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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伟股份:关于监事收到贵州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7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监事收到贵州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收到公司监事会主席贺启中先生出具的《关于违规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监事违规减持公司股份并致歉的公告》(编号:2023-026)。

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以下简称“贵州证监局”)《关于对贺启中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8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贺启中:

经查,你作为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伟股份,证券代码300919)时任监事会主席,于2023年3月27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中伟股份股票10,000股,减持时未提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 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 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五条、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规范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行为,依法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你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5个工作日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

二、其他说明

贺启中先生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表示将充分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公司将进一步督促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股东加强相关规则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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