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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杰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附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7

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招股意向书附录

序号文件页码
1发行保荐书2
2法律意见书
3律师工作报告
4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
5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6经注册会计师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7公司章程(草案)
8中国证监会同意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注册的文件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发行保荐书

二〇二三年四月

3-1-2-1

目录

目录 ...... 1

声明 ...... 2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3

一、保荐人名称 ...... 3

二、项目保荐代表人、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情况 ...... 3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 4

四、保荐人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 4

五、保荐人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 5

六、保荐人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的必要性 ...... 6

第二节 保荐人承诺事项 ...... 7

第三节 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意见 ...... 8

一、推荐意见 ...... 8

二、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 8

三、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 9

四、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 10

五、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 ...... 13

六、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评价 ...... 23

七、发行人股东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的核查 ...... 29

八、对发行人落实《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核查意见 ...... 29

九、对发行人独立性的核查意见 ...... 30

十、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合法合规性的核查意见 ...... 30

十一、对项目执行过程中发行人聘请第三方中介行为的核查意见 ...... 30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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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或“保荐人”)接受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杰思”“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安杰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证券发行”或“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为本次发行出具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本文件中所有简称和释义,如无特别说明,均与招股说明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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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人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项目保荐代表人、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情况

中信证券指定徐峰、王鹏为安杰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指定余启东为项目协办人;指定金田、江文华、徐舟、杨波、杨迪为项目组成员。

(一)项目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主要执业情况

徐峰,男,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总监、保荐代表人,11年投资银行工作经历经验。徐峰先生曾负责或参与振德医疗主板IPO、大博医疗主板IPO、艾德生物创业板IPO、灵康药业主板IPO、福莱蒽特主板IPO、新澳股份主板IPO、桐昆股份主板IPO、宝鼎科技主板IPO等首次公开发行项目,贝达药业非公开、迪安诊断非公开、荣盛石化定增非公开、台华新材可转债、振德医疗可转债、思创医惠可转债、英特集团可转债、灵康药业可转债等再融资项目,上海莱士重大资产重组等重组项目。

王鹏,男,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高级经理,保荐代表人,4年投资银行工作经验。王鹏先生曾参与屹通新材创业板IPO、杰华特科创板IPO、鼎胜新材主板IPO等首次公开发行项目,以及新安股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鼎胜新材可转债等再融资项目。

(二)项目协办人保荐业务主要执业情况

余启东,男,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高级经理。余启东先生曾参与当虹科技科创板IPO项目。

(三)项目组其他人员

项目组其他主要成员为:金田、江文华、徐舟、杨波、杨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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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Hangzhou AGS MedTech Co., Ltd.
注册资本:人民币4,340.0971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承
成立日期:2010年12月6日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康信路597号5幢、6幢(除103室、202室)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康信路597号5幢、6幢
邮政编码:311106
电话:0571-8877 5216
传真:0571-8767 1225
互联网网址:http://www.bioags.com
电子邮箱:IR@bioags.com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负责人:张勤华
电话号码:0571-8877 5216

四、保荐人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一)本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股份情况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未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股份。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持有本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情况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未持有本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

(三)本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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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权益及在发行人处任职等情况。

(四)本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截至报告期末,保荐人中信证券因自营业务股票账户、信用融券专户及资产管理业务股票账户和重要子公司账户持有达安基因股票而与公司存在间接股权关系的情形,穿透后的持股比例约为0.04%。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人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

中信证券设内核部,负责本机构投资银行类项目的内核工作。本保荐机构内部审核具体程序如下:

首先,由内核部按照项目所处阶段及项目组的预约对项目进行现场审核。内核部在受理申请文件之后,由两名专职审核人员分别从法律和财务的角度对项目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同时内核部还外聘律师及会计师分别从各自的专业角度对项目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审核人员将依据初审情况和外聘律师及会计师的意见向项目组出具审核反馈意见。

其次,内核部将根据项目进度召集和主持内核会议审议项目发行申报申请,审核人员将把项目审核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形成书面报告在内核会上报告给参会委员;同时保荐代表人和项目组需要对问题及其解决措施或落实情况向委员进行解释和说明。在对主要问题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内核委员投票表决决定项目发行申报申请是否通过内核委员会的审核。内核会后,内核部将向项目组出具综合内核会各位委员的意见形成的内核会反馈意见,并由项目组进行答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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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

最后,内核部还将对持续督导期间项目组报送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核,并关注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出现的重大异常情况。

(二)内核意见

2022年4月6日,在中信证券263会议系统召开了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内核会,对该项目申请进行了讨论,经全体参会内核委员投票表决,本保荐机构内核委员会同意将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文件上报监管机构审核。

六、保荐人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的必要性

由于发行人报告期内发展速度较快、财务核查工作量较大,中信证券采用询价的方式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发行的券商会计师,并与对方签署《专项顾问服务协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拥有丰富的审计服务经验,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202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业务综合评价排名中位列第12,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李惠琦。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主要服务内容包括协助中信证券收集、整理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参与讨论、审核、验证整套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文件,就中信证券所提出的相关会计财务问题提供专业意见等。本次服务费用由询价确定,费用总额为人民币陆拾万元整,将全部以中信证券自有资金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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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荐人承诺事项

一、保荐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保荐人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三、保荐人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保荐人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五、保荐人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六、保荐人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人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七、保荐人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八、保荐人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九、保荐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十、若因本保荐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保荐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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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意见

一、推荐意见

本保荐人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和《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2]551号)等法规的规定,由项目组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由内核会议进行了集体评审,认为发行人具备《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

发行人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成长性,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运作规范;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经营业绩优良,发展前景良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发行人的经营发展战略,能够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有利于推动发行人持续稳定发展。

因此,本保荐人同意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予以保荐。

二、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决策程序

2020年2月10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全体董事出席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1年12月10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全体董事出席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在科创板上市方案有效期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3 年 2月 3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全体董事出席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再延长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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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并在科创板上市方案有效期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

2020年2月25日,发行人召开了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1年12月27日,发行人召开了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在科创板上市方案有效期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3 年 2月 25 日,发行人召开了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再延长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在科创板上市方案有效期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综上,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人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发行人自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来已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在董事会下设置了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并建立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建立健全了管理、生产、销售、财务、研发等内部组织机构和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二)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3〕1698号),发行人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17,195.37万元、30,546.61万元和37,111.15万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4,523.44万元、10,480.04万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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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95.55万元。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

(二)项的规定。

(三)天健会计师就发行人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3〕1698号),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四)经查阅发行人工商资料,核查实际控制人身份证信息、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的情形,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五)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具体说明详见本节之“四、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综上,本保荐人认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四、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人依据《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逐条核查,具体核查意见如下:

(一)依据本保荐人取得的发行人工商档案资料,发行人的前身安杰思有限成立于2010年12月6日。2019年3月11日,安杰思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将安杰思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本次整体变更以安杰思有限截至2019年3月31日经天健会计师审计的净资产为基准,整体变更设立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中股本总额为43,400,971元,剩余净资产计入股份公司资本公积。2019年5月29日,全体发起人召开了股份公司创立大会。2019年6月20日,公司在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变更登记,注册资本为4,340.0971万元,并取得了换发的股份公司《营业执照》。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在三年以上。

发行人已依法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并在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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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室以及开展日常经营业务所需的其他必要内部机构,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综上,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二)根据发行人的相关财务管理制度以及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3〕1698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天健审〔2023〕1699号),并经核查发行人的原始财务报表、内部控制流程及其运行效果,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三)经核查发行人工商档案、设立以来历次变更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及相关财产权属证明,本保荐人确认发行人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行人拥有的主要资产包括与其业务和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以及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等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发起人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经办理完毕。经核查,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经核查发行人工商档案资料、报告期内的销售合同、历次三会会议资料、股权转让协议、投资协议、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并对发行人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专注于内镜微创诊疗器械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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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属纠纷,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经核查相关资产权属证书、信用报告、重大合同,并查询诉讼仲裁文件、行业政策文件,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综上,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四)经核查,发行人在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业务,已合法取得其经营业务所需的资质、许可及认证,业务资质齐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目前主营业务为“内镜微创诊疗器械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主要产品应用于消化内镜诊疗领域”,消化内镜微创诊疗器械行业作为以癌症防治为核心的健康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十四五”国民健康规划》《健康中国行动——癌症防治实施方案(2019—2022年)》《“十三五”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专项规划》《“十三五”健康产业科技创新专项规划》等产业政策的鼓励、指导及监管。

经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任职资格声明等文件,以及向相关法院、政府部门及监管机构进行询证或走访了解,并经网络核查,本保荐人认为:(1)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3)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综上,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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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

(一)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1、技术风险

(1)技术开发风险

技术创新是公司摆脱低端恶性竞争、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内镜微创诊疗器械的研发涉及医药卫生、材料、人体工程、工业设计等多个学科领域,而且需要临床检验,使得新技术的开发周期长、难度大。如果公司未来不能紧跟行业技术发展方向设计出满足临床需求的产品,或由于人才储备不足、研发环境未达要求而无法实现相关技术功能的开发,将面临技术开发风险,降低公司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并对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知识产权保护及技术泄密风险

公司在英国、欧盟、瑞士、澳大利亚、新西兰、美国、加拿大等地拥有“AGS”等注册商标权,在境内拥有“安杰思”等注册商标权。但由于境内“AGS”商标被第三方公司在先申请并取得,公司的医疗器械业务在境内采用“安杰思”及其他境内商标进行业务推广,在经营过程中未在境内实际使用“AGS”商标。后杭州安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由于业务需要与“AGS”商标所有者沟通协商并取得该商标。公司与杭州安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存在明显区别,且公司产品在境内主要通过经销商销售,但公司仍无法保证不存在境内“AGS”商标被误认的潜在可能。若公司的客户误认境内“AGS”商标为公司的产品标识,可能对公司开展产品推广和销售等经营活动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专利、商标和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是公司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司持续创新和发展的基础。如果公司自主知识产权未得到有效保护而受到侵权,或者与竞争对手发生知识产权纠纷,则可能会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为防止核心技术泄密,公司制定了保密制度并与核心技术人员签订保密协议,但仍存在保密制度执行不到位、相关技术人员违反保密协议的风险。如果公司的核心技术,尤其是非专利技术被竞争对手获知并模仿,将会削弱公司的竞争优势,对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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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核心技术人才流失风险

稳定的技术人才队伍是创新发展的关键,境内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于人才的竞争日趋激烈。如果公司无法建立长效的技术人才培养机制,保持核心团队的技术先进性,将可能面临技术瓶颈无法突破的风险;如果公司未能提供具备市场竞争力的薪酬待遇和激励机制,导致技术人才流失,将对公司的技术创新和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4)知识产权纠纷的风险

报告期外,公司与安瑞医疗存在10项实用新型专利权属纠纷和3项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专利权属纠纷中,法院判决5项专利权归安杰思所有,5项专利权归安瑞医疗所有。对于3项专利侵权纠纷,法院均判决安杰思未侵害安瑞医疗专利权。上述专利纠纷未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加强了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与风险控制,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情况,但公司不能排除行业内竞争对手提出知识产权纠纷的可能。如果未来公司与竞争对手发生知识产权纠纷,在法院正式判决前,将对公司的品牌形象产生一定影响;如果法院认定公司侵权,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2020年7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向公司下发两份《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公司的实用新型专利一种可旋转止血夹(ZL201721000643.1)和内窥镜用高频处理装置(ZL201820274771.3)被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已被受理。2021年4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出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决定“在专利权人于2020年09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6基础上,维持201721000643.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维持201820274771.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上述两项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查决定对公司生产经营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2、经营风险

(1)产品质量风险

内镜微创诊疗器械产品直接应用于临床手术,其质量及性能不仅会影响手术的治疗效果,更关系到患者的生命安全。公司的产品除了受到境内外制度的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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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外,还受到临床医生及患者的检验。

如果未来公司产品出现性能瑕疵,将会削弱产品竞争力、降低品牌影响力,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如果未来公司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或发生医疗事故,可能面临医疗诉讼甚至失去市场准入许可,从而对公司的持续发展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行业主管部门通常会对医疗器械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报告期内,公司也曾因现场检查发现问题被要求整改,但不存在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公司未来若不能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合规经营、加强内部管理,则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等合规经营风险,从而对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2)产品注册风险

我国医疗器械产品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公司生产和销售的各类产品需在主管部门完成相应的注册或备案。境外主要市场对医疗器械的产品准入及监管制度同样非常严格,例如美国的医疗器械产品需要进行FDA注册、欧盟成员国内上市流通的医疗器械产品需要通过CE认证等。不同国家的注册认证程序和周期存在差异,可能影响公司新产品在当地的上市推广计划。如果公司的相关产品不能取得相关国家的注册或认证,则无法在当地销售,进而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根据技术发展和客户的需求,存在对部分产品的工艺路线优化改进、对部分原材料供应商变更及由外购改为自制等情形。报告期内,公司曾因该类事件未办理变更注册而被立案调查,但未有行政处罚。

本次事件发生后,公司开展全产品线的自查,并进一步加强设计流程管理,以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但公司未来若不能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合规经营、加强内部管理,则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等合规经营风险,从而对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3、内控风险

(1)客户管理风险

公司目前的境内销售主要以经销模式进行,境外销售主要以贴牌和经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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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对于经销模式,保持经销网络的稳定与健康发展是公司业务持续壮大的关键。如果部分地区主要经销商与公司合作关系终止,将导致公司产品在当地销售下滑的风险。经销商是独立经营企业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但如果经销商在销售公司产品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可能会对公司的形象及生产经营造成负面影响。此外,为适应“两票制”等政策,公司的“两票制”销售通过配送商完成,而销售推广工作主要由第三方服务机构完成。如果公司无法对配送商和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有效的管理,则可能会导致销售费用过度增加,进而对公司的业绩造成不利影响。报告期内,公司在境外的贴牌销售均为ODM模式。ODM模式下,客户仅提出外观、颜色、尺寸等需求,贴牌产品的主体设计和生产均使用公司自有核心技术,设计图纸、生产工艺等由公司独立完成,除客户商标外的知识产权属于公司,不存在使用客户技术的情形。报告期内,公司贴牌业务收入占比分别为

34.85%、39.21%和40.31%,公司不存在对个别贴牌客户的重大依赖。如果未来公司在产品性能、交货时间等方面不能满足客户需求或者产品价格不具有竞争力,将会导致客户流失,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如果公司重要贴牌客户转向其他生产厂商采购,且公司不能持续开发新的贴牌客户,也将会对公司经营业绩的稳定性产生不利影响。

(2)经营规模扩张带来的管理风险

近年来,公司资产规模、业务规模、人员规模扩张速度较快。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公司经营规模将进一步扩大。业务和规模的扩张会增加公司管理的难度。如果公司管理水平不能适应经营规模迅速扩张的需要、组织模式和管理制度不能及时调整,公司的运行效率将会降低,从而削弱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并对公司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4、财务风险

(1)毛利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毛利率分别为60.76%、64.68%和68.12%。公司根据销售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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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调整定价和市场策略,从早期的单一产品、境外接单销售转变为多种产品多市场销售。产品价格的变动、产品的多元化和成本的优化均对公司的整体毛利有所影响。如果未来国家产业政策、境内外经济形势和医疗消费偏好发生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公司不能在产品性能和工艺上保持竞争优势,公司将面临毛利率下滑的风险。

(2)存货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的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2,001.28万元、3,989.21万元和3,857.18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0.36%、15.19%和11.62%,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波动而波动。公司一般为应对客户的需求进行适当的原材料和成品备库,若存货规模控制不当、下游行业需求出现重大不利变化等情况发生,可能会影响公司存货周转速度,降低运营效率,也会增大存货发生跌价损失的风险,从而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

(3)所得税税收优惠变动风险

公司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在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内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果公司无法继续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则公司将无法继续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4)主要产品单价下降的风险

受市场竞争、终端招投标价格下降的影响,公司止血闭合类产品的境内销售价格呈现下降趋势,报告期各期销售均价分别为68.44元/件、63.90元/件和58.80元/件。其他主要产品的境内销售价格也存在不同程度的下降。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不排除相关产品的境内平均单价存在进一步下滑的风险,可能对公司的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报告期各期,公司止血闭合类产品的境外销售均价分别为118.75元/件、

123.21元/件和117.98元/件,存在小幅波动,主要原因为市场价格竞争加剧、销售区域结构的变化和人民币汇率变动。如果未来境外产品的终端销售价格因市场竞争加剧而整体下降,或低价区域销售占比提升,或人民币升值,则公司止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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闭合类产品及其他产品的境外整体销售价格存在下降的风险,可能对公司的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5)营业收入增长率下降的风险

2020年、2021年和2022年,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为-5.95%、77.64%和

21.49%。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下降主要系受比较基数上涨及境内部分地区市场情况变动的影响所致。未来如出现宏观经济波动的影响、行业政策不利变动、产品注册受限、市场竞争加剧等因素,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存在进一步下降的风险。以上因素发生极端不利变化,可能造成公司业绩下滑甚至亏损的风险。

(二)与行业相关的风险

1、市场竞争加剧风险

境内内镜微创诊疗企业近年来发展迅速,随着医保控费力度加大,各地医疗机构的采购招标价格呈降低趋势,境内市场竞争日渐激烈。同时,越来越多的境内医疗器械生产商开始瞄准海外市场。公司在境外内镜微创诊疗器械市场上除了直接面对国际巨头的竞争外,还受到境内同行的挑战。如果公司未来在境内外市场中未能及时分析竞争状况的变化、制定有效的应对策略,将面临市场竞争力减弱或市场份额降低的风险。相较于同行业公司,公司成立时间较短,内销业务起步较晚。与行业龙头企业相比,公司在营收规模、行业地位及下游客户覆盖方面有较大差距。如果头部集聚效应加强,也将进一步加剧市场竞争。

2、行业政策变动风险

医疗器械行业为国家重点监管行业,受医疗卫生政策的影响较大。近年来,新的医疗体制改革针对医药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医疗保障体制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改革措施。此外,随着老龄化的加速、医保普及率的提高,医保资金压力越来越大,医保控费成为大势所趋,“两票制”、带量采购等改革措施均是医保控费政策的体现。此外,公司外销业务销售占比较高,境外行业政策变动也会对公司经营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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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MDR实施对出口欧盟业务的影响

2017年4月,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宣布采用关于医疗器械的新规则Regulation (EU) 2017/745(以下简称“MDR”),以取代Council Directives93/42/EEC(MDD),该规则已于2021年5月26日正式实施。

相较于MDD,MDR对医疗器械产品质量要求显著提高,明确了制造商以及运营商的职责,强化了制造商的责任并进一步严格上市前审批和上市后监督。根据MDR,经销商、进口商或其他自然人或法人若在市场上提供以其名字、注册商标名称或注册商标命名的器械,则应承担制造商相应义务,除非经销商或进口商与标签上标明的制造商签订协议,仅由制造商承担该法规对制造商规定的要求。公司已与相关客户签署补充协议,约定仅由安杰思承担MDR法规项下的制造商相关义务。

公司基于MDD法规申请的CE证书分别于2023年3月18日及2024年5月26日到期,公司已按照MDR相关要求递交相关产品的CE认证申请。

为避免欧盟市场上医疗系统和患者所需设备的供应中断,欧盟医疗器械协调小组针对MDD证书下的遗留器械在MDR获证前到期问题,于2022年12月发布专项应用指南MDCG 2022-18。根据该指南,如果公告机构认为相关器械不会对健康和安全造成不可接受的风险,则允许制造商在没有获得MDR证书的情况下继续销售一段时间,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公司已于2023年3月8日取得公告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9个在欧盟市场常规在售产品(基本覆盖欧盟市场在售主要产品)可继续销售至2023年12月31日。

此外,2023年2月,欧洲议会批准了欧盟委员会延长医疗器械法规(EU)2017/745(MDR)过渡期的提案,待官方公布后将立即生效。根据该提案,在满足相关适用条件的情况下,公司相关产品可继续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直至2028年12月31日。对照提案要求,公司满足过渡期延长的适用条件。另一方面,公司也在积极推进相关产品的CE换证事宜。

若公司无法满足新规下作为制造商的责任和义务、或未能在相关期限前完成证书延展,将使得公司欧盟地区出口的业务较大下滑,进而影响公司经营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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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境外其他国家和地区医疗器械监管政策变动的风险

2021年1月1日,英国MHRA开始替代原欧盟主管部门承担英国医疗器械市场的监管职责,此后至2023年6月30日为过渡期,期间原通过欧盟CE认证的生产企业在MHRA完成注册后可继续销售产品。同时,英国采用UKCA标志作为新的产品合格评定标记,根据英国政府2022年11月14日发布的指引,2025年1月1日后进入英国市场销售的医疗器械产品均需要满足UKCA的要求,在此之前CE认证标志仍可使用。如果公司无法在2025年1月1日前完成相关产品的UKCA认证,则后续无法在英国销售,将对公司境外销售产生不利影响。

如果未来公司存在产品销售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医疗器械监管政策发生变化,而公司未能及时予以应对,则可能出现无法继续在当地销售产品的情况,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3)带量采购等政策实施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2019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进一步明确“按照带量采购、量价挂钩、促进市场竞争等原则探索高值医用耗材分类集中采购”,并要求国家医保局“鼓励医疗机构联合开展带量谈判采购,积极探索跨省联盟采购”。

2020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深化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制度改革。坚持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全面实行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推进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完善医保支付标准与集中采购价格协同机制。

2021年9月23日,浙江省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办公室发布浙江省公立医疗机构第二批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公告,该批带量采购的内容包括圈套器;2021年11月12日,该批带量采购中选结果发布,公司的电圈套器属于中选产品。

2022年5月,福建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发布《福建省第三批医用耗材带量集中采购文件〔圈套器(息肉勒除器)〕》,将圈套器产品纳入福建省第三批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范围;2022年8月,该批带量采购中选结果发布,公司的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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圈套器属于中选产品。2022年6月,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发布《关于开展18类集中带量采购医用耗材产品报名及材料申报工作的通知》,将胆道引流管、高频切开刀纳入集中带量采购范围;2022年7月,该批带量采购拟中选结果发布,公司的胆道引流管属于拟中选产品。

2022年度,公司在浙江省和福建省存在通过带量采购实现电圈套器销售的情况,通过带量采购实现销售的电圈套器收入占境内电圈套器收入的比例为

4.08%,销售均价较同期非带量采购低37.89%。随着带量采购政策的不断推进,公司其他产品亦有可能陆续成为带量采购产品。公司产品中选带量采购产品并实际销售后,相关产品在政策实施地区的销量可能增加,但销售价格将会下降,销售利润率也会受到不利影响。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尚未与医保基金直接结算。如果未来公司直接与医保基金结算,销售结算模式将由以先款后货为主转变为先货后款为主,增加公司资金成本继而影响公司经营业绩。

(4)“两票制”带来的经营风险

2018年3月,国家卫计委、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巩固破除以药补医成果持续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通知》,提出要持续深化药品耗材领域改革,实行高值医用耗材分类集中采购,逐步推行高值医用耗材购销“两票制”。受“两票制”等政策影响,公司的“两票制”销售通过配送商完成,而销售推广工作主要由第三方服务机构完成,“两票制”销售的费用将会增加、应收账款周期也会变长。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产品在福建、山西、安徽、青海和陕西的部分地区通过“两票制”实现销售。报告期各期,“两票制”收入占公司内销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1.74%、5.95%和4.68%。

医疗器械领域的“两票制”暂未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如果未来“两票制”在医疗器械流通领域大范围推行,公司又不能根据政策变化适时调整与经销商的合作方式,公司生产经营将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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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贸易摩擦及汇率波动风险

公司成立初期以外销市场为主,随着境内营销渠道的逐步成熟,内销占比大幅提高,但外销收入仍然占有较大比重。报告期内,公司外销收入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1.80%、45.05%和48.48%。近年来,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有所抬头,中美贸易摩擦不断升级。欧盟成员国和北美为公司目前主要外销市场,当前国际贸易摩擦将面临愈演愈烈的风险,可能对公司出口业务和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公司外销业务主要采用美元作为结算货币,人民币汇率将直接影响产品价格并影响汇兑损益。未来人民币汇率若出现大幅不利波动,而公司又未能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4、地缘政治冲突风险

欧洲为公司最大外销市场,如果东欧发生的地缘政治冲突事件仍在持续,将会对公司欧洲业务构成一定影响。首先,部分东欧客户运输方式由中欧班列改为海运,虽然运输成本相近,但运输周期延长。其次,地缘政治冲突会打击欧洲经济,可能会影响终端客户需求,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三)其他风险

1、本次发行失败的风险

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如能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则公司可在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注册决定有效期内发行股票,具体时点由公司协同主承销商确定。

中国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后、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前,发现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事项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公司暂缓或者暂停发行、上市;相关重大事项导致公司不符合发行条件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撤销注册。中国证监会撤销注册后,股票尚未发行的,公司应当停止发行;股票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公司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持有人。

此外,如公司在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股票注册决定有效期内,无法满足上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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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关于发行上市相关的发行后总市值的要求的,还可能产生发行中止,甚至发行失败的风险。

2、募投项目实施效果未达预期的风险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项目管理和组织实施是项目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若投资项目不能按期完成,或未来市场发生不可预料的不利变化,公司的盈利状况和发展前景将受到不利影响。虽然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充分的可行性论证,但由于募投项目经济效益分析数据均为预测性信息,项目建设尚需较长时间,届时如果产品价格、市场环境、客户需求出现较大变化,募投项目经济效益的实现将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如果募投项目无法实现预期收益,募投项目相关折旧、摊销、费用支出的增加则可能导致公司利润出现下降的情况。

3、即期回报被摊薄与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一定的建设期,投资效益的体现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在上述期间内,股东回报仍将主要通过现有业务实现。在公司股本及所有者权益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而增加的情况下,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可能在短期内出现一定幅度下降的情况。

4、股票价格可能发生较大波动的风险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境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作出审慎判断。

六、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评价

基于以下分析,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并将保持快速成长的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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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广阔

1、行业发展响应国家战略

(1)医疗器械国产化

2020年以来,国家鼓励公立医院建设,保障医疗资源供给,2021年6月17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印发《“十四五”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各级医疗机构加强设备配置,医疗器械市场需求有望进一步释放,为医疗器械厂商带来更多机会。国家政策支持国产医疗设备和医用耗材,鼓励提高国产医用设备配置水平,引导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和使用国产医用耗材,有利于国产厂商提升市场占有率。包括河北、陕西、安徽、江西、贵州等在内的大部分地区已出台相关政策鼓励优先采购国产设备。

(2)健康中国行动

2019年9月,国家卫健委等十部委联合印发《健康中国行动——癌症防治实施方案(2019—2022年)》,明确提出“到2022年,癌症防治体系进一步完善,危险因素综合防控取得阶段性进展,癌症筛查、早诊早治和规范诊疗水平显著提升,癌症发病率、死亡率上升趋势得到遏制,总体癌症5年生存率比2015年提高3个百分点”。内镜诊疗作为消化道癌症筛查中风险较低、效果最好、受众最广的医学手段,在国家战略的推动下,未来将进一步发挥在提高癌症生存率和生存质量等方面的优势。

2016年10月《“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印发后,全民健康理念深入人心。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癌症研究机构(IARC)发布了2020年全球最新癌症负担数据,2020年中国新发癌症病例457万例,位居全球第一。目前,癌症已成为人类健康的“头号杀手”,而胃癌、结直肠癌和食管癌等消化道癌症的发病率占到所有癌症的四分之一。中晚期癌症往往需要进行数轮复杂的外科手术,治疗过程痛苦、漫长且费用高昂,为患者增添了沉重的经济负担;相比之下,早期癌症的诊治周期短、费用低且生存率高,是“健康中国”战略实施的重点环节。在政策的支持下,未来内镜检查将成为消化道癌症由中晚期治疗向早期筛查转变的战略工具,推动落实规划纲要中指出的“使全体人民享有所需要的、有质量的、可负担的预防、治疗、康复、健康促进等健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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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微创诊疗受众面持续扩大

多年来,消化道癌前疾病和肿瘤的“早干预、早发现、早治疗”逐渐成为共识。早期消化道肿瘤的5年生存率可达85%至90%,而中晚期患者5年生存率不足20%。2012年,中国每10万人中有435.98例肠镜检查、1,663.5例胃镜检查;而美国在2009年每10万人中参与肠镜、胃镜检查的人数已分别达到3,724.70人次和2,234.82人次。

消化内镜下的微创治疗在消化系统疾病早期筛查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以食管癌为例,通过大量样本研究ESD治疗食管早期鳞癌可达到近乎100%的整块切除率和80%以上的根治率。除此之外,与普通外科手术相比,微创治疗具有操作相对简便、创伤性小、可重复性强等优点,是21世纪外科的主力方向。

随着民众“早筛早治”意识的不断提高、内镜资源的不断下沉以及有能力开展微创诊疗的医院数量不断增加,未来通过微创诊疗进行消化道疾病检查的患者范围将持续扩大,行业将稳步发展。

3、诊疗器械性能不断提高

从硬式内镜到纤维内镜,再到电子内镜,消化内镜手术的效果在提升,而对患者产生的副作用在减小,这对辅助设备及耗材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未来内镜微创诊疗器械的更新换代将更加适应临床需要,通过使用新型高分子材料、引入人体工程学设计等手段实现功能多样化、操作灵活化、效果精准化,进一步降低操作风险、减轻患者痛苦、提高手术成功率。

4、人工智能与5G技术赋能医疗诊断

人工智能在医疗方面的应用,可以提高诊断的准确率与效率,而在5G技术的赋能下,基于视频与触觉力反馈的操控类应用有望实现内镜手术的远程进行,这将极大缓解微创诊疗资源紧张的问题,有助于提升早筛早治率。

5、手术机器人蓄势待发

手术机器人系统是整合了多种现代科技手段的综合体,可以协助进行精准的微创手术,提升复杂手术效果。在它的帮助下,医生能够显著提高手术的精度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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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度,有效减少对患者身体的创伤。

目前,消化内镜领域的手术机器人尚处于实验阶段,预计未来五年内难以实现商业化普及。公司高度关注行业内手术机器人的技术发展与临床应用,并拥有包括软式内镜手术机器人系统及执行器械在内的多项技术储备,能够有效应对市场变化。

(二)发行人具备较强的竞争优势

1、出色的研发能力和丰富的技术储备

公司一直将自主研发作为核心发展战略,经过多年的培养和投入,打造了一支行业经验丰富、创新能力突出的跨学科技术团队。公司持续加大研发投入,报告期内研发费用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0.75%、7.92%和8.48%。公司逐步形成“以临床需求为导向、以产品创新及工艺优化为路径、以行业信息为支持”的研发体系,实施“销售一代、研发一代、探索一代”的产品研发和市场销售策略。

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公司通过自主研发与创新,在内镜微创诊疗器械领域已获得多项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优势突出。公司的研发中心被评为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省级企业研究院,公司的“双极高频消化道早癌介入诊疗手术系统”被列为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公司的可拆卸止血夹产品获评2019年度“浙江制造精品”。

为巩固和提高竞争优势,公司通过产品升级与新品开发,推动行业技术的升级迭代。对于止血夹产品,公司将以换装和连发技术为依托,进一步完善结构设计,解决临床手术中的操作难点,巩固产品优势。对于双极产品,公司将继续提升产品性能并加大市场开发力度,使其成为下一个业绩增长点。此外,公司已完成内镜微创领域的新一代双极诊疗仪器——高频手术设备的开发,实现设备产品与耗材产品同步发展。

2、丰富的产品系列和全面的质量管理体系

公司核心团队在消化内镜领域积累了多年的产品开发和临床需求经验,开展产品的创新升级,已形成较为丰富的产品线系列。公司目前产品涵盖止血闭合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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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R/ESD类、活检类、ERCP类和诊疗仪器类五大门类,涉及24个系列、300余种规格型号,可以满足消化内镜诊疗领域的各种需求。

经过多年的积累和完善,公司形成了严格而全面的质量管理体系,符合ISO13485要求,实现产品研发、注册、采购、生产、销售以及售后服务全流程的覆盖。公司多项产品满足国际质量标准,通过美国FDA现场审核和欧盟CE认证。公司严格执行的质量控制制度保证了产品的高性能与高质量,为公司扩大客户范围、树立品牌形象提供了坚实基础。

3、稳定的合作关系和高效的成本管控措施

多年来,公司深耕内镜微创诊疗器械领域,通过优质的产品服务,与客户建立了牢固的联系。境内市场方面,公司的营销网络已基本覆盖全国的重点城市,主导产品在全国千余家医院得到应用;境外市场方面,公司相关产品获得美国FDA注册、欧盟CE认证等证书,销往美国、德国、意大利、英国、韩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四十多个国家和地区。面对国产替代的发展机遇,公司秉承与供应商共同成长的发展理念,与众多中小供应商形成紧密的合作关系,合作降本、发展共赢。

受医保控费等因素影响,境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基于境内市场竞争的溢出效应,众多境内厂商转投国际市场,也加剧了国际市场的竞争态势。在保持技术领先优势的同时,公司通过多种措施管控生产成本。2019年以来,公司大力实施成本优化战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产品设计方面,在保持现有性能和质量的前提下,通过优化产品设计降低原材料成本;生产流程方面,通过优化加工工艺、开发自动化装备、优化产线排布、加强技能培训等措施提高制造工效;供应链管理方面,通过规模议价、优化定制设计、自制加工等措施降低采购成本。基于成本优化战略的成功实施,在产品销售价格降低的情况下,毛利率仍保持较高水平。

4、完备的营销服务体系和广阔的市场空间

公司的销售团队经验丰富,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客户开拓流程。销售团队基于对产品的深刻理解,有针对性地推荐满足临床医生和患者需求的产品;在产品使用阶段,销售团队与研发人员协同合作,提供操作培训或参与直接跟台,充分体现产品的创新优势,获得客户的肯定;持续合作期间,销售团队定期组织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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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调研,了解最新需求,促进产品更新换代,赢得客户的青睐。

境内市场方面,公司的营销网络已基本覆盖全国的重点城市,主导产品在全国千余家医院得到应用;境外市场方面,公司相关产品获得美国FDA注册、欧盟CE认证等证书,销往美国、德国、意大利、英国、韩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四十多个国家和地区。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老年人群对医疗检查和治疗的需求不断增大,带动内镜诊疗器械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其次,国民对健康的关注度持续提高,尤其是在环境污染和食品问题之下,呼吸道、消化道疾病的发病率有所提升,疾病预防检查的需求也随之扩大。再次,我国医疗体制改革正在不断深入,医药卫生体系逐渐完善,基层医疗机构开始有条件引入内镜设备,基层医疗器械市场也成为拉动内镜需求的重要增长点。

5、经验丰富的经营管理团队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张承先生深耕医疗器械行业二十年,亲历我国内镜诊疗发展历程。在张承的带领下,公司汇聚了一批经验丰富的经营管理团队。自公司成立以来,公司核心管理团队秉承低调务实的作风,基于对内镜诊疗行业的深刻理解和市场需求的准确判断,推动了公司近年来的快速发展。

公司还在不断完善人才培养和激励机制,保证管理团队和核心人员的稳定性,持续提升管理水平和团队协作能力。

(三)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提高发行人的竞争力

本次募投项目全部围绕公司现有的主营业务进行,资金投入用于扩充生产能力、升级营销渠道及支持技术研发。公司依据未来发展规划对募集资金项目进行战略性安排,以进一步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其中,年产1000万件医用内窥镜设备及器械项目将新建高等级净化车间,同时引进先进的生产及检测设备,完善工艺流程、提高生产效率、提升产品性能、降低单位成本,以满足市场扩张的需求,增强公司市场竞争力;营销服务网络升级建设项目将通过合理化布局对现有营销服务网络进行梳理和升级,提高公司区域市场服务能力,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提升公司市场占有率和整体实力;微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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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研发中心项目将打造一流的研发平台,吸引并培养创新型技术人才,从而大幅度提高科研水平、试验质量和专利含金量,不断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

七、发行人股东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的核查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苏州新建元于2017年1月20日完成备案登记,备案编号为SM9572,其执行事务合伙人苏州元生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16年8月24日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号为P1033202。天堂硅谷正汇于2018年10月16日完成备案登记,备案编号为SCN741,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宁波天堂硅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2日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号为P1001003。宁波道合于2019年5月8日完成备案登记,备案编号为SGH115,其执行事务合伙人道远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4日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号为P1003311。

公司其他股东中,杭州一嘉系实际控制人张承控制的企业,宁波嘉一系实际控制人张承控制的企业,宁波鼎嘉系实际控制人张承控制并作为员工持股平台的企业,上述企业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外,未投资其他企业,不存在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募集资金并承担投资管理职责而设立的合伙企业,且未担任任何私募投资基金的管理人,无需办理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手续。达安基因系上市公司,广州达安系上市公司达安基因的子公司,不适用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经核查,机构股东苏州新建元、天堂硅谷正汇、宁波道合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已经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关登记备案程序。

八、对发行人落实《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基于客观假设,对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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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回报摊薄情况进行了合理预计。同时,考虑到本次公开发行时间的不可预测性和未来市场竞争环境变化的可能性,发行人已披露了本次公开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业务的关系、发行人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制订了切实可行的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了相应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

九、对发行人独立性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达到发行监管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基本要求,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关于自身独立经营情况的表述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十、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合法合规性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运用的相关建设投资项目均已完成项目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备案程序。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十一、对项目执行过程中发行人聘请第三方中介行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中除聘请保荐机构(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存在有偿聘请以下无关联关系第三方中介的行为:

1. 聘请律师事务所BR Law Corporation对发行人新加坡子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2. 聘请律师事务所YUAN LAW GROUP P.C. 对发行人美国子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3. 聘请上海译国译民翻译服务有限公司为翻译机构,提供申报文件外文文件翻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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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上述第三方中介均通过友好协商确定合同价格,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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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年 月 日徐 峰

