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怡和嘉业: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7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北京怡和嘉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规定,我们作为北京怡和嘉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进行了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本次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怡和嘉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在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调整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事项。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023年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023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进行了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2023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4月27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北京怡和嘉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确定为2023年4月27日,并同意以116.53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41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51.93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孙培睿、厉洋、库逸轩

2023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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