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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焰控股:监事会对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7

事项的审核意见

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监事会对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发表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审核意见

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及证券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行业环境和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实际需要;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和有效执行对公司生产经营起到了较好的风险防范作用,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现状,是客观和真实的,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文件要求,监事会对此报告无异议。

二、对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审核意见

公司监事会全体成员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

司章程》及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对《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认真审阅。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或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编制的《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事会对此报告无异议。

三、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核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企业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 号》(财会[2022]31号)和财政部、应急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2〕136号)的通知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存在追溯调整以前年度已披露年度财务报告的情形,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变更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此次会计政策变更。

(此页无正文,为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签字页)

监事签字:

2023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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