年 月 日王 鹏

项目协办人: 年 月 日余启东

内核负责人: 年 月 日朱 洁保荐业务负责人: 年 月 日马 尧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潘 锋

总经理: 年 月 日杨明辉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张佑君保荐人公章: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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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本人,张佑君,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此授权本公司徐峰和王鹏担任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负责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工作及股票发行上市后对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

本授权有效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至持续督导期届满止。如果公司在授权有效期限内重新任命其他保荐代表人替换徐峰和王鹏负责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工作,本授权书即行废止。特此授权。

被授权人:

徐 峰(身份证33018219840824001X)

王 鹏(身份证140109199205230518)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身份证11010819650721005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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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释 义 ...... 2

第一节 引 言 ...... 6

第二节 正 文 ...... 8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8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8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9

四、发行人的设立 ...... 13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13

六、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16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18

八、发行人的业务 ...... 18

九、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20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24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24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25

十三、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26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26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 27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和财政补贴 ...... 28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28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29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30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31

二十一、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31

二十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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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在本《法律意见》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发行人/安杰思医学/股份公司/公司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杰思有限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为“杭州安杰思基因科技有限公司”,系安杰思医学的前身
杭州一嘉杭州一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股东
达安基因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为“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系公司股东
宁波鼎嘉宁波鼎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后更名为“杭州鼎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公司股东
杭州鼎杰杭州鼎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公司股东
苏州新建元苏州工业园区新建元二期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系公司股东
天堂硅谷正汇宁波天堂硅谷正汇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公司股东
广州达安广州市达安基因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为“广州市达安投资有限公司”,系公司股东
宁波嘉一宁波嘉一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公司股东
宁波道合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道合兴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道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公司股东
余江嘉泰余江县嘉泰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系公司原股东
安杰思精密杭州安杰思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为“杭州安杰思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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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杰思器械杭州安杰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安杰思新加坡AGS MEDTECH SINGAPORE PTE. LTD.(中文名:新加坡安杰思医学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安杰思美国AGS MEDTECH CO. LTD.(中文名:美国安杰思医学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孙公司
本次发行上市/本次发行/本次上市发行人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健/发行人会计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坤元评估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本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招股说明书》《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注册稿)》
《审计报告》天健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天健审[2022]1148号《审计报告》
《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天健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天健审[2022]1149号《关于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
《法律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
《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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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
《首发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5号)
《科创板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律所执业细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
《公司章程》发行人现行有效的《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案)》经发行人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生效之《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报告期/近三年2019年、2020年、2021年
元、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法律意见》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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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

德恒12F20170198-27号

致: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发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律所执业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本所承办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本《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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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引 言

对本《法律意见》,本所承办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承办律师依据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规定及2022年6月21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承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及承办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4.本所承办律师在工作过程中,本所已得到发行人的如下保证:其提供的文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副本和正本一致;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均全部真实有效;其提供的文件以及有关的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充分披露,且无任何隐瞒或疏漏之处。

5.对于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及《律师工作报告》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的依据。

6.本所承办律师仅就2022年6月21日前已发生并存在的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境内事实发表法律意见,本所承办律师在任何意义和程度上并不对与发行人及本次发行相关的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亦不对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的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中涉及的境外非本所承办律师独立核查并独立发表法律意见的有关法律事项,或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的事项时,均为本所承办律师在履行一般注意义务后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法律意见或发行人的文件引述。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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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承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承办律师在任何意义和程度上对该等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承诺和保证。7.本所承办律师现已完成了对与本《法律意见》及《律师工作报告》有关的文件资料的审查判断,并依据2022年6月21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8.《律师工作报告》系本《法律意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法律意见》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文件。

9.本《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承办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及承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律所执业细则》等规定及2022年6月21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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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正 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验发行人相关董事会会议的通知、议案、决议、会议记录等;2.查验发行人相关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议案、表决票、决议、会议记录等;3.查验《招股说明书》等。通过上述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

(一)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已依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二)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上述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的各项议案及所作出的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三)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授权范围及程序合法、有效。

(四)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6月21日,发行人就本次发行上市尚需取得上交所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和公司股票在科创板上市交易的同意,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注册的同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验发行人的营业执照;2.查验发行人章程;3.查验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4.查验了发行人提供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材料;5.查验了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议事规则;6.查验发行人的《审计报告》;7.查验发行人主管工商、税务、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通过上述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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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为三年以上。

(三)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截至2022年6月21日,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首发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验发行人营业执照;2.查验发行人《公司章程》;3.查验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4.查验发行人的《审计报告》;5.查验发行人的《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6.查验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资料;7.查验发行人历次验资报告;8.查阅《公司章程(草案)》;9.查阅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表、个人信用报告及其无犯罪记录证明;10.查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相关政府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

通过上述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

(一) 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发行人本次拟发行的股票为每股面值1.00元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购每股股份应当支付相同价格,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6月21日,发行人已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下设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并建立了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制度。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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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分别为5,095.13万元、3,962.31万元、10,004.89万元,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

3.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

4.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发行上市符合《首发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如本《法律意见》正文“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所述,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首发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发行人在报告期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公允反映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天健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3. 根据《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发行人结合公司实际制定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在所有重要控制环节得到了有效的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4. 如本《法律意见》正文“五、发行人的独立性”和“九、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所述,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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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相关规定。

5. 如本《法律意见》正文“八、发行人的业务”所述,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为内镜微创诊疗器械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如本《法律意见》正文“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所述,发行人最近两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如本《法律意见》正文“六、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和“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所述,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6月21日,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

6. 如本《法律意见》正文“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所述,截至2022年6月21日,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如本《法律意见》正文“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和“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所述,截至2022年6月21日,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如本《法律意见》正文“八、发行人的业务”所述,发行人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的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

7. 如本《法律意见》正文“八、发行人的业务”所述,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8. 如本《法律意见》正文“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所述,并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书面确认,以及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内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9. 如本《法律意见》正文“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所述,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表及其无犯罪记录证明及个人信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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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1.如前文“(三)本次发行上市符合《首发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所述,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发行条件,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公司章程》及发行方案,截至2022年6月21日,发行人总股本为4,340.0971万股,发行人本次拟发行1,447万股(不包括因主承销商选择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的数量),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

3. 如前文所述,截至2022年6月21日,发行人总股本为4,340.0971万股,本次拟发行1,447万股(不包括因主承销商选择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的数量),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低于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25%。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开发行股份达到股本总额的25%以上,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

4.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2020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3,962.31万元,2021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0,004.89万元,2021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为30,546.61万元,发行人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因此,在本次发行股票确定发行价格并以此计算发行人市值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的情况下,发行人的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2.1.2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发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发行上市条件,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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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验发行人营业执照;2.查验发行人章程;3.查验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4.查验整体变更设立时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5.查验发行人发起人签署的发起人协议;6.查验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时的验资报告等。通过上述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

(一)如本《法律意见》正文“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所述,安杰思有限的成立及变更均履行了全部必要的法定程序,符合当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的设立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等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合法有效。

(三)各发起人在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签署的《关于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起人协议》内容、形式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不会因此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四)发行人在设立过程中履行了必要的审计、资产评估、验资等法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五)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具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并进行出资的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六)发行人创立大会的召开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合法、有效。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验发行人营业执照;2.查验发行人章程;3.查验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4.查验发行人的《审计报告》;5.查验发行人土地房产以及专利权和商标权的权属证书、专利批量法律状态清单;6.查验发行人的业务合同;7.查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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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以及核心人员和财务人员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8.查验员工花名册以及员工劳动合同;9.查验社保缴纳凭证;10.查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及书面确认文件;11.查验发行人主管工商、税务及环保等政府机关出具的证明等。通过上述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的资产完整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6月21日,发行人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釆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二)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1.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独立的劳动、人事和薪酬管理体系,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2.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经与其员工签署了劳动合同,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公积金。

3.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历次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及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等资料,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4. 根据发行人相关人员简历、公司说明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三)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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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6月21日,发行人已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发行人依法进行了税务登记,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四)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6月21日,发行人依法设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及若干经营管理部门;在董事会下设置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同时设置董事会秘书;发行人已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建立相关业务部门。

发行人已按照《公司章程》和内部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五)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6月21日,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六)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6月21日,发行人拥有独立开展业务所需的场所、资产、经营机构、人员和能力,发行人独立从事其《营业执照》所核定的经营范围中的业务,未受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干涉、控制,亦未因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存在关联关系而使发行人经营自主权的完整性、独立性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严重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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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阅发行人及非自然人股东工商登记资料、自然人股东身份信息;2.查阅发行人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文件;3.查阅发行人股东书面出具的调查表;4.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网站查询非自然人股东的情况;5.查验股东的缴款凭证或股权转让款交割凭证等。

通过上述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

(一)发起人及其出资情况

1. 发起人的资格

在安杰思有限依法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发行人共有9位发起人股东,截至股份公司成立时各发起人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发起人名称或姓名持股数(股)持股比例(%)出资方式
1杭州一嘉18,892,89843.5310净资产折股
2达安基因6,000,00013.8246净资产折股
3张 承4,131,9639.5204净资产折股
4宁波鼎嘉3,319,9987.6496净资产折股
5苏州新建元2,893,3116.6665净资产折股
6天堂硅谷正汇2,604,0586.0000净资产折股
7广州达安2,589,6395.9668净资产折股
8宁波嘉一1,913,9834.4100净资产折股
9宁波道合1,055,1212.4311净资产折股
合计43,400,971100.0000-

如本《法律意见》正文“四、发行人的设立”所述,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均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起人并进行出资的资格,发起人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 发起人的出资情况

根据天健出具的天健验[2019]187号《验资报告》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系由安杰思有限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按照各自持有安杰思有限的股权比例,以安杰思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作为对发行人的出资,不存在采用将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的情况,也未以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安杰思有限在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后其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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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债权债务全部由股份公司承继,有关财产权属证书的权利人名称已由安杰思有限变更为“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发行人的现有股东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6月21日,发行人共有9名股东,各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或姓名持股数(股)持股比例(%)
1杭州一嘉18,892,89843.5310
2达安基因6,000,00013.8246
3张 承4,131,9639.5204
4杭州鼎杰3,319,9987.6496
5苏州新建元2,893,3116.6665
6天堂硅谷正汇2,604,0586.0000
7广州达安2,589,6395.9668
8宁波嘉一1,913,9834.4100
9宁波道合1,055,1212.4311
合计43,400,971100.0000

本所承办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2022年6月21日,发行人现有9名股东均为境内自然人或企业,其住所均在中国境内;自然人股东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各法人及非法人企业股东均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不存在可能导致其无法存续的情形。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各股东均具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行人股东的资格。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6月21日,杭州一嘉持有发行人43.53%的股份,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2.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6月21日,发行人自然人股东张承直接持有发行人9.52%的股份,通过杭州一嘉间接控制发行人43.53%的表决权,通过杭州鼎杰间接控制发行人7.65%的表决权,通过宁波嘉一间接控制发行人4.41%的表决权,直接和间接合计控制发行人65.11%的表决权,同时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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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更。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发起人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起人及出资的资格;发起人数量、住所、出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清晰,不存在法律障碍。在发行人现有9名股东中,8家企业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或合伙企业,1名自然人为中国公民,均依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上述所有股东均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股东并进行出资的资格。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阅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2.查阅发行人历次变更所涉及的增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等法律文件;3.查阅发行人自成立时起的历次验资报告、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4.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出具的书面确认等。通过上述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前身安杰思有限成立及成立后历次增资和股权转让、股份公司的设立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合法有效。

(二)截至2022年6月21日,发行人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等权利受限制的情形,发行人股权结构合法有效,股权清晰,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的纠纷。

(三)发行人股东投入到发行人中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出资行为不存在法律瑕疵。

八、发行人的业务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营业执照》;2.查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取得的经营资质证书;3.取得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4.查阅《审计报告》;5.登录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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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文书网、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网站进行查询。通过上述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及其业务许可资质情况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与经核准的经营范围相符,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已经取得相关许可、资质、认证,产品生产满足国家、地方及行业标准规范,报告期内不存在未取得资格即开展经营的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活动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6月21日,发行人在海外设立了安杰思新加坡和安杰思美国,前述两公司尚未开展具体业务。前述公司的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六)发行人对外投资情况”部分。

(三)发行人最近两年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为内镜微创诊疗器械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因此,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两年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四)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招股说明书》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为内镜微创诊疗器械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当年度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均超过90%,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持续经营不存在法律障碍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等文件,发行人营业期限自2010年12月6日至长期;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中不存在可能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的情形;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专职在发行人处工作,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最近两年未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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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报告期内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截至2022年6月21日不存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持续经营不存在法律障碍。

九、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对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进行实地访谈;2.对主要关联方进行访谈;3.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看发行人及关联企业工商登记信息;4.查阅《审计报告》;5.查阅发行人《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公司治理制度;6.查阅《招股说明书》;7.查阅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工商登记资料;8.取得相关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

9.查阅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书面出具的调查问卷等。

通过上述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科创板上市规则》等规定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及关联关系情况如下:

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控股股东为杭州一嘉,实际控制人为张承,其具体情况请参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六、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之“(二)发行人的现有股东”。

2.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6月21日,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外,发行人控股股东杭州一嘉未控制其他企业。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6月21日,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张承控制的其他企业为杭州一嘉、宁波嘉一、杭州鼎杰,其具体情况请参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六、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之“(二)发行人的现有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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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其他直接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

截至2022年6月21日,其他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见如下表格:

序号关联方名称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1达安基因持有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前13.8246%的股份
2杭州鼎杰持有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前7.6496%的股份
3苏州新建元持有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前6.6665%的股份
4天堂硅谷正汇持有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前6.0000%的股份
5广州达安持有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前5.9668%的股份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科创板上市规则》,发行人前述持股5%以上股东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属于发行人的关联方。

4. 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6月21日,无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5.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6月21日,发行人拥有的控股子公司的情况如下:

序号关联方名称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1安杰思精密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2安杰思器械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3安杰思新加坡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4安杰思美国发行人全资孙公司

关于上述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六)发行人对外投资情况”所述。

6. 关联自然人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人的经营决策、日常管理有较大影响力,也是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详见《律师工作报告》“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除此之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科创板上市规则》,控股股东杭州一嘉的总经理张千一及监事李金凤、与发行人和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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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也是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

7. 其他关联方

截至报告期末,由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其他关联方,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一)发行人的关联方”之“7.其他关联方”所述。

(二)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

1. 经常性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经常性关联交易。

2. 关联担保

2018年,张承为公司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签订的《银行承兑合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金额合计为712.49万元,票据最后到期日为2019年5月16日,担保期限为自主合同债务履行期起始日至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相关担保合同项下主合同债务均已履行完毕。

3.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单位:元

项 目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7,400,559.564,882,439.244,773,989.03

(三)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及批准情况

1. 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的审查意见

发行人独立董事就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发表独立审核意见,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系因公司正常经营需要而发生,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上述关联交易遵循了平等、自愿、公允、合理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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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的审批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相关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已就报告期内发生的前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议批准,相关关联董事和股东均履行了回避表决程序。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前述交易与发行人的正常生产经营相关,交易均由双方平等协商确定价格,价格公允。前述交易均经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确认或批准,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由此,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发行人关于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规定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中规定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划分以及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回避等制度,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为发行人关联交易的决策和实施提供了完善的制度保障。

(五)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规范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截至2022年6月21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其他股东,以及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已分别出具了《关于规范并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六)发行人的同业竞争

1.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2. 为避免与发行人发生同业竞争,截至2022年6月21日,发行人控股股东杭州一嘉、实际控制人张承及其控制的股东宁波嘉一、杭州鼎杰均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七)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披露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对在报告期内的有关关联交易和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进行了相应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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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 查验不动产权证书;2.查验发行人取得的相关境内外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书等;3.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批量法律状态清单;4.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商标档案;5.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查询;6.查阅《审计报告》;7.查阅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工商档案材料;8.查验发行人租赁合同、租赁房屋的产权证及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9. 取得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出具的关于发行人持有的境外商标、境外专利的证明文件;10. 登录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全球商标库查询境外商标;11.取得不动产权登记部门出具的查询记录。

通过上述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

(一)截至2022年3月31日,发行人合法拥有的房屋所有权,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亦不存在抵押或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

(二)截至2022年4月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房屋不存在权属纠纷;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租赁房屋均已办理租赁备案登记;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相关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租赁房屋状态稳定,不存在不能续租的风险。

(三)截至2022年3月31日,发行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发行人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及域名等系由发行人依法取得,权属清晰、完整,且均在有效的权利期限内;不存在权利瑕疵或者权利受限的情形,不存在权属纠纷,亦不存在许可第三方使用的情形。

(四)发行人合法拥有目前的生产经营设备,不存在权属纠纷。

(五)除《律师工作报告》中“十、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之“(五)发行人资产质押情况”披露的情形外,报告期内发行人无其他资产受限的情形。

(六)截至2022年6月21日,发行人合法拥有其对外投资下属公司的股权,不存在被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亦不存在纠纷或潜在争议。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对发行人主要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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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进行了走访;2.查验发行人提供的重大合同;3.查阅《审计报告》;4.取得发行人书面出具的说明文件。通过上述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报告期内及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而导致不能成立或无效的情形。

(二)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而产生的侵权之债。

(三)报告期内,除《律师工作报告》中已披露的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或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截至报告期末的金额较大的其它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均属于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正常发生的往来款项,不存在争议或纠纷。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阅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2.查阅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董事会会议文件;3.查阅《审计报告》等。

通过上述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

(一)如本《法律意见》正文“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所述,发行人自设立至今的增资扩股行为均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自成立至今,公司未发生过减资的情况。

(二)如本《法律意见》正文“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所述,发行人自成立至今未发生过合并或分立的情况。

(三)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未发生收购或出售重大资产的情况。

(四)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截至2022年6月21日,发行人无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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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资产收购计划。

十三、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阅股份公司成立后的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通知、议案、决议、记录等资料;2.查阅《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及最近三年历次《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订后的公司章程;3.查阅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通过上述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及最近三年的历次修改均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系根据现行有效的《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而制定,并将在本次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后生效。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及最近三年的修改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和《公司章程(草案)》的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阅发行人提供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材料;2.查阅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通过上述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6月21日,发行人已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机构,包括依法设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以及各业务部门等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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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6月21日,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该等议事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召开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会议通知、签到册、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资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自股份公司设立以来至2022年6月21日,发行人召开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决议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应规定,合法有效;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亦合法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阅《招股说明书》;2.查阅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书面出具的调查表;3.登录中国证监会等网站检索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记录及受处罚情况;4.查验发行人提供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证书;5.取得发行人独立董事书面出具的关于任职资格的声明;6.查阅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7.取得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通过上述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

(一)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6月21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亦不存在《首发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期内的变化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合法、有效;最近两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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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6月21日,发行人聘任了2名独立董事,其任职资格均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其职权范围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和财政补贴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阅《审计报告》;2.取得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3.查验发行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4.查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财政补贴文件及凭证;5.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的纳税申报表;6.查阅公司工商资料、专利权属证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7.查阅公司员工花名册。

通过上述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

(一)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6月2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均已办理了税务登记手续;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享受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最近三年享受的财政补贴政策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均按时申报缴纳税款,不存在欠缴税款,亦不存在因违反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或其他税务问题被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阅发行人主营业务产品生产项目对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环评审批及环评验收文件;2.查阅发行人主管环保部门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3.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了实地走访核查。

通过上述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

(一)根据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临平分局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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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并通过访谈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医疗器械质量符合国家及企业标准,未发生因违反国家及地方有关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未出现因违反有关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阅发行人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议案、表决票、决议、记录等;2.查阅《招股说明书》;3.查阅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立项备案文件。

通过上述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

(一)本次上市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根据发行人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主要用于下列项目:

序号项目名称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万元)
1年产1,000万件医用内窥镜设备及器械项目29,261.00
2营销服务网络升级建设项目11,210.90
3微创医疗器械研发中心项目16,598.20
4补充流动资金20,000.00
合计77,0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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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批准和授权

1. 2020年2月25日,发行人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的议案》。

2021年12月27日,发行人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方案的议案》。

2.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备案和环评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关于募集投资项目的备案及环评审批文件,截至2022年6月21日,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备案和环评情况如下: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代码环评备案
1年产1,000万件医用内窥镜设备及器械项目2020-330110-35-03-110442杭环余改备2020-37号
2营销服务网络升级建设项目2201-330113-07-02-532559-
3微创医疗器械研发中心项目2201-330113-07-02-376035杭环临平改备[2022]21号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截至2022年6月21日,发行人就本次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取得其股东大会的批准,并完成相关投资项目备案手续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备案手续。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系发行人自身建设,不涉及与他人合作,不会导致发行人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产生同业竞争。

(四)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募集资金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阅《招股说明书》;2.取得了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3.查阅发行人相关战略规划文件。

通过上述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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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现有主营业务一致。发行人发展目标是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和现有业务发展水平提出的,是对公司未来发展趋势的审慎规划。

(二)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中所述的业务发展目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 取得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2.登录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网站进行查询;3.取得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通过上述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

(一)截至2022年6月2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二)截至2022年6月21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三)截至2022年6月21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最近3年不存在涉及行政处罚、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

二十一、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承办律师未参与《招股说明书》的制作,但参与了《招股说明书》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有关章节的讨论工作并已审阅《招股说明书》,特别审阅了发行人引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的相关内容。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所引用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相关内容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并无矛盾之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会因为引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相关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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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

二十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一)发行人具备《公司法》《证券法》《首发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等有关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本次发行上市的各项实质条件。

(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引用的本《法律意见》的内容适当。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需取得上交所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和公司股票在科创板上市交易的同意,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注册的同意。

本《法律意见》一式五份,经本所负责人及承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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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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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责 人:
王 丽
承办律师:
吴连明
承办律师:
刘秀华
承办律师:
冯 琳
承办律师:
娄建江

二○二三年 月 日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号富凯大厦B座

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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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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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 6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8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8

四、 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10

五、 发行人的业务 ...... 13

六、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16

七、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20

八、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22

九、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26

十、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 27

十一、 发行人的税务及财政补贴 ...... 28

十二、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31

十三、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32

十四、 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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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发行人/安杰思医学/股份公司/公司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达安基因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为“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系公司股东
苏州新建元苏州工业园区新建元二期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系公司股东
安杰思新加坡AGS MEDTECH SINGAPORE PTE. LTD.(中文名:新加坡安杰思医学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安杰思美国AGS MEDTECH CO. LTD.(中文名:美国安杰思医学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孙公司
本次发行上市/本次发行/本次上市发行人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健/发行人会计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
《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本补充法律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招股说明书》《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注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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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天健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天健审[2023]1698号《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年审计报告》
《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天健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天健审[2023]1699号《关于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
《首发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5号)
《执业规则》《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科创板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律所执业细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
《公司章程》发行人现行有效的《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案)》经发行人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生效之《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法律、法规中国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仅为区别表述之目的,不包括中国台湾地区、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
报告期/近三年2020年、2021年及2022年
元、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补充法律意见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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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三)

德恒12F20170198-39号致: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发行人与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或“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于2022年6月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和《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于2022年8月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于2022年9月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

(二)》”)。

根据发行人将补充申报2022年度审计报告的事实,本所承办律师特对《补充法律意见(二)》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期间(以下简称“期间内”)发行人的有关重大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及《补充法律意见(二)》的补充,本所在《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及《补充法律意见(二)》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相关释义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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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申报材料一起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报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作片面的、不完整的引述,也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及承办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发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和《律所执业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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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验发行人相关董事会会议的通知、议案、决议、会议记录等;2.查验发行人相关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议案、表决票、决议、会议记录等;3.查验《招股说明书》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 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

1. 发行人董事会的批准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于2020年2月10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应出席会议的董事5名,实际出席会议董事5名,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议案,并提议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发行人于2021年12月10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应出席会议的董事5名,实际出席会议董事5名,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在科创板上市方案有效期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议案,并提议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发行人于2023年2月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应出席会议的董事5名,实际出席会议董事5名,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再延长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在科创板上市方案有效期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议案,并提议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 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批准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2020年2月25日,发行人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应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9名,实际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9名,其所持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0%。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议案。

2021年12月27日,发行人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应出席本次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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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9名,实际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9名,其所持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0%。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在科创板上市方案有效期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议案。

2023年2月25日,发行人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应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9名,实际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9名,其所持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0%。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再延长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在科创板上市方案有效期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议案。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的各项议案及所作出的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二)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根据发行人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有关事宜授权期限的议案》及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有关事宜授权期限的议案》,股东大会同意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有关具体事宜。

授权有效期:自发行人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有效,经发行人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授权期限延长一年,经发行人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授权期限再延长一年,至2024年2月25日。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授权范围及程序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与同意

2022年11月7日,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委员会召开2022年第85次审议会议,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申请进行了审核。根据会议审核结果,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申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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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6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481号),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四) 本次发行上市尚需取得的核准与同意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取得上交所关于本次发行的审核同意及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注册的同意,尚需取得上交所关于公司股票在科创板上市交易的同意。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均已审议并通过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议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就本次发行上市已取得上交所关于本次发行的审核同意及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注册的同意,尚需取得上交所关于公司股票在科创板上市交易的同意。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 1.查验发行人的营业执照;2.查验发行人章程;3.查验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4.查验了发行人提供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材料;5.查验了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议事规则;6.查验发行人的《审计报告》;7.查验发行人主管工商、税务、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通过上述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本次发行股票及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验发行人营业执照;2.查验发行人《公司章程》;3.查验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4.查验发行人的《审计报告》;5.查验发行人的《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6.查验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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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资料;7.查验发行人历次验资报告;8.查阅《公司章程(草案)》;9.查阅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表、个人信用报告及其无犯罪记录证明;10.查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相关政府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上市规则》规定的条件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度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分别为3,962.31万元10,004.89万元及14,287.81万元,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仍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未发生影响本次发行上市实质条件的重大事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上市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上市符合《首发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首发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 根据《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发行人在报告期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公允反映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天健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3. 根据《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发行人结合公司实际制定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在所有重要控制环节得到了有效的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天健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4.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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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为内镜微创诊疗器械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最近两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

6.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发行人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的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

7.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8.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9.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表及其无犯罪记录证明及个人信用报告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发办法》和《科创板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发行上市条件,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仍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 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阅发行人及非自然人股东完整工商登记资料、自然人股东身份信息;2.查阅发行人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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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3.查阅发行人股东书面出具的调查表;4.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网站查询非自然人股东的情况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的现有股东

期间内,发行人现有股东基本情况变动如下:

1. 达安基因

达安基因是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上市公司,证券代码为002030。截至2022年12月31日,达安基因前十大股东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或姓名股份数(万股)出资比例(%)
1广州广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3,339.2016.63
2广州生物工程中心有限公司14,034.4610。.00
3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7,935.105.65
4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7,017.235.00
5何蕴韶2,548.371.82
6周新宇1,589.721.13
7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宝中证医疗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1,448.791.03
8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1,281.790.91
9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813.330.58
10简街香港有限公司-简街亚洲贸易有限责任公司(RQFII)717.680.51
合计60,725.6743.26

2. 苏州新建元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期间内,苏州新建元的出资人发生变动,变更后的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名称或姓名合伙人类别出资额 (万元)出资比例 (%)
1苏州元生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1,818.001.34
2前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20,000.0014.71
3苏州新建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20,000.0014.71
4苏州工业园区生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2,000.008.82
5共青城中燃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10,427.007.67
6中金启元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10,000.007.35
7华泰招商(江苏)资本市场投资母基金(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7,000.005.15
8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彬馥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5,866.00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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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人5,000.003.68
10三亚奥美信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3,636.002.67
11芜湖歌斐景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3,000.002.21
12上海复容卿云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3,000.002.21
13朱秋月有限合伙人2,080.001.53
14上海合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2,000.001.47
15杭州泰格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2,000.001.47
16黄丹琳有限合伙人2,000.001.47
17曾路明有限合伙人1,500.001.10
18翁萍有限合伙人1,500.001.10
19苏州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人1,500.001.10
20时月珍有限合伙人1,420.001.04
21宁波清科嘉豪和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1,303.000.96
22唐武盛有限合伙人1,075.000.79
23上犹益憬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075.000.79
24彭伟有限合伙人1,000.000.74
25闫怡锦有限合伙人1,000.000.74
26陆启标有限合伙人1,000.000.74
27李胜男有限合伙人1,000.000.74
28曹晓华有限合伙人1,000.000.74
29浦明曦有限合伙人1,000.000.74
30焦大伟有限合伙人1,000.000.74
31金敏有限合伙人1,000.000.74
32钱少鸿有限合伙人1,000.000.74
33沈磊有限合伙人1,000.000.74
34上海祥正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000.000.74
35苏州工业园区禾裕科技金融集团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000.000.74
36苏州国发苏创现代服务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1,000.000.74
37茅惠琴有限合伙人700.000.52
38张建强有限合伙人600.000.44
39钱斌有限合伙人500.000.37
40余艺莉有限合伙人500.000.37
41朱莲珍有限合伙人500.000.37
42陆军有限合伙人500.000.37
43王慧英有限合伙人500.000.37
合计136,000.00100.00

3. 宁波道合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期间内,宁波道合的管理人道远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变动,变更后的股权结构为:

序号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章达峰1,003.026676.23
2曾萍111.44748.47
3四川瑞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103.94767.90
4扬州道远同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97.36847.40
合计1,315.7900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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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发行人的业务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营业执照》;2.查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取得的经营资质证书;3.取得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4.查阅《审计报告》;5.登录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网站进行查询。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业务许可资质更新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持有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主要生产经营资质和证照新增或变更情况如下:

1. 澳大利亚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产品在澳大利亚的新增注册情况如下:

序号制造商产品名称认证号码注册时间
1发行人Endotherapy forceps, biopsy, flexible, single-use一次性使用活组织取样钳3955262022.09.06

注:澳大利亚产品注册证书在CE认证期限内持续有效。

2. 韩国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产品在韩国的下列GMP认证已经到期,发行人正在办理续期过程中。

序号制造商产品名称认证号码有效期间
1发行人??? ?? (Surgical Operation System)外科手术系统KTC-BBAA-67752019.10.25-2022.10.24
??? ? (Medical Speculum)医疗内窥镜

3. 巴西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产品在巴西的新增注册情况如下:

序号制造商产品名称注册证号有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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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行人PIN?A DE BIOPSIA SCITECH一次性使用活组织取样钳/一次性使用可侧转活组织取样钳10413969016长期
2发行人Pin?a Descartável Para Endoscopia Flexível Medical Flex一次性使用活组织取样钳80393919043长期
3发行人CLIP PARA HEMOSTASIA夹子装置104139602392022.10.18- 2032.10.17

4.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产品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取得的4项注册证均已到期。其中两项注册证完成续期,另外两项注册证正在办理续期过程中。正在办理续期的注册证号为“DRCLAS-2019-001990”的注册证所对应的公司产品之一“夹子装置”已完成续期。此外,公司产品“电圈套器”新增一项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注册证书。具体续期和新增证书情况如下:

序号制造商产品名称注册证号有效期间变动情形
1发行人AGS POLYPECTOMY SNARES,DEVICE电圈套器DRCLAS-2022-0055572022.11.04-2025.11.03新增
2发行人AGS DISPOSABLE BIOPSY AND GRASPING FORCEPS, DEVICE一次性使用活组织取样钳、抓钳DRCLAS-2022-0050952022.10.18- 2025.10.17续期
3发行人AGS STONE RETREIVAL BALLOON/BASKET, DEVICE球囊取石导管、取石网篮DRCLAS-2022-0055492022.11.04-2025.11.03续期
4发行人AGS HEMOCLIP,DEVICE夹子装置DRCLAS-2022-0056342022.11.10-2025.11.09续期
5发行人AGS DISPOSABLE SCLEROTHERAPY NEEDLE一次性使用硬化针DRCLAS-2019-0019902019.10.20-2022.10.19到期
6发行人AGS GUIDE WIRES, SPHINCTEROTOME, DEVICE导丝、高频切开刀DRCLAS-2019-0027242019.12.15-2022.12.14到期

5. 沙特阿拉伯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产品在沙特阿拉伯存在一项注册证到期的情形,发行人已经完成续期。续期后的注册证情况如下:

序号制造商产品名称注册证号有效期间
1发行人Hemoclip夹子装置MDMA-1-2019-32542022.08.22-2023.03.18

6. 埃及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产品在埃及新增的注册情况如下:

序号制造商产品名称注册证号有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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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行人Sphicterotome高频切开刀429/2022/12022.11.28-2032.11.27
2发行人Sphicterotome高频切开刀430/2022/12022.11.28-2032.11.27

7.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作出修改,删去第九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本所律师认为,前述法规修改不会对发行人产生重大影响。

(二) 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度的营业收入分别为17,195.37万元、30,546.61万元及37,111.15万元,其中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17,155.49万元、30,510.02万元及36,891.57万元。发行人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所占比例分别为99.77%、99.88%及99.41%。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三) 发行人持续经营不存在法律障碍

1.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中不存在可能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的情形。

2.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材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专职在发行人处工作,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最近两年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3. 根据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报告期内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不存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综上所述,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持续经营不存在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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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对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进行实地访谈;2.对主要关联方进行访谈;3.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看发行人及关联企业工商登记信息;4.查阅《审计报告》;5.查阅发行人《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公司治理制度;6.查阅《招股说明书》;7.查阅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工商登记资料;8.取得相关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9.查阅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书面出具的调查问卷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的关联方、关联交易变动情况如下:

(一) 发行人的关联方

由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主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更新情况如下:

1. 期间内其他关联方变动情况

序号企业名称关联关系变动情况
1杭州亨石佰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独立董事吴建海直接持有10%的出资额、通过亨石控股(杭州)有限公司间接出资39.6%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吴建海通过亨石控股(杭州)有限公司间接出资33.6%变更为39.6%
2亨石控股(杭州)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吴建海持股66%的企业吴建海持股比例由56%变更为66%
3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亨石如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独立董事吴建海通过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杭州亨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控制的企业注销备案,仍处于存续状态
4海南元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监事陈杰持有89.1089%的出资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监事陈杰持有的出资额由90%变更为89.1089%
5苏州元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监事陈杰直接持有1%的出资额,通过海南元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控制99%出资,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监事陈杰直接持有90%的出资额变更为直接持有1%
6苏州元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监事陈杰通过其执行事务合伙人苏州元畅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海南元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控监事陈杰由直接出资90%变更为通过苏州元畅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海南元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控制,并不再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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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的企业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7海南元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监事陈杰持有59.7667%的出资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监事陈杰出资比例由50%变更为59.7667%,经营范围变更为“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8苏州工业园区新建元二期生物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监事陈杰通过其执行事务合伙人苏州工业园区元生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控制的企业已于2023年3月2日进行清算组备案
9海南元润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监事陈杰通过其执行事务合伙人苏州工业园区智诺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间接控制的企业已于2022年12月9日注销
10苏州开拓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陈杰于2022年9月23日卸任该公司董事
11北京鑫康合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监事陈杰担任董事的企业经营范围变更为“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 期间内新增主要其他关联方

序号企业名称关联关系经营范围/主营业务
1杭州谦颂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独立董事吴建海通过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亨石科创园区管理(杭州)有限公司间接控制的企业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杭州启泓科技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吴建海通过亨石科创园区管理(杭州)有限公司及杭州谦颂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控制的企业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园区管理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会议及展览服务;软件开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3杭州策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独立董事吴建海通过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杭州亨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控制的企业一般项目:股权投资(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4杭州思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独立董事吴建海通过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杭州亨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控制的企业一般项目:股权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5东台元达企业管理咨询监事陈杰直接持有99.99%出资,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除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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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并通过其执行事务合伙人苏州工业园区智诺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控制的企业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6苏州元烨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监事陈杰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苏州工业园区元勤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监事陈杰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苏州博思得电气有 限公司监事陈杰担任董事的企业医疗用、工业用和安检系统用X光系统电气系统组件:电源分配系统,高压发生系统;电源产品、电子及电气产品、能源系统及部件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生产不含橡胶、塑料及危化品);医疗器械及辅助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医疗器械科技、光电子科技、电子电气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软件开发、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或禁止企业经营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检验检测服务;Ⅰ类射线装置销售;Ⅱ、Ⅲ类射线装置销售;Ⅱ、Ⅲ类射线装置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电子测量仪器制造;电子测量仪器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9深圳元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监事陈杰通过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元浩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控制的企业一般经营项目是: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无
10上海元荇企业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监事陈杰通过其执行事务合伙人苏州元生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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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合伙)间接控制的企业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软件开发;会议及展览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 发行人在期间内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2022年度,发行人与关联方关联交易如下:

1. 采购商品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单位:元

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送水装置7,964.60--

2.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单位:元

项 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7,446,194.427,400,559.564,882,439.24

(三) 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及批准情况

1. 独立董事的审查意见

发行人独立董事就2022年度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2022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关联交易遵循了平等、自愿、公允、合理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2.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的审批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及2021年度股东大会已就公司2022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薪酬方案进行了审议批准。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发行人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未达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发行人总经理办公会已就前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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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前述交易与发行人的正常生产经营相关,交易均由双方平等协商确定价格,价格公允。前述交易均经发行人内部决策机构审议批准,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由此,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 发行人的同业竞争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七、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 查验发行人不动产权证书;2.查验发行人取得的相关境内外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书等无形资产证明文件;3.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商标档案及专利查档证明;4.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查询;5.查阅《审计报告》;6.查阅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工商档案材料;7.查验发行人租赁合同、租赁房屋的产权证;8. 取得发行人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出具的关于发行人持有的境外商标、境外专利的证明文件;9. 取得不动产权登记部门出具的查询记录。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 发行人拥有的房屋所有权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拥有的房屋所有权未发生变化。

