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2020年修订)》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拟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暨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暨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方股东利益的情形。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属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没有违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同时,关联董事应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陈长生 | 王 涛 | 陈 贇 |
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