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并仔细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董事会提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鉴于公司2022年度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均未实现盈利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为保障公司持续稳定经营和全体股东长远利益,提出2022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公司章程》等规定中的现金分红政策要求,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2022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严格按照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制度执行,薪酬制度及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2023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将严格按照公司相关考核制度进行发放。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要求,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有效,公司运作规范健康。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
四、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及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与公司的合作过程中,为公司提供了优质的审计服务,对于规范公司的财务运作,起到了积极的建设性作用。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2023年公司实际业务情况和市场情况等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审计费用。该事项尚需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对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截止2022年12月31日,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2年12月31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2、截止2022年12月31日,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2年12月31日的其他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情况。
六、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我们认同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鉴证意见。
七、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根据以前年度资金使用情况,结合2023年经营规划向银行申请全年综合授信额度,有利于保障公司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供应,避免流动资金短缺风险,节约审批时间及审批成本,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在保证公司主营业务正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情况下,拟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九、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为适当增加募集资金存储收益,公司拟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计划和建设进度,滚动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保本要求的银行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十、关于拟对外出租资产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拟将部分闲置房产对外出租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充分利用公司办公场地,提高公司固定资产使用效率,为公司带来一定的收益。审议该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十二、关于预计2023年日常经营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23年度公司与关联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系公司业务发展及经营的
正常所需,是合理的、必要的。上述关联交易均以市场公允价格为依据,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上述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项。
十三、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第四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鉴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未成就,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注销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回购注销事项。
十四、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2亿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生产经营需求,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十五、关于募投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募投项目延期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本次事项充分考虑了公司募投项目的实际进展期限需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
独立董事:蔡钰如、洪伟荣、黄海2023年4月25日
(本页为《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名:
黄 海:
洪伟荣:
蔡钰如: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