(二) 发行人主要房屋租赁情况

期间内,发行人针对两处已经到期的租赁合同进行了续期。续期后的租赁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承租人出租人房屋所在地租赁期限用途不动产权证号租赁面积(m2)
发行人杭州海临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市南公河路13号3幢A座1003室、1005室2023.02.01- 2023.07.31办公浙(2021)杭州市不动产权第2012764号357.40
发行人杭州雄轩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市龙船坞路80号3号楼二楼北侧部分厂房;3号楼一楼西北侧部分厂房2023.01.01- 2023.06.30仓储余房权证钱字第13132702号3,0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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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发行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的情况

1. 土地使用权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未发生变化。

2. 注册商标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拥有的注册商标权未发生变化。

3. 专利

(1) 境内专利权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拥有的1项境内实用新型专利因专利期限届满已失效,失效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专利名称专利号申请日权利期限专利权人取得方式他项权利变化情况
1一种活组织结扎装置ZL201220624892.92012.11.1210年安杰思继受取得到期失效

(2) 境外专利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拥有的境外专利未发生变化。

4.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拥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未发生变化。

5. 域名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拥有的8项域名已经到期或者即将到期,公司针对该8项域名进行了续期。续期后的域名情况如下:

序号持有人域名到期日期取得方式他项权利
1安杰思agsmedtech.cn2024.11.09原始取得
2安杰思china-endoscopy.com2024.01.09原始取得
3安杰思china-endoscopy.net2024.01.09原始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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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持有人域名到期日期取得方式他项权利
4安杰思china-endoscopy.org2024.01.09原始取得
5安杰思endo-therapy.net2024.01.09原始取得
6安杰思endo-therapy.org2024.01.09原始取得
7安杰思endo-therapy.xyz2024.01.09原始取得
8安杰思endoscopy-therapy.org2024.01.09原始取得

(四) 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情况

经本所承办律师查阅发行人《审计报告》、现场走访并查验发行人的资产清单,发行人生产经营所需的主要动产及设备包括运输工具、专用设备及通用设备等。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生产经营设备账面价值为21,440,173.12元。

(五) 发行人资产质押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用于申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ETC保证金为1,524,448.58元,除此之外,发行人无其他资产受到限制的情形。

(六) 发行人对外投资情况

1. 安杰思新加坡

根据新加坡BR Law Corporation出具的法律意见,安杰思新加坡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期间内无变更情况,不存在行政处罚或正在进行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2. 安杰思美国

根据美国律师事务所YUAN LAW GROUP P.C.出具的法律意见,安杰思美国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期间内无变更情况,不存在行政处罚或正在进行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八、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本所承办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1.发行人的重大业务合同;2.发行人的银行承兑合同;3.发行人的房屋租赁合同;4.发行人的《审计报告》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 重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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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新增的重大合同如下:

1. 销售合同

序号客户名称主要销售内容合同类型/订单金额合同期限.订单日期履行状态
1国药控股泉州有限公司一次性使用活组织取样钳、夹子装置等框架协议2023.01.01-2023.12.31正在履行
2国药集团浙江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一次性使用活组织取样钳、电圈套器等框架协议2023.01.01-2023.12.31正在履行
3Key Surgical GmbH活检钳、取石网篮等215,420.00(美元)2022.11.03履行完毕
4Key Surgical GmbH活检钳、注射针等253,516.00(美元)2022.11.03履行完毕
5Key Surgical GmbH活检钳206,500.00(美元)2022.06.28履行完毕
6Creo Medical SASU止血夹、圈套器、注射针等249,260.00(美元)2022.12.02履行完毕
7Creo Medical SASU止血夹、圈套器、注射针等386,130.00(美元)2022.11.17履行完毕
8Creo Medical SASU止血夹、圈套器、注射针等175,440.00(美元)2022.11.17履行完毕
9Creo Medical SASU止血夹、圈套器、注射针等382,480.00(美元)2022.09.29履行完毕
10Creo Medical SASU止血夹、圈套器、注射针等354,240.00(美元)2022.07.28履行完毕
11Creo Medical SASU止血夹、圈套器、注射针等508,010.00(美元)2022.06.22履行完毕
12Creo Medical SASU止血夹、圈套器、注射针等273,325.00(美元)2022.05.11履行完毕
13Diagmed Healthcare, Ltd止血夹等(亚太、欧洲等)391,000.00(美元)2022.09.23履行完毕
14Diagmed Healthcare, Ltd止血夹等(亚太、欧洲等)388,500.00(美元)2022.06.29履行完毕
15Diagmed Healthcare, Ltd止血夹等(亚太、欧洲等)381,890.00(美元)2022.03.23履行完毕

2. 采购合同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新增的重大采购框架协议如下:

序号供应商名称采购内容合同金额合同期限履行状态
1杭州鑫泽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连接端头、杯座、收紧管等框架协议2023.01.01-2023.12.31正在履行
2杭州佳沃弹簧有限公司扭矩丝等框架协议2023.01.01-2023.12.31正在履行
3浙江腾峰五金塑料有限公司各类手柄等框架协议2023.01.01-2023.12.31正在履行
4上海茸原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鞘管等框架协议2023.01.01-2023.12.31正在履行
5江阴中威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不锈钢丝等框架协议2023.01.01-2023.12.31正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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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供应商名称采购内容合同金额合同期限履行状态
6上海茸原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鞘管框架协议2022.01.01-2022.12.31履行完毕
7江阴中威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不锈钢丝等框架协议2022.01.01-2022.12.31履行完毕

3. 银行承兑汇票合同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新增签署的重大承兑合同如下:

序号合同名称合同编号承兑银行承兑金额(元)到期日
1商业汇票承兑协议临平2022人承兑3198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临平支行1,490,090.102023.01.28
2商业汇票承兑协议临平2022人承兑3380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临平支行1,141,781.902023.03.26
3商业汇票承兑协议临平2022人承兑342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临平支行1,230,218.102023.04.25
4商业汇票承兑协议临平2022人承兑3059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临平支行1,666,593.602023.05.24

4. 房屋租赁合同

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房屋租赁合同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七、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二)发行人主要房屋租赁情况”部分。

5. 技术开发合同

期间内,发行人新增重大委托、合作研发项目的具体情况如下:

2022年10月,发行人与浙江工业大学签署《技术开发(合作)合同》,发行人委托浙江工业大学研究开发“内镜辅助系统”项目,其中发行人提供必要的人员、开发元器件和新购设备保障,浙江工业大学提供技术开发、现有设备支持并向公司提交设计方案、设计计算书、图纸、测试结果及其他相关的技术资料;因出现在现有技术水平和条件下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双方互不追究责任;研发产生的技术秘密、技术成果及知识产权归发行人所有,双方应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妥善保管保密信息。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前述合作研发是针对发行人未来可能布局的技术方向的研究。浙江工业大学在机器人控制领域有较深的技术积累,可快速完成内镜辅助系统验证样机的制作,供发行人验证相关技术的可行性,因此发行人选择与浙江工业大学相关团队进行合作研发。技术可行性确认后,发行人会进一步投入资源进行具体产品的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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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不会因该项合作研发而对合作方产生依赖。

6. 建设工程相关合同

期间内,发行人新增建设工程相关的重大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1) 2023年1月29日,发行人与杭州兴达电器工程有限公司签署《电力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就“年产1000万件医用内窥镜设备及器械项目”配电工程事项作出约定,施工范围具体为新上高低压柜、变压器、外线等,合同金额为215万元,工期预计为60日。

(2) 2022年11月30日,发行人与浙江新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室外附属工程施工合同》,就“年产1000万件医用内窥镜设备及器械项目”室外附属工程事项作出约定,施工范围具体包括市政雨污水管网工程、低压管道及弱电管道工程、室外电缆、道路、篮球场市政项目,合同价款为600万元,工期预计为90日。

(3) 2022年8月,发行人与杭州鑫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署《1#厂房幕墙施工合同》,就“年产1000万件医用内窥镜设备及器械项目”1#厂房幕墙施工事项作出约定,施工范围具体为玻璃幕墙、石材幕墙、铝合金百叶、铝板幕墙、雨棚、内衬涂料、防火、防雷接地、防火隔断、保温等,合同价款为1,118万元,工期预计为100日。

(二) 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和人身权等原因而产生的侵权之债。

(三) 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新增重大债权债务关系或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 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因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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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阅发行人提供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材料;2.查阅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发行人期间内召开了2次董事会、1次监事会及1次股东大会具体如下:

(一) 股东大会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召开了1次股东大会,具体如下:

2023年2月25日,发行人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再延长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在科创板上市方案有效期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有关事宜授权期限的议案》等议案。

(二) 董事会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召开了2次董事会,具体如下:

1. 2023年2月3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公司2022年度审阅报告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组织架构的议案》《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的议案》《关于再延长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在科创板上市方案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有关事宜授权期限的议案》《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

2. 2023年3月12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对外报出公司近三年财务报告的议案》。

(三) 监事会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召开了1次监事会,具体如下:

2023年2月3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在科创板上市方案有效期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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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前述会议的召开程序、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阅《招股说明书》;2.查阅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书面出具的调查表;3.登录中国证监会等网站检索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记录及受处罚情况;4.查验发行人提供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证书;5.取得发行人独立董事书面出具的关于任职资格的声明;6.查阅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7.取得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发行人期间内调整了部门设置,董事盛跃渊任工程部总监、监事时百明任新项目部总监及设备研发中心总监,相关人员简历更新如下:

1. 盛跃渊

盛跃渊,男,197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专科学历。其主要任职经历为:1998年7月至1999年12月,于杭州东华链条总厂任技术员;1999年12月至2002年11月,于杭州普尔东滑轨有限公司任技术质量负责人;2002年11月至2003年10月,于东芝信息机器(杭州)有限公司任质量工程师;2003年12月至2008年3月,于新进电子系统(杭州)有限公司任管理者代表、质量主管;2008年5月至2011年12月,于安瑞医疗器械(杭州)有限公司任质量主管;2012年1月至今,于公司先后任品质保证部总监、质量法规总监、质量部经理、质量法规部总监、商务部总监、工程部总监、监事、董事。现任公司董事及工程部总监。

2. 时百明

时百明,男,1979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本科学历。其主要任职经历为:2003年7月至2008年7月,于浙江飞亚电子有限公司任研发工程师;2008年8月至2011年12月,于安瑞医疗器械(杭州)有限公司任研发工程师;2012年1月至今,于公司先后任项目经理、研发中心经理、器械研发中心副总监、设备研发中心总监及新项目部总监、监事。现任公司监事、新项目部总监及设备研发中心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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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发行人的税务及财政补贴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阅《审计报告》;2.取得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3.查验发行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4.查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财政补贴文件及凭证;5.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的纳税申报表;6.查阅公司工商资料、专利权属证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7.查阅公司员工花名册。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

根据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为:

税种计税依据税率
增值税以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收入为基础计算销项税额,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差额部分为应交增值税按13%的税率计缴;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政策,退税率为13%
房产税从价计征的,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余值的1.2%计缴;从租计征的,按租金收入的12%计缴1.2%、12%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7%
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3%
地方教育附加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2%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5%、20%、17%、8.7%

不同税率的纳税主体企业所得税税率如下:

纳税主体名称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发行人15%15%15%
安杰思精密、安杰思器械20%20%20%
安杰思新加坡17%17%17%
安杰思美国8.7%8.7%8.7%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

1. 企业所得税

(1) 发行人

2022年12月24日,发行人获得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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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浙江省税务局颁发的编号为GR202233004868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按照税法规定2022年至2024年度减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文件的精神,发行人可按支付给残疾员工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2) 子公司安杰思精密、安杰思器械

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有关规定,子公司安杰思精密、安杰思器械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按税法规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1年度和2022年度,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对子公司安杰思精密、安杰思器械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022年度,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对子公司安杰思精密、安杰思器械所得额超过100万元的部分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 增值税

根据《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3. 附加税

根据《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子公司安杰思精密、安杰思器械2022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对小型微利企业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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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政府补助

根据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2022年度享受的政府补助情况如下:

1. 与收益相关,且用于补偿公司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政府补助

单位:元

序号项 目金额列报项目说明
1区级“准独角兽”企业财政扶持资金4,070,535.00其他收益临经科〔2022〕124号、临经科〔2022〕21号
2首发上市奖励1,500,000.00营业外收入临平金融办〔2022〕29号
3企业研发投入补助1,302,085.10其他收益临经科〔2022〕23号、临经科〔2022〕128号
4临平区豁免临床试验医疗器械注册认证项目财政扶持资金800,000.00其他收益临经科〔2022〕67号
5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541,847.79其他收益财税[2011]100号
6临平区工厂物联网项目补助440,300.00其他收益临经科〔2022〕117号
7稳岗补贴323,430.28其他收益杭人社发办〔2022〕17号、浙人社发〔2022〕37 号
8区级开放型经济发展相关财政政策补助216,300.00其他收益临平商务〔2022〕74号、临平商务〔2022〕14号
9临平区产学研合作项目补助资金170,000.00其他收益临经科〔2022〕59号
10杭州市外贸发展资金项目补助150,000.00其他收益临平商务〔2022〕50号
11“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帮扶资金135,000.00其他收益临经科〔2022〕55号
12杭州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120,000.00其他收益杭财教〔2022〕39号
13外向型发展专项(外贸)项目资金100,000.00其他收益临平商务〔2022〕60号
14杭州市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企业资助81,000.00其他收益杭市管函〔2021〕180号
15区级“鲲鹏”“准鲲鹏”企业第一批财政扶持资金74,290.00其他收益临经科〔2022〕50号
16制造业企业奖励资金60,000.00其他收益临经科〔2022〕28号
17其他274,974.31其他收益浙财建〔2022〕110号等
小 计10,359,762.48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2022年度发行人享受的前述税收优惠及财政补贴政策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于2022年度享受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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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及财政补贴已获得了税务主管机关或其它相关主管机关的批准、确认,或具有相应的依据,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依法纳税的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临平税务局出具的证明文件、《审计报告》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均按时申报缴纳税款,所执行税种、税率及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欠缴税款,亦不存在因违反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或其他税务问题被处罚的情形。

十二、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阅发行人主营业务产品生产项目对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环评审批及环评验收文件;2.查阅发行人主管环保部门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3.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了实地走访核查。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 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涉及的环境保护情况

根据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期间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生态环境领域无违法违规情况。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二) 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遵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规定的情况

根据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于2023年3月16日、2023年3月15日出具的《企业无违法违规证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期间内无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未出现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况。

(三) 发行人及子公司的用工及社会保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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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员工花名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子公司员工总数为501人。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员工均签订了劳动合同。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劳务派遣员工为18名,均由具备劳务派遣资质的公司派遣,与发行人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未为12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具体原因如下:4人为退休返聘、2人为实习人员、5人为兼职人员、1人为新入职人员。

根据杭州市临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临平分中心分别于2023年3月15日、2023年3月14日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未出现因违反有关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十三、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取得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2.登录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网站进行查询;3.取得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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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三)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最近3年不存在涉及行政处罚、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最近3年不存在涉及行政处罚、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

十四、 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本所承办律师通过对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有关事实核查后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符合《证券法》《公司法》《首发办法》和《科创板上市规则》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的有关条件,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法律障碍。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依法经上交所审核同意及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注册的同意,尚需取得上交所关于公司股票在科创板上市交易的同意。

本补充法律意见正本六份,经本所盖章并经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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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关于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 丽

承办律师:

吴连明

承办律师:

刘秀华

承办律师:

冯 琳

承办律师:

娄建江

年 月 日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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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1

目 录释 义 ...... 2

第一节 引言 ...... 6

一、本所及承办律师简介 ...... 6

二、制作本《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的工作过程 ...... 7

三、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的声明事项 ...... 8

第二节 正文 ...... 10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10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22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24

四、发行人的设立 ...... 28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31

六、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35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46

八、发行人的业务 ...... 62

九、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75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98

十一、发行人重大债权债务 ...... 112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121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122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123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 124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及财政补贴 ...... 129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135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138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 139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140

二十一、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145

二十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 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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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2

释义在本《律师工作报告》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发行人/安杰思医学/股份公司/公司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杰思有限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为“杭州安杰思基因科技有限公司”,系安杰思医学的前身
杭州一嘉杭州一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股东
达安基因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为“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系公司股东
宁波鼎嘉宁波鼎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后更名为“杭州鼎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公司股东
杭州鼎杰杭州鼎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公司股东
苏州新建元苏州工业园区新建元二期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系公司股东
天堂硅谷正汇宁波天堂硅谷正汇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公司股东
广州达安广州市达安基因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为“广州市达安投资有限公司”,系公司股东
宁波嘉一宁波嘉一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公司股东
宁波道合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道合兴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道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公司股东
余江嘉泰余江县嘉泰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系公司原股东
安杰思精密杭州安杰思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为“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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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杰思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安杰思器械杭州安杰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安杰思新加坡AGS MEDTECH SINGAPORE PTE. LTD.(中文名:新加坡安杰思医学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安杰思美国AGS MEDTECH CO. LTD.(中文名:美国安杰思医学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孙公司
本次发行上市/本次发行/本次上市发行人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健/发行人会计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坤元评估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本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招股说明书》《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注册稿)》
《审计报告》天健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天健审 [2023]1698号《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年审计报告》
《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天健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天健审[2023]1699号《关于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
《法律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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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更新稿)》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
《首发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5号)
《科创板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律所执业细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
《公司章程》发行人现行有效的《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案)》经发行人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生效之《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报告期/近三年2020年、2021年、2022年
元、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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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德恒12F20170198-33号致: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发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律所执业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本所承办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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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引言

一、本所及承办律师简介

(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原名中国律师事务中心,于1993年创建于北京,1995年7月更名为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2011年5月更名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业务范围涉及证券融资、银行、公司、项目融资、房地产、商务仲裁与诉讼等法律服务领域。本所目前持有北京市司法局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31110000400000448M),住所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负责人为王丽。

(二)本《律师工作报告》由吴连明律师、刘秀华律师、冯琳律师、娄建江律师共同签署。其主要经历、证券业务执业记录如下:

吴连明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学院,硕士学位,主要从事公司、证券、私募股权投资以及公司并购重组等法律业务,为数十家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并购重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刘秀华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学院,硕士学位,主要从事公司、证券、私募股权投资以及公司并购重组等法律业务,为数十家企业的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冯琳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浙江理工大学,学士学位,主要从事公司、证券、私募股权投资以及公司并购重组等法律业务,为数十家企业的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娄建江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学院,硕士学位,主要从事公司、证券、私募股权投资以及公司并购重组等法律事务,为数十家企业的股份改造、并购重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上述四位律师目前持有有效的律师执业证书,不存在被吊销执业证书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被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处罚的情形。

本所承办律师的联系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200号华峰国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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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大厦10楼,联系电话为0571-86508080,传真为0571-87357755。

二、制作本《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的工作过程

本所承办律师接受发行人的聘请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后,为完成上述专项法律服务,本所指派承办律师组成项目工作组,具体承办该项业务,对发行人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协助发行人进行规范整改,参与了发行人股份公司的设立、本次发行上市辅导等事项,进行了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法律核查及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工作。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本所承办律师的主要工作过程如下:

(一) 资料收集与验证

在开展核查和验证工作之前,结合本所承办律师与发行人初步沟通和对发行人及其所在行业的特点了解的情况,本所承办律师编制了详细的核查验证计划,并根据工作的实际进展情况,随时对核查验证计划作出适当的调整。

本所承办律师根据工作进程需要,多次长期进驻发行人住所工作,向发行人提交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所必需的资料的核查清单,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对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材料进行查验,核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批准与授权、实质条件情况,发行人主要财产、重大合同、关联方与关联交易、同业竞争情况,发行人财务状况,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独立性及规范运作情况,发行人经营情况,发行人董事、监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发行人环保、税务和诉讼情况,发行人募集资金运用情况,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及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等。

本所承办律师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及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必要事项逐一进行了审核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对应当了解而又无充分书面材料加以证明的事实,向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发行人重要客户、供应商求证,制作谈话记录,走访相关政府机关,取得相关政府机关出具的合规证明,并要求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5%以上的重要股东等就一些重大问题和事项出具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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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承诺。

(二) 与各方沟通

本所承办律师参加了由保荐机构组织的多次中介机构协调会,与保荐机构、天健及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人员就本次发行上市中的一些疑难问题进行了多次商讨,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 发行人上市配套文件审查

本所承办律师协助发行人草拟、修改和审查了在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等规范运作文件;协助发行人草拟、修改和审查了与发行有关的重大合同;审查了发行人的有关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文件;查阅了股份公司设立时的验资报告以及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等其它文件;参与讨论和审阅了《招股说明书》等重要文件。

(四) 出具了本《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并制作工作底稿

在完成必要、可行的法律尽职调查的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根据对相关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出具了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并制作工作底稿。

三、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的声明事项

(一)在本次法律服务过程中,本所承办律师已得到发行人的如下保证:

其提供的文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正本和副本一致;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均全部真实有效;其提供的文件以及有关的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充分披露,且无任何隐瞒或疏漏之处。

(二)对于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承办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或者其它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本所承办律师仅就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前已发生并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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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境内事实发表法律意见,本所承办律师在任何意义和程度上并不对与发行人及本次发行相关的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亦不对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的事项发表意见。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涉及的境外非本所承办律师独立核查并独立发表法律意见的有关法律事项,或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的事项时,均为本所承办律师在履行一般注意义务后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法律意见或发行人的文件引述。同时,本所承办律师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承办律师在任何意义和程度上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承诺和保证。

(四)本所承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律师工作报告》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本《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报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承办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六)本所承办律师同意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材料中部分或全部引用《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发行人做上述引用不得引致法律或事实上的歧义或曲解。

(七)本所承办律师同意将本《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报的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承办律师在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工作中,累计工作时间约为6,000多个小时。在工作期间,本所承办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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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验发行人相关董事会会议的通知、议案、决议、会议记录等;2.查验发行人相关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议案、表决票、决议、会议记录等;3.查验《招股说明书》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

1.发行人董事会的批准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于2020年2月10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应出席会议的董事5名,实际出席会议董事5名,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议案,并提议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发行人于2021年12月10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应出席会议的董事5名,实际出席会议董事5名,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在科创板上市方案有效期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议案,并提议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发行人于2023年2月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应出席会议的董事5名,实际出席会议董事5名,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再延长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在科创板上市方案有效期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议案,并提议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批准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2020年2月25日,发行人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应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9名,实际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9名,其所持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0%。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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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议案。

2021年12月27日,发行人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应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9名,实际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9名,其所持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0%。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在科创板上市方案有效期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议案。

2023年2月25日,发行人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应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9名,实际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9名,其所持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0%。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再延长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在科创板上市方案有效期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议案。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的各项议案及所作出的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

根据发行人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延长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在科创板上市方案有效期的议案》等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如下:

1.发行股票种类和面值: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1.00元人民币。

2.发行股票数量: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低于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25%,即1,447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最终发行数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额度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最终发行股票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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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以及已开立上交所股票账户并开通科创板交易的境内自然人、法人、战略投资者(其中包括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等)等科创板市场投资者,但法律、法规及上交所业务规则禁止购买者除外;

4.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以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授权公司董事会和主承销商可以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或者在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后,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5.发行方式:

(1)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

(2)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资金申购定价发行;

(3)向战略投资者配售:授权董事会与公司保荐机构协商确定是否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及办理与战略投资者配售的全部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与战略投资者签署配售协议等。如向战略投资者配售的,则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

(4)超额配售选择权:授权董事会与公司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是否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及办理与超额配售的全部相关事宜。如董事会依据授权最终同意主承销商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则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5%;

(5)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同意的其他方式。

6.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7.发行与上市时间: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的十二个月内发行;

8.拟上市地点: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将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交易;

9.决议有效期:自发行人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有效,经发行人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有效期延长一年,经发行人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有效期限再延长一年,至2024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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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承办律师认为,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上市的上述方案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内容合法、有效。

(三)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根据发行人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有关事宜授权期限的议案》及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有关事宜授权期限的议案》,股东大会同意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制定、实施或调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向战略投资者配售、是否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全部相关事宜等;

2.向上交所、中国证监会提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并回复相关反馈意见;

3.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确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具体时间、发行数量、发行方式、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发行对象等具体事项;

4.根据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方案的实施情况、市场条件、政策环境以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对募集资金投向、取舍及投资金额作适当的调整;确定募集资金项目的投资计划进度、轻重缓急排序;签署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重大合同;

5.根据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相关具体事项做出调整;

6.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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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科创板上市的相关手续;

7.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签署、修改、实施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等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一切必要的文件;

8.在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后,办理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验资、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的审批、登记、备案手续;

9.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完成后,根据各股东的承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权登记结算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托管登记、流通锁定等事宜;

10.办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开户事宜;

11.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办理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有关的其他必要事宜;

12.授权有效期:自发行人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有效,经发行人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授权期限延长一年,经发行人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授权期限再延长一年,至2024年2月25日。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授权范围及程序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与同意

2022年11月7日,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委员会召开2022年第85次审议会议,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申请进行了审核。根据会议审核结果,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申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3年3月6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481号),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五)本次发行上市尚需取得的核准与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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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取得上交所关于本次发行的审核同意及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注册的同意,尚需取得上交所关于公司股票在科创板上市交易的同意。

(六)发行人相关主体就本次发行出具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根据发行人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出具承诺并提出有关约束措施的议案》《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等相关事项的议案》及《相关主体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切实履行的承诺的议案》等议案以及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其他相关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发行人保荐机构等签署的承诺,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其他相关股东、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发行人保荐机构等相关主体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事宜作出了如下承诺及约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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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承诺事项承诺主体违反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1. 实际控制人张承 2. 实际控制人直系亲属张千一、张倍嘉 3. 控股股东杭州一嘉 4. 实际控制人张承控制的宁波嘉一及杭州鼎杰 5. 持股5%以上的股东达安基因、广州达安、苏州新建元、天堂硅谷正汇 6. 持股5%以下的机构股东宁波道合1. 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 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3. 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7.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张承、韩春琦、盛跃渊、柏建春、时百明、张勤华 8.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核心技术人员韩春琦、时百明1. 如违反本承诺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违反本承诺部分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2. 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 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 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对本人予以处罚;
2关于减持意向的承诺1. 实际控制人张承 2. 控股股东杭州一嘉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宁波嘉一、杭州鼎杰 3. 持股5%以上的股东达安基因、广州达安、苏州新建元、天堂硅谷正汇1.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2. 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造成投资者和发行人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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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稳定股价方案的承诺1. 实际控制人张承 2. 控股股东杭州一嘉 3.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宁波嘉一、杭州鼎杰 4.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张承、盛跃渊、韩春琦 5. 高级管理人员张承、韩春琦、陈君灿、张勤华1. 公司实际控制人未按约定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实际控制人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承诺,实际控制人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支付的分红。 2.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约定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承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应向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报酬。 3.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承诺情节严重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4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与承诺1. 发行人 2. 实际控制人张承 3. 控股股东杭州一嘉 4.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张承、盛跃渊、韩春琦若违反上述承诺的,将采取以下措施: 1. 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因; 2. 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 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 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5. 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6. 根据届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交易所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5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的承诺1. 发行人 2. 实际控制人张承 3. 控股股东杭州一嘉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6关于填补被摊1. 发行人1. 根据《关于履行承诺之约束措施的承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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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2. 实际控制人张承 3. 控股股东杭州一嘉 4. 董事张承、盛跃渊、韩春琦、吴建海、夏立安 5. 监事柏建春、陈杰、时百明 6. 高级管理人员张承、韩春琦、陈君灿、张勤华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同意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本公司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7关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1. 发行人根据《关于履行承诺之约束措施的承诺》执行。
8关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1. 发行人1. 若因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 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公司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通赔偿,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2. 实际控制人张承 3. 控股股东杭州一嘉1. 若因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 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人/本公司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通赔偿,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3. 本人/本公司承诺以公司当年及以后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分红作为履约担保,且若本人/本公司未履行上述购回或赔偿义务,则在履行承诺前,本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所持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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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董事张承、盛跃渊、韩春琦、吴建海、夏立安 5. 监事柏建春、陈杰、时百明 6. 高级管理人员张承、韩春琦、陈君灿、张勤华1. 若因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 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人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通赔偿,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3. 本人承诺以当年以及以后年度自公司取得的税后工资作为上述承诺的履约担保,且若本人未履行上述购回或赔偿义务,则在履行承诺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
7. 保荐机构、审计机构、验资机构若因为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8. 发行人律师、评估机构如因为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事项依法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9关于股东信息披露情况的承诺1. 发行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10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1. 实际控制人张承 2. 控股股东杭州一嘉 3.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宁波嘉一、杭州鼎杰如实际执行过程中,违反首次公开发行时已作出的承诺对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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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关于履行承诺之约束措施的承诺1. 发行人1. 如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 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定、决定,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定、决定; 3. 将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将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 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2. 股东杭州一嘉、达安基因、张承、杭州鼎杰、苏州新建元、天堂硅谷正汇、广州达安、宁波嘉一、宁波道合 3. 董事张承、盛跃渊、韩春琦、吴建海、夏立安 4. 监事柏建春、陈杰、时百明 5. 高级管理人员张承、韩春琦、陈君灿、张勤华1. 如本人/公司/合伙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公司/合伙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 本人/公司/合伙企业将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将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 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本人/公司/合伙企业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并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公司/合伙企业将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2关于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1. 实际控制人张承 2. 控股股东杭州一嘉 3. 董事张承、盛跃渊、韩春琦、吴建海、夏立安 4. 监事柏建春、陈杰、时百明 5. 高级管理人员张承、韩春琦、陈君灿、张勤华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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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关于规范并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1. 实际控制人张承 2. 控股股东杭州一嘉 3.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宁波嘉一、杭州鼎杰 4. 持股5%以上的股东达安基因、广州达安、苏州新建元、天堂硅谷正汇 5. 董事张承、盛跃渊、韩春琦、吴建海、夏立安 6. 监事柏建春、陈杰、时百明 7. 高级管理人员张承、韩春琦、陈君灿、张勤华1. 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因; 2. 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 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 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5. 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6. 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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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

1.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均已审议并通过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议案,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的各项议案及所作出的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2.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审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等就本次发行出具的承诺已经由相关责任主体签署,其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前述承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前述相关责任主体提出的承诺约束措施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要求,相关约束措施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3.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就本次发行上市人已取得上交所关于本次发行的审核同意及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注册的同意,尚需取得上交所关于公司股票在科创板上市交易的同意。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验发行人的营业执照;2.查验发行人章程;3.查验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4. 查验了发行人提供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材料;5. 查验了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6.查验发行人的《审计报告》;7.查验发行人主管工商、税务、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为安杰思有限于2019年6月20日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持有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1105660667546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为张承,公司类型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注册资本为4,340.097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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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住所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康信路597号5幢、6幢(除103室、202室),营业期限自2010年12月6日至长期,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基因检测仪器、临床诊断仪器及设备、食品检测仪器及设备、实验室仪器及设备、计算机软件;生产:第二、三类医疗器械(凭《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经营)批发、零售:实验室仪器及设备、食品检测仪器及设备;货物进出口(法律、法规禁止项目除外,法律、法规限止项目先取得许可证后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未发生重大违法行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发行人为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三年以上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四、发行人的设立”所述,发行人为安杰思有限各股东以其拥有的安杰思有限经审计的原账面净资产折股后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首发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其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2010年12月6日安杰思有限成立之日起计算。因此,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达三年以上。

(三)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所述,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已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机构,依法设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以及各业务部门等组织机构,并制定了相关议事规则。自股份公司设立以来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召开、表决方式、决议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应规定,合法有效。因此,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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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首发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验发行人营业执照;2.查验发行人《公司章程》;3.查验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4.查验发行人的《审计报告》;5.查验发行人的《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6.查验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资料;7.查验发行人历次验资报告;8.查阅《公司章程(草案)》;9.查阅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表、个人信用报告及其无犯罪记录证明;10.查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相关政府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为每股面值1.00元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购每股股份应当支付相同价格,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已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下设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并建立了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制度。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度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分别为3,962.31万元、10,004.89万元及14,287.81万元,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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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

4.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发行上市符合《首发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所述,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首发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发行人在报告期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天健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3.根据《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发行人结合公司实际制定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在所有重要控制环节得到了有效的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天健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4.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五、发行人的独立性”和“九、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所述,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

5.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八、发行人的业务”所述,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为内镜微创诊疗器械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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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人员及其变化”所述,发行人最近两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六、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和“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所述,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

6.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所述,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一、发行人重大债权债务”和“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所述,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八、发行人的业务”所述,发行人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的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

7.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八、发行人的业务”所述,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8.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所述,并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书面确认,以及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9.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所述,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表及其无犯罪记录证明及个人信用报告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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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上市条件

1.如前文“(三)本次发行上市符合《首发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所述,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发行条件,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

2.根据《公司章程》及发行方案,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总股本为4,340.0971万股,发行人本次拟发行1,447万股(不包括因主承销商选择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的数量),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

3.如前文所述,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总股本为4,340.0971万股,本次拟发行1,447万股(不包括因主承销商选择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的数量),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低于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25%。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开发行股份达到股本总额的25%以上,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

4.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2021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0,004.89万元,2022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4,287.81万元,2022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为37,111.15万元,发行人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因此,在本次发行股票确定发行价格并以此计算发行人市值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的情况下,发行人的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2.1.2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发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发行上市条件,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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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验发行人营业执照;2.查验发行人章程;3.查验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4.查验整体变更设立时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5.查验发行人发起人签署的发起人协议;6.查验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时的验资报告等。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安杰思有限成立及其演变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所述,安杰思有限的成立及变更均履行了全部必要的法定程序,符合当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的设立

1.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

2019年3月11日,安杰思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以2019年3月31日为基准日,将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安杰思有限的全体股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2019年5月28日,天健出具天健审[2019]7082号《审计报告》,确认截至2019年3月31日,安杰思有限的净资产为119,926,992.95元。

2019年5月28日,坤元评估出具坤元评报[2019]253号《资产评估报告》,确认截至2019年3月31日,安杰思有限经评估的净资产为123,791,467.10元。

2019年5月29日,安杰思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的具体方案为:以2019年3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119,926,992.95元,折合为股份43,400,971股,每股面值1元,剩余净资产76,526,021.95元计入资本公积。

2019年5月29日,全体发起人依法共同签订了《关于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起人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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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29日,全体发起人召开了股份公司创立大会暨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报告》《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备费用开支情况的说明》《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议案,选举产生了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及第一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并与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监事共同组成第一届监事会。2019年6月19日,天健出具了天健验[2019]187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9年5月29日,安杰思医学(筹)已收到各发起人以其拥有的安杰思有限净资产折合的实收资本43,400,971元,余额76,526,021.95元计入资本公积。2019年6月20日,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就股份公司的成立核发了《营业执照》。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等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合法有效。

2.发行人在设立过程中签订的发起人协议书

2019年5月29日,发行人全体发起人共同签订了《关于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起人协议》,对股份公司的设立、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管理形式、组织机构、注册资本及股本结构、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等事项做出明确约定。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该协议内容、形式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不会因此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3.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审计、资产评估及验资

(1)审计

2019年5月28日,天健出具了天健审[2019]7082号《审计报告》,经其审验截至审计基准日即2019年3月31日,安杰思有限所有者权益(净资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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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26,992.95元。

(2)资产评估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坤元评估对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过程中所涉及的资产和负债进行了评估,并于2019年5月28日出具了坤元评报[2019]253号《评估报告》,经其评估截至2019年3月31日安杰思有限净资产评估价值为123,791,467.10元。

(3)验资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天健于2019年6月19日出具了天健验[2019]187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9年5月29日,安杰思医学(筹)已收到全体股东以其拥有的安杰思有限净资产折合的实收资本43,400,971元,余额76,526,021.95元计入资本公积。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履行了必要的审计、资产评估、验资等法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股份公司发起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股份公司的发起人为张承、杭州一嘉、达安基因、广州达安、宁波鼎嘉、宁波嘉一、天堂硅谷正汇、苏州新建元、宁波道合等9名法人、非法人企业及自然人,发起人具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并进行出资的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四)发行人的创立大会

如前文所述,全体发起人于2019年5月29日召开了股份公司创立大会暨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安杰思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的相关事宜,其召集、召开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程序、条件、方式和发起人资格、创立大会等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履行了全部必要的法律程序,为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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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验发行人营业执照;2.查验发行人章程;3.查验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4.查验发行人的《审计报告》;5.查验发行人土地房产以及专利权和商标权的权属证书、专利批量法律状态清单;6.查验发行人的业务合同;7.查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人员和财务人员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8.查验员工花名册以及员工劳动合同;9.查验社保缴纳凭证;10.查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及书面确认文件;11.查验发行人主管工商、税务及环保等政府机关出具的证明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的资产完整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八、发行人的业务”及“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所述,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通过上述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资产完整。

(二)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1.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独立的劳动、人事和薪酬管理体系,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员工花名册、劳动合同以及社保和公积金缴纳明细,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其员工签署了劳动合同,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公积金。

2023年3月15日,杭州市临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征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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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受到劳动行政部门相关的行政处罚。2023年3月14日,杭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临平分中心出具《证明》,确认截至2023年3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无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记录。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就公司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事项作出承诺:“如因公司欠缴少缴员工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的原因,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指纳入公司合并报表的经营主体,下同)被相关人员或有权机关要求补缴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的,或者对公司及其下属企业进行处罚的,本人将无条件地以现金方式全额承担该部分补缴、被处罚或被追索的款项及相关费用,且在承担后不向公司及其下属企业追偿,保证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如因政策调整,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出现需要补缴之情形,本人将无条件地以现金方式全额承担公司补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因此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的连带责任,且在承担后不向公司及其下属企业追偿,保证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2.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历次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及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等资料,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3.根据发行人相关人员简历、公司说明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发行人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发行人处任职及在其他企业兼职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在发行人任职情况在其他企业任职情况兼职企业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1张 承董事长兼总经理杭州一嘉执行董事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宁波嘉一执行事务合伙人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杭州鼎杰执行事务合伙人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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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姓名在发行人任职情况在其他企业任职情况兼职企业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2韩春琦董事兼副总经理--
3陈君灿财务负责人--
4张勤华董事会秘书--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发行人的员工的劳动、人事、工资报酬以及相应的社会保障独立管理。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三)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1.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杭州临平城北支行开设了基本存款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

