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15 证券简称:诺普信 编号:2023-015
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并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全体与会董事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并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
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15号”),解释15号“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以下简称‘试运行销售’)”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施行日”)。
2、《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
2022年12月13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16号”),解释16号三个事项的会计处理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本公司本年度未提前施行该事项相关的会计处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及“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日期
公司按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的要求。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对原会计政策
作出相应变更,并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的施行日开始执行会计准则。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所有者权益、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对于2022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的影响列示如下:
单位:元
资产负债表项目 | 2022年12月31日 | 累计影响金额 | 2023年1月1日 | ||
重分类 | 重新计量 | 小计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86,939,804.58 | 7,746,022.90 | - | 7,746,022.90 | 94,685,827.48 |
资产合计 | 9,793,522,641.78 | 7,746,022.90 | - | 7,746,022.90 | 9,801,268,664.68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99,359,987.18 | 7,746,022.90 | - | 7,746,022.90 | 107,106,010.08 |
负债合计 | 5,515,244,408.29 | 7,746,022.90 | - | 7,746,022.90 | 5,522,990,431.19 |
注:上表仅呈列受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不受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不包括在内。
三、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的相关准则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影响公司当年净利润及所有者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的相关准则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的相关准则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当期及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