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审核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监事,本着审慎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审核意见
根据相关规定的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监事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后认为: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内容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我们保证公司 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诺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审核意见
监事会成员一致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按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具有合理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董事会编制的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的现状,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要求,对内部控制的总体评价是客观、准确的。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之签字页)
监事:
唐雄: 谭彩云: 何华:
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3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