3.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依法进行了税务登记,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1105660667546的《营业执照》,发行人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通过上述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财务独立。

(四)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依法设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及若干经营管理部门;在董事会下设置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同时设置董事会秘书;发行人已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建立相关业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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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已按照《公司章程》和内部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通过上述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机构独立。

(五)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1.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发行人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基因检测仪器、临床诊断仪器及设备、食品检测仪器及设备、实验室仪器及设备、计算机软件;生产:第二、三类医疗器械(凭《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经营)批发、零售:实验室仪器及设备、食品检测仪器及设备;货物进出口(法律、法规禁止项目除外,法律、法规限止项目先取得许可证后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以及《招股说明书》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资质证照,其经营不存在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的重大依赖。

3.根据发行人相关业务合同、《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资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独立实施业务经营管理,独立承担责任与风险,股东均通过股东大会对发行人行使股东权利。

4.根据发行人组织结构图、职能部门职责简介、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本所承办律师访谈发行人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5.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所述,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通过上述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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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根据发行人所作的说明及本所的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独立开展业务所需的场所、资产、经营机构、人员和能力,发行人独立从事其《营业执照》所核定的经营范围中的业务,未受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干涉、控制,亦未因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存在关联关系而使发行人经营自主权的完整性、独立性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严重缺陷。

六、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阅发行人及非自然人股东工商登记资料、自然人股东身份信息;2.查阅发行人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文件;3.查阅发行人股东书面出具的调查表;4.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网站查询非自然人股东的情况;5.查验股东的缴款凭证或股权转让款交割凭证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起人及其出资情况

1.发起人的资格

在安杰思有限依法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发行人共有9位发起人股东,截至股份公司成立时各发起人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发起人名称或姓名持股数(股)持股比例(%)出资方式
1杭州一嘉18,892,89843.5310净资产折股
2达安基因6,000,00013.8246净资产折股
3张承4,131,9639.5204净资产折股
4宁波鼎嘉3,319,9987.6496净资产折股
5苏州新建元2,893,3116.6665净资产折股
6天堂硅谷正汇2,604,0586.0000净资产折股
7广州达安2,589,6395.9668净资产折股
8宁波嘉一1,913,9834.4100净资产折股
9宁波道合1,055,1212.4311净资产折股
合计43,400,9711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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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四、发行人的设立”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均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起人并进行出资的资格,发起人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发起人的出资情况

根据天健出具的天健验[2019]187号《验资报告》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系由安杰思有限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按照各自持有安杰思有限的股权比例,以安杰思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作为对发行人的出资,不存在采用将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的情况,也未以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安杰思有限在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后其资产、债权债务全部由股份公司承继,有关财产权属证书的权利人名称已由安杰思有限变更为“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发行人的现有股东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有9名股东,各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或姓名持股数(股)持股比例(%)
1杭州一嘉18,892,89843.5310
2达安基因6,000,00013.8246
3张承4,131,9639.5204
4杭州鼎杰3,319,9987.6496
5苏州新建元2,893,3116.6665
6天堂硅谷正汇2,604,0586.0000
7广州达安2,589,6395.9668
8宁波嘉一1,913,9834.4100
9宁波道合1,055,1212.4311
合计43,400,971100.0000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基本情况如下:

1.杭州一嘉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杭州一嘉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杭州一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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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东湖街道龙船坞路96号3幢1楼113室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注册资本4,00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7WG3G5P
法定代表人张承
成立日期2015年12月10日
营业期限长期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企业管理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登记机关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登记状态存续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杭州一嘉股东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张 承4,000100.00
合计4,000100.00

2.达安基因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达安基因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香山路19号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140,344.6032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445368X
法定代表人薛哲强
成立日期1988年8月17日
营业期限长期
经营范围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医疗设备租赁;人体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药品生产;细胞技术研发和应用;人体干细胞技术开发和应用;检验检测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专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专业设计服务;货物进出口;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农业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软件开发;机械设备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证券投资咨询;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建设工程施工;工程管理服务;制冷、空调设备制造;通用设备修理;汽车新车销售;住房租赁。
登记机关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登记状态存续

达安基因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上市公司,证券代码为002030。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12月31日,达安基因前十大股东及其出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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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38

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或姓名股份数(万股)出资比例(%)
1广州广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3,339.2016.63
2广州生物工程中心有限公司14,034.4610。.00
3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7,935.105.65
4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7,017.235.00
5何蕴韶2,548.371.82
6周新宇1,589.721.13
7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宝中证医疗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1,448.791.03
8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1,281.790.91
9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813.330.58
10简街香港有限公司-简街亚洲贸易有限责任公司(RQFII)717.680.51
合计60,725.6743.26

3.张承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自然人股东张承的基本情况如下:

张承,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居民身份证号码为3301251970********,住所为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199号**室。

4.杭州鼎杰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杭州鼎杰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杭州鼎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临平街道万宝城3幢1单元2121室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AGEU06B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承
合伙期限2017年12月20日至2047年12月19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登记机关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登记状态存续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杭州鼎杰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姓名合伙人类别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张承普通合伙人0.03320.01
2丰国平有限合伙人62.10551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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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39

3杜溦有限合伙人53.944616.25
4张勤华有限合伙人45.991413.85
5韩春琦有限合伙人40.804212.29
6时百明有限合伙人36.170610.89
7柏建春有限合伙人31.67529.54
8盛跃渊有限合伙人30.43029.17
9王士飞有限合伙人26.83408.08
10程永华有限合伙人4.01111.21
合计332.0000100.00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杭州鼎杰系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外,未投资其他企业,不属于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募集资金并承担投资管理职责而设立的合伙企业,且未担任任何私募投资基金的管理人,无需办理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手续。

5.苏州新建元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苏州新建元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苏州工业园区新建元二期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苏虹东路183号14栋423室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1MM2EU9N
执行事务合伙人苏州元生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伙期限2016年6月2日至2024年4月27日
经营范围创业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为创业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登记机关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登记状态存续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苏州新建元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名称或姓名合伙人类别出资额 (万元)出资比例 (%)
1苏州元生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1,818.001.34
2前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20,000.0014.71
3苏州新建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20,000.0014.71
4苏州工业园区生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2,000.008.82
5共青城中燃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10,427.007.67
6中金启元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10,000.007.35
7华泰招商(江苏)资本市场投资母基金(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7,000.005.15
8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彬馥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5,866.00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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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40

9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人5,000.003.68
10三亚奥美信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3,636.002.67
11芜湖歌斐景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3,000.002.21
12上海复容卿云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3,000.002.21
13朱秋月有限合伙人2,080.001.53
14上海合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2,000.001.47
15杭州泰格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2,000.001.47
16黄丹琳有限合伙人2,000.001.47
17曾路明有限合伙人1,500.001.10
18翁萍有限合伙人1,500.001.10
19苏州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人1,500.001.10
20时月珍有限合伙人1,420.001.04
21宁波清科嘉豪和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1,303.000.96
22唐武盛有限合伙人1,075.000.79
23上犹益憬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075.000.79
24彭伟有限合伙人1,000.000.74
25闫怡锦有限合伙人1,000.000.74
26陆启标有限合伙人1,000.000.74
27李胜男有限合伙人1,000.000.74
28曹晓华有限合伙人1,000.000.74
29浦明曦有限合伙人1,000.000.74
30焦大伟有限合伙人1,000.000.74
31金敏有限合伙人1,000.000.74
32钱少鸿有限合伙人1,000.000.74
33沈磊有限合伙人1,000.000.74
34上海祥正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000.000.74
35苏州工业园区禾裕科技金融集团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000.000.74
36苏州国发苏创现代服务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1,000.000.74
37茅惠琴有限合伙人700.000.52
38张建强有限合伙人600.000.44
39钱斌有限合伙人500.000.37
40余艺莉有限合伙人500.000.37
41朱莲珍有限合伙人500.000.37
42陆军有限合伙人500.000.37
43王慧英有限合伙人500.000.37
合计136,000.00100.00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苏州新建元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经本所承办律师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方网站公示信息,苏州新建元已经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于2017年1月20日完成备案登记,备案编号为SM9572。

苏州新建元的管理人为苏州元生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基本情况如下:

苏州元生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立于2016年4月21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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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41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594MA1MJDQ62C,曾用名为“苏州工业园区元福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住所为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218号A3楼B05、B06单元,执行事务合伙人为苏州工业园区智诺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经营期限自2016年4月21日至2046年4月12日,经营范围为“受托管理创业投资企业,从事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苏州元生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出资结构为:

序号合伙人姓名或名称合伙人类别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苏州工业园区智诺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20.000.20
2海南元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9,844.0098.44
3叶立有限合伙人136.001.36
合计10,000.00100.00

苏州元生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16年8月24日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号为P1033202。

6.天堂硅谷正汇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天堂硅谷正汇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宁波天堂硅谷正汇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88号1幢401室A区F2099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053800781R
执行事务合伙人浙江天堂硅谷朝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合伙期限2012年9月7日至2032年9月6日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投资咨询。(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
登记机关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登记状态存续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天堂硅谷正汇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名称或姓名合伙人类别出资额 (万元)出资比例(%)
1浙江天堂硅谷朝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100.00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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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42

2宁波天堂硅谷亨畅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2,100.0055.26
3天堂硅谷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500.0039.47
4宋晓燕有限合伙人100.002.63
合计3,800.00100.00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天堂硅谷正汇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经本所承办律师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方网站公示信息,天堂硅谷正汇已经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于2018年10月16日完成备案登记,备案编号为SCN741。天堂硅谷正汇的管理人为宁波天堂硅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宁波天堂硅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2月10日,在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6587482490G,住所为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88号1幢401室A区F2110,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何向东,经营期限自2012年2月10日至2032年2月9日,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宁波天堂硅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为: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天堂硅谷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10,000.00100.00
合计10,000.00100.00

宁波天堂硅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2日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号为P1001003。

7.广州达安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广州达安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广州市达安基因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香山路19号103房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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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3,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687699574G
法定代表人黄珞
成立日期2009年5月6日
营业期限长期
经营范围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投资管理服务;企业自有资金投资
登记机关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登记状态存续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广州达安股东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 (万元)出资比例(%)
1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3,000100.00
合计3,000100.00

8.宁波嘉一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宁波嘉一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宁波嘉一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88号1幢401室A区F1164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AGFC98W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承
合伙期限2017年12月20日至2047年12月19日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登记机关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登记状态存续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宁波嘉一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姓名合伙人类别出资额 (万元)出资比例(%)
1张承普通合伙人0.04400.0100
2张千一有限合伙人220.478049.9950
3张倍嘉有限合伙人220.478049.9950
合计441.0000100.0000

9.宁波道合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宁波道合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道合兴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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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88号1幢401室A区E0935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930AM9D
执行事务合伙人道远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合伙期限2017年8月1日至2037年7月31日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
登记机关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登记状态存续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宁波道合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名称合伙人类别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道远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1,560.0052.00
2深圳前海道远东森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940.0031.33
3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秉仁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500.0016.67
合计3,000.00100.00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宁波道合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经本所承办律师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方网站公示信息,宁波道合已经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于2019年5月8日完成备案登记,备案编号为SGH115。

宁波道合的管理人为道远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道远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8月30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0507858275XU,住所为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号2号二十七层2703室,注册资本为1,315.79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章达峰,经营期限自2013年8月30日至2033年8月29日,经营范围为“项目投资;投资管理;经济信息咨询。(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道远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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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结构为:

序号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章达峰1,003.026676.23
2曾萍111.44748.47
3四川瑞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103.94767.90
4扬州道远同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97.36847.40
合计1,315.7900100.00

道远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4日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号为P1003311。

上述9名股东中,杭州一嘉、杭州鼎杰、宁波嘉一均为张承实际控制的企业,广州达安系达安基因全资子公司。除上述已披露的情况外,公司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

综上所述,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现有9名股东均为境内自然人或企业,其住所均在中国境内;自然人股东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各法人及非法人企业股东均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不存在可能导致其无法存续的情形。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各股东均具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行人股东的资格。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杭州一嘉持有发行人43.53%的股份,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2.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自然人股东张承直接持有发行人9.52%的股份,通过杭州一嘉间接控制发行人43.53%的表决权,通过杭州鼎杰间接控制发行人7.65%的表决权,通过宁波嘉一间接控制发行人4.41%的表决权,直接和间接合计控制发行人65.11%的表决权,同时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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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发起人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起人及出资的资格;发起人数量、住所、出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清晰,不存在法律障碍。在发行人现有9名股东中,8家企业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或合伙企业,1名自然人为中国公民,依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上述所有股东均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股东并进行出资的资格。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阅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2.查阅发行人历次变更所涉及的增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等法律文件;3.查阅发行人自成立时起的历次验资报告、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4.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出具的书面确认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专项说明:

(一)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1. 2010年12月,公司设立

2010年12月1日,达安基因、章贤骏共同签署了《杭州安杰思基因科技有限公司章程》。根据该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其中达安基因以货币方式出资600万元;章贤骏以货币方式出资100万元、以知识产权出资300万元。根据浙江中达德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17日出具的浙中德评报[2010]第15号《章贤骏非专利技术评估报告书》,截至2010年11月12日,章贤骏拟用于出资的非专利技术—全自动核酸检测分析系统的评估价值为307万元。

2010年12月3日,杭州德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杭德验字[2010]155号《验资报告》,截至2010年12月3日,公司已收到全体股东第一期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70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

2010年12月6日,公司取得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湖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330106000157703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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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公司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或姓名出资方式及金额(万元)比例(%)
货币知识产权小计
1达安基因600.00-600.0060.00
2章贤骏100.00300.00400.0040.00
合计700.00300.001,000.00100.00

2011年1月18日,章贤骏与公司签署了《非货币财产转移确认书》,章贤骏已于该日将价值为300万元的知识产权移交至公司。

2011年2月16日,杭州德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杭德验字[2011]第013号《验资报告》,截至2011年1月18日,公司已收到章贤骏以《全自动核酸检测分析系统》缴纳的第二期注册资本300万元,该知识产权评估价值为307万元。

2011年4月28日,公司就上述事项变更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

2. 2011年8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2011年8月10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章贤骏分别将其持有的公司96万元股权(占注册资本的9.60%)以人民币16万元转让给李社刚,将其持有的公司67万元股权(占注册资本的6.70%)以人民币7万元转让给刘志华,将持有的公司50万元股权(占注册资本的5.00%)以人民币1元转让给项伟平,将持有的公司60万元股权(占注册资本的6.00%)以人民币25万元转让给汪德和,将持有的公司10万元股权(占注册资本的1.00%)以人民币1元转让给刘孟华,将持有的公司5万元股权(占注册资本的0.50%)以人民币1元转让给冯东平,达安基因放弃优先购买权。同日,章贤骏分别与李社刚、刘志华、项伟平、汪德和、刘孟华、冯东平就上述股权转让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2011年8月25日,公司就上述事项变更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或姓名出资方式及金额(万元)比例(%)
货币知识产权小计
1达安基因600.00-600.0060.00
2章贤骏52.0060.00112.0011.20
3李社刚16.0080.0096.009.60
4刘志华7.0060.0067.006.70
5汪德和25.0035.0060.006.00
6项伟平-50.0050.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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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刘孟华-10.0010.001.00
8冯东平-5.005.000.50
合计700.00300.001,000.00100.00

3. 2012年5月,第二次股权转让和第一次增资

2012年4月18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汪德和将其持有公司的股权25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50%)以2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方鹏宇。同日,汪德和与方鹏宇就上述股权转让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2012年4月18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增加注册资本333.3333万元,全部由张承认缴,出资方式为知识产权。根据浙江中达德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10日出具的浙中德评报[2012]第003号《张承软性内镜Notes手术平台专有技术评估报告书》,截至2011年12月31日,张承所有的软性内镜Notes手术平台专有技术评估价值为3,404,164.94元,取整为340万元。

2012年4月18日,张承与公司签署了《非货币财产转移确认书》,张承已于该日将价值为333.3333万元知识产权移交至公司。

2012年5月9日,杭州德诚会计师事务所于出具了杭德验字[2012]第36号《验资报告》,截至2012年4月18日,公司已收到张承以《软性内镜Notes手术平台专有技术》出资缴纳的333.3333万元,该知识产权评估价值为340万元。

2012年5月15日,公司就上述事项变更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

本次股权转让和增资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或姓名出资方式及金额(万元)比例(%)
货币知识产权小计
1达安基因600.0000-600.000045.00
2张承-333.3333333.333325.00
3章贤骏52.000060.0000112.00008.40
4李社刚16.000080.000096.00007.20
5刘志华7.000060.000067.00005.03
6项伟平-50.000050.00003.75
7汪德和-35.000035.00002.63
8方鹏宇25.0000-25.00001.88
9刘孟华-10.000010.00000.75
10冯东平-5.00005.00000.38
合计700.0000633.33331,333.3333100.00

4. 2012年11月,第三次股权转让和第二次增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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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12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章贤骏将其持有公司的股权1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0.75%)以1元的价格转让给冯东平;章贤骏将其持有公司的股权5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0.38%)以1元的价格转让给刘孟华。同日,章贤骏分别与冯东平、刘孟华就上述股权转让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2012年11月12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增加注册资本335万元,全部由张承认缴,出资方式为货币。

2012年11月19日,杭州德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杭德验字[2012]第127号《验资报告》,截至2012年11月16日,公司已收到张承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335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

2012年11月26日,公司就上述事项变更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

本次股权转让和增资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或姓名出资方式及金额(万元)比例(%)
货币知识产权小计
1张承335.0000333.3333668.333340.06
2达安基因600.0000-600.000035.96
3章贤骏52.000045.000097.00005.81
4李社刚16.000080.000096.00005.75
5刘志华7.000060.000067.00004.02
6项伟平-50.000050.00003.00
7汪德和-35.000035.00002.10
8方鹏宇25.0000-25.00001.50
9刘孟华-15.000015.00000.90
10冯东平-15.000015.00000.90
合计1,035.0000633.33331,668.3333100.00

5. 2014年5月,第四次股权转让

2014年5月15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广州达安分别以55.014万元的价格受让李社刚持有公司的股权96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75%),以

38.4619万元的价格受让刘志华持有公司的股权67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4.02%),以8.6109万元的价格受让冯东平持有公司的股权15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0.90%)。同日,广州达安分别与李社刚、刘志华、冯东平就上述股权转让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2014年5月15日,公司就上述事项变更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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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50

序号股东名称或姓名出资方式及金额(万元)比例(%)
货币知识产权小计
1张承335.0000333.3333668.333340.06
2达安基因600.0000-600.000035.96
3广州达安23.0000155.0000178.000010.67
4章贤骏52.000045.000097.00005.81
5项伟平-50.000050.00003.00
6汪德和-35.000035.00002.10
7方鹏宇25.0000-25.00001.50
8刘孟华-15.000015.00000.90
合计1,035.0000633.33331,668.3333100.00

6. 2014年12月,第五次股权转让

2014年12月5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项伟平将其持有公司的股权5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00%)以27.121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广州达安。同日,项伟平与广州达安就上述股权转让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2014年12月16日,公司就上述事项变更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或姓名出资方式及金额(万元)比例(%)
货币知识产权小计
1张承335.0000333.3333668.333340.06
2达安基因600.0000-600.000035.96
3广州达安23.0000205.0000228.000013.67
4章贤骏52.000045.000097.00005.81
5汪德和-35.000035.00002.10
6方鹏宇25.0000-25.00001.50
7刘孟华-15.000015.00000.90
合计1,035.0000633.33331,668.3333100.00

7. 2016年1月,第三次增资

2015年12月19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增加注册资本1,022.5269万元,由杭州一嘉以1,716.1290万元的价格认缴,出资方式为货币。

2016年1月7日,公司就上述事项变更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

2018年5月24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天健验[2018]139号《验资报告》,截至2018年2月28日,公司已收到杭州一嘉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1,022.5269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

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或姓名出资方式及金额(万元)比例(%)
货币知识产权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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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51

1杭州一嘉1,022.5269-1,022.526938.00
2张承335.0000333.3333668.333324.84
3达安基因600.0000-600.000022.30
4广州达安23.0000205.0000228.00008.47
5章贤骏52.000045.000097.00003.60
6汪德和-35.000035.00001.30
7方鹏宇25.0000-25.00000.93
8刘孟华-15.000015.00000.56
合计2,057.5269633.33332,690.8602100.00

8. 2016年4月,第六次股权转让

2016年4月7日,张承分别与汪德和、刘孟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汪德和将其持有公司的股权35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30%)以41.9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张承;约定刘孟华将其持有公司的股权15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0.56%)以17.9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张承。

2016年4月7日,公司就上述事项变更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或姓名出资方式及金额(万元)比例(%)
货币知识产权小计
1杭州一嘉1,022.5269-1,022.526938.00
2张承335.0000383.3333718.333326.69
3达安基因600.0000-600.000022.30
4广州达安23.0000205.0000228.00008.47
5章贤骏52.000045.000097.00003.60
6方鹏宇25.0000-25.00000.93
合计2,057.5269633.33332,690.8602100.00

9. 2016年11月,第七次股权转让

2016年11月11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章贤骏将其持有公司的股权30.9639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1507%)以47.2439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广州达安;章贤骏将其持有公司的股权0.9349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0.0347%)以1.426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方鹏宇;章贤骏将其持有公司的股权38.2384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4211%)以58.343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杭州一嘉;章贤骏将其持有公司的股权26.8628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0.9983%)以40.986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张承。同日,章贤骏分别与广州达安、方鹏宇、杭州一嘉、张承就上述股权转让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2016年11月12日,公司就上述事项变更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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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52

序号股东名称或姓名出资方式及金额(万元)比例(%)
货币知识产权小计
1杭州一嘉1,043.025817.73951,060.765339.42
2张承349.4007395.7954745.196127.69
3达安基因600.0000-600.000022.30
4广州达安39.5992219.3647258.96399.62
5方鹏宇25.50120.433725.93490.96
合计2,057.5269633.33332,690.8602100.00

10. 2017年12月,现金置换无形资产

2017年12月6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以现金置换注册资本中

633.3333万元的无形资产出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或姓名无形资产出资额(万元)无形资产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现金置换的出资金额(万元)
1张承395.795414.71395.7954
2广州达安219.36478.15219.3647
3杭州一嘉17.73950.6617.7395
4方鹏宇0.43370.020.4337
合计633.333323.54633.3333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已收到股东以现金置换注册资本的出资,置换现金已缴足。

11. 2017年12月,第八次股权转让

2017年12月22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张承将其持有公司的股权

331.9998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2.3381%)以331.999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宁波鼎嘉。同日,张承与宁波鼎嘉就上述股权转让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2017年12月23日,公司就上述股权转让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或姓名出资额(万元)比例(%)
1杭州一嘉1,060.765339.42
2达安基因600.000022.30
3张承413.196315.36
4宁波鼎嘉331.999812.34
5广州达安258.96399.62
6方鹏宇25.93490.96
合计2,690.8602100.00

12. 2017年12月,第四次增资

2017年12月26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增加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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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53

1,649.2369万元,其中,杭州一嘉认缴828.5245万元,新股东宁波嘉一认缴

191.3983万元,新股东余江嘉泰认缴629.3141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同日,杭州一嘉、宁波嘉一、余江嘉泰与安杰思有限签署《增资协议》,约定杭州一嘉以1,908.9999万元的价格认缴注册资本828.5245万元,宁波嘉一以441万元的价格认缴注册资本191.3983万元,余江嘉泰以1,450万元的价格认缴注册资本629.3141万元。

2017年12月27日,公司就上述事项变更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2018年5月25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天健验[2018]140号《验资报告》,截至2018年5月23日,公司已收到杭州一嘉、宁波嘉一、余江嘉泰缴纳的合计出资3,800万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1,649.2369万元,计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2,150.7631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

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或姓名出资额(万元)比例(%)
1杭州一嘉1,889.289843.53
2余江嘉泰629.314114.50
3达安基因600.000013.82
4张承413.19639.52
5宁波鼎嘉331.99987.65
6广州达安258.96395.97
7宁波嘉一191.39834.41
8方鹏宇25.93490.60
合计4,340.0971100.00

13. 2018年11月,第九次股权转让

2018年10月12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余江嘉泰将其持有公司的股权260.4058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6.00%)以3,6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天堂硅谷正汇。同日,余江嘉泰与天堂硅谷正汇就上述股权转让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2018年11月2日,公司就上述事项变更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或姓名出资额(万元)比例(%)
1杭州一嘉1,889.289843.53
2达安基因600.000013.82
3张承413.19639.52
4余江嘉泰368.90838.50
5宁波鼎嘉331.99987.65
6天堂硅谷正汇260.4058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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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54

序号股东名称或姓名出资额(万元)比例(%)
7广州达安258.96395.97
8宁波嘉一191.39834.41
9方鹏宇25.93490.60
合计4,340.0971100.00

14. 2018年11月,第十次股权转让

2018年10月31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余江嘉泰将其持有公司的股权263.3962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6.0689%)转让给苏州新建元;余江嘉泰将其持有公司的股权105.5121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4311%)转让给宁波道合;方鹏宇将其持有公司的股权25.9349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0.5976%)转让给苏州新建元。

同日,余江嘉泰与苏州新建元、余江嘉泰与宁波道合、方鹏宇与苏州新建元分别就上述股权转让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余江嘉泰将其持有公司的

263.3962万元出资(占公司注册资本的6.0689%)转让给新股东苏州新建元,转让价格为3,744.50万元;余江嘉泰将其持有公司的105.5121万元出资(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4311%)转让给新股东宁波道合,转让价格为1,500万元;方鹏宇将其持有公司的25.9349万元出资(占公司注册资本的0.5976%)转让给新股东苏州新建元,转让价格为368.6976万元。

2018年11月20日,公司就上述事项变更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或姓名出资额(万元)比例(%)
1杭州一嘉1,889.289843.53
2达安基因600.000013.82
3张承413.19639.52
4宁波鼎嘉331.99987.65
5苏州新建元289.33116.67
6天堂硅谷正汇260.40586.00
7广州达安258.96395.97
8宁波嘉一191.39834.41
9宁波道合105.51212.43
合计4,340.0971100.00

15. 2019年6月,安杰思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四、发行人的设立”所述,安杰思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程序、条件、方式和发起人资格等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履行了全部必要的法律程序,为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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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55

自该次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后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及股本结构没有发生变动。综上所述,发行人自设立以来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均已依法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历史上股权代持情况

1. 2012年4月,张承成为安杰思有限股东时的代持情况

2012年4月18日,安杰思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张承以知识产权方式增资

333.3333万元,本次增资完成后,张承持有安杰思有限25%的股权。

针对前述股权,根据张承及其技术团队与安杰思有限原股东于2012年2月17日签订的《关于杭州安杰思基因科技有限公司之增资扩股协议》,张承持有的安杰思有限25%的股权中,部分股权将来可用于分配给公司的技术和管理骨干。

2012年3月1日,张承与丰国平、王士飞、杜溦、韩春琦、盛跃渊、时百明、李丽清、柏建春、张婵娟、张勤华10位自然人签署协议,对张承获得的安杰思有限25%的股权进行了分配,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序号姓 名无形资产出资额(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
1张承113.33348.50
2丰国平20.00001.50
3王士飞16.00001.20
4杜溦16.00001.20
5韩春琦16.00001.20
6盛跃渊16.00001.20
7时百明16.00001.20
8李丽清16.00001.20
9柏建春13.33331.00
10张婵娟13.33331.00
11张勤华13.33331.00
12预留股权64.00004.80
合计333.333325.00

其中,根据协议约定,4.8%的股权为预留股权,暂时登记在张承名下,待经过公司全体股东讨论后再进行分配。

2012年9月12日安杰思有限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预留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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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56

分配的议案》,针对4.8%的预留股权,丰国平、王士飞、杜溦、韩春琦、盛跃渊、李丽清、柏建春、张婵娟和张勤华分别获得0.45%的预留股权,时百明获得0.75%的预留股权,预留股权分配后,张承持有公司25%股权的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无形资产出资额(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
1张承113.33348.50
2丰国平26.00001.95
3王士飞22.00001.65
4杜溦22.00001.65
5韩春琦22.00001.65
6盛跃渊22.00001.65
7时百明26.00001.95
8李丽清22.00001.65
9柏建春19.33331.45
10张婵娟19.33331.45
11张勤华19.33331.45
合计333.333325.00

2. 2012年11月,安杰思有限第二次增资时的代持情况2012年11月12日,安杰思有限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增加注册资本335万元,全部由张承认缴,出资方式为货币。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或姓名出资方式及金额(万元)比例(%)
货币知识产权小计
1张承335.0000333.3333668.333340.06
2达安基因600.0000-600.000035.96
3章贤骏52.000045.000097.00005.81
4李社刚16.000080.000096.00005.75
5刘志华7.000060.000067.00004.02
6项伟平-50.000050.00003.00
7汪德和-35.000035.00002.10
8方鹏宇25.0000-25.00001.50
9刘孟华-15.000015.00000.90
10冯东平-15.000015.00000.90
合计1,035.0000633.33331,668.3333100.00

本次335万元的增资中合计100万元由丰国平、杜溦、张勤华、时百明、韩春琦、张婵娟以现金形式实际出资,由张承代持,本次增资后张承持有公司

40.06%的股权中其本人实际持有的股权、被代持人实际持有的股权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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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57

序号姓名出资额 (万元)无形资产出资额 (万元)货币出资额(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
1张承348.3334113.3334235.0020.88
2丰国平56.000026.000030.003.35
3杜溦52.000022.000030.003.11
4张勤华44.333319.333325.002.66
5时百明31.000026.00005.001.86
6韩春琦27.000022.00005.001.62
7盛跃渊22.000022.0000-1.32
8王士飞22.000022.0000-1.32
9柏建春19.333319.3333-1.16
10张婵娟24.333319.33335.001.46
11李丽清22.000022.0000-1.32
合计668.3333333.3333335.0040.06

3. 2015年7月,李丽清转让其被代持股权

2015年7月13日,李丽清与韩春琦、盛跃渊、柏建春、张承签署《股权代持转让协议》,约定李丽清将其在公司中由张承代持的0.44%的股权(注册资本

7.3333万元)以12.3077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韩春琦,将其在公司中由张承代持的

0.44%的股权(注册资本7.3333万元)以12.3077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盛跃渊,将其在公司中由张承代持的0.44%的股权(注册资本7.3334万元)以12.3077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柏建春。本次转让后,张承持有公司40.06%的股权中其本人实际持有的股权、被代持人实际持有的股权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转让前出资额 (万元)本次转让新增出资额(万元)转让后出资额 (万元)转让后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
1张承348.3334-348.333420.88
2丰国平56.0000-56.00003.35
3杜溦52.0000-52.00003.12
4张勤华44.3333-44.33332.66
5时百明31.0000-31.00001.86
6韩春琦27.00007.333334.33332.06
7盛跃渊22.00007.333329.33331.75
8王士飞22.0000-22.00001.32
9柏建春19.33337.333426.66671.60
10张婵娟24.3333-24.33331.46
11李丽清22.0000-22.0000--
合计668.3333-668.333340.06

4. 2015年8月,张婵娟第一次转让其被代持股权

2015年8月6日,张婵娟与韩春琦、张承签署《股权代持转让协议》,约定张婵娟将其在公司中由张承代持的0.30%的股权(注册资本5万元)以8.391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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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的价格转让给韩春琦。本次转让后,张承持有公司40.06%的股权中其本人实际持有的股权、被代持人实际持有的股权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转让前出资额(万元)本次转让新增出资额(万元)转让后出资额 (万元)转让后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
1张承348.3334-348.333420.88
2丰国平56.0000-56.00003.35
3杜溦52.0000-52.00003.12
4张勤华44.3333-44.33332.66
5时百明31.0000-31.00001.86
6韩春琦34.33335.000039.33332.36
7盛跃渊29.3333-29.33331.75
8王士飞22.0000-22.00001.32
9柏建春26.6667-26.66671.60
10张婵娟24.3333-5.000019.33331.16
合计668.3333-668.333340.06

5. 2016年1月,安杰思有限第三次增资时的代持情况

2016年1月,公司增加注册资本1,022.5269万元,新增注册资本全部由杭州一嘉认缴。张承及其代持团队未在本次增资中认缴公司的注册资本,其持有公司的股权数量没有发生变化,但其在公司中占有的股权比例发生相应变化,具体比例如下:

序号姓名出资额 (万元)增资前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增资后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
1张承348.333420.8812.95
2丰国平56.00003.362.08
3杜溦52.00003.121.93
4张勤华44.33332.661.65
5时百明31.00001.861.15
6韩春琦39.33332.361.46
7盛跃渊29.33331.761.09
8王士飞22.00001.320.82
9柏建春26.66671.600.99
10张婵娟19.33331.160.72
合计668.333340.0624.84

6. 2016年11月,张承受让安杰思有限股权时的代持情况

2016年11月11日,安杰思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章贤骏将其持有公司的股权26.8628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00%)以40.986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张承。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或姓名出资方式及金额(万元)比例(%)
货币知识产权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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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59

1杭州一嘉1,043.025817.73951,060.765339.42
2张承349.4007395.7954745.196127.69
3达安基因600.0000-600.000022.30
4广州达安39.5992219.3647258.96399.62
5方鹏宇25.50120.433725.93490.96
合计2,057.5269633.33332,690.8602100.00

本次股权转让后,张承持有公司股权的比例由26.69%变更为27.69%。由于本次股权变动为章贤骏向公司其他股东等比例转让其股权,因此,张承名下代持的股权比例亦相应发生变化,其中张承本人实际持有的股权、被代持人实际持有的股权比例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转让前出资额 (万元)本次转让新增出资额(万元)转让后出资额 (万元)转让后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
1张承398.333414.8961413.229515.36
2丰国平56.00002.094258.09422.16
3杜溦52.00001.944653.94462.00
4张勤华44.33331.657945.99121.71
5时百明31.00001.159332.15931.19
6韩春琦39.33331.470940.80421.52
7盛跃渊29.33331.096930.43021.13
8王士飞22.00000.822722.82270.85
9柏建春26.66670.997227.66391.03
10张婵娟19.33330.723020.05630.74
合计718.333326.8628745.196127.69

7. 2017年2月,张婵娟第二次转让其被代持股权

2017年2月,张婵娟将其在公司中由张承代持的4.01万元股权以5.3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丰国平,将其在公司中由张承代持的4.01万元股权以5.3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时百明,将其在公司中由张承代持的4.01万元股权以5.3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王士飞,将其在公司中由张承代持的4.01万元股权以5.3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柏建春,将其在公司中由张承代持的4.01万元股权以5.3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程永华。本次转让后,张承持有公司27.69%的股权中其本人实际持有的股权、被代持人实际持有的股权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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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60

序号姓名转让前出资额 (万元)本次转让新增出资额(万元)转让后出资额 (万元)转让后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
1张承413.2295-413.229515.36
2丰国平58.09424.011362.10552.31
3杜溦53.9446-53.94462.00
4张勤华45.9912-45.99121.71
5时百明32.15934.011336.17061.34
6韩春琦40.8042-40.80421.52
7盛跃渊30.4302-30.43021.13
8王士飞22.82274.011326.83401.00
9柏建春27.66394.011331.67521.18
10张婵娟20.0563-20.0563--
11程永华-4.01114.01110.14
合计745.1961-745.196127.69

8. 2017年12月,代持解除

2017年12月22日,安杰思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张承将其持有公司的股权331.9998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2.3381%)以331.999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张承和前述被代持股东丰国平、杜溦、张勤华、时百明、韩春琦、盛跃渊、王士飞、柏建春、程永华出资设立的宁波鼎嘉。本次转让系为解除前述代持行为。宁波鼎嘉合伙人出资情况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六、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之“(二)发行人的现有股东”部分。根据本所承办律师对相关人员的访谈和相关股东书面确认,前述股权代持已经解除,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且发行人不存在其他代持情形。

(三)实际控制人与苏州新建元、天堂硅谷正汇、宁波道合之间的特别约定

2018年1月,实际控制人张承作为回购方分别与苏州新建元、天堂硅谷正汇、宁波道合作为投资方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就苏州新建元、天堂硅谷正汇、宁波道合投资认购的公司股权回购等事宜进行了约定,具体内容如下:

若触发下列回购条件中的任意一条或多条,则投资方有权自触发该回购条件后以书面形式向回购方发出要求回购的书面通知,回购方应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以下简称“回购期限”)按实际占用时间以年化10%的单利回购(可扣减投资方持股期间自标的公司所获得的分红)投资方所持有标的公司的全部股权;回购条件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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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61

(1)自投资方受让标的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满5年,标的公司尚未申报IPO并获得证监会受理函;

(2)自投资方受让标的股权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5年内,标的公司获得证监会IPO受理函但主动撤回,且于投资方受让标的股权工商登记完成之日起届满5年之时仍未再次取得IPO受理函;

(3)自投资方受让标的股权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5年内获得IPO受理函,但在满5年后标的公司主动撤回材料;

(4)回购方出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而失去实际控制人地位的。

2020年3月,苏州新建元、天堂硅谷正汇、宁波道合与张承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之终止协议》,终止前述回购条款的效力。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与前述相关股东间关于股权回购等的特别约定已经解除,不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变化或影响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对发行人、其他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本次发行的障碍。

(四)发行人股份质押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各股东的书面确认情况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等权利受限制的情形;发行人股权结构合法有效,股权清晰,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的纠纷。

(五)发行人股东出资情况

根据天健出具的天健验[2019]187号《验资报告》,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均已足额缴纳。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各发起人投入到发行人中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出资行为不存在法律瑕疵。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前身安杰思有限成立及成立后历次增资和股权转让、股份公司的设立均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合法有效;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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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之日,发行人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等权利受限制的情形,发行人股权结构合法有效,股权清晰,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的纠纷;发行人股东投入到发行人中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出资行为不存在法律瑕疵。

