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1)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15号”),解释15号“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以下简称‘试运行销售’)”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2022年12月13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16号”),解释16号三个事项的会计处理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本公司本年度未提前施行该事项相关的会计处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及“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后续发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根据《准则解释第15号》及《准则解释第16号》要求执行,其余未变更或者未到执行日期的仍按上述原有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准则解释第15号》及《准则解释第16号》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变更。公司执行《准则解释第15号》及《准则解释第16号》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准则解释第15号》及《准则解释第16号》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监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五、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