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名称: |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保荐机构名称: |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
保荐代表人姓名: | 盛佳玉 |
保荐代表人姓名: | 邵荻帆 |
办公地址: |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2号楼24层 |
联系方式: | 021-23153888 |
一、保荐及持续督导工作概述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李子园”或“公司”)于2022年11月26日披露《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7),聘请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或“保荐机构”)担任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并承接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根据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东方投行作为李子园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对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持续督导,现就2022年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二、持续督导工作内容
(一)保荐机构于持续督导期间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 工作内容 | 督导情况 |
1 |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持续督导计划和实施方案,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2 |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 | 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 |
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
3 |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与公司保持密切的日常沟通、定期回访,并通过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4 |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予以披露。 |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况。 |
5 |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况。 |
6 |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保荐机构已督促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上市公司各项规范运作规则及相关承诺。 |
7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 保荐机构已督促公司建立健全了相关制度,保证相关制度的有效执行。 |
8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 保荐机构已督促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制度,并保证相关制度有效执行,从而确保公司的规范运行。 |
9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保荐机构已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相关制度。 |
10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保荐机构已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
11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 | 保荐机构已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
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
12 |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该等情况。
13 |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保荐人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 经核查,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无未履行承诺的事项发生。 |
14 |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况。 |
15 | 在持续督导期间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况。 |
16 |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 保荐机构已经制定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 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以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
17 |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不存在需要专项现场检查的事项。 |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涉嫌资金占用;
(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
常;
(六)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
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 (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 (六)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 ||
18 | 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2022年持续督导期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信息披露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李子园在2022年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盛佳玉 邵荻帆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