八、发行人的业务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营业执照》;2.查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取得的经营资质证书;3.取得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4.查阅《审计报告》;5.登录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网站进行查询。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及其业务许可资质情况

1.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经核准的经营范围如下:

名称经营范围
安杰思医学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基因检测仪器、临床诊断仪器及设备、食品检测仪器及设备、实验室仪器及设备、计算机软件;生产:第二、三类医疗器械(凭《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经营)批发、零售:实验室仪器及设备、食品检测仪器及设备;货物进出口(法律、法规禁止项目除外,法律、法规限止项目先取得许可证后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安杰思精密一般项目:通用零部件制造;密封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密封件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专用设备修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软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安杰思器械批发:一、二、三类医疗器械;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安杰思新加坡批发、零售医疗器械及设备,货物进出口;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于医疗器械、临床诊断仪器及设备。
安杰思美国批发、零售医疗器械及设备,货物进出口;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于医疗器械、临床诊断仪器及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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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与经核准的经营范围相符。

2.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资质和证照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持有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主要生产经营资质和证照如下:

(1)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持证人证号发证机关生产范围生产地址有效期至
发行人浙药监械生产许20110098号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旧版:Ⅱ类:6822-0-其他;新版:Ⅱ类:14-05-非血管内导(插)管,02-04-手术器械-钳,02-12-手术器械-穿刺导引器,02-15-手术器械-其他器械,06-15-内窥镜功能供给装置;Ⅲ类:01-03-高频/射频手术设备及附件,02-15-手术器械-其他器械,14-01-注射、穿刺器械***杭州市余杭区康信路597号5幢、6幢,杭州市余杭区龙船坞路80号3号楼二楼北侧2025.05.14

(2) 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许可证

持证人编号发证/备案机关经营范围有效期
发行人浙杭食药监械经营备20162607号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02无源手术器械,06医用成像器械,14注输、护理和防护器械,6822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

镜设备,6840临床检验分析仪器,6866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

***

2021.12.06- 长期
安杰思器械浙杭食药监械经营许20170266号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三类医疗器械,除植入、介入类医疗器械,除体外诊断试剂类,除冷藏、冷冻类医疗器械2022.03.31-2027.03.30
安杰思器械浙杭食药监械经营备20170868号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02无源手术器械,14注输、护理和防护器械,6840体外诊断试剂,6822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6866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2021.11.29-长期

(3) 医疗器械行业标准及认证情况

ISO 13485是国际标准化组织颁布的专门针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发行人已通过ISO 13485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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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类型证书号有效期至认证范围认证机构制造商/持有者
1EN ISO 13485:2016Q5 081710 0020 Rev.042024.10.24设计和开发、生产和分销:一次性使用活组织取样钳,一次性使用抓钳,一次性导丝,取石球囊导管,一次性使用可侧转式活组织取样钳,一次性使用取石网篮,电圈套器,高频切开刀,一次性硬化针,夹子装置,内镜用二氧化碳送气装置,鼻胆管引流管,高频手术设备,双极电圈套器套装,一次性黏膜切开刀套装,一次性使用清洁刷,导丝锁,双极高频钳,内镜用送水装置德国T?V S?D安杰思
2MDSAP (ISO 13485:2016)CN20/1234652023.03.19[注]设计和制造消化疾病领域的无菌一次性使用活组织取样钳,无菌一次性使用抓钳,无菌一次性导丝,无菌取石球囊导管,无菌一次性使用可侧转式活组织取样钳,无菌一次性使用取石网篮,无菌电圈套器,无菌冷圈套器,无菌一次性硬化针,无菌高频切开刀,无菌夹子装置,无菌鼻胆管引流管,高频手术系统(高频手术设备,双极电圈套器套装,一次性黏膜切开刀套装),双极高频钳,导丝锁SGS安杰思

注:公司已于2023年2月17日取得有效期至2026年2月16日的MDSAP证书。

(4)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及认证情况

① 境内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拥有境内产品注册证书23项,其中二类产品注册证书15项,三类产品注册证书8项,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注册产品名称注册证号有效期至权利人
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
1一次性内镜下液体输送喷洒管浙械注准201720203042027.03.21发行人
2一次性使用活组织取样钳浙械注准201720203872027.04.16发行人
3一次性使用内窥镜用网形钳浙械注准201720204022027.04.16发行人
4球囊取石导管浙械注准201720207482027.07.05发行人
5内窥镜用送水装置浙械注准201822200362023.01.09发行人
6一次性使用聚四氟乙烯导丝浙械注准201420202632025.04.25发行人
7一次性使用圈形异物取出钳浙械注准201520204352025.06.04发行人
8一次性使用胆道引流管浙械注准201521406562025.06.09发行人
9一次性使用聚氨酯导丝浙械注准201420202622025.06.09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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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注册产品名称注册证号有效期至权利人
10一次性使用J型导尿管浙械注准201521409362026.01.17发行人
11内镜用二氧化碳送气装置浙械注准201620609332026.05.11发行人
12一次性使用取石网篮(不锈钢)浙械注准201720201332026.09.05发行人
13一次性使用取石网篮(镍钛合金)浙械注准201720201342026.09.05发行人
14一次性使用抓钳浙械注准201720201852026.09.08发行人
15一次性导丝浙械注准201720201312027.02.03发行人
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
16高频手术设备国械注准202030103382025.03.29发行人
17一次性内镜用注射针国械注准202031404802025.05.08发行人
18高频切开刀国械注准201530119742025.08.12发行人
19电圈套器国械注准201530120542025.09.08发行人
20一次性使用双极高频止血钳国械注准202130105342026.07.15发行人
21一次性使用双极高频切开刀国械注准202130105992026.08.04发行人
22夹子装置国械注准201630216702026.09.09发行人
23一次性使用双极电圈套器国械注准202230104582027.04.05发行人

② 欧盟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拥有的欧盟CE认证的情况如下:

序号产品名称注册证号有效期至权利人
1Stone Retrieval Balloon取石球囊导管G1 081710 0021 Rev.022023.03.18 [注]发行人
2Disposable Guide Wire一次性导丝发行人
3Disposable Biopsy Forceps一次性使用活组织取样钳发行人
4Disposable Grasping Forceps一次性使用抓钳发行人
5Disposable Swinging Biopsy Forceps一次性使用可侧转式活组织取样钳发行人
6Disposable Stone Extraction Basket一次性使用取石网篮发行人
7Disposable Sclerotherapy Needle一次性硬化针发行人
8Hemoclip夹子装置发行人
9Polypectomy Snare电圈套器发行人
10Sphincterotome高频切开刀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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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产品名称注册证号有效期至权利人
11Nasal Biliary Drainage Catheter鼻胆管引流管发行人
12Electrosurgical Generator高频手术设备发行人
13Bipolar Polypectomy Snare Combination双极电圈套器套装发行人
14Single Use Electrosurgical Knife Combination一次性黏膜切开刀套装发行人
15Bipolar Coagulation Forceps双极高频钳发行人
16Endoscopic Water Pump内镜用送水装置发行人
17Locking Device导丝锁G2S 081710 0022 Rev.002024.05.26发行人

注:为避免欧盟市场上医疗系统和患者所需设备的供应中断,欧盟医疗器械协调小组针对MDD证书下的遗留器械在MDR获证前到期问题,于2022年12月发布专项应用指南MDCG 2022-18。根据该指南,如果公告机构认为相关器械不会对健康和安全造成不可接受的风险,则允许制造商在没有获得MDR证书的情况下继续销售一段时间,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公司已于2023年3月8日取得公告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9个在欧盟市场常规在售产品(基本覆盖欧盟市场在售主要产品)可继续销售至2023年12月31日。

③ 美国FDA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产品的取得FDA注册和备案的情况如下:

序号权利人产品名称/分类510K编号批准时间
1发行人Hemoclip夹子装置K1727272018.04.16
2发行人Polypectomy Snare电圈套器K1727292018.05.21
3发行人Disposable Sclerotherapy Needle一次性硬化针K1900322020.02.27
4发行人Stone Retrieval Balloon取石球囊导管K2001732020.05.01
5发行人Electrosurgical System (Electrosurgical Generator with Bipolar polypectomy snare combination and Single use electrosurgical knife combination accessories)高频手术系统(高频手术设备,双极电圈套器套装,一次性黏膜切开刀套装)K1923422020.05.21
6发行人Disposable Stone Extraction basket一次性使用取石网篮K2015092020.12.16
7发行人Locking Device导丝锁K2022372020.12.23
8发行人Sphincterotome高频切开刀K2011212021.02.05
9发行人Bipolar Coagulation Forceps双极高频钳K2104062021.10.05
10发行人Hemoclip夹子装置K2117872022.03.03
11发行人Forceps, Biopsy, Non-electric一次性使用活组织取样钳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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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发行人Endoscopic Grasping/Cutting Instrument, Non-powered一次性使用抓钳豁免-
13发行人Endoscopic Guidewire, Gastroenterology-urology一次性导丝豁免-
14发行人Snare, Non-electrical冷圈套器豁免-
15发行人Accessories, Cleaning Brushes, For Endoscope一次性使用内镜清洁刷豁免
16发行人Ballon Dilatation Catheter一次性球囊扩张导管K2135782022.04.06
17发行人Hemoclip一次性使用止血夹K2131432022.07.12

注:FDA注册证书长期有效,公司已通过MDSAP审核。

④ 澳大利亚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产品在澳大利亚取得注册的情况如下:

序号制造商产品分类认证号码注册时间
1发行人Gastrointestinal endoscopic clip, long-term消化内镜止血夹2842722017.01.06
2发行人Endotherapy forceps, grasping, flexible, single-use一次性使用抓钳2848562017.01.20
3发行人Catheter, biliary胆道引流管2848572017.01.20
4发行人Endotherapy forceps, biopsy, flexible, single-use一次性使用活组织取样钳3210332019.07.30
5发行人Laparoscopic electrosurgical scissors电圈套器3214792019.08.08
6发行人Biliary stone retrieval basket取石网篮3309422020.03.10
7发行人Biliary stone retrieval balloon catheter球囊取石导管3309432020.03.10
8发行人Endoscopic electrosurgical electrode, monopolar, single-use电圈套器3325412020.03.26
9发行人Endoscope accessory, cleaning brush, single use一次性使用内镜清洁刷3352962020.04.28
10发行人Gastrointestinal endoscopic clip, long-term消化内镜止血夹3417352020.08.18
11发行人Endotherapy forceps, biopsy, flexible, single-use一次性使用活组织取样钳3955262022.09.06

注:澳大利亚产品注册证书在CE认证期限内持续有效。

⑤ 韩国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产品在韩国的GMP认证情况如下:

序号制造商产品分类认证号码有效期间
1发行人??? ? (Medical Speculum)医疗内窥镜KCL-BBAA-84442020.06.12-2023.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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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行人??? ???? (Instrument for medical Procedure)医用器械KCL-BAAA-87482020.07.22-2023.07.21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产品在韩国的注册情况如下:

序号制造商产品名称注册证号批准时间
1发行人Disposable Biopsy Forceps, ???????????一次性使用活组织取样钳17-47132017.11.20
2发行人Smart Injector, ?????????硬化针17-48002017.12.19
3发行人Smart Snare, ???????????????电圈套器17-47342017.11.27
4发行人????·Hemoclip止血夹20-44222020.06.23

注:韩国产品注册证书在GMP认证期限内持续有效,无具体失效日期。

⑥ 日本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产品在日本的注册情况如下:

序号制造商产品名称注册证号批准时间
1发行人バイオプシーフォーセプス一次性使用活组织取样钳13B1X00172AG00012019.01.13
2发行人ディスポーザブル把持鉗子一次性使用抓钳13B1X00172AG00022019.01.13
3发行人ポリペクトミースネア冷圈套器13B1X00172AG00032019.01.13
4发行人AGSリペクトミースネア H电圈套器303AFBZX000010002021.01.05

注:上述第1-3项产品在日本属于一类医疗器械,证书无具体失效日期;第4项属于二类医疗器械,于MDSAP认证有效期内维持有效。

⑦ 巴西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产品在巴西的备案和注册情况如下:

序号制造商产品名称/分类注册证号
1发行人Cateter para Biópsia tipo Forceps一次性使用活组织取样钳81231550021
2发行人C?nula para Escleroterapia一次性硬化针81231550022
3发行人Cateter para Biópsia tipo Grasping一次性使用抓钳81231550023
4发行人Fio Guia para CPRE一次性导丝81231550031
5发行人Cateter Bal?o para retirada de cálculos球囊取石导管81231550033
6发行人Cateter Basket para Extra??o de Cálculos一次性使用取石网篮81231550034
7发行人Cateter para Esfincterotomia高频切开刀81231550044
8发行人Cateter La?o para Polipectomia电圈套器8123155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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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69

9发行人Pin?a de Biópsia Descartável com Copas Articuladas一次性使用可侧转式活组织取样钳10259759003
10发行人Cateter Bal?o Extrator取石网篮10413969008
11发行人PIN?A DE BIOPSIA SCITECH一次性使用活组织取样钳/一次性使用可侧转活组织取样钳10413969016
12发行人Pin?a Descartável Para Endoscopia Flexível Medical Flex一次性使用活组织取样钳80393919043
13发行人CLIP PARA HEMOSTASIA夹子装置10413960239

注:上述1-12项巴西产品注册证书长期有效,无具体失效日期,第13项有效期间为2022年10月18日至2032年10月17日。

⑧ 阿根廷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产品在阿根廷的注册情况如下:

序号制造商产品名称注册证号有效期间
1发行人ALAMBRE GUIA DESCARTABLE一次性导丝PM-1701-982019.03.21- 2024.03.20
2发行人PINZA PARA BIOPSIA DESCARTABLE一次性使用活组织取样钳PM-1701-992019.04.11- 2024.04.10
3发行人BALON PARA EXTRACCI?N DE PIEDRAS球囊取石导管PM-1701-1002019.04.15-2024.04.14
4发行人LAZO PARA POLIPECTOMIA电圈套器PM-1701-1012019.04.15-2024.04.14
5发行人APLICADOR CON CLIP止血夹PM-1701-1022019.04.16- 2024.04.15
6发行人PINZAS PARA SUJECI?N DESCARTABLE一次性使用抓钳PM-1701-1062019.04.23- 2024.04.22
7发行人CESTA/CANASTILLA DE EXTRACCION DESCARTABLE一次性使用取石网篮PM-1701-1072019.04.23- 2024.04.22
8发行人AGUJA PARA ESCLEROTERAPIA DESCARTABLE硬化针PM-1701-1082019.04.23- 2024.04.22
9发行人ESFINTER?TOMO DE CANULACI?N高频切开刀PM-1701-1092019.07.02- 2024.07.01
10发行人CATETER NASAL DE DRENAJE BILIAR鼻胆管引流管PM-1701-1102019.04.23-2024.04.22

⑨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产品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注册情况如下:

序号制造商产品名称注册证号有效期间
1发行人AGS DISPOSABLE BIOPSY AND GRASPING FORCEPS, DEVICE一次性使用活组织取样钳、抓钳DRCLAS-2022-0050952022.10.18- 2025.10.17
2发行人AGS STONE RETREIVAL BALLOON/BASKET, DEVICE球囊取石导管、取石网篮DRCLAS-2022-0055492022.11.04-2025.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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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70

3发行人AGS POLYPECTOMY SNARES,DEVICE电圈套器DRCLAS-2022-0055572022.11.04-2025.11.03
4发行人AGS HEMOCLIP, DEVICE夹子装置DRCLAS-2022-0056342022.11.10-2025.11.09

⑩ 马来西亚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产品在马来西亚的注册情况如下:

序号制造商产品名称注册证号有效期间
1发行人AGS Hemoclip夹子装置GB8503511875182018.10.17-2023.10.16
2发行人AGS Disposable Guide Wire一次性导丝GB3262912116182018.10.30-2023.10.29
3发行人AGS Single Use Stone Retrieval Balloon球囊取石导管GB7382612902192019.02.07-2024.02.06
4发行人AGS Disposable Stone Retrieval Basket一次性使用取石网篮GB4784613217192019.03.25-2024.03.24
5发行人AGS Sphincterotome高频切开刀GC6196519-320482019.07.23-2024.07.22
6发行人Polypectomy Snare电圈套器GC6741619-359902019.11.05-2024.11.04
7发行人Disposable AGS Grasping Forceps一次性使用抓钳GB8453720-434472020.05.23-2025.05.22
8发行人Disposable Sclerotherapy Needle一次性硬化针GB9298420-435502020.06.01-2025.05.31
9发行人Disposable Swing Biopsy Forceps一次性使用活组织取样钳GB9807720-460512020.08.19-2025.08.18

? 乌拉圭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产品在乌拉圭的注册情况如下:

序号制造商产品名称注册证号有效期间
1发行人Disposable Stone Extraction Basket一次性使用取石网篮324302019.12.23-2024.12.23
2发行人Esfinteroscopios高频切开刀324352019.12.23-2024.12.23
3Guías导丝
4发行人Cestas de Recuperación球囊取石导管326422020.01.23-2025.01.23
5发行人Disposable Biopsy Forceps一次性使用活组织取样钳326942020.01.31-2025.01.31
6Disposable Grasping Forceps一次性使用抓钳
7Hemoclip夹子装置
8Polypectomy Snare电圈套器

? 沙特阿拉伯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产品在沙特阿拉伯的注册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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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71

序号制造商产品名称注册证号有效期间
1发行人Hemoclip夹子装置MDMA-1-2019-32542022.08.22-2023.03.18
2发行人Disposable Swinging Biopsy Forceps一次性使用活组织取样钳GHTF-2020-14792020.07.07-2023.03.18

? 新加坡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产品在新加坡的注册情况如下:

序号制造商产品名称注册证号注册时间
1发行人Disposable Grasping Forceps一次性使用抓钳DE05038662019.11.27
2发行人Hemoclip夹子装置DE05050552020.10.16
3发行人Disposable Guide Wire一次性导丝DE05050832020.10.27
4发行人Disposable Biopsy Forceps一次性使用活组织取样钳DE05052832020.12.28
5发行人Polypectomy Snare电圈套器DE05052812020.12.28
6发行人Sphincterotome高频切开刀DE05055172021.03.01
7发行人Stone Retrieval Balloon球囊取石导管DE05056072021.03.31

上述新加坡产品注册证书长期有效,无具体失效日期。

? 埃及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产品在埃及的注册情况如下:

序号制造商产品名称注册号批准日期有效期至
1发行人Hemoclip夹子装置220/2021/12021.04.152031.04.14
2发行人Sphicterotome高频切开刀429/2022/12022.11.282032.11.27
3发行人Sphicterotome高频切开刀430/2022/12022.11.282032.11.27

? 哥伦比亚产品注册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产品在哥伦比亚的注册情况如下:

序号制造商产品名称注册批文号有效期间
1发行人Disposable Biopsy Forceps一次性使用活组织取样钳20210355462021.08.20-2031.08.19
2发行人Disposable Grasping Forceps一次性使用抓钳
3发行人Disposable Guide Wire一次性导丝
4发行人Stone Retrieval Balloon球囊取石导管
5发行人Disposable Stone Extraction Basket (Stainless Steel)一次性使用取石网篮(不锈钢)
6发行人Disposable Stone Extraction一次性使用取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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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72

Basket (Nitinol)篮(镍钛合金)
7发行人Disposable Sclerotherapy Needle一次性硬化针
8发行人Polypectomy Snare(Cold)冷圈套器
9发行人Polypectomy Snare电圈套器20210357722021.08.23-2031.08.22
10发行人Sphincterotome高频切开刀
11发行人Endoscopic Water Pump内镜用送水装置20210472732021.10.22-2031.10.21
12发行人Endoscopic CO2 Regulation Unit内镜用二氧化碳送气装置20210472772021.10.22-2031.10-21

? 泰国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产品在泰国的注册情况如下:

序号制造商产品名称证书号有效期至
1发行人Disposable Biopsy Forceps一次性使用活组织取样钳64-2-3-2-00064602024.11.20
2发行人Hemoclip夹子装置64-2-3-2-00062782024.11.16
3发行人Stone Retrieval Balloon球囊取石导管64-2-3-2-00062492024.11.15

发行人在境外各个国家和地区销售的产品均按照当地的法规要求或监管习惯进行备案或注册。

(5)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经营者名称经营场所备案登记表编号最新备案登记日期
发行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康信路597号6幢043222272020.04.02

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作出修改,删去第九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本所律师认为,前述法规修改不会对发行人产生重大影响。

(6) 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

企业名称海关编码检验检疫备案号有效期限备案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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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73

发行人3301968FEQ33336105312012.06.06-长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海关

报告期内,浙江省药品稽查局等主管部门对发行人日常生产经营进行多次检查,发行人对历次检查发现的问题均已及时整改。其中,2020年8月公司一次性内镜下液体输送喷洒管产品取消金属端帽存在因未及时办理变更注册而违反《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但因公司的违法情节轻微且及时纠正,主管部门对公司不予行政处罚。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具备开展生产经营所需的全部资质,产品均已取得了全部必需的批文或注册,满足所必需的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规范,发行人持有的各项资质证书均在有效期内且合法有效。综上所述,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与经核准的经营范围相符,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已经取得相关许可、资质、认证,产品生产满足国家、地方及行业标准规范,报告期内不存在未取得资格即开展经营的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活动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在海外设立了安杰思新加坡和安杰思美国,前述两家公司尚未开展具体业务。前述公司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六)发行人对外投资情况”部分。

(三)发行人最近两年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档案材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现行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基因检测仪器、临床诊断仪器及设备、食品检测仪器及设备、实验室仪器及设备、计算机软件;生产:第二、三类医疗器械(凭《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经营)批发、零售:实验室仪器及设备、食品检测仪器及设备;货物进出口(法律、法规禁止项目除外,法律、法规限止项目先取得许可证后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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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74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经营范围未发生变动。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为内镜微创诊疗器械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因此,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两年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四)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度的营业收入分别为17,195.37万元、30,546.61万元及37,111.15万元,其中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17,155.49万元、30,510.02万元及36,891.57万元。发行人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所占比例分别为99.77%、99.88%及

99.41%。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持续经营不存在法律障碍

1.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等文件,发行人营业期限自2010年12月6日至长期。

2.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中不存在可能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的情形。

3.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材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专职在发行人处工作,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最近两年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4.根据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报告期内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不存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持续经营不存在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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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75

九、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对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进行实地访谈;2.对主要关联方进行访谈;3.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看发行人及关联企业工商登记信息;4.查阅《审计报告》;5.查阅发行人《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公司治理制度;6.查阅《招股说明书》;7.查阅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工商登记资料;8.取得相关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9.查阅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书面出具的调查问卷等。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科创板上市规则》等规定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主要关联方及关联关系情况如下: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控股股东为杭州一嘉,实际控制人为张承,其具体情况请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六、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之“(二)发行人的现有股东”。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外,发行人控股股东杭州一嘉未控制其他企业。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张承控制的其他企业为杭州一嘉、宁波嘉一、杭州鼎杰,其具体情况请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六、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之“(二)发行人的现有股东”。

3.其他直接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其他直接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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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76

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见如下表格:

序号关联方名称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1达安基因持有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前13.8246%的股份
2杭州鼎杰持有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前7.6496%的股份
3苏州新建元持有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前6.6665%的股份
4天堂硅谷正汇持有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前6.0000%的股份
5广州达安持有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前5.9668%的股份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科创板上市规则》,发行人前述持股5%以上股东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属于发行人的关联方。

4.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无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5.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的控股子公司的情况如下:

序号关联方名称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1安杰思精密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2安杰思器械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3安杰思新加坡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4安杰思美国发行人全资孙公司

关于上述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六)发行人对外投资情况”所述。

6.关联自然人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人的经营决策、日常管理有较大影响力,也是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除此之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科创板上市规则》,控股股东杭州一嘉的总经理张千一及监事李金凤、与发行人和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也是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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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77

7.其他关联方

(1)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由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要如下:

序号关联方关联关系经营范围法律状态
1杭州亨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吴建海持股85%的企业服务:资产管理、投资管理(除证券、期货)(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存续
2杭州瑅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杭州麦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吴建海持股85%的企业化妆品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销售:医疗器械、化妆品;药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存续
3杭州亨石汇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独立董事吴建海通过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杭州亨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控制的企业实业投资(未经金融部门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存续
4杭州亨石佰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独立董事吴建海直接持有10%的出资额、通过亨石控股(杭州)有限公司间接出资39.6%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实业投资(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存续
5亨石控股(杭州)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吴建海持股66%的企业一般项目:控股公司服务;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会议及展览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存续
6杭州高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独立董事吴建海直接持有46%的出资额,通过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杭州亨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控制的企业实业投资(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存续
7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海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独立董事吴建海直接持股5.5249%,并通过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杭州亨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间实业投资。(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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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78

接控制的企业
8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亨石如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独立董事吴建海通过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杭州亨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控制的企业实业投资。(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注销备案
9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宽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独立董事吴建海通过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杭州亨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控制的企业实业投资。(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存续
10杭州筋斗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独立董事吴建海通过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杭州亨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控制的企业服务:投资管理、股权投资(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存续
11亨石科创园区管理(杭州)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吴建海通过亨石控股(杭州)有限公司间接控制的企业园区开发及运营管理;物业管理;房屋租赁;新材料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成果转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存续
12杭州亨石科技产业研究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吴建海通过亨石控股(杭州)有限公司间接控制的企业一般项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咨询策划服务;园区管理服务;规划设计管理;企业形象策划;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大数据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软件开发;数据处理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人工智能基础资源与技术平台;自然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农业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存续
13杭州纳能控制技术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吴建海通过杭州亨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控制的公司控制技术研发;新型减震材料、减震设备的研究、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开发、销售;机械、机电、电气设备研发、销售;工业设计;应用软件研发、成果转让;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存续
14亨石佰川科技(杭州)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吴建海通过亨石科创园区管理(杭州)有限公司间接控制的企业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园区管理服务;物业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存续
15亨石企业管理顾问(杭州)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吴建海通过亨石控股(杭州)有限公司间接控制的企业企业管理服务;商务信息咨询(除证券、期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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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79

16浙江川石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吴建海通过亨石控股(杭州)有限公司间接控制的企业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软件开发;软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企业管理咨询;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会议及展览服务;企业形象策划;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存续
17杭州盈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吴建海通过亨石控股(杭州)有限公司间接控制的企业许可项目:代理记账;职业中介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日用品批发;办公用品销售;商务代理代办服务;食用农产品批发;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服装服饰零售;日用百货销售;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科技中介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代理;图文设计制作(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存续
18杭州爬房科技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吴建海通过杭州高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控制的企业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物联网技术研发;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规划设计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代理;财务咨询;软件开发;销售代理;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通讯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办公设备耗材销售;办公设备租赁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市场营销策划;本市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租赁经营管理;专业设计服务;办公服务;家政服务;工程管理服务;网络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咨询策划服务;科技中介服务;柜台、摊位出租;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个人商务服务;企业会员积分管理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商务代理代办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存续
19杭州亨石临卓天使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独立董事吴建海通过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杭州亨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控制的企业一般项目:股权投资(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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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杭州元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吴建海通过杭州亨石佰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控制的企业一般项目: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园区管理服务;创业空间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工程管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存续
21杭州谦颂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独立董事吴建海通过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亨石科创园区管理(杭州)有限公司间接控制的企业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存续
22杭州启泓科技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吴建海通过亨石科创园区管理(杭州)有限公司及杭州谦颂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控制的企业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园区管理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会议及展览服务;软件开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存续
23杭州策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独立董事吴建海通过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杭州亨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控制的企业一般项目:股权投资(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存续
24杭州思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独立董事吴建海通过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杭州亨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控制的企业一般项目:股权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存续
25盐城畅旺商务信息中心监事陈杰持股100%的企业一般项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商务代理代办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票据信息咨询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商务秘书服务;财务咨询;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物业管理;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存续
26北京元隆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陈杰持股51%,并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的企业投资管理。(“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存续
27肇庆市金玉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监事陈杰持股99%,并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的企业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投资咨询服务(不含贷款、融资、集资及期货、证券的投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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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8苏州工业园区智诺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监事陈杰持股99%,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存续
29共青城元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监事陈杰持有99%出资额,并通过其执行事务合伙人苏州工业园区元生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控制的企业一般项目:项目投资,实业投资。(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存续
30苏州元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监事陈杰持有90%的出资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存续
31海南元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监事陈杰持有89.1089%的出资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融资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存续
32苏州元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监事陈杰直接持有1%的出资额,通过海南元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控制99%出资,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存续
33苏州元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监事陈杰通过其执行事务合伙人苏州元畅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海南元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控制的企业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存续
34苏州元畅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监事陈杰通过其执行事务合伙人苏州元生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控制的企业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存续
35深圳元浩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监事陈杰持有84.00%的出资额,通过其执行事务合伙人苏州工业园区智诺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间接控制的企业一般经营项目是: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限制项目)。(以上经营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存续
36共青城元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监事陈杰直接持有74%的出资额,通过其执行事务合伙一般项目:项目投资,实业投资。(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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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北京元隆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间控制的企业集(融)资等金融业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37苏州元生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监事陈杰通过其执行事务合伙人苏州工业园区智诺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间接控制的企业受托管理创业投资企业,从事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存续
38海南元珏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监事陈杰持有72%的出资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存续
39海南元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监事陈杰持有59.7667%的出资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存续
40苏州工业园区元生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陈杰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的企业受托管理创业投资企业,从事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存续
41苏州工业园区新建元二期生物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监事陈杰通过其执行事务合伙人苏州工业园区元生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控制的企业创业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已于2023年3月2日进行清算组备案
42上海兴杰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监事陈杰通过其执行事务合伙人肇庆市金玉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间接控制的企业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存续
43苏州工业园区元生园丰天使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监事陈杰通过其执行事务合伙人苏州工业园区元生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控制的企业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存续
44北京市元生天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监事陈杰通过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元隆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间接控制的企业创业投资;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下期出资时间为2040年07月31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存续
45深圳市元生天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监事陈杰通过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元浩股权投资管理一般经营项目是:创业投资;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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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83

合伙)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控制的企业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许可经营项目是:无
46苏州工业园区新建元生物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监事陈杰通过其执行事务合伙人苏州工业园区元生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控制的企业创业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存续
47苏州工业园区新建元三期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监事陈杰通过其执行事务合伙人苏州元生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控制的企业创业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为创业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存续
48共青城元沣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监事陈杰通过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元浩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控制的企业项目投资,实业投资。(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存续
49上海元琼信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监事陈杰通过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兴杰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控制的企业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企业管理;财务咨询;知识产权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市场调查(不得从事社会调查、社会调研、民意调查、民意测验);会议及展览服务;市场营销策划;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存续
50天津元迪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监事陈杰通过其执行事务合伙人苏州元生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控制的企业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存续
51共青城元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监事陈杰通过其执行事务合伙人苏州工业园区元生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控制的企业一般项目:项目投资,实业投资。(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存续
52成都元生元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监事陈杰直接持有1%出资,并通过海南元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出资89.1%出资,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一般项目:企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存续
53上海舟泮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监事陈杰持有0.2079%出资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一般项目:企业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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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84

伙人的企业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软件开发;会议及展览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54苏州元响企业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监事陈杰通过其执行事务合伙人苏州工业园区智诺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间接控制的企业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存续
55元璞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香港)监事陈杰通过其执行事务合伙人苏州元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控制的企业投资管理、商务咨询存续
56苏州工业园区新建元二期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监事陈杰通过其执行事务合伙人苏州元生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控制的企业创业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为创业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存续
57苏州工业园区新建元四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监事陈杰通过其执行事务合伙人苏州元畅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控制的企业一般项目:股权投资;企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存续
58苏州工业园区元生天使二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监事陈杰通过其执行事务合伙人苏州工业园区元生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控制的企业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存续
59上海圆瀛信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监事陈杰通过其执行事务合伙人苏州元畅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控制的企业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软件开发;会议及展览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存续
60苏州元渡企业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监事陈杰通过其执行事务合伙人苏州元生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控制的企业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存续
61上海墨莘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监事陈杰通过其执行事务合伙人苏州元生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控制的企业一般项目:企业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软件开发;会议及展览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存续
62北京元铭创业监事陈杰通过其执创业指导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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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85

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行事务合伙人北京元隆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控制的企业理咨询;职业中介活动。(下期出资时间为2072年02月10日;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职业中介活动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63东台元达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监事陈杰直接持有

99.99%出资,并通

过其执行事务合伙人苏州工业园区智诺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控制的企业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存续
64苏州元烨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监事陈杰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存续
65苏州工业园区元勤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监事陈杰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存续
66深圳元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监事陈杰通过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元浩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控制的企业一般经营项目是: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无存续
67上海元荇企业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监事陈杰通过其执行事务合伙人苏州元生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控制的企业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软件开发;会议及展览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存续
68广州康立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陈杰担任董事的企业医疗诊断、监护及治疗设备零售;基因检测及疾病筛查服务;临床检验服务;许可类医疗器械经营;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生物诊断试剂及试剂盒的销售(不含许可审批项目);生物技术开发服务;销售本公司生产的产品(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涉及许可经营的产品需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专项化学用品制造(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除外);健康管理咨询服务(须经审批的诊疗活动、心理咨询除外,不含许可经营项目,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不得经营);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开发;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化工产品批发(危险化学品除外);化工产品零售(危险化学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非许可类医疗器械经营;生物技术转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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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服务;生物技术咨询、交流服务;生物技术推广服务;生物诊断试剂及试剂盒的研发(不含许可审批项目);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
69深圳市帝迈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监事陈杰担任董事的企业一般经营项目是:一类生物医疗设备、试剂及软件的研发、信息咨询;二类生物医疗设备、试剂及软件的研发、信息咨询;经营进出口业务;国内贸易;房屋租赁。(以上项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电子产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一类生物医疗设备、试剂及软件的生产、销售;二类生物医疗设备、试剂及软件的生产、销售;三类生物医疗设备、试剂及软件的研发、生产、销售及信息咨询。存续
70北京爱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监事陈杰担任董事的企业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软件开发;软件咨询;产品设计;模型设计;包装装潢设计;经济贸易咨询;文化咨询;体育咨询;公共关系服务;会议服务;工艺美术设计;电脑动画设计;企业策划、设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市场调查;企业管理咨询;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营业性演出);文艺创作;承办展览展示活动;影视策划;翻译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知识流程外包服务;健康管理、健康咨询(须经审批的诊疗活动除外)。(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存续
71苏州杰思拜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监事陈杰担任董事的企业许可项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软件开发;会议及展览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存续
72健路生物科技(苏州)有限监事陈杰担任董事的企业生物基因技术研发;医疗器械研发、生产、批发;健康管理咨询。(依法须经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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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3格格医疗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监事陈杰担任董事的企业医疗科技、网络科技、信息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计算机系统集成,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服务,健康咨询,医药咨询(以上不得从事诊疗活动、心理咨询),会展服务,图文设计、制作,建筑智能化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医疗器械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存续
74博生吉医药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监事陈杰担任董事的企业研发:癌症诊断试剂盒、抗癌药物、生物医药制品、医疗器械;高科技成果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实验室试剂、实验室耗材及仪器;从事生物制品、一类医疗器械的进出口业务;科研生物抗体及实验室用试剂盒的研发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存续
75上海领泰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监事陈杰担任董事的企业一般项目:从事生物科技、医药科技(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除外)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存续
76深圳市纳微科技有限公司监事陈杰担任董事的企业一般经营项目是:企业管理咨询;生物产品的技术开发;实业投资(具体项目另行申报)。许可经营项目是:存续
77山东博安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陈杰担任董事的企业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药品生产;药品委托生产;药品进出口;药品批发;药品零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存续
78苏州唯思尔康科技有限公司监事陈杰担任董事的企业许可项目:检验检测服务;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药物临床试验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医疗设备租赁;软件开发;软件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自然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细胞技术研发和应用;科技中介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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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9苏州鑫康合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监事陈杰担任董事的企业生物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存续
80浙江数问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监事陈杰担任董事的企业一般项目:生物化工产品技术研发;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机械设备研发;软件开发;细胞技术研发和应用;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实验分析仪器制造;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实验分析仪器销售;软件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仪器仪表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药品生产;药品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存续
81北京鑫康合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监事陈杰担任董事的企业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存续
82江西博恩锐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监事陈杰担任董事的企业生物制品、医疗器械、仪器仪表、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存续

(2)报告期内已注销、已转让或关联关系终止的其他关联方

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
1苏州工业园区成建生物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曾为监事陈杰直接持股30%,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于2021年12月29日注销。
2苏州工业园区元禧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曾为监事陈杰通过其执行事务合伙人苏州元生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控制的企业,于2021年2月22日注销。
3海南元润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为监事陈杰通过其执行事务合伙人苏州工业园区智诺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间接控制的企业,于2022年12月9日注销。
4苏州中杰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曾为监事陈杰通过其执行事务合伙人肇庆市金玉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间接控制的企业,于2022年1月19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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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
5苏州开拓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曾为监事陈杰担任董事的企业,于2022年9月23日卸任该公司董事。
6伯仲荟(杭州)科技有限公司曾为独立董事吴建海间接控制的企业,于2020年11月后不再间接控制。
7东部科技产业发展(杭州)有限公司曾为独立董事吴建海间接控制的企业,于2020年11月后不再间接控制。

(二)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

1.经常性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经常性关联交易。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采购商品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如下:

单位:元

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送水装置7,964.60--

2.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单位:元

项 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7,446,194.427,400,559.564,882,439.24

(三)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及批准情况

1.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的审查意见

发行人独立董事就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发表独立审核意见,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系因公司正常经营需要而发生,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上述关联交易遵循了平等、自愿、公允、合理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2.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的审批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相关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已就报告期内发生的前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议批准,相关关联董事和股东均履行了回避表决程序。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前述交易与发行人的正常生产经营相关,交易均由双方平等协商确定价格,价格公允。前述交易均经发行人内部决策机构审议批准,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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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发行人关于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规定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中规定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划分以及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回避等制度,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为发行人关联交易的决策和实施提供了完善的制度保障。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 《公司章程》关于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相关规定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半数以上通过;(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关联事项的一切决议无效,重新表决。

