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3年4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信息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发生或即将发生达到《上市规则》所要求的披露标准事项,或者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且该等情形或事件尚未公开时,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有关人员,应及时将相关事项向公司董事会、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第三条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明确报告义务人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项时的报告义务和报告程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防止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公司的规范、透明运作。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也应参照本制度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事务,公司证券部负责各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报告的重大事项信息的归集、管理工作,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向董事长、董事会汇报的义务,并进行信息披露。
第六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五)《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七条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参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并提交经过其核实的相关文件资料。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时、准确、真实、完整,无重大隐瞒、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第八条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重大事项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应当将重大事项相关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九条 公司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应履行报告义务的日常交易、关联交易、重大风险、重大变更、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其他重大事项以及前述事项的重大进展。
第十条 重要会议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公司及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的会议通知、议案和决议等。
第十一条 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包括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及公司内部重大投资行为;
(三)提供财务帮助;
(四)提供担保(包括对公司控制的公司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委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含在内。
上述事项中,第(二)项交易或第(四)项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
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第十二条 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制度第九条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时,应及时报告: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公司为关联人及持股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及时报告。
第十三条 应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一)重大诉讼和仲裁;
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3)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或者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以及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二)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三)公司业绩预报、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四)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六)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七)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八)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报告: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7、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8、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9、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0、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裁外的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3、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九)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在本所网站上披露;
(十)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十一)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相关规定,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十二)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三)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十四)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十五)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六)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
(十七)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十八)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十)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其他重大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本制度第九条重大交易事项规定的标准执行。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通知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
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通知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知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 内部重大事项报告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按如下规定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
(一)公司部门会议、专项负责人会议、总裁办公会议、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在会议结束的第一时间将报告决议报送至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签署涉及重大事项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确认的,应在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上述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解除、终止的,应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过户的,应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七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九条所述重大事项的当日,以电话、传真或邮件方式向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报告有关情况,同时将该重大事项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第十八条 重大事项的报告应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大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大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大事项所出具的意见;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判断,情况紧急的应及时请示董事长决定对其处理方式,并及时将需要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履行决策程序的事项向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汇报,提请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程序,按照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三章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一条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报告义务人签字(盖章)后方可报送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二条 公司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第二十四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负有报告义务有关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中“及时”含义为: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本制度以及《上市规则》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附件一:
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登记表
证券简称:志邦家居证券代码:(A股)603801本人保证所填报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相关规定。重大事项:
序号 | 报告时间 | 事项内容 | 事发单位 | 上报单位 | 上报人员 | 身份证 | 所在单位/部门 | 职务/岗位 | 联系电话 | 获取信息的依据 | 报告方式 |
部门(机构)负责人签字: 机构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