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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信材料: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7

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作为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2022年度相关事项及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并经讨论后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公司现行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制度已基本建立健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公司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障了公司经营管理的合规运行。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客观评价了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效用。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尚不具备利润分配的法定条件,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是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的发展阶段、经营与财务状况而制定并提出的,符合公司客观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2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并同意将对应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

事,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的情况进行了认真仔细的核查,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发表如下意见:

1、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严格遵守相关要求和规定,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本报告期内的对外提供担保情况,公司无违规对外担保,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薪酬情况及2023年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的薪酬是根据《公司法》、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同行业整体薪酬水平制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同时,公司结合自身2023年度工作计划及发展目标,科学合理地制定出2023年董事、高管薪酬方案,有利于公司发展策略的实施,符合公司的切身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议案相关内容,并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有利于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有利于公司现有业务的稳定发展和新业务的积极拓展。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是公司发展的需要,相关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会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向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含5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并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暨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是基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所发生,遵循了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双方业务合作关系较为稳定,价格依照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平、公正、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亦不会因该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公司关联董事在审议此议案时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及表决程序合法、规范、有效。我们一致同意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暨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项,并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情况下,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包含子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6亿元(含本数)的自有资金适时购买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且任意时点进行委托理财的总金额不超过6亿元(含本数),并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陈长生王 涛陈 贇

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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