第一百〇七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一) 独立董事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4.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或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关联交易;……。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批准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借款等事项的权限为:……(三)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30万元以上,低于100万元(含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同标的同类关联交易累计,下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低于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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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事项,但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关联交易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关于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相关规定“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半数以上通过。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如经判断构成关联交易的,则应在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等相应公告文件中事先予以说明;

与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并主动申请回避;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关联关系的股东,并对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进行解释和说明;

(三)会议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本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特别决议事项,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五)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应计入当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关联股东未主动申请回避的,其他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有权请求关联股东回避;如其他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回避请求时,被请求回避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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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自己不属于应回避范围的,应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根据情况与现场董事、监事及相关股东等会商讨论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就该事项参与表决。”

3. 《董事会议事规则》关于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议案所涉及的企业、自然人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情形。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董事会不得对有关议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 《独立董事制度》关于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十)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开展新业务、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五)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规范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其他股东,以及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已分别出具了《关于规范并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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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际控制人张承出具的承诺

“为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规范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关联交易,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现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

2、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对有关涉及本人事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3、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承诺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发行及其下属企业人资金,也不在任何情况下要求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4、在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关联交易上,严格遵循市场原则,尽量避免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发生;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及正常的商业条款进行交易,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审议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如实际执行过程中,本人违反首次公开发行时已作出的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4)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5)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6)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2.控股股东杭州一嘉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宁波嘉一、杭州鼎杰出具的承诺

“为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规范本公司/企业及本公司/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关联交易,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公司/本合伙企业作为发行人的股东,现承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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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

2、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对有关涉及本公司/本合伙企业事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3、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及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控制的企业承诺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发行及其下属企业人资金,也不在任何情况下要求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及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控制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4、在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关联交易上,严格遵循市场原则,尽量避免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发生;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及正常的商业条款进行交易,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审议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如实际执行过程中,本公司/本合伙企业违反首次公开发行时已作出的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因;(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5)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6)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3.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出具的承诺

“为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规范本公司/企业及本公司/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关联交易,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公司/本合伙企业作为发行人的股东,现承诺如下:

1、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

2、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对有关涉及本公司/本合伙企业事项的关联交易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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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3、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及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控制的企业承诺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发行及其下属企业人资金,也不在任何情况下要求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及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控制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4、在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关联交易上,严格遵循市场原则,尽量避免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发生;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及正常的商业条款进行交易,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审议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如实际执行过程中,本公司/本合伙企业违反首次公开发行时已作出的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因;(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5)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6)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4.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

“为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规范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关联交易,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作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现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行使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

2、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对有关涉及本人事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3、本人及本人控制或本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承诺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发行及其下属企业人资金,也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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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情况下要求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为本人及本人控制或本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4、在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关联交易上,严格遵循市场原则,尽量避免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发生;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及正常的商业条款进行交易,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审议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如实际执行过程中,本人违反首次公开发行时已作出的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4)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5)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6)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六)发行人的同业竞争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七)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与发行人发生同业竞争,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张承及其控制的股东杭州一嘉、宁波嘉一、杭州鼎杰均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如下:

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承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含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下同)未从事与公司及其子公司(指纳入公司合并报表的经营主体,下同)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本人也没有在中国境内任何地方或中国境外,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存在竞争的业务。

2、本人保证及承诺不会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相竞争的业务;本人保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从事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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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及其子公司业务相竞争的业务。

3、自本函签署之日起,若公司及其子公司未来开拓新的业务领域而导致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公司及企业所从事的业务与公司及其子公司构成竞争,本人将终止从事该业务,或由公司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该业务所涉资产或股权,或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将该业务所涉资产或股权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

4、本人将不会利用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进行损害公司及其子公司或其它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

5、如实际执行过程中,本人违反首次公开发行时已作出的承诺对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实际损失。”

控股股东杭州一嘉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宁波嘉一、杭州鼎杰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公司/企业及本公司/企业控制的企业未从事与公司及其子公司(指纳入公司合并报表的经营主体,下同)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本公司/企业没有在中国境内任何地方或中国境外,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存在竞争的业务。

2、本公司/企业保证及承诺不会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相竞争的业务;本公司/企业保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公司/企业控制的企业不从事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相竞争的业务。

3、自本函签署之日起,若公司及其子公司未来开拓新的业务领域而导致本公司/企业及本公司/企业所控制的其他公司及企业所从事的业务与公司及其子公司构成竞争,本公司/企业将终止从事该业务,或由公司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该业务所涉资产或股权,或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将该业务所涉资产或股权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

4、本公司/企业将不会利用公司股东的身份进行损害公司及其子公司或其它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

5、如实际执行过程中,本公司/企业违反首次公开发行时已作出的承诺对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实际损失。”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披露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对在报告期内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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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进行了相应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验不动产权证书;2.查验发行人取得的相关境内外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书等无形资产证明文件;3.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批量法律状态清单;4.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商标档案;5.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查询;6.查阅《审计报告》;7.查阅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工商档案材料;8.查验发行人租赁合同、租赁房屋的产权证及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9.取得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出具的关于发行人持有的境外商标、境外专利的证明文件;10.登录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全球商标库查询境外商标;11.取得不动产权登记部门出具的查询记录。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拥有的房屋所有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拥有的房屋所有权如下:

序号房屋所有权人房屋所在地不动产证书编号建筑面积(㎡)用途取得方式他项权利
1发行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康信路597号5幢浙(2020)余杭区不动产权第0024743号4,353.00非住宅受让
2发行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康信路597号6幢浙(2020)余杭区不动产权第0024745号3,742.09非住宅受让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房屋所有权,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亦不存在抵押或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

(二)发行人主要房屋租赁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正在履行的主要房屋租赁合同情况如下:

承租人出租人房屋所在地租赁期限用途不动产权证号租赁面积(m2)
发行人杭州临海科技有限公司[注1]杭州市南公河路13号3幢A座1003、1005室2022.01.01-2023.01.31办公浙(2021)杭州市不动产权第2012764号35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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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出租人房屋所在地租赁期限用途不动产权证号租赁面积(m2)
发行人杭州雄轩科技有限公司[注2]杭州市龙船坞路80号3号楼二楼北侧部分厂房2021.10.01- 2022.12.31仓储余房权证钱字第13132702号2,849.00
发行人杭州柏年智能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南公河路1号3幢2层201室2021.10.01-2024.09.30原材料生产、仓储余房权证塘移字第11011023号3,000.00
杭州市南公河路1号3幢2层202室2022.04.01- 2024.09.301,490.00

注1:该租赁房屋已续期至2023年7月31日。注2:该租赁房屋已续期至2023年6月30日。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前述房屋租赁均已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房屋不存在权属纠纷;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租赁房屋均已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相关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租赁房屋状态稳定,不存在不能续租的风险。

(三)发行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的情况

1.土地使用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如下:

序号权利人坐落不动产证书编号面积(㎡)用途使用期限至取得方式/权利性质他项权利
1发行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康信路597号5幢浙(2020)余杭区不动产权第0024743号1,173.20工业2060.02.07出让
2发行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康信路597号6幢浙(2020)余杭区不动产权第0024745号1,000.60工业2060.02.07出让
3发行人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庄里社区浙(2020)余杭区不动产权第0062313号21,426.00工业2070.03.15出让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土地使用权,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

2.注册商标

(1)境内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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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标权属证书及本所承办律师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查询,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拥有境内注册商标情况如下:

序号商标注册号分类号商标权人注册日权利期限法律 状态取得方式他项权利
1第10938576号第10类发行人2013.08.2110年注册原始取得
2第17250591号第10类发行人2016.08.2810年注册原始取得
3第32963612号第10类发行人2019.05.0710年注册原始取得
4第32963615号第10类发行人2019.05.0710年注册原始取得
5第32956998号第10类发行人2019.05.2110年注册原始取得
6第32957097号第10类发行人2019.05.2110年注册原始取得
7第45482791号第10类发行人2020.11.2810年注册原始取得
8第45486899号第10类发行人2020.11.2810年注册原始取得
9第45499900号第10类发行人2020.11.2810年注册原始取得
10第48176085号第10类发行人2021.03.0710年注册原始取得
11第48210905号第10类发行人2021.05.0710年注册原始取得
12第48225421号第10类发行人2021.06.0710年注册原始取得
13第51510725号第10类发行人2021.08.2110年注册原始取得
14第53488286号第10类发行人2022.01.2810年注册原始取得
15第57394343号第41类发行人2022.01.2110年注册原始取得
16第57414787号第41类发行人2022.04.1410年注册原始取得
17第48232538号第10类发行人2022.07.0710年注册原始取得

(2)境外注册商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证书、境内商标代理机构出具的证明以及本所承办律师在国际知识产权组织全球商标库进行的检索,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拥有境外注册商标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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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101

序号商标国别注册号/申请号商标 权人有效期限法律 状态取得方式他项权利
1英国UK00003204149发行人2016.12.27-2026.12.27注册原始取得
2欧盟016204505发行人2016.12.28- 2026.12.28注册原始取得
3瑞士709921发行人2016.12.28- 2026.12.28注册原始取得
4澳大利亚1818381发行人2016.12.29- 2026.12.29注册原始取得
5新西兰1058345发行人2017.01.04- 2027.01.04注册原始取得
6马德里WIPO:澳大利亚/欧盟/新西兰/英国/美国/瑞士1349663发行人2017.04.10- 2027.04.10注册原始取得
7美国5419554发行人2018.03.06- 2028.03.06注册原始取得
8加拿大1819405发行人2019.07.12- 2029.07.12注册原始取得
9加拿大1819403发行人2019.11.19- 2029.11.19注册原始取得
10欧盟/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巴西1545012发行人2020.07.13-2030.07.13注册原始取得
11澳大利亚/英国/日本/韩国/巴西1545133发行人2020.07.13-2030.07.13注册原始取得

报告期内,发行人一项境内注册商标被他人申请撤销但被驳回和一项境内注册商标被申请撤销的情形,具体如下:

①2020年8月12日,发行人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编号为撤三20200000036142CSTG号《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根据该通知,朱平平以发行人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出申请撤销发行人第10938576号“安杰思”商标在第10类“冲洗体腔装置”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2020年11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关于第10938576号第10类“安杰思”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商标撤三字[2020]第Y025214号),驳回朱平平的撤销申请,第10938576号第10类“安杰思”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朱平平对发行人商标“安杰思”的撤销申请已经被驳回,该事项不影响发行人对前述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②2022年7月1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商标评审案件答辩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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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102

申请人业聚医疗私人有限公司(新加坡)以发行人的商标与其在先申请注册并使用的第22656654号“”商标构成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消费者容易误认为争议商标是同一企业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其他经济上的联系,故针对发行人在第10类商品上获准注册的第45499900号“”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根据杭州华进联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7日出具的《关于“”商标无效法律分析函》,虽然上述两项商标前半部分相同,但在字母组成、呼叫、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均区别明显,且在医疗器械产品采购方角度看构成混淆的可能性较低,两者不构成近似商标;“”是发行人基于自身的实际业务需要而独创的商标品牌,并不是对引证商标的抄袭和攀附,不构成恶意注册。此外,发行人持有“”除在指定群组1001中的“支架”项目与引证商标类似外,在其他群组的“电疗器械;人造外科移植物;矫形用物品;缝合材料”项目进行答辩的成功率较高、被无效的可能性低。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公司未将“”商标用于在产和在售产品,因而即使该商标被无效,由于不存在使用,也不会构成侵权。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商标“”虽被提起撤销申请,但在注册类目被全部无效的可能性较低,且该商标目前未使用,即使该商标被无效,也不构成商标侵权,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3.专利

(1)境内专利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权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并经本所承办律师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拥有的境内专利权情况如下:

序号专利名称专利号申请日权利期限专利权人取得方式他项权利
发明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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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103

序号专利名称专利号申请日权利期限专利权人取得方式他项权利
1一种软式内窥镜手术机器人系统ZL201210123356.52012.04.2420年发行人原始取得
2端部执行器具有保护壳的内镜ZL201210122995.X2012.04.2420年发行人原始取得
3基于电控驱动器械的软式内窥镜系统ZL201210122971.42012.04.2420年发行人原始取得
4软式内窥镜系统的执行器械ZL201210122974.82012.04.2420年发行人原始取得
5基于电控驱动器械的软式内窥镜系统ZL201410169483.82012.04.2420年发行人原始取得
6用于消化内镜的供气装置ZL201210279563.X2012.08.0720年发行人原始取得
7消化内镜用二氧化碳集送装置ZL201210349337.42012.09.1820年发行人原始取得
8医用电圈套器ZL201310081115.32013.03.1420年发行人原始取得
9具有注水注气选择按钮的内窥镜ZL201310134089.62013.04.1720年发行人原始取得
10医用导丝ZL201310152493.62013.04.2720年发行人原始取得
11一种球头导丝ZL201310231588.72013.06.0820年发行人原始取得
12一种可变速的支架置入器ZL201410005649.22014.01.0320年发行人原始取得
13一种组合电刀ZL201410281645.72014.06.2020年发行人原始取得
14一种取石网篮ZL201510083578.22015.02.1520年发行人原始取得
15医用一体式息肉取出器ZL201510111279.52015.03.1320年发行人原始取得
16一种内镜测量器械ZL201510315000.52015.06.1020年发行人原始取得
17可清理出血点渗血的止血夹ZL201580050115.42015.10.1020年发行人原始取得
18连发结扎装置ZL201580050072.X2015.10.2320年发行人原始取得
19结扎装置ZL201580050096.52015.10.2320年发行人原始取得
20软组织夹ZL201580050113.52015.08.1420年发行人原始取得
21可变径套取装置ZL201711477923.62017.12.2920年发行人原始取得
22内窥镜用处理装置及扩展支架ZL201810009261.82018.01.0420年发行人原始取得
23端部执行器械ZL201810140418.02018.02.1120年发行人原始取得
24夹持装置ZL201810374426.12018.04.2420年发行人原始取得
25一种活组织取样钳ZL201811146573.X2018.09.2920年发行人原始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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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104

序号专利名称专利号申请日权利期限专利权人取得方式他项权利
26基于电外科手术的高频控制方法、装置及电外科手术设备ZL201910932319.02019.09.2920年发行人原始取得
27夹持结扎装置ZL201280042522.72012.08.3020年发行人继受取得
28一种活组织结扎装置ZL201280042482.62012.11.1220年发行人继受取得
29端部执行器械ZL202010258929.X2018.02.1120年发行人原始取得
30内窥镜用扩展装置ZL202110348013.82018.01.0420年发行人原始取得
实用新型专利
31医用电圈套器ZL201420451665.X2014.08.1210年发行人原始取得
32安全可调节的内窥镜高频电器械ZL201420860445.22014.12.3010年发行人原始取得
33取石球囊ZL201520372757.32015.06.0210年发行人原始取得
34可旋转止血夹ZL201520556321.X2015.07.2810年发行人原始取得
35一种手术室用标本收集器ZL201520602094.X2015.08.1110年发行人原始取得
36双极切开刀ZL201620283328.32016.04.0610年发行人原始取得
37带冲洗功能的止血夹ZL201620459775.X2016.05.1910年发行人原始取得
38一种内镜用组织切开装置ZL201621073370.92016.09.0210年发行人原始取得
39缝合结扎装置ZL201621344652.82016.12.0810年发行人原始取得
40一种带线止血夹ZL201720070256.92017.01.2010年发行人原始取得
41结扎装置及结扎器械ZL201720706711.X2017.06.1610年发行人原始取得
42可脱卸夹子装置ZL201720875434.52017.07.1910年发行人原始取得
43一种可旋转止血夹ZL201721000643.12017.08.1110年发行人原始取得
44一种电手术用器械操纵装置ZL201721835579.92017.12.2510年发行人原始取得
45一种内窥镜用处理装置ZL201820084498.82018.01.1810年发行人原始取得
46一种可控高频切开刀ZL201820091583.72018.01.1910年发行人原始取得
47夹闭装置ZL201820188442.72018.02.0210年发行人原始取得
48内窥镜用高频处理装置ZL201820274771.32018.02.2710年发行人原始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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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105

序号专利名称专利号申请日权利期限专利权人取得方式他项权利
49夹持装置ZL201820468917.82018.03.3010年发行人原始取得
50内窥镜用处理器具ZL201920377024.72019.03.2210年发行人原始取得
51一种经胆道内外双重引流管ZL201920488305.X2019.04.1110年发行人原始取得
52一种光动力手术用处理装置ZL201922034512.02019.11.2210年发行人原始取得
53一种内窥镜用处理装置ZL202020272017.32020.03.0610年发行人原始取得
54内窥镜用多发处理装置ZL202022588021.32020.11.1010年发行人原始取得
55内窥镜用注射装置ZL202120553001.42021.03.1710年发行人原始取得
56一种内窥镜活组织取样装置ZL202122244793.X2021.09.1610年发行人原始取得
57一种消化内镜口垫ZL 20212013130132021.01.1810年发行人原始取得

(2)境外专利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权属证明文件及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拥有的境外专利权情况如下:

序号专利名称专利号/申请号国家申请日有效期至专利权人取得方式他项权利
发明专利
1Treatment device for endoscope, endoscope,and expanding stent (内窥镜用处理装置、内窥镜及扩展支架)AU2018209508澳大利亚2018.01.042038.01.04发行人原始取得
2内視鏡用処理装置、内視鏡、及び拡張型ステント(内窥镜用处理装置、内窥镜及扩展支架)特願2019-539914日本2018.01.042038.01.04发行人原始取得
3端部操作機器、端部操作装置、輸送装置及び組み立てケース (端部执行器械、端部执行装置、输送装置、及装配盒)特願2019-560289日本2017.05.042037.05.04发行人原始取得
4End portion execution instrument, end portion execution device,delivery device, and assembly boxAU2017412462澳大利亚2017.05.042037.05.04发行人原始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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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106

(端部执行器械、端部执行装置、输送装置及装配盒)
5Dispositif de Ligature (结扎装置)EP3366236B1德国2015.10.232035.10.23发行人原始取得
6Ligation Device (结扎装置)US15527707美国2015.10.232036.08.20发行人原始取得
7Clamping and ligation device (夹持结扎装置)US14234643美国2012.08.302033.08.10发行人继受取得
8??????? (夹持结扎装置)KR1020147004894韩国2012.08.302032.08.30发行人继受取得
9Clamping and ligating device (夹持结扎装置)AU2012334663澳大利亚2012.08.302032.08.30发行人继受取得
10Living tissue ligation device (活体组织结扎装置)US14234642美国2012.11.122033.10.23发行人继受取得
11Living tissue ligating device (活体组织结扎装置)EP12847860.9英国/法国/德国2012.11.122032.11.12发行人继受取得
12End effector instrument, end effector device, delivery device, and assembly box(端部执行器械、端部执行装置、输送装置、及装配盒)US16609794美国2017.05.042037.10.10发行人原始取得
13Ligation device, unlocking method and ligation instrument (结扎装置、解锁方法、及结扎器械)US16714855美国2017.06.162037.12.16发行人原始取得
实用新型专利
14Ligaturvorrichtung und Ligaturger?t (结扎装置)DE202017104668德国2017.08.042027.08.31发行人原始取得

(3) 专利继受取得及曾为共有的情形

①专利继受取得的情形

发行人境内专利权第27-28项及境外专利第7-11项为继受取得的专利。根据发行人的说明,2015年以前,公司止血夹产品应用了上述继受专利的技术;2015年以后公司陆续完成迭代技术的研发并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报告期内上述继受专利对于公司的重要性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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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107

发行人继受取得前述专利的背景及过程如下:上述专利为朱俭个人取得的技术成果,发行人在做专利检索时发现了这些专利,于是与朱俭协商通过专利许可的方式取得上述专利的使用权。2015年以后,发行人陆续完成迭代技术的研发并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上述专利的技术价值迅速下降。考虑到上述专利对发行人早期的生产经营具有一定贡献,2016年以后发行人与朱俭签署专利转让协议,按照评估价值将上述专利权转让给发行人,发行人向朱俭支付相应对价。

上述继受专利的权利不存在瑕疵,发行人与原权利人朱俭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②专利曾为共有的情形

发行人境内专利权中第1-7项、第10项共8项专利原为发行人与他人的共有专利,原其他专利权人均为医院消化科临床医生。其中第1-5项专利暂未应用于发行人的产品,第10项专利对应发行人的导丝产品,其余专利对应发行人的内镜用二氧化碳送气装置,对于发行人具有一定重要性。2020年4月,该等专利均已变更为发行人独有专利。

发行人原共有专利的形成背景及过程如下:发行人为更贴近临床需求,与临床医生进行交流和讨论,以促使发行人的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更符合临床需求。在这一过程中,双方合作申请了专利,并签订了合作协议。

根据相关合作协议,双方对专利及相关的产品主要权利义务约定如下:(1)临床医生向发行人提供产品的需求信息,提出对产品改进、完善的建议。(2)在合作过程中产生的专利等知识产权归双方共有,发行人负责完成产品的报批工作,并由发行人进行销售。(3)双方同意除该产品的专利等知识产权归双方共有外,其他如下所列(但不限于):产品品牌、市场准入证书、资质证书、产品批文、生产工艺、工装、技术信息等归发行人所有。(4)临床医生专利权仅限于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专利有效期内,双方需将专利权用于已约定之用途外的,需取得对方书面授权方可实施。双方向他人转让或许可专利,应与另一方协商并获取另一方书面认可,同等条件下另一方优先受让;如另一方认为无商业或科研价值而放弃受让,需协助另一方办理转让及相关手续。(5)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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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108

销售权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策划、制定产品的销售策略、营销方案。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与原专利共有人之间不存在纠纷情况,上述专利曾经共有的情形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取得前述继受专利及共有专利的所有权,与原权利人或共有人之间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该等情形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

(4) 专利曾被申请无效的情形

报告期内,发行人曾存在两项专利被第三人申请无效但被国家知识产权驳回的情况,对应专利仍然有效,具体情况如下:

①一种可旋转止血夹(ZL201721000643.1)

发行人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7月16日发出的2020071300890230号《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根据该通知,盛秀香于2020年6月17日对发行人专利号为ZL201721000643.1的实用新型专利“一种可旋转止血夹”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021年4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出具202104260084284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决定“在专利权人于2020年09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6基础上,维持201721000643.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②内窥镜用高频处理装置(ZL201820274771.3)

发行人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7月16日发出的2020071300990840号《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根据该通知,盛秀香于2020年6月29日对专利号为ZL201820274771.3实用新型专利“内窥镜用高频处理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021年4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出具202104260136776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决定“维持201820274771.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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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109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前述事项不影响发行人前述两项专利的有效性,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查询,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拥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情况如下:

序号软件名称登记号证书编号权利人取得方式权利范围首次发表日期开发完成日期权利期限他项权利
1AG-UA1000全自动尿沉渣分析系统通信软件V1.02013SR045955软著登字第0551717号发行人原始取得全部权利未发表2013.03.0150年
2安杰思内镜用送气装置嵌入式软件V2.02016SR093201软著登字第1271818号发行人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013.03.012012.07.0150年
3安杰思内窥镜送水装置嵌入式软件V2.02016SR093197软著登字第1271814号发行人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014.02.102013.05.1050年
4高频手术设备控制系统V3.1.12020SR0194222软著登字第5072918号发行人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019.03.202019.03.2050年
5高频手术设备监视系统V3.1.12020SR0228420软著登字第5107116号发行人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019.03.202019.03.2050年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保护。

5.域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域名证书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拥有13项域名,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域名持有者域名到期日期取得方式他项权利
1发行人agsmedtech.cn2024.11.09原始取得
2发行人china-endoscopy.com2024.01.09原始取得
3发行人china-endoscopy.net2024.01.09原始取得
4发行人china-endoscopy.org2024.01.09原始取得
5发行人endo-therapy.net2024.01.09原始取得
6发行人endo-therapy.org2024.01.09原始取得
7发行人endo-therapy.xyz2024.01.09原始取得
8发行人endoscopy-therapy.org2024.01.09原始取得
9发行人endoscopy-therapy.com2024.01.09原始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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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110

10发行人agsmedtech.com2024.11.09原始取得
11发行人bioags.cn2024.11.12原始取得
12发行人bioags.com2024.12.23原始取得
13发行人ags.science2027.02.06原始取得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无形资产,权属清晰、完整,且均在有效的权利期限内,不存在权利瑕疵或者权利受限的情形,不存在权属纠纷,亦不存在许可第三方使用的情形。

(四)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情况

经本所承办律师查阅发行人《审计报告》、现场走访并查验发行人的资产清单,发行人生产经营所需的主要动产及设备包括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运输工具等。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生产经营设备账面价值为21,440,173.12元。发行人合法拥有目前的生产经营设备,不存在权属纠纷。

(五)发行人资产受限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用于申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ETC保证金为1,524,448.58元,除此之外,报告期内发行人无其他资产受限的情形。

(六)发行人对外投资情况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对外投资的情况如下:

1.安杰思精密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安杰思精密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杭州安杰思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3年4月28日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5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承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临平街道南公河路1号3幢2层201室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通用零部件制造;密封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密封件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专用设备修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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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软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长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0678619482
登记机关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股权结构发行人持有安杰思精密100%股权

2.安杰思器械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安杰思器械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杭州安杰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7年4月5日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承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康信路597号6幢103室
经营范围批发:一、二、三类医疗器械;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长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8NG6N3W
登记机关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股权结构发行人持有安杰思器械100%股权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安杰思器械自2017年4月5日成立至今未发生股权变动。

3.安杰思新加坡

根据新加坡BR Law Corporation出具的法律意见和安杰思新加坡的注册证、章程等,安杰思新加坡的具体情况如下:

安杰思新加坡成立于2018年11月5日,在新加坡注册,登记号201837724M,注册资本为100新币,住所为133 NEW BRIDGE ROAD #15-07,CHINATOWN POINT, SINGAPORE 059413。公司为安杰思新加坡唯一股东。

就安杰思新加坡的设立事宜,公司已于2018年12月10日取得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对发行人设立安杰思新加坡事宜予以备案,项目代码为2018-330100-13-03-092910-000;2018年12月3日,公司取得浙江省商务厅于核发的境外投资证第N3300201800712号《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批准投资总额为207万元(折合30万美元),经营范围为“批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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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医疗器械及设备,货物进出口;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于医疗器械、临床诊断仪器及设备”。根据新加坡BR Law Corporation出具的法律意见,安杰思新加坡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报告期内不存在行政处罚或正在进行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4.安杰思美国

根据美国注册律师Sindey N. Weiss出具的法律意见和安杰思美国的注册证、章程等,安杰思美国的具体情况如下:

安杰思美国成立于2018年11月1日,在美国特拉华州注册,登记号7130389,注册资本为2,000美元,住所为8 The Green, Ste A, City of Dover,County of Kent, State of Delaware, USA。安杰思新加坡为安杰思美国唯一股东。

就安杰思美国的设立事宜,公司已于2018年12月10日取得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对发行人设立安杰思美国事宜予以备案,项目代码为2018-330100-13-03-092910-000;2018年12月3日,公司取得浙江省商务厅于核发的境外投资证第N3300201800712号《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批准投资总额为207万元(折合30万美元),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医疗器械及设备,货物进出口;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于医疗器械、临床诊断仪器及设备”。

根据美国注册律师Sindey N. Weiss及YUAN LAW GROUP P.C.出具的法律意见,安杰思美国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报告期内不存在行政处罚或正在进行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后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合法拥有安杰思精密、安杰思器械、安杰思新加坡、安杰思美国的股权,不存在被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亦不存在纠纷或潜在争议。

十一、发行人重大债权债务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对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进行了走访;2.查验发行人提供的重大业务合同;3.查验发行人的银行承兑合同;4.查验发行人的房屋租赁合同;5.查阅《审计报告》; 6.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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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书面出具的说明文件。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重大合同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履行和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情况如下:

1.销售合同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签署的重要销售合同及订单如下:

序号客户名称主要销售内容合同类型/订单金额合同期限.订单日期履行状态
1国药控股泉州有限公司一次性使用活组织取样钳、夹子装置等框架协议2023.01.01- 2023.12.31正在履行
2国药集团浙江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一次性使用活组织取样钳、电圈套器等框架协议2023.01.01- 2023.12.31正在履行
3Key Surgical GmbH活检钳、取石网篮等215,420.00 (美元)2022.11.03履行完毕
4Key Surgical GmbH活检钳、注射针等253,516.00 (美元)2022.11.03履行完毕
5Key Surgical GmbH活检钳206,500.00 (美元)2022.06.28履行完毕
6Creo Medical SASU止血夹、圈套器、注射针等249,260.00 (美元)2022.12.02履行完毕
7Creo Medical SASU止血夹、圈套器、注射针等386,130.00 (美元)2022.11.17履行完毕
8Creo Medical SASU止血夹、圈套器、注射针等175,440.00 (美元)2022.11.17履行完毕
9Creo Medical SASU止血夹、圈套器、注射针等382,480.00 (美元)2022.09.29履行完毕
10Creo Medical SASU止血夹、圈套器、注射针等354,240.00 (美元)2022.07.28履行完毕
11Creo Medical SASU止血夹、圈套器、注射针等508,010.00 (美元)2022.06.22履行完毕
12Creo Medical SASU止血夹、圈套器、注射针等273,325.00 (美元)2022.05.11履行完毕
13Diagmed Healthcare, Ltd止血夹等(亚太、欧洲等)391,000.00 (美元)2022.09.23履行完毕
14Diagmed Healthcare, Ltd止血夹等(亚太、欧洲等)388,500.00 (美元)2022.06.29履行完毕
15Diagmed Healthcare, Ltd止血夹等(亚太、欧洲等)381,890.00 (美元)2022.03.23履行完毕
16STERIS Corporation止血夹等(亚太、欧洲等)框架协议2018.05.30-2023.05.29正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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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客户名称主要销售内容合同类型/订单金额合同期限.订单日期履行状态
17STERIS Corporation止血夹等(美国)框架协议2018.11.13-2023.11.12正在履行
18Diversatek Healthcare, Inc活检钳、圈套器、止血夹等框架协议2018.03.22-2024.01.21正在履行
19国药集团浙江医疗器材有限公司活检钳、圈套器、止血夹等框架协议2021.01.01-2022.12.31履行完毕
20国药控股泉州有限公司活检钳、圈套器、止血夹等框架协议2022.01.01-2022.12.31履行完毕
21Meditalia S.A.S止血夹、取石网篮框架协议2022.01.20- 2025.01.19正在履行
22Diagmed Healthcare, Ltd止血夹、注射针、活检钳444,910.00(美元)2022.05.19履行完毕
23Key Surgical GmbH活检钳、注射针、圈套器、止血夹179,460.00(美元)2022.04.12履行完毕
24Creo Medical SASU止血夹、圈套器、注射针等400,815.00(美元)2022.04.08履行完毕
25Creo Medical SASU止血夹、圈套器、注射针等189,970.00(美元)2022.03.08履行完毕
26Albyn Medical SL活检钳、止血夹等322,280.00(美元)2022.02.04履行完毕
27Diagmed Healthcare, Ltd注射针、活检钳、止血夹255,900.00(美元)2022.01.12履行完毕
28Key Surgical GmbH活检钳、止血夹136,878.00(美元)2022.01.07履行完毕
29Key Surgical GmbH止血夹368,920.00(美元)2021.05.27履行完毕
30Diagmed Healthcare, Ltd止血夹、活检钳等243,400.00(美元)2021.01.07履行完毕
31国药控股泉州有限公司活检钳、圈套器、止血夹等框架协议2021.01.01-2021.12.31履行完毕
32Albyn Medical SL活检钳、止血夹等693,310.00(美元)2021.07.02履行完毕
33Key Surgical GmbH取石网篮、止血夹等275,140.00(美元)2020.02.21履行完毕
34Diagmed Healthcare, Ltd止血夹、活检钳等框架协议2018.10.20-2020.10.19履行完毕
35国药集团浙江医疗器材有限公司活检钳、圈套器、止血夹等框架协议2020.04.01-2020.12.31履行完毕
36国药控股泉州有限公司活检钳、圈套器、止血夹等框架协议2020.01.01-2020.12.31履行完毕
37Camedica Spolka Cywilna止血夹、圈套器、活检钳等框架协议2020.01.01-2021.12.31履行完毕
38Arman Idehgostar Pars (A.I.P)活检钳、止血夹、圈套器等框架协议2018.11.16-2021.11.15履行完毕
39Meditalia S.A.S止血夹框架协议2017.10.18-2022.1.19履行完毕

2.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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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签署的重要采购框架协议如下:

序号供应商名称主要采购内容合同类型合同期限履行状态
1杭州鑫泽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连接端头、杯座、收紧管等框架协议2023.01.01-2023.12.31正在履行
2杭州佳沃弹簧有限公司扭矩丝等框架协议2023.01.01-2023.12.31正在履行
3浙江腾峰五金塑料有限公司各类手柄等框架协议2023.01.01-2023.12.31正在履行
4上海茸原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鞘管等框架协议2023.01.01-2023.12.31正在履行
5上海茸原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鞘管框架协议2022.01.01- 2022.12.31履行完毕
6江阴中威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不锈钢丝等框架协议2023.01.01-2023.12.31正在履行
7江阴中威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不锈钢丝等框架协议2022.01.01- 2022.12.31履行完毕
8杭州鑫泽源精密制品有限公司连接端头、杯座、收紧管等框架协议2022.01.01-2022.12.31履行完毕
9苏州恒宸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钢丝挂钩、扭矩丝等框架协议2022.01.01-2022.12.31履行完毕
10浙江腾峰五金塑料有限公司各类手柄等框架协议2022.01.01-2022.12.31履行完毕
11苏州奥珂瑞电子有限公司各类鞘管等框架协议2022.01.01-2022.12.31履行完毕
12杭州佳沃弹簧有限公司扭矩丝等框架协议2022.01.01-2022.12.31履行完毕
13杭州鑫泽源精密制品有限公司连接端头、杯座、收紧管等框架协议2021.01.01-2021.12.31履行完毕
14苏州恒宸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钢丝挂钩、扭矩丝等框架协议2021.01.01-2021.12.31履行完毕
15浙江腾峰五金塑料有限公司各类手柄等框架协议2021.01.01-2021.12.31履行完毕
16苏州市信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不锈钢丝等框架协议2021.01.01-2021.12.31履行完毕
17杭州佳沃弹簧厂扭矩丝等框架协议2021.01.01-2021.12.31履行完毕
18杭州鑫泽源精密制品有限公司连接端头、杯座、收紧管等框架协议2020.01.01- 2020.12.31履行完毕
19杭州佳沃弹簧厂扭矩丝等框架协议2020.01.01- 2020.12.31履行完毕
20南京艾索尼科精密器械有限公司包塑弹簧软管等框架协议2020.01.01- 2020.12.31履行完毕
21上海俱隆精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连接管等框架协议2020.01.01- 2020.12.31履行完毕
22美迪科(上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三边封袋等框架协议2020.01.01- 2020.12.31履行完毕

3.银行承兑汇票合同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签署的重要承兑合同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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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合同名称合同编号承兑银行承兑总金额(万元)合同到期日
1电子商业汇票承兑协议余杭2019人承兑056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行188.802020.01.18
2电子商业汇票承兑协议余杭2019人承兑0637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行170.272020.02.26
3电子商业汇票承兑协议余杭2020人承兑0080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行101.612020.07.20
4商业汇票承兑协议余杭2020人承兑0488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行157.822020.11.25
5商业汇票承兑协议余杭2020人承兑061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行181.482020.12.12
6商业汇票承兑协议余杭2021人承兑074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行109.002021.10.22
7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合同103C516202100052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141.272022.01.12
8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合同103C516202100086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104.222022.03.13
9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合同103C516202100103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145.052022.04.18
10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合同103C516202100113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116.742022.05.15
11商业汇票承兑协议余杭2021人承兑218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行176.322022.06.23
12商业汇票承兑协议余杭2022人承兑029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行280.872022.08.28
13商业汇票承兑协议余杭2022人承兑008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行184.122022.07.18
14商业汇票承兑协议临平2022人承兑0748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临平支行110.802022.11.27
15商业汇票承兑协议临平2022人承兑3198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临平支行149.012023.01.28
16商业汇票承兑协议临平2022人承兑3380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临平支行114.182023.03.26
17商业汇票承兑协议临平2022人承兑342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临平支行123.022023.04.25
18商业汇票承兑协议临平2022人承兑3059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临平支行166.662023.05.24

4.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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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9年11月19日,发行人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行签署《保证金质押总协议》(余杭2019人总0965),约定公司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行与公司之间自2019年11月15日起签署的对公授信业务协议,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行提供保证金质押。

(2)2021年12月20日,发行人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行签署《保证金质押总协议》(余杭2021人总2183),约定发行人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行与发行人之间自2021年12月20日起签署的对公授信业务协议,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行提供保证金质押。

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2021年10月,发行人与浙江仁龙建设有限公司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就“年产1000万件医用内窥镜设备及器械项目”施工及有关事项进行约定,工程地点位于杭州市临平区东湖街道兴中路与宁桥大道口,计划开工日期为2021年11月,竣工日期为2023年3月,签约合同价为8,800万元。

(2)2022年8月,发行人与杭州鑫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署《1#厂房幕墙施工合同》,就“年产1000万件医用内窥镜设备及器械项目”1#厂房幕墙施工事项作出约定,施工范围具体为玻璃幕墙、石材幕墙、铝合金百叶、铝板幕墙、雨棚、内衬涂料、防火、防雷接地、防火隔断、保温等,合同价款为1,118万元,工期预计为100日。

(3)2022年11月30日,发行人与浙江新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室外附属工程施工合同》,就“年产1000万件医用内窥镜设备及器械项目”室外附属工程事项作出约定,施工范围具体包括市政雨污水管网工程、低压管道及弱电管道工程、室外电缆、道路、篮球场市政项目,合同价款为600万元,工期预计为90日。

