润增长率为Y。则解锁系数(K)的公式为:
1)解锁系数(K)=0.5×X/A+0.5×Y/B;
2)当年解锁系数(K)<1,则解除限售比例=0%;
当年解锁系数(K)≥1,则解除限售比例=100%。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分别对应考核系数如下表所示:
考核结果 | 优秀 | 合格 | 不合格 |
考核系数 | 100% | 70% | 0% |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按照本计划规定比例解除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
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3、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解除限售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体系为营业收入增长率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是反映公司经营状况和市场价值的成长性指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反映了公司主营业务的获利能力,是衡量公司主营业务效益的综合指标。在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设定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指标设定合理、科学。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同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六)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1、志邦家居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能行使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正常实施: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但未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公司仍然存续。
3、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本激励计划是否作出相应变更或调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且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且公司不再存续。
4、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由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应当返还公司。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5、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股票来源和种类、激励总量及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中的分配、资金来源、授予条件、授予安排、限售期、禁售期、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期、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如何实施本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志邦家居本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明确规定了授予限制性股票及激励对象获授、解除限售程序等,这些操作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因此本股权激励计划在操作上是可行性的。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志邦家居本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且在操作程序上具备可行性,因此是可行的。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志邦家居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全部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经核查,激励对象中没有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志邦家居本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额度的核查意见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总额度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总额度,符合《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10%。
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额度分配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志邦家居本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额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对股权激励授予价格的核查意见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5.53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5.53元的价格购买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2、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31.05元的50%,为每股15.53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30.48元的50%,为每股15.24元。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志邦家居本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确定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合理、可行。
(六)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合法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
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经核查,截止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财务顾问认为:在志邦家居本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上市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现象,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七)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见
1、股权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志邦家居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限制性股票的时间安排与考核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12个月后分两期解除限售,具体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这样的解除限售安排体现了计划的长期性,同时对限售期建立了合理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办法,防止短期利益,将股东利益与员工利益紧密的捆绑在一起。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志邦家居本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二十五条的规定。
(八)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根据2006年3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有关规定,限制性股
票作为用股权支付的基于股权的薪酬,应该按照在授予时的公允价值在生效期内摊销计入会计报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在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作为企业对权益结算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完成限售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解除限售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解除限售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可解除限售权益工具的数量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进行调整,并在可解除限售日调整至实际可解除限售的权益工具数量。
对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售期是指可解除限售条件未得到满足的期间。对于可解除限售条件为规定服务期间的股份支付,解除限售期为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至可解除限售的期间;对于可解除限售条件为规定业绩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根据最可能的业绩结果预计限售期的长度。可解除限售日,是指可解除限售条件得到满足、职工和其他方具有从企业取得权益工具或现金的权利的日期。
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财务顾问认为志邦家居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前提下,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九)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意见
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后,股权激励的内在利益机制决定了整个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持续的正面影响:当公司业绩提升造成公司股价上涨时,激励对象获得的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成同比例正关联变化。
因此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能够将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全体股东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提高和股东权益
的增加产生深远且积极的影响。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从长远看,志邦家居本期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
(十)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体系为营业收入增长率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是反映公司经营状况和市场价值的成长性指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反映了公司主营业务的获利能力,是衡量公司主营业务效益的综合指标。在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设定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指标设定合理、科学。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同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志邦家居本期股权激励计划中所确定的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是合理而严密的,且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和十一条的规定。
(十一)其他
根据激励计划,在解除限售日,激励对象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对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时,除满足业绩考核指标达标外,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上述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十二)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四部分所提供的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为了便于论证分析,而从《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概括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存在不完全一致之处,请投资者以公司公告原文为准。
2、作为志邦家居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特请投资者注意,志邦家居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志邦家居股东大会决议批准。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1、《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四届董事会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5、《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办人:张飞
联系电话:021-52588686
传真:021-52583528
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639号
邮编:200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