(4)2023年1月29日,发行人与杭州兴达电器工程有限公司签署《电力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就“年产1000万件医用内窥镜设备及器械项目”配电工程事项作出约定,施工范围具体为新上高低压柜、变压器、外线等,合同金额为215万元,工期预计为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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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房屋租赁合同

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房屋租赁合同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二)发行人主要房屋租赁情况”部分。

7.技术开发合同

报告期内,发行人委托、合作研发项目的具体情况如下:

(1)2020年9月,发行人与浙江大学签署《技术开发(合作)合同》,共同参与研究开发“单光纤成像系统的方案测试”项目,其中发行人提供必要的人员、开发元器件和新购设备保障,支付研发经费,浙江大学提供技术开发、现有设备支持并向公司提交设计方案、设计计算书、图纸、测试结果及其他相关的技术资料;因出现在现有技术水平和条件下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双方互不追究责任;研发产生的技术秘密、技术成果及知识产权归双方共有,双方应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妥善保管保密信息。2021年6月,发行人与浙江大学签署《关于<技术开发(合作)合同>补充合同》,双方就项目进度及协议期限进行了补充约定,合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止。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前述合作研发是针对物理技术展开的合作。浙江大学在光学成像领域拥有先进的基础技术,与其合作能够更高效地完成单光纤成像系统的开发,进而更早地应用于光纤成像系统,并且使光纤成像系统的成像性能更加出色。光纤成像系统开发项目中与内镜诊疗相关的技术仍由发行人自主研发。因此,该项合作研发系借助合作方的基础技术优势完成研发项目的阶段性目标、推进研发项目的整体进展,有助于发行人更加聚焦内镜诊疗相关核心技术的自主研发,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不会因该项合作研发而对合作方产生依赖。

(2)2021年6月6日,发行人与长海医院临床研究中心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书》,就双方在平台共建、临床研究和学术交流等领域的合作达成共识。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长海医院在消化道内镜诊疗领域拥有先进的装备设施、强大的专家团队和丰富的临床经验,发行人与其建立战略合作关系一方面能够更确切地了解医生的临床使用需求从而指导研发创新方向,另一方面能够更便捷地完成新技术新产品的临床验证及后续改进,整体而言有助于加快发行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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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

(3)2021年6月16日,发行人与郑州大学签署《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委托郑州大学完成“聚四氟乙烯鞘管环形标记技术开发”项目,公司支付研发费用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郑州大学进行研究开发工作并向公司交付研发成果,并根据发行人的请求为发行人指定的人员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或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因出现在现有技术水平和条件下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双方互不追究对方责任,各自承担各自的损失;合同所产生的研究开发成果按技术秘密方式处理,发行人拥有100%使用权,双方均有转让权,转让者获得相关利益;合同相关知识产权归属于公司,郑州大学作为共同发明人,双方应对保密内容遵守保密义务。2022年3月,公司与郑州大学签署《补充协议》,双方就前述项目进度及协议期限进行了补充约定,合同所产生的研究开发成果按技术秘密方式处理,发行人拥有100%使用权和100%转让权且获得100%的相关利益,合同期限至2022年6月16日止。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前述合作研发是针对原料加工工艺方案的技术开发。经过环形标记印刷的鞘管是发行人用于生产电圈套器、高频切开刀等产品的一种原材料,鞘管本身价格较低,但经过环形标记印刷之后价格明显提高。为了降低成本,发行人计划自行完成鞘管的环形标记印刷,但相关技术与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关联度低,发行人自主研发不具有经济性,于是选择委托在这一领域具有技术优势的郑州大学相关团队进行技术开发和工艺改进。

(4)2022年1月,发行人与郑州大学签署《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委托郑州大学完成“镍钛合金导丝表面PTEF涂层及螺纹标记技术开发”项目,公司支付研发费用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郑州大学进行研究开发工作并向公司交付研发成果,并根据发行人的请求为发行人指定的人员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或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因出现在现有技术水平和条件下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双方互不追究对方责任,各自承担各自的损失;所产生的研究开发成果按技术秘密方式处理,双方均有权使用和转让,项目相关知识产权归属于公司所有,郑州大学作为共同发明人,双方应对保密内容遵守保密义务,合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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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前述合作研发系针对原料加工工艺方案的技术开发。花纹管是发行人用于生产导丝产品的一种原材料,直接从供应商处购买价格较高,发行人采用涂布、印刷等相关处理工艺进行加工则可以大幅降低成本。涂布、印刷等相关处理工艺与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关联度低,发行人自主研发不具有经济性,于是选择委托在这一领域具有技术优势的郑州大学相关团队进行技术开发和工艺改进。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承办律核查,发行人上述委托、合作研发活动有助于发行人聚焦内镜诊疗技术的自主研发、加快发行人的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不会导致发行人对合作方产生技术依赖,对于发行人生产经营有积极影响。

(5)2022年10月,发行人与浙江工业大学签署《技术开发(合作)合同》,发行人委托浙江工业大学研究开发“内镜辅助系统”项目,其中发行人提供必要的人员、开发元器件和新购设备保障,浙江工业大学提供技术开发、现有设备支持并向公司提交设计方案、设计计算书、图纸、测试结果及其他相关的技术资料;因出现在现有技术水平和条件下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双方互不追究责任;研发产生的技术秘密、技术成果及知识产权归发行人所有,双方应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妥善保管保密信息。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前述合作研发是针对发行人未来可能布局的技术方向的研究。浙江工业大学在机器人控制领域有较深的技术积累,可快速完成内镜辅助系统验证样机的制作,供发行人验证相关技术的可行性,因此发行人选择与浙江工业大学相关团队进行合作研发。技术可行性确认后,发行人会进一步投入资源进行具体产品的开发,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不会因该项合作研发而对合作方产生依赖。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及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而导致不能成立或无效的情形。

(二)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和人身权等原因而产生的侵权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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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报告期内,除本《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的情形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或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截至报告期末的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均属于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正常发生的往来款项,不存在争议或纠纷。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阅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2.查阅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董事会会议文件;3.查阅《审计报告》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增资及减少注册资本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所述,安杰思有限自成立至整体变更为安杰思医学期间,共发生过4次增资扩股;股份公司自成立后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未发生增资扩股;自成立至今,公司未发生过减资的情况。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已发生的增资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自成立至今,公司未发生过减资的情况。

(二)合并及分立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所述,发行人自成立至今未发生过合并或分立的情况。

(三)收购及出售重大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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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未发生收购或出售重大资产的情况。

(四)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的计划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没有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计划。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阅股份公司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通知、议案、决议、记录等资料;2.查阅《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及最近三年历次《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订后的公司章程;3.查阅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安杰思有限章程的制定及最近三年的修改

2010年12月1日,安杰思有限成立时的《公司章程》系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制定,并经全体股东签署同意。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安杰思有限已就该公司章程在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备案。有限公司章程制定后,公司因经营范围变更、新增股东、住所变更等原因对有限公司章程进行多次修订。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有限公司阶段的章程的制定及历次修改均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合法有效。

(二)股份公司的《公司章程》制定

1. 2019年5月29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股份公司适用的《公司章程》。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除个别股东名称变更外,《公司章程》制定后未曾修改,章程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2. 2020年2月25日,发行人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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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022年3月9日,发行人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系根据现行有效的《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而制定,并将在本次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后生效。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及最近三年的修改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和《公司章程(草案)》的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阅发行人提供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材料;2.查阅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已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机构,依法设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以及各业务部门等组织机构。

1.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发行人的最高权力机构;

2.发行人设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在董事会下设了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设董事长1名。董事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1名,对董事会负责。

3.发行人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1名,设监事会主席1名。监事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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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行人建立了完整独立的经营管理机构,其中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1名、财务总监1名。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结构。

(二)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制定并完善了《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和《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上述议事规则分别规定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范围、召开程序、议事方式等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该等议事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召开及授权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会议通知、签到册、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资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自股份公司设立以来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召开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决议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应规定,合法有效;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亦合法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阅《招股说明书》;2.查阅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书面出具的调查表;3.登录中国证监会等网站检索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记录及受处罚情况;4.查验发行人提供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证书;5.取得发行人独立董事书面出具的关于任职资格的声明;6.查阅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7.取得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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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1.发行人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其基本情况如下:

(1)张承,男,1970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专科学历。其主要任职经历为:1992年8月至2000年8月,于杭州谷口精工模具有限公司任技术经理;2000年9月至2005年10月,于杭州博日科技有限公司任事业部副部长、生产管理部长;2005年10月至2011年11月,于安瑞医疗器械(杭州)有限公司任总经理;2011年12月至今,于公司先后任总经理、董事长。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2)韩春琦,男,1983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本科学历。其主要任职经历为:2006年10月至2011年12月,于安瑞医疗器械(杭州)有限公司任研发主管;2012年1月至今,于公司先后任研发中心副总监、研发中心总监、董事兼副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2021年10月至今,兼任安杰思精密总经理。

(3)盛跃渊,男,197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专科学历。其主要任职经历为:1998年7月至1999年12月,于杭州东华链条总厂任技术员;1999年12月至2002年11月,于杭州普尔东滑轨有限公司任技术质量负责人;2002年11月至2003年10月,于东芝信息机器(杭州)有限公司任质量工程师;2003年12月至2008年3月,于新进电子系统(杭州)有限公司任管理者代表、质量主管;2008年5月至2011年12月,于安瑞医疗器械(杭州)有限公司任质量主管;2012年1月至今,于公司先后任品质保证部总监、质量法规总监、质量部经理、质量法规部总监、商务部总监、工程部总监、监事、董事。现任公司董事及工程部总监。

(4)吴建海,男,1979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本科学历。其主要任职经历为:2001年6月至2006年10月,于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任高级项目经理;2007年5月至2008年10月,于阿里巴巴软件(上海)有限公司任会计主管;2008年11月至2016年8月,于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2016年9月至今,于杭州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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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任职。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5)夏立安,男,196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其主要任职经历为:1990年7月至1996年9月,于曲阜师范大学历任讲师、副教授;1996年9月至1997年9月,于武汉大学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1997年9月至1998年9月,于曲阜师范大学任副教授;1998年9月至2001年7月,于北京大学历史系就读博士研究生学位;2001年7月至今,于浙江大学法学院历任副教授、教授;2017年12年至今,于杭州联德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任独立董事。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2.发行人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监事1人,其基本情况如下:

(1)时百明,男,1979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本科学历。其主要任职经历为:2003年7月至2008年7月,于浙江飞亚电子有限公司任研发工程师;2008年8月至2011年12月,于安瑞医疗器械(杭州)有限公司任研发工程师;2012年1月至今,于公司先后任项目经理、研发中心经理、器械研发中心副总监、设备研发中心总监及新项目部总监、监事。现任公司监事、新项目部总监及设备研发中心总监。

(2)陈杰,男,1972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其主要任职经历为:1995年8月至1999年9月,于壳牌中国有限公司任广州分公司总经理;1999年9月至2000年6月,于通用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任业务拓展经理;2000年7月至2002年9月,于康奈尔大学就读工商管理硕士(MBA)学位;2002年9月至2004年10月,于科尔尼管理顾问咨询公司任顾问;2004年10月至2006年3月,于伊顿(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任亚太区并购经理;2006年3月至2008年4月,于先正达(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任专业产品业务总监;2008年4月至2010年1月,于开投基金(CXC Capital, Inc.)任董事总经理;2010年1月至2013年1月,于德福资本(GL Capital Group)任高级副总裁;2013年1月至2013年9月,于泰山投资(Olympus Capital)任中国区业务主管;2013年10月至今,于苏州工业园区元生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任职。现任公司监事。

(3)柏建春,男,1983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本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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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其主要任职经历为:2006年12月至2011年12月,于安瑞医疗器械(杭州)有限公司先后任研发工程师、工艺主管;2011年12月至今,于公司先后任研发工程师、工艺主管、采购经理、生产运营总监、监事。现任商务部总监、监事。

3.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1)张承,总经理。基本情况请参见“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之“(一)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情况”。

(2)韩春琦,副总经理。基本情况请参见“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之“(一)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情况”。

(3)陈君灿,男,1981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本科学历。其主要任职经历为:2005年7月至2010年5月,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任审计经理;2010年6月至2013年8月,于西子联合控股有限公司任内审部经理;2013年9月至2017年12月,于杭州杭科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董事会秘书;2018年1月至今,于公司任财务总监。现任公司财务总监。

(4)张勤华,男,1980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本科学历。其主要任职经历为:2002年9月至2010年1月,于杭州肯德基有限公司任运营管理经理;2010年4月至2011年12月,于安瑞医疗器械(杭州)有限公司任销售工程师;2012年1月至今,于公司先后任采购经理、财务管理经理、董事秘书。现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4.核心技术人员

(1)韩春琦。基本情况请参见“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之“(一)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情况”。

(2)时百明。基本情况请参见“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之“(一)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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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人员情况”。

(3)李鹏,男,1987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本科学历。其主要任职经历为:2011年11月至2016年8月,于杭州凯龙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任研发工程师;2016年9月至今,于公司先后任器械研发部产品工程师、研发中心研发主管。现任公司器械研发中心项目经理。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亦不存在《首发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发行人近两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任免及变化情况

1.发行人董事的任免

(1)报告期初,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董事为张承、韩春琦、丰国平、夏立安、吴建海,其中张承为董事长。

(2)2022年5月27日,发行人2021年度股东大会选举张承、韩春琦、盛跃渊、夏立安、吴建海为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成员。2022年6月9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张承担任董事长。

2.发行人监事的任免

(1)报告期初,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监事为盛跃渊、陈杰、时百明,其中盛跃渊为监事会主席、时百明为职工代表监事。

(2)2022年4月15日,发行人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时百明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2022年5月27日,发行人2021年度股东大会选举柏建春、陈杰为发行人第二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2022年6月9日,发行人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选举时百明为发行人第二届监事会主席。

3.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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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告期初,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为总经理张承、副总经理韩春琦、财务负责人陈君灿、董事会秘书张勤华。

(2)2022年6月9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作出决议,同意聘任张承为公司总经理,聘任韩春琦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陈君灿为公司财务负责人,聘任张勤华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4.核心技术人员的变化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为韩春琦、时百明和李鹏,最近两年持续在公司任职,未发生变动。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上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期内的变化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合法、有效;最近两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三)发行人的独立董事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聘任了2名独立董事,分别为夏立安、吴建海。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均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其职权范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及财政补贴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阅《审计报告》;2.取得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3.查验发行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4.查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财政补贴文件及凭证;5.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的纳税申报表;6.查阅公司工商资料、专利权属证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7.查阅公司员工花名册。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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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均已办理了税务登记手续。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

根据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为:

税种计税依据税率
增值税以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收入为基础计算销项税额,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差额部分为应交增值税按13%的税率计缴;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政策,退税率为13%
房产税从价计征的,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余值的1.2%计缴;从租计征的,按租金收入的12%计缴1.2%、12%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7%
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3%
地方教育附加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2%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5%、20%、17%、8.7%

不同税率的纳税主体企业所得税税率如下:

纳税主体名称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发行人15%15%15%
安杰思精密、安杰思器械20%20%20%
安杰思新加坡17%17%17%
安杰思美国8.7%8.7%8.7%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

1.企业所得税

根据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情况如下:

(1)发行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发行人于2019年12月4日取得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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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核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933000316),有效期三年,按照税法规定2019-2021年度减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2022年12月24日,发行人获得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颁发的编号为GR202233004868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按照税法规定2022年至2024年度减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根据《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文件的精神,公司可按支付给残疾员工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2)子公司安杰思精密、安杰思器械

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有关规定,子公司安杰思精密、安杰思器械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按税法规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1年度和2022年度,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对子公司安杰思精密、安杰思器械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022年度,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对子公司安杰思精密、安杰思器械所得额超过100万元的部分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增值税

根据《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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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附加税

根据《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子公司安杰思精密、安杰思器械2022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对小型微利企业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享受的前述税收优惠政策合法有效。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财政补贴

根据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享受的政府补助情况如下:

1. 2022年度

与收益相关,且用于补偿公司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政府补助

单位:元

序号项 目金额列报项目说明
1区级“准独角兽”企业财政扶持资金4,070,535.00其他收益临经科〔2022〕124号、临经科〔2022〕21号
2首发上市奖励1,500,000.00营业外收入临平金融办〔2022〕29号
3企业研发投入补助1,302,085.10其他收益临经科〔2022〕23号、临经科〔2022〕128号
4临平区豁免临床试验医疗器械注册认证项目财政扶持资金800,000.00其他收益临经科〔2022〕67号
5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541,847.79其他收益财税[2011]100号
6临平区工厂物联网项目补助440,300.00其他收益临经科〔2022〕117号
7稳岗补贴323,430.28其他收益杭人社发办〔2022〕17号、浙人社发〔2022〕37 号
8区级开放型经济发展相关财政政策补助216,300.00其他收益临平商务〔2022〕74号、临平商务〔2022〕14号
9临平区产学研合作项目补助资金170,000.00其他收益临经科〔2022〕59号
10杭州市外贸发展资金项目补助150,000.00其他收益临平商务〔2022〕50号
11“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帮扶资金135,000.00其他收益临经科〔2022〕55号
12杭州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120,000.00其他收益杭财教〔202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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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项 目金额列报项目说明
13外向型发展专项(外贸)项目资金100,000.00其他收益临平商务〔2022〕60号
14杭州市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企业资助81,000.00其他收益杭市管函〔2021〕180号
15区级“鲲鹏”“准鲲鹏”企业第一批财政扶持资金74,290.00其他收益临经科〔2022〕50号
16制造业企业奖励资金60,000.00其他收益临经科〔2022〕28号
17其他274,974.31其他收益浙财建〔2022〕110号等
小 计10,359,762.48

2. 2021年度

①与收益相关,且用于补偿公司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政府补助

单位:元

项 目期初 递延收益本期 新增补助本期结转期末递延收益本期结转列报项目说明
双极高频消化道早癌介入诊疗手术系统关键技术研发补助资金166,230.311,200,000.001,366,230.31-其他收益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2019C03062
小 计166,230.311,200,000.001,366,230.31---

② 与收益相关,且用于补偿公司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政府补助

单位:元

序号项 目金额列报项目说明
12019年度临平区企业培育财政扶持资金1,134,600.00其他收益临经科〔2021〕58号
2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830,905.18其他收益财税〔2011〕100号
32020年度工厂物联网项目财政补助800,000.00其他收益杭财企〔2021〕33号
42020年度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补助资金87,500.00其他收益余科〔2020〕42号
52020年度临平区产学研合作项目补助资金84,000.00其他收益临经科〔2021〕30号
6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78,200.00其他收益临平商务〔2021〕25号
72021第一、二季度科技创新券财政补助资金45,103.00其他收益余科〔2019〕32号
8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事业补贴40,000.00其他收益-
92019年能源“双控”目标考核奖励资金34,530.04其他收益余发改〔2020〕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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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134

102021年度中央对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32,200.00其他收益杭财企〔2021〕49号
11其他54,376.83其他收益
小 计3,221,415.05

3. 2020年度

①与收益相关,且用于补偿公司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政府补助

单位:元

项 目期初 递延收益本期 新增补助本期结转期末 递延收益本期结转列报项目说明
双极高频消化道早癌介入诊疗手术系统关键技术研发补助资金523,871.88-357,641.57166,230.31其他收益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2019C03062
小 计523,871.88-357,641.57166,230.31--

②与收益相关,且用于补偿公司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政府补助

单位:元

序号项 目金额列报项目说明
1资本市场财政扶持资金2,500,000.00营业外收入余金融办〔2019〕39号、〔2020〕8号
2杭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1,600,000.00其他收益杭财企﹝2020﹞81号
3科研补贴资金1,000,000.00其他收益余科〔2020〕14号
4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754,067.16其他收益财税〔2011〕100号
5研发费用投入补助资金363,200.00其他收益余科〔2019〕32号
6稳岗返还社保费补贴款261,665.00其他收益-
7产业发展补助资金250,000.00其他收益余开管〔2017〕14号
8股改项目补助资金75,000.00营业外收入杭财企〔2019〕97号
9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补助74,200.00其他收益余科﹝2020﹞42号
10专利示范企业奖励50,000.00其他收益杭市管〔2020〕171号
11专利授权奖励40,000.00其他收益-
12其他101,401.35其他收益
小 计7,069,533.51--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最近三年享受的财政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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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135

合法有效。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享受的前述税收优惠及财政补贴政策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于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及财政补贴已获得了税务主管机关或其它相关主管机关的批准、确认,或具有相应的依据,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五)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最近三年依法纳税的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临平区税务局出具的证明文件、《审计报告》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均按时申报缴纳税款,不存在欠缴税款,亦不存在因违反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或其他税务问题被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阅发行人主营业务产品生产项目对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环评审批及环评验收文件;2.查阅发行人主管环保部门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3.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了实地走访核查。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涉及的环境保护情况

1.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实地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公司及子公司就其在运行的主营业务产品生产项目已经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备案手续。

2.根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11号)第二条的规定,“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很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登记管理”,“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登记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并根据公司的说明,发行人及子公司安杰思精密属于实行排污登记管理范畴的企业,均已取得《固定污染源排污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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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136

记回执》,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登记编号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有效期持有人
1913301105660667546002W杭州市钱江经济开发区康信路597号6幢2020.05.27-2025.05.26发行人
2913301060678619482001Y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临平街道南公河 路1号3幢2层201室2021.09.13-2026.09.12安杰思精密

3.根据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临平分局于2022年1月5日出具的证明,自2020年1月1日至该证明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未发生过重大环境违法行为。根据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生态环境领域无违法违规情况。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二)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遵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规定的情况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持有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主要生产经营资质和证照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八、发行人的业务”之“(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及其业务许可资质情况”部分。

根据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企业无违法违规证明》,并通过访谈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发行人及子公司报告期内的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医疗器械质量符合国家及企业标准,未发生因违反国家及地方有关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发行人生产经营涉及的安全生产情况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内镜微创诊疗器械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不属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修订)》规定的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无需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经营。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的规定,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相关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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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137

根据杭州市市临平区应急管理局分别于2022年1月5日、2022年7月13日及2023年3月16日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子公司报告期内的经营活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未发生过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被行政处罚的记录。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总体符合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的法规和要求。

(四)发行人及子公司的用工及社会保障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员工花名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子公司员工总数为501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员工均签订了劳动合同。截止报告期末,发行人劳务派遣员工为18名,均由具备劳务派遣资质的公司派遣,与发行人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明细表、银行缴费凭证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并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并缴纳了住房公积金。报告期各期末,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具体情况如下:

日期员工人数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缴纳人数未缴人数缴纳人数未缴人数
2022年12月31日5014891248912
2021年12月31日5405281252812
2020年12月31日35734893498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12名员工未在公司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具体原因如下:4人为退休返聘、2人为实习人员、5人为兼职人员、1人为新入职人员。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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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138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未出现因违反有关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阅发行人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议案、表决票、决议、记录等;2.查阅《招股说明书》;3.查阅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立项备案文件。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募集资金用途及批准或授权

1.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根据发行人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主要用于下列项目:

序号项目名称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万元)
1年产1,000万件医用内窥镜设备及器械项目29,261.00
2营销服务网络升级建设项目11,210.80
3微创医疗器械研发中心项目16,598.20
4补充流动资金20,000.00
合计77,070.00

2.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批准和授权

(1)2020年2月25日,发行人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的议案》。

2021年12月27日,发行人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方案的议案》。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备案和环评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关于募集投资项目的备案及环评审批文件,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备案和环评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项目代码环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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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139

1年产1,000万件医用内窥镜设备及器械项目2020-330110-35-03-110442杭环余改备2020-37号
2营销服务网络升级建设项目2201-330113-07-02-532559-
3微创医疗器械研发中心项目2201-330113-07-02-376035杭环临平改备[2022]21号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就本次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取得其股东大会的批准,并完成相关投资项目备案手续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备案手续。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会产生同业竞争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系发行人自身建设,不涉及与他人合作,不会导致发行人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产生同业竞争。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于主营业务

根据发行人相关股东大会会议决议、《招股说明书》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募集资金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阅《招股说明书》;2.取得了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3.查阅发行人相关战略规划文件。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公司中长期战略规划的议案》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已经制定了业务发展目标及具体业务发展规划。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现有主营业务一致。发行人发展目标是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和现有业务发展水平提出的,是对公司未来发展趋势的审慎规划。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中所述的业务发展目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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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140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取得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2.登录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网站进行查询;3.取得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1.报告期初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与公司前员工的诉讼案件情况如下:

(1)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2017年12月,发行人原财务副总监梁圆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离职。

2018年12月21日,梁圆向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2017年度浮动年薪7.2万元;向其支付2017年度经营奖15万元;向其支付2015-2016年度经营奖剩余部分60.8558万元。

2019年6月20日,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18)944号《仲裁裁决书》,裁定公司向梁圆支付2017年度浮动年薪

7.2万元,驳回梁圆的其他仲裁请求。梁圆对前述仲裁裁决不服,向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案由为劳动争议纠纷的诉讼。

2020年3月25日,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浙0110民初143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杰思医学应支付原告梁圆2017年浮动年薪7.2万元;二、驳回原告梁圆的其他诉讼请求”。梁圆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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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判决不服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0年6月12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浙01民终39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发行人已于2020年7月8日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支付(2019)浙0110民初14347号执行款7.2万元,该案件已经终结。

(2)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2020年5月8日,发行人原财务副总监梁圆向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安杰思医学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的诉讼,要求张承、发行人履行股权激励义务,以人民币45.0733万元的价格向梁圆转让发行人人民币34.6144万元相对应的注册资金的股份。

2020年7月27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浙0110民初60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梁圆的诉讼请求。梁圆对上述判决不服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法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2020年10月13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浙01民终7527号民事裁定书,准许梁圆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3)合同纠纷

2022年4月15日,实际控制人张承收到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原告梁圆就与张承的合同纠纷事宜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张承向其支付相关款项合计150.456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等费用。经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和解,双方结清相关款项,原告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2022年5月19日,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浙0105民初2058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综上所述,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与前员工相关的纠纷案件均已审理终结或由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前述案件不涉及实际控制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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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际控制人离婚相关的诉讼案件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张承曾发生因离婚纠纷事宜产生诉讼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1)离婚纠纷

2021年4月12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张承收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原告陈梅就请求解除与张承的婚姻关系以及分割相关财产等事宜提起诉讼。

2021年6月15日,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浙0191民初1703的《民事判决书》,准予陈梅与张承离婚,并就婚生女的监护、抚养和探望等事宜作出判决。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2)离婚后财产纠纷

2021年12月14日,原告张承向杭州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其与前期陈梅离婚前的房产、车辆等财产分割事宜提起诉讼。

经过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诉前调解,2021年12月30日,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浙0102民初11780号《民事调解书》,原、被告双方就房产、车辆及补偿费事宜达成一致,并确认原、被告双方各自名下的银行存款、股权、股票、证券、保险、公积金及个人用品均归各自所有,各自经手的债权和债务由各自享有和负担,双方对本案无其他纠纷。截至2022年6月,张承已按照调解书的约定支付补偿费。

综上所述,实际控制人张承与前妻已就离婚后财产分配达成约定并经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实际控制人所持发行人股权或所持发行人股东的财产份额不存在权属纠纷,不会影响实际控制人对发行人的控制权。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3.报告期外的发行人主要诉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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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权属纠纷

2013年9月,安瑞医疗器械(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瑞医疗”)以职务发明为由对发行人提起诉讼,认为发行人申请的10项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应属于安瑞医疗。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其中5项实用新型专利不应认定为系与安瑞医疗相关的职务发明创造,对安瑞医疗的专利权属诉请应予驳回;剩余5项实用新型专利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应归安瑞医疗所有,公司已根据法院判决执行相关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案号案由原告/上诉人被告/被上诉人诉争专利判决结果
1(2014)浙知终字第178号、(2013)浙杭知初字第285号专利权权属纠纷安瑞医疗李丽清、发行人名称:内窥镜用一次性注射针 发明人:李丽清 专利号:zl201220288490.6驳回安瑞医疗的全部诉讼请求
2(2014)浙知终字第182号、(2013)浙杭知初字第294号专利权权属纠纷安瑞医疗柏建春、发行人名称:一种内窥镜抓钳 发明人:柏建春 专利号:zl201020127320.0驳回安瑞医疗的全部诉讼请求
3(2014)浙知终字第180号、(2013)浙杭知初字第292号专利权权属纠纷安瑞医疗韩春琦、发行人名称:内窥镜用切开刀 发明人:韩春琦 专利号:zl201220223900.9驳回安瑞医疗的全部诉讼请求
4(2014)浙知终字第181号、(2013)浙杭知初字第293号专利权权属纠纷安瑞医疗柏建春、发行人名称:一种内窥镜取样钳 发明人:柏建春 专利号:zl200720309034.4驳回安瑞医疗的全部诉讼请求
5(2014)浙知终字第179号、(2013)浙杭知初字第291号专利权权属纠纷安瑞医疗韩春琦、发行人名称:一种高频切开刀 发明人:韩春琦 专利号:zl201220223968.7驳回安瑞医疗的全部诉讼请求
6(2014)浙知终字第189号、(2013)浙杭知初字第287号专利权权属纠纷安瑞医疗张婵娟、 发行人名称:取石网篮 发明人:张婵娟 专利号:ZL201220250678.1诉争专利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归安瑞医疗所有。
7(2014)浙知终字第187号、(2013)浙杭知初字第289号专利权权属纠纷安瑞医疗张婵娟、发行人名称:一种取石网篮 发明人:张婵娟 专利号:ZL201220250694.0诉争专利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归安瑞医疗所有。
8(2014)浙知终字第186号、(2013)浙杭知初字第288号专利权权属纠纷安瑞医疗张婵娟、发行人名称:可脱落的取石网篮 发明人:张婵娟 专利号:ZL201220250596.7诉争专利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归安瑞医疗所有。
9(2014)浙知终字第188号、专利权权属纠纷安瑞医疗时百明、发行人名称:带推送器可重复开合的止血夹 发明人:时百明诉争专利属于职务发明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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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144

(2013)浙杭知初字第290号专利号:ZL201220250652.7造,归安瑞医疗所有。
10(2014)浙知终字第190号、(2013)浙杭知初字第286号专利权权属纠纷安瑞医疗李丽清、发行人名称:用于球囊取石设备的限位针筒 发明人:李丽清 专利号:ZL201220170996.7诉争专利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归安瑞医疗所有。

(2)专利侵权纠纷

2014年1月,安瑞医疗以侵害其实用新型专利权为由对公司提起诉讼,认为发行人的3种产品损害其实用新型专利权。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安瑞医疗的诉讼请求,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案号案由原告/上诉人被告/被上诉人涉案产品及涉案专利判决结果
1(2014)浙杭知初字第139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安瑞医疗发行人安杰思产品:球囊取石导管 安瑞医疗专利:ZL200920189625.6不侵权,驳回安瑞医疗的诉讼请求
2(2014)浙杭知初字第140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安瑞医疗发行人安杰思产品:球囊取石导管 安瑞医疗专利:ZL200920189626.1不侵权,驳回安瑞医疗的诉讼请求
3(2014)浙杭知初字第141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安瑞医疗发行人安杰思产品: 活检钳 安瑞医疗专利: ZL200720309034.4不侵权,驳回安瑞医疗的诉讼请求

经本所承办律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中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核查,上述5项职务发明中,3项已经变更为安瑞医疗,其余2项专利在变更前即失效。根据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发行人现有产品未使用上述法院认定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5项实用新型专利。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除本《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专利曾被申请无效但被维持有效的情形外,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诉讼或专利侵权纠纷诉讼情况。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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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3-3-2-145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最近3年不存在涉及行政处罚、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最近3年不存在涉及行政处罚、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

二十一、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复核、比较、参与讨论《招股说明书》等。

本所承办律师未参与《招股说明书》的制作,但参与了《招股说明书》与本《律师工作报告》有关章节的讨论工作并已审阅《招股说明书》,特别审阅了发行人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的相关内容。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所引用的本《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与本《律师工作报告》并无矛盾之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会因为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

二十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具备《公司法》《证券法》《首发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等有关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本次发行上市的各项实质条件,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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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146

(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引用的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适当。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依法经上交所审核同意及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注册的同意,尚需取得上交所关于公司股票在科创板上市交易的同意。本《律师工作报告》一式五份,经本所负责人及承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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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147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
王丽
承办律师:
吴连明
承办律师:
刘秀华
承办律师:
冯琳
承办律师:
娄建江

二○二三年 月 日

目录

一、审计报告………………………………………………………第1—6页

二、财务报表………………………………………………………第7—14页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第7—8页

(二)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第9页

(三)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第10页

(四)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第11-12页

(五)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第13-14页

三、财务报表附注………………………………………………第15—100页

三、附件…………………………………………………………第101—105页

(一)本所营业执照复印件……………………………………第101页

(二)本所执业证书复印件……………………………………第102页

(三)本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完备证明材料……………第103页

(四)签字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第104-10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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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天健审〔2023〕1698号

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一、审计意见我们审计了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杰思医学科技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

我们认为,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安杰思医学科技公司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部分进一步阐述了我们在这些准则下的责任。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我们独立于安杰思医学科技公司,并履行了职业道德方面的其他责任。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关键审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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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审计事项是我们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本期财务报表审计最为重要的事项。这些事项的应对以对财务报表整体进行审计并形成审计意见为背景,我们不对这些事项单独发表意见。

(一)收入确认

1.事项描述

相关会计期间: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

相关信息披露详见财务报表附注三(十九)及财务报表附注五(二)1。

安杰思医学科技公司主要从事内镜微创诊疗器械的研发、生产及销售,营业收入在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分别为17,195.37万元、30,546.61万元和37,111.15万元,2021年度营业收入较同期增长77.64%,2022年度营业收入较同期增长21.49%。

根据安杰思医学科技公司与其客户的销售合同约定,公司销售内镜微创诊疗器械产品,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公司产品分内销和外销。内销产品收入确认需满足以下条件:公司已根据合同约定将产品交付给客户且客户已接收该商品,已经收回货款或取得收款权力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商品的法定所有权已转移。外销产品收入确认需满足以下条件:公司已根据合同约定将产品报关出口,取得提单,已经收回货款或取得收款权力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商品的法定所有权已转移。

由于营业收入是安杰思医学科技公司关键业绩指标之一,可能存在安杰思医学科技公司管理层(以下简称管理层)通过不恰当的收入确认以达到特定目标或预期的固有风险,因此,我们将收入确认确定为关键审计事项。

2.审计应对

针对收入确认,我们实施的审计程序主要包括:

(1)了解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评价这些控制的设计,确定其是否得到执行,并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

(2)了解安杰思医学科技公司收入确认会计政策,检查销售合同,了解主要合同条款或条件,判断在收入确认时点上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发生转移;结合安杰思医学科技公司业务模式、销售合同约定的主要条款等,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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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收入确认方法是否适当,检查收入确认条件、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3)对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毛利额及毛利率等指标按月度、产品和客户等不同维度实施分析程序,对存在重大或异常波动的情形进一步查明其波动原因及合理性;

(4)从销售收入的记录中选取样本,检查相关的销售合同、订单、销售发票、出库单、发货单、运输单、客户签收记录或报关单、提单等,检查相关收入确认是否符合公司收入确认的会计政策;

(5)获取公司与客户签订的经销协议、销售合同,结合合同关键条款(如:

发货及签收、付款及结算、换货及退货政策等约定)及实际业务执行的流程进一步分析确定营业收入确认时点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6)结合应收账款的审计,抽样选择部分客户就当期向该等客户实现的销售额及应收账款余额进行函证;

(7)结合市场公开信息所获取的主要客户工商资料,了解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进一步核实该等客户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8)走访主要客户(包括主要经销商的部分终端客户),以核实营业收入的真实性;

(9)获取公司出口台账,并取得有关出口报关单、提单等,与账面记录的外销收入进行核对;取得出口退税系统出口收入清单,与账面记录的外销收入进行核对,向海关取得出口数据并和账面记录的外销收入进行核对;

(10)取得主要经销商的对外销售发票或库存商品的收发存明细,检查经销商终端销售情况;

(11)以抽样方式对资产负债表日前后确认的营业收入核对至出库单、发货单、发货单、运输单、客户签收单或报关单、提单等等支持性文件,评价营业收入是否在恰当期间确认;

(12)检查是否存在资产负债表日后销售退回的情况;

(13)检查与营业收入相关的信息是否已在财务报表中作出恰当列报。

(二)货币资金的存在和完整性

1.事项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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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会计期间: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相关信息披露详见财务报表附注五(一)1。安杰思医学科技公司货币资金在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的余额分别为15,569.92万元、20,452.85万元和21,338.39万元,占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59.79%、59.80%和45.08%,系安杰思医学科技公司的主要资产。由于货币资金余额大,其存管是否安全,列报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我们将货币资金的存在和完整性确定为关键审计事项。

2.审计应对针对货币资金的列报与计量,我们实施的审计程序主要包括:

(1)了解与货币资金管理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评价这些控制的设计,确定其是否得到执行,并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

(2)结合其他相关细节测试,获取《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检查银行存款账户完整性;

(3)取得各报告期末所有银行存款账户资料,关注银行存款账户用途,询问报告期内新开账户和注销账户原因,并检查银行对账单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银行存款余额实施函证程序;

(4)对重要账户实施资金流水双向测试,并检查大额收付款交易凭证;

(5)检查定期存款凭据原件、购买凭证及期后收益情况;

(6)结合企业信用报告及银行询证函,核查期末货币资金是否存在抵押、质押的情形;

(7)检查与货币资金相关的信息是否已在财务报表中作出恰当列报。

四、管理层和治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管理层负责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使其实现公允反映,并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在编制财务报表时,管理层负责评估安杰思医学科技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披露与持续经营相关的事项(如适用),并运用持续经营假设,除非计划进行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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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终止运营或别无其他现实的选择。

安杰思医学科技公司治理层(以下简称治理层)负责监督安杰思医学科技公司的财务报告过程。

五、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

我们的目标是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并出具包含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合理保证是高水平的保证,但并不能保证按照审计准则执行的审计在某一重大错报存在时总能发现。错报可能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如果合理预期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可能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依据财务报表作出的经济决策,则通常认为错报是重大的。

在按照审计准则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我们运用职业判断,并保持职业怀疑。同时,我们也执行以下工作:

(一)识别和评估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以应对这些风险,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作为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由于舞弊可能涉及串通、伪造、故意遗漏、虚假陈述或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未能发现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的风险高于未能发现由于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的风险。

(二)了解与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三)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及相关披露的合理性。

(四)对管理层使用持续经营假设的恰当性得出结论。同时,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就可能导致对安杰思医学科技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得出结论。如果我们得出结论认为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审计准则要求我们在审计报告中提请报表使用者注意财务报表中的相关披露;如果披露不充分,我们应当发表非无保留意见。我们的结论基于截至审计报告日可获得的信息。然而,未来的事项或情况可能导致安杰思医学科技公司不能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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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结构和内容,并评价财务报表是否公允反映相关交易和事项。

(六)就安杰思医学科技公司中实体或业务活动的财务信息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我们负责指导、监督和执行集团审计,并对审计意见承担全部责任。

我们与治理层就计划的审计范围、时间安排和重大审计发现等事项进行沟通,包括沟通我们在审计中识别出的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

我们还就已遵守与独立性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向治理层提供声明,并与治理层沟通可能被合理认为影响我们独立性的所有关系和其他事项,以及相关的防范措施(如适用)。

从与治理层沟通过的事项中,我们确定哪些事项对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最为重要,因而构成关键审计事项。我们在审计报告中描述这些事项,除非法律法规禁止公开披露这些事项,或在极少数情形下,如果合理预期在审计报告中沟通某事项造成的负面后果超过在公众利益方面产生的益处,我们确定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沟通该事项。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

(项目合伙人)中国·杭州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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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一、公司基本情况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前身系原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杰思有限公司),安杰思有限公司系由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等共同出资组建,于2010年12月6日在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注册号为330106000157703的营业执照。安杰思有限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1,000.00万元。安杰思有限公司以2019年3月31日为基准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在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总部位于浙江省杭州市。公司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1105660667546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4,340.0971万元,股份总数4,340.0971万股(每股面值1元)。本公司属医疗器械行业。主要经营活动为内镜微创诊疗器械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应用于消化内镜诊疗领域,按治疗用途分为止血闭合类、EMR/ESD类、活检类、ERCP类和诊疗仪器类。本财务报表业经公司2023年3月12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批准对外报出。本公司将杭州安杰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杰思器械)、杭州安杰思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杭州安杰思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杰思精密科技)、AGSMedtechSingaporePte.Ltd.和AGSMedtechCo.,Ltd.四家公司纳入报告期合并财务报表范围,情况详见本财务报表附注六之说明。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一)编制基础本公司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为编制基础。

(二)持续经营能力评价本公司不存在导致对报告期末起12个月内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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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重要提示:本公司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特点针对金融工具减值、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收入确认等交易或事项制定了具体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一)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本公司所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

(二)会计期间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本财务报表所载财务信息的会计期间为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

(三)营业周期公司经营业务的营业周期较短,以12个月作为资产和负债的流动性划分标准。

(四)记账本位币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五)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1.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公司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按照合并日被合并方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计量。公司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份额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公司在购买日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如果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首先对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合并成本的计量进行复核,经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六)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母公司将其控制的所有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合并财务报表以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由母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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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列示于现金流量表中的现金是指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

(八)外币业务和外币报表折算

1.外币业务折算外币交易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资产负债表日,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因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除与购建符合资本化条件资产有关的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汇兑差额外,计入当期损益;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折算,不改变其人民币金额;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采用公允价值确定日的即期汇率折算,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

2.外币财务报表折算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所有者权益项目除“未分配利润”项目外,其他项目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利润表中的收入和费用项目,采用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折算。按照上述折算产生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九)金融工具

1.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下三类:(1)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下四类:(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2)金融资产转移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或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所形成的金融负债;(3)不属于上述(1)或(2)的财务担保合同,以及不属于上述(1)并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4)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

2.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依据、计量方法和终止确认条件

(1)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依据和初始计量方法公司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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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但是,公司初始确认的应收账款未包含重大融资成分或公司不考虑未超过一年的合同中的融资成分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所定义的交易价格进行初始计量。

(2)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方法

1)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采用实际利率法,按照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以摊余成本计量且不属于任何套期关系的一部分的金融资产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在终止确认、重分类、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或确认减值时,计入当期损益。

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投资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减值损失或利得及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损益,其他利得或损失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终止确认时,将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投资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获得的股利(属于投资成本收回部分的除外)计入当期损益,其他利得或损失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终止确认时,将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留存收益。

4)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包括利息和股利收入)计入当期损益,除非该金融资产属于套期关系的一部分。

(3)金融负债的后续计量方法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此类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含属于金融负债的衍生工具)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对于此类金融负债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因公司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金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除非该处理会造成或扩大损益中的会计错配。此类金融负债产生的其他利得或损失(包括利息费用、除因公司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除非该金融负债属于套期关系的一部分。终止确认时,将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留存收益。

2)金融资产转移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或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所形成的金融负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相关规定进行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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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属于上述1)或2)的财务担保合同,以及不属于上述1)并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

在初始确认后按照下列两项金额之中的较高者进行后续计量:①按照金融工具的减值规定确定的损失准备金额;②初始确认金额扣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相关规定所确定的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

4)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

采用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计量。以摊余成本计量且不属于任何套期关系的一部分的金融负债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在终止确认、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时计入当期损益。

(4)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

1)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终止确认金融资产:

①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已终止;

②金融资产已转移,且该转移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关于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规定。

2)当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的现时义务已经解除时,相应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该部分金融负债)。

3.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依据和计量方法

公司转移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将转移中产生或保留的权利和义务单独确认为资产或负债;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继续确认所转移的金融资产。公司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分别下列情况处理:(1)未保留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将转移中产生或保留的权利和义务单独确认为资产或负债;(2)保留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按照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

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1)所转移金融资产在终止确认日的账面价值;(2)因转移金融资产而收到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投资)之和。转移了金融资产的一部分,且该被转移部分整体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转移前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部分和继续确认部分之间,按照转移日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并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1)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2)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与原直接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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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投资)之和。

4.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确定方法公司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公司将估值技术使用的输入值分以下层级,并依次使用:

(1)第一层次输入值是在计量日能够取得的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

(2)第二层次输入值是除第一层次输入值外相关资产或负债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入值,包括:活跃市场中类似资产或负债的报价;非活跃市场中相同或类似资产或负债的报价;除报价以外的其他可观察输入值,如在正常报价间隔期间可观察的利率和收益率曲线等;市场验证的输入值等;

(3)第三层次输入值是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包括不能直接观察或无法由可观察市场数据验证的利率、股票波动率、企业合并中承担的弃置义务的未来现金流量、使用自身数据作出的财务预测等。

5.金融工具减值

(1)金融工具减值计量和会计处理

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投资、合同资产、租赁应收款、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以外的贷款承诺、不属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或不属于金融资产转移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或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所形成的金融负债的财务担保合同进行减值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

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值。信用损失,是指公司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其中,对于公司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按照该金融资产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折现。

对于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仅将自初始确认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累计变动确认为损失准备。

对于租赁应收款、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范的交易形成的应收款项及合同资产,公司运用简化计量方法,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金额计量损失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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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计量方法以外的金融资产,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其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经显著增加。如果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公司按照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如果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未显著增加,公司按照该金融工具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公司利用可获得的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通过比较金融工具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与在初始确认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以确定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于资产负债表日,若公司判断金融工具只具有较低的信用风险,则假定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公司以单项金融工具或金融工具组合为基础评估预期信用风险和计量预期信用损失。当以金融工具组合为基础时,公司以共同风险特征为依据,将金融工具划分为不同组合。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损失准备抵减该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账面价值;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投资,公司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其损失准备,不抵减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2)按组合评估预期信用风险并采用三阶段模型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金融工具

项目确定组合的依据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方法

其他应收款——账龄组合账龄

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未来12个月内或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3)采用简化计量方法,按组合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应收款项及合同资产

1)具体组合及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方法

项目确定组合的依据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方法应收银行承兑汇票

票据类型

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应收商业承兑汇票

应收账款——账龄组合账龄

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编制应收账款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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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应收账款——账龄组合的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账龄

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率(%)1年以内(含,下同)51-2年102-3年403-5年805年以上100

6.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不相互抵销。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公司以相互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1)公司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是当前可执行的;(2)公司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公司不对已转移的金融资产和相关负债进行抵销。

(十)存货

1.存货的分类存货包括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2.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发出存货采用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

3.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资产负债表日,存货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按照单个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直接用于出售的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需要经过加工的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资产负债表日,同一项存货中一部分有合同价格约定、其他部分不存在合同价格的,分别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并与其对应的成本进行比较,分别确定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或转回的金额。

4.存货的盘存制度存货的盘存制度为永续盘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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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

(1)低值易耗品按照一次转销法进行摊销。

(2)包装物按照一次转销法进行摊销。

(十一)合同成本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包括合同取得成本和合同履约成本。公司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公司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不适用存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等相关准则的规范范围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1.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明确由客户承担的成本以及仅因该合同而发生的其他成本;

2.该成本增加了公司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

3.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

公司对于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采用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或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如果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的账面价值高于因转让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或服务预期能够取得的剩余对价减去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公司对超出部分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以前期间减值的因素之后发生变化,使得转让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或服务预期能够取得的剩余对价减去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高于该资产账面价值的,转回原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但转回后的资产账面价值不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资产在转回日的账面价值。

(十二)长期股权投资

1.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判断

按照相关约定对某项安排存在共有的控制,并且该安排的相关活动必须经过分享控制权的参与方一致同意后才能决策,认定为共同控制。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认定为重大影响。

2.投资成本的确定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承担债务或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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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公司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判断是否属于“一揽子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的,把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取得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在合并日,根据合并后应享有被合并方净资产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确定初始投资成本。合并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达到合并前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合并日进一步取得股份新支付对价的账面价值之和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在购买日按照支付的合并对价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

公司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区分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1)在个别财务报表中,按照原持有的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2)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判断是否属于“一揽子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的,把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取得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按照该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权益法核算下的其他综合收益等的,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等转为购买日所属当期收益。但由于被投资方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变动而产生的其他综合收益除外。

(3)除企业合并形成以外的:以支付现金取得的,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以债务重组方式取得的,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按《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3.后续计量及损益确认方法

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4.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置对子公司投资至丧失控制权的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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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别财务报表对处置的股权,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剩余股权,对被投资单位仍具有重大影响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实施共同控制的,转为权益法核算;不能再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2)合并财务报表

1)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置对子公司投资至丧失控制权,且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在丧失控制权之前,处置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相对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资本溢价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丧失对原子公司控制权时,对于剩余股权,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同时冲减商誉。与原有子公司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等,应当在丧失控制权时转为当期投资收益。

2)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置对子公司投资至丧失控制权,且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处置子公司并丧失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在丧失控制权之前每一次处置价款与处置投资对应的享有该子公司净资产份额的差额,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在丧失控制权时一并转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损益。

(十三)固定资产

1.固定资产确认条件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年限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固定资产在同时满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成本能够可靠计量时予以确认。

2.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类别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年)残值率(%)年折旧率(%)房屋及建筑物年限平均法305.003.17通用设备年限平均法55.0019.00专用设备年限平均法5-105.009.50-

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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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工具年限平均法55.0019.00

(十四)在建工程

1.在建工程同时满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则予以确认。在建工程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实际成本计量。

2.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按工程实际成本转入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先按估计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暂估价值,但不再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

(十五)无形资产

1.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及非专利技术等,按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2.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在使用寿命内按照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系统合理地摊销,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采用直线法摊销。具体年限如下:

项目摊销年限(年)软件5土地使用权50

3.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确认为无形资产:(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3)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能证明其有用性;(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十六)部分长期资产减值

对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使用权资产、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有迹象表明发生减值的,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对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进行减值测试。商誉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

若上述长期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确认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

(十七)长期待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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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待摊费用核算已经支出,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长期待摊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入账,在受益期或规定的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如果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则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十八)职工薪酬

1.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

2.短期薪酬的会计处理方法

在职工为公司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实际发生的短期薪酬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3.离职后福利的会计处理方法

离职后福利分为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

(1)在职工为公司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设定提存计划计算的应缴存金额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2)对设定受益计划的会计处理通常包括下列步骤:

1)根据预期累计福利单位法,采用无偏且相互一致的精算假设对有关人口统计变量和财务变量等作出估计,计量设定受益计划所产生的义务,并确定相关义务的所属期间。同时,对设定受益计划所产生的义务予以折现,以确定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的现值和当期服务成本;

2)设定受益计划存在资产的,将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现值减去设定受益计划资产公允价值所形成的赤字或盈余确认为一项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设定受益计划存在盈余的,以设定受益计划的盈余和资产上限两项的孰低者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资产;

3)期末,将设定受益计划产生的职工薪酬成本确认为服务成本、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以及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等三部分,其中服务成本和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并且在后续会计期间不允许转回至损益,但可以在权益范围内转移这些在其他综合收益确认的金额。

4.辞退福利的会计处理方法

向职工提供的辞退福利,在下列两者孰早日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1)公司不能单方面撤回因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所提供的辞退福利时;

(2)公司确认与涉及支付辞退福利的重组相关的成本或费用时。

5.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会计处理方法

向职工提供的其他长期福利,符合设定提存计划条件的,按照设定提存计划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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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会计处理;除此之外的其他长期福利,按照设定受益计划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为简化相关会计处理,将其产生的职工薪酬成本确认为服务成本、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以及重新计量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等组成项目的总净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十九)收入

1.收入确认原则于合同开始日,公司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1)客户在公司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公司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2)客户能够控制公司履约过程中在建商品;(3)公司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公司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公司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公司考虑下列迹象:

(1)公司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2)公司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3)公司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4)公司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5)客户已接受该商品;(6)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2.收入计量原则

(1)公司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交易价格是公司因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不包括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以及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

(2)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公司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但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

(3)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公司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该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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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利率法摊销。

(4)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公司于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3.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

公司销售内镜微创诊疗器械产品,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公司产品分内销和外销。

内销产品收入确认需满足以下条件:公司已根据合同约定将产品交付给客户且客户已接收该商品,已经收回货款或取得收款权利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商品的法定所有权已转移。

外销产品收入确认需满足以下条件:公司已根据合同约定将产品报关出口,取得提单,已经收回货款或取得收款权利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商品的法定所有权已转移。

(二十)政府补助

1.政府补助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1)公司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的条件;

(2)公司能够收到政府补助。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2.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判断依据及会计处理方法

政府文件规定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划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政府文件不明确的,以取得该补助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为基础进行判断,以购建或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为基本条件的作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将尚未分配的相关递延收益余额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

3.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判断依据及会计处理方法

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划分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对于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部分和与收益相关部分的政府补助,难以区分与资产相关或与收益相关的,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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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用于补偿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4.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公司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支。

(二十一)合同资产、合同负债

公司根据履行履约义务与客户付款之间的关系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公司将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相互抵销后以净额列示。

公司将拥有的、无条件(即,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作为应收款项列示,将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作为合同资产列示。

公司将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作为合同负债列示。

(二十二)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

1.根据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数之间的差额),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算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2.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资产负债表日,有确凿证据表明未来期间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确认以前会计期间未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3.资产负债表日,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则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转回减记的金额。

4.公司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作为所得税费用或收益计入当期损益,但不包括下列情况产生的所得税:(1)企业合并;(2)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

(二十三)租赁

1.2021-2022年度

(1)公司作为承租人

在租赁期开始日,公司将租赁期不超过12个月,且不包含购买选择权的租赁认定为短期租赁;将单项租赁资产为全新资产时价值较低的租赁认定为低价值资产租赁。公司转租或预期转租租赁资产的,原租赁不认定为低价值资产租赁。

对于所有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公司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将租赁付款额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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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采用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在租赁期开始日,公司对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1)使用权资产

使用权资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该成本包括:①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②在租赁期开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赁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扣除已享受的租赁激励相关金额;

③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④承租人为拆卸及移除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至租赁条款约定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成本。

公司按照直线法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公司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公司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2)租赁负债

在租赁期开始日,公司将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确认为租赁负债。计算租赁付款额现值时采用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无法确定租赁内含利率的,采用公司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租赁付款额与其现值之间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在租赁期各个期间内按照确认租赁付款额现值的折现率确认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未纳入租赁负债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于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租赁期开始日后,当实质固定付款额发生变动、担保余值预计的应付金额发生变化、用于确定租赁付款额的指数或比率发生变动、购买选择权、续租选择权或终止选择权的评估结果或实际行权情况发生变化时,公司按照变动后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重新计量租赁负债,并相应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如使用权资产账面价值已调减至零,但租赁负债仍需进一步调减的,将剩余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2.2020年度

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方法

公司为承租人时,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将租金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确认为当期损益,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有租金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二十四)分部报告

公司以内部组织结构、管理要求、内部报告制度等为依据确定经营分部。公司的经营分部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组成部分:

1.该组成部分能够在日常活动中产生收入、发生费用;

2.管理层能够定期评价该组成部分的经营成果,以决定向其配置资源、评价其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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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能够通过分析取得该组成部分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会计信息。

四、税项

(一)主要税种及税率税种计税依据税率增值税

以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收入为基础计算销项税额,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差额部分为应交增值税

按13%的税率计缴;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政

策,退税率为13%房产税

从价计征的,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余值的1.2%计缴;从租计征的,按租金收入的12%计缴

1.2%、12%城市维护建设税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7%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3%地方教育附加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2%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5%、20%、17%、8.7%

不同税率的纳税主体企业所得税税率说明纳税主体名称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本公司15%15%15%安杰思精密科技、安杰思器械20%20%20%AGSMedtechSingaporePte.Ltd.17%17%17%AGSMedtechCo.,Ltd.8.7%8.7%8.7%

(二)税收优惠

1.企业所得税

(1)本公司

2019年12月4日,本公司获得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颁发的编号为GR201933000316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按照税法规定2019-2021年度减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2022年12月24日,本公司获得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颁发的编号为GR202233004868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按照税法规定2022-2024年度减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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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的精神,公司可按支付给残疾员工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2)安杰思精密科技、安杰思器械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有关规定,子公司安杰思精密科技、安杰思器械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按税法规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1年度和2022年度,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对子公司安杰思精密科技、安杰思器械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022年度,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对子公司安杰思精密科技、安杰思器械所得额超过100万元的部分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1〕100号文《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3.附加税

根据《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子公司安杰思精密科技、安杰思器械2022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对小型微利企业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五、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项目注释

1.货币资金

(1)明细情况

页共105页

项目2022.12.312021.12.312020.12.31库存现金24,889.4761,994.6466,991.46银行存款211,834,591.57203,182,258.18154,678,877.40其他货币资金1,524,448.581,284,237.90953,351.16

合计213,383,929.62204,528,490.72155,699,220.02其中:存放在境外的款项总额

2,088,413.731,912,253.691,957,391.70

(2)其他货币资金明细说明

项目2022.12.312021.12.312020.12.31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1,519,448.581,019,237.90953,351.16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交易保证金

260,000.00ETC保证金5,000.005,000.00

小计1,524,448.581,284,237.90953,351.16

2.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2022.12.312021.12.312020.12.31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55,012,156.651,091,330.93其中:理财产品55,012,156.65

远期外汇合约1,091,330.93合计55,012,156.651,091,330.93

3.应收账款

(1)明细情况

1)类别明细情况种类

2022.12.31账面余额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金额

比例(%)

金额

计提比例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18,639,162.27100.00931,958.125.0017,707,204.15

合计18,639,162.27100.00931,958.125.0017,707,204.15

页共105页

(续上表)

种类

2021.12.31账面余额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金额

比例(%)

金额

计提比例(%)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12,879,478.56100.00643,973.935.0012,235,504.63合计12,879,478.56100.00643,973.935.0012,235,504.63

(续上表)

种类

2020.12.31账面余额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金额比例(%)金额

计提比例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10,462,429.75100.00538,324.995.159,924,104.76合计10,462,429.75100.00538,324.995.159,924,104.76

2)采用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账龄

2022.12.312021.12.31账面余额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账面余额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1年以内18,639,162.27931,958.125.0012,879,478.56643,973.935.001-2年小计18,639,162.27931,958.125.0012,879,478.56643,973.935.00(续上表)账龄

2020.12.31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计提比例(%)1年以内10,158,359.75507,917.995.001-2年304,070.0030,407.0010.00

小计10,462,429.75538,324.995.15

(2)坏账准备变动情况

1)明细情况

①2022年度项目期初数

本期增加本期减少

期末数计提收回其他转回核销其他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643,973.93287,984.19931,958.12

页共105页

项目期初数

本期增加本期减少

期末数计提收回其他转回核销其他合计643,973.93287,984.19931,958.12

②2021年度

项目期初数

本期增加本期减少

期末数计提收回其他转回核销其他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538,324.99105,648.94643,973.93合计538,324.99105,648.94643,973.93

③2020年度

项目期初数

本期增加本期减少

期末数计提收回其他转回核销其他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854,089.77-315,764.78538,324.99合计854,089.77-315,764.78538,324.99

(5)应收账款金额前5名情况

1)2022年12月31日单位名称账面余额

占应收账款余额

的比例(%)

坏账准备江西美合医用精密仪器有限公司1,682,500.009.0384,125.00KeySurgicalGmbH1,546,547.938.3077,327.40中国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注]1,102,551.505.9255,127.57CAMEDICASPOLKACYWILNA881,579.074.7344,078.95DIVERSATEKHEALTHCARE,Inc777,637.984.1738,881.90

小计5,990,816.4832.15299,540.82

2)2021年12月31日单位名称账面余额

占应收账款余额

的比例(%)

坏账准备中国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注]2,441,962.3518.96122,098.12江西中和医药有限公司1,027,100.007.9751,355.00昆明捷润医疗设备有限公司709,900.005.5135,495.00常州海纳医疗器械有限公司706,850.005.4935,342.50江西瑞文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559,200.004.3427,960.00

页共105页

单位名称账面余额

占应收账款余额

的比例(%)

坏账准备小计5,445,012.3542.27272,250.62

3)2020年12月31日单位名称账面余额

占应收账款余额的比例(%)

坏账准备中国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注]1,672,276.0015.9883,613.80吉林省蓝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1,026,000.009.8151,300.00大连普诺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949,405.009.0747,470.25DIVERSATEKHEALTHCARE,Inc887,386.408.4844,369.32江西同盛医药有限公司814,900.007.7940,745.00

小计5,349,967.4051.13267,498.37[注]以上数据已按照同一控制下合并口径披露,其中:中国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包括国药集团浙江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福建国药器械有限公司和国药集团山西有限公司器械分公司

4.应收款项融资项目

2022.12.312021.12.31账面价值

累计确认的信用减值准备

账面价值

累计确认的信用减值准备银行承兑汇票1,126,195.62

合计1,126,195.62(续上表)项目

2020.12.31账面价值

累计确认的信用减值准备银行承兑汇票2,079,051.30合计2,079,051.30

5.预付款项

(1)账龄分析

1)明细情况账龄2022.12.31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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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面余额

比例(%)

减值准备

账面价值账面余额

比例(%)

减值准备

账面价值1年以内3,393,714.8299.943,393,714.822,364,905.41100.002,364,905.411-2年2,151.800.062,151.802-3年合计3,395,866.62100.003,395,866.622,364,905.41100.002,364,905.41(续上表)

账龄

2020.12.31账面余额

比例(%)

减值准备

账面价值1年以内2,586,696.9499.422,586,696.941-2年7,735.920.307,735.922-3年7,440.000.287,440.00合计2,601,872.86100.002,601,872.86

(2)预付款项金额前5名情况

1)2022年12月31日单位名称账面余额

占预付款项余额的比例(%)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1,084,905.6731.95TELEFLEXMEDICALINCORPORATED509,730.9815.01南德认证检测(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211,470.006.23沈阳源利豪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107,000.003.15浙江虫洞精密科技有限公司106,479.623.14

小计2,019,586.2759.48

2)2021年12月31日单位名称账面余额

占预付款项余额的比例(%)TELEFLEXMEDICALINCORPORATED678,089.1128.67东莞市佳敬塑胶有限公司346,590.0014.66杭州海略科技有限公司212,468.998.98上海威尔逊光电仪器有限公司146,159.226.18浙江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99,144.004.19

页共105页

单位名称账面余额

占预付款项余额

的比例(%)小计1,482,451.3262.68

3)2020年12月31日单位名称账面余额

占预付款项余额

的比例(%)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750,000.0028.83南德认证检测(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250,160.009.61TELEFLEXMEDICALINCORPORATED236,405.159.09上海威尔逊光电仪器有限公司156,779.166.03POLYPLASTECH(HK)COLIMITED,N/A151,832.045.84

小计1,545,176.3559.40

6.其他应收款

(1)明细情况

1)类别明细情况

种类

2022.12.31账面余额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金额比例(%)金额

计提比例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2,935,921.97100.00822,712.0028.022,113,209.97合计2,935,921.97100.00822,712.0028.022,113,209.97

(续上表)

种类

2021.12.31账面余额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金额比例(%)金额

计提比例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2,249,885.37100.00209,038.779.292,040,846.60

合计2,249,885.37100.00209,038.779.292,040,846.60

(续上表)

种类

2020.12.31账面余额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金额比例(%)金额

计提比例

(%)

页共105页

种类

2020.12.31账面余额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金额比例(%)金额

计提比例(%)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2,141,094.53100.00108,568.225.072,032,526.31

合计2,141,094.53100.00108,568.225.072,032,526.31

2)采用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组合名称

2022.12.312021.12.31账面余额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账面余额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账龄组合2,935,921.97822,712.0028.022,249,885.37209,038.779.29其中:1年以内995,383.8449,769.195.00320,615.3716,030.775.001-2年11,268.131,126.8110.001,929,000.00192,900.0010.002-3年1,929,000.00771,600.0040.00270.00108.0040.003-4年270.00216.0080.00小计2,935,921.97822,712.0028.022,249,885.37209,038.779.29(续上表)组合名称

2020.12.31账面余额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账龄组合2,141,094.53108,568.225.07其中:1年以内2,110,824.53105,541.225.001-2年30,270.003,027.0010.002-3年3-4年小计2,141,094.53108,568.225.07

(2)坏账准备变动情况

1)2022年度项目

第一阶段第二阶段第三阶段

合计未来12个月预期信用损失

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未发生信用

减值)

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已发生

信用减值)期初数16,030.77192,900.00108.00209,038.77期初数在本期——————

页共105页

项目

第一阶段第二阶段第三阶段

合计未来12个月预期信用损失

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未发生信用

减值)

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已发生

信用减值)--转入第二阶段-563.41563.41--转入第三阶段-192,900.00192,900.00--转回第二阶段--转回第一阶段本期计提34,301.83563.40578,808.00613,673.23本期收回本期转回本期核销其他变动期末数49,769.191,126.81771,816.00822,712.00

2)2021年度

项目

第一阶段第二阶段第三阶段

合计未来12个月预期信用损失

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未发生信用

减值)

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已发生信用减值)期初数105,541.223,027.00108,568.22期初数在本期——————--转入第二阶段-96,450.0096,450.00--转入第三阶段-27.0027.00--转回第二阶段--转回第一阶段本期计提6,939.5593,450.0081.00100,470.55本期收回本期转回本期核销其他变动期末数16,030.77192,900.00108.00209,038.77

3)2020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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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第一阶段第二阶段第三阶段

合计未来12个月预期信用损失

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未发生信用

减值)

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已发生信用减值)期初数13,986.991,080.2715,067.26期初数在本期——————--转入第二阶段-1,513.501,513.50--转入第三阶段--转回第二阶段--转回第一阶段本期计提93,067.73433.2393,500.96本期收回本期转回本期核销其他变动期末数105,541.223,027.00108,568.22

(3)其他应收款款项性质分类情况款项性质

账面余额2022.12.312021.12.312020.12.31押金保证金2,559,424.002,088,552.002,024,270.00员工备用金370,658.4986,170.905,318.30应收暂付款5,839.4875,162.47111,506.23

合计2,935,921.972,249,885.372,141,094.53

(4)其他应收款金额前5名情况

①2022年12月31日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

款项性质账面余额账龄

占其他应收款余额的比例(%)

坏账准备杭州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押金保证金1,929,000.002-3年65.70771,600.00浙江新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押金保证金440,000.001年以内14.9922,000.00杭州柏年智能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押金保证金100,000.001年以内3.415,000.00赵勇员工备用金56,000.001年以内1.912,800.00

页共105页

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

款项性质账面余额账龄

占其他应收款余额的比例(%)

坏账准备孟继荣员工备用金52,000.001年以内1.772,600.00

小计2,577,000.0087.78804,000.00

②2021年12月31日

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

款项性质账面余额账龄

占其他应收款余额的比例(%)

坏账准备杭州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押金保证金1,929,000.001-2年85.74192,900.00杭州柏年智能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押金保证金100,000.001年以内4.445,000.00中华医学会应收暂付款70,000.001年以内3.113,500.00杭州雄轩科技有限公司

押金保证金51,282.001年以内2.282,564.10傅炎萍员工备用金50,000.001年以内2.222,500.00小计2,200,282.0097.79206,464.10

③2020年12月31日

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

款项性质账面余额账龄

占其他应收款余额的比例(%)

坏账准备杭州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押金保证金1,929,000.001年以内90.0996,450.00应收待扣职工个人承担住房公积金

应收暂付款113,466.361年以内5.305,673.32浙江朗坤电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押金保证金60,000.001年以内2.803,000.00杭州凯亮实业有限公司

押金保证金30,000.001-2年1.403,000.00韩春琦员工备用金5,318.301年以内0.25265.92小计2,137,784.6699.84108,389.24

7.存货

(1)明细情况项目

2022.12.312021.12.31账面余额跌价准备账面价值账面余额跌价准备账面价值原材料14,455,557.23880,384.0013,575,173.2319,084,803.89636,245.9218,448,557.97在产品2,398,095.142,398,095.143,607,218.953,607,218.95

页共105页

项目

2022.12.312021.12.31账面余额跌价准备账面价值账面余额跌价准备账面价值库存商品21,986,671.34541,222.0421,445,449.3016,341,140.34338,210.4116,002,929.93发出商品858,594.48858,594.481,046,303.501,046,303.50委托加工物资294,493.30294,493.30787,111.12787,111.12合计39,993,411.491,421,606.0438,571,805.4540,866,577.80974,456.3339,892,121.47(续上表)项目

2020.12.31账面余额跌价准备账面价值原材料11,569,276.67600,704.4510,968,572.22在产品880,012.07880,012.07库存商品7,051,091.32281,244.306,769,847.02发出商品469,415.40469,415.40委托加工物资924,908.12924,908.12合计20,894,703.58881,948.7520,012,754.83

(2)存货跌价准备

1)明细情况

①2022年度项目期初数

本期增加本期减少

期末数计提其他转回或转销其他原材料636,245.92550,996.21306,858.13880,384.00库存商品338,210.41502,329.60299,317.97541,222.04合计974,456.331,053,325.81606,176.101,421,606.04

②2021年度项目期初数

本期增加本期减少

期末数计提其他转回或转销其他原材料600,704.45325,665.56290,124.09636,245.92库存商品281,244.30337,968.87281,002.76338,210.41合计881,948.75663,634.43571,126.85974,456.33

③2020年度项目期初数

本期增加本期减少

期末数计提其他转回或转销其他

页共105页

项目期初数

本期增加本期减少

期末数计提其他转回或转销其他原材料384,432.10301,448.8285,176.47600,704.45库存商品365,174.96264,291.90348,222.56281,244.30合计749,607.06565,740.72433,399.03881,948.75

2)确定可变现净值的具体依据、报告期转回或转销存货跌价准备的原因项目

确定可变现净值

的具体依据

转回存货跌价准备的原因

转销存货跌价准备的原因原材料

相关产成品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可变现净值

以前期间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的存货可变现净

值上升

本期将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存货耗用/售出库存商品

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8.其他流动资产项目2022.12.312021.12.312020.12.31预付房租421,335.00175,894.48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58,595.97298,278.63594,238.61待摊软件使用费100,943.40110,849.07预缴企业所得税1,026.18合计580,874.37410,153.88770,133.09

9.固定资产

(1)2022年度项目

房屋及建筑物

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运输工具合计账面原值

期初数26,836,723.614,093,049.8322,601,204.262,183,506.3955,714,484.09本期增加金额323,882.953,524,597.441,768,807.655,617,288.04

1)购置323,882.951,118,745.661,768,807.653,211,43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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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房屋及建筑物

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运输工具合计

2)在建工程转入2,405,851.782,405,851.78本期减少金额670,728.65130,776.73801,505.38处置或报废670,728.65130,776.73801,505.38期末数26,836,723.613,746,204.1325,995,024.973,952,314.0460,530,266.75累计折旧期初数4,179,819.562,147,420.566,796,432.02892,600.0614,016,272.20本期增加金额916,309.22563,467.002,111,523.73381,880.363,973,180.31计提916,309.22563,467.002,111,523.73381,880.363,973,180.31本期减少金额616,827.2123,126.50639,953.71处置或报废616,827.2123,126.50639,953.71期末数5,096,128.782,701,372.258,277,517.351,274,480.4217,349,498.80账面价值期末账面价值21,740,594.831,044,831.8817,717,507.622,677,833.6243,180,767.95期初账面价值22,656,904.051,945,629.2715,804,772.241,290,906.3341,698,211.89

(2)2021年度项目

房屋及建筑物

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运输工具合计账面原值

期初数26,836,723.612,972,069.3616,562,421.34753,701.0847,124,915.39本期增加金额1,178,378.436,228,130.001,429,805.318,836,313.74

1)购置1,041,302.781,345,836.741,429,805.313,816,944.83

2)在建工程转入137,075.654,882,293.265,019,368.91本期减少金额57,397.96189,347.08246,745.04处置或报废57,397.96189,347.08246,745.04期末数26,836,723.614,093,049.8322,601,204.262,183,506.3955,714,484.09累计折旧期初数3,140,489.481,765,854.354,975,298.97556,621.4110,438,264.21本期增加金额1,039,330.08436,094.261,864,091.28335,978.653,675,49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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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提1,039,330.08436,094.261,864,091.28335,978.653,675,494.27本期减少金额54,528.0542,958.2397,486.28

处置或报废54,528.0542,958.2397,486.28期末数4,179,819.562,147,420.566,796,432.02892,600.0614,016,272.20账面价值

期末账面价值22,656,904.051,945,629.2715,804,772.241,290,906.3341,698,211.89期初账面价值23,696,234.131,206,215.0111,587,122.37197,079.6736,686,651.18

(3)2020年度项目

房屋及建筑物

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运输工具合计账面原值

期初数26,836,723.612,775,764.8812,056,779.42753,701.0842,422,968.99本期增加金额196,304.484,505,641.924,701,946.40

1)购置196,304.482,938,765.623,135,070.10

2)在建工程转入1,566,876.301,566,876.30本期减少金额期末数26,836,723.612,972,069.3616,562,421.34753,701.0847,124,915.39累计折旧

期初数2,101,159.401,313,917.063,516,393.74442,737.907,374,208.10本期增加金额1,039,330.08451,937.291,458,905.23113,883.513,064,

056.11计提1,039,330.08451,937.291,458,905.23113,883.513,064,056.11本期减少金额期末数3,140,489.481,765,854.354,975,298.97556,621.4110,438,264.21账面价值期末账面价值23,696,234.131,206,215.0111,587,122.37197,079.6736,686,651.18期初账面价值24,735,564.211,461,847.828,540,385.68310,963.1835,048,760.89

10.在建工程

(2)在建工程

1)明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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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2022.12.312021.12.31账面余额

减值准备

账面价值账面余额

减值准备

账面价值年产1000万套医用内窥镜设备及器械项目

70,002,184.0470,002,184.048,341,073.478,341,073.47在安装设备2,645,339.032,645,339.032,206,191.342,206,191.34合计72,647,523.0772,647,523.0710,547,264.8110,547,264.81(续上表)项目

2020.12.31账面余额

减值准备

账面价值年产1000万套医用内窥镜设备及器械项目

3,015,151.203,015,151.20在安装设备1,615,907.891,615,907.89合计4,631,059.094,631,059.09

2)重要在建工程项目报告期变动情况

1)2022年度工程名称

预算数(万元)

期初数本期增加转入固定资产期末数年产1000万套医用内窥镜设备及器械项目

29,261.008,341,073.4761,661,110.5770,002,184.04在安装设备2,206,191.342,844,999.472,405,851.782,645,339.03小计29,261.0010,547,264.8164,506,110.042,405,851.7872,647,523.07

(续上表)工程名称

工程累计投入占预算比例(%)

工程进度(%)

利息资本化累计金额

本期利息资本化金额

本期利息资本化率(%)

资金来源年产1000万套医用内窥镜设备及器械项目

23.9250.00自筹在安装设备自筹小计

②2021年度

页共105页

工程名称

预算数(万元)

期初数本期增加转入固定资产期末数年产1000万套医用内窥镜设备及器械项目

29,261.003,015,151.205,325,922.278,341,073.47在安装设备1,615,907.895,609,652.365,019,368.912,206,191.34小计29,261.004,631,059.0910,935,574.635,019,368.9110,547,264.81

(续上表)工程名称

工程累计投入占预算比例(%)

工程进度(%)

利息资本化累计金额

本期利息资本化金额

本期利息资本化率(%)

资金来源年产1000万套医用内窥镜设备及器械项目

2.8514.04自筹在安装设备自筹小计

③2020年度工程名称

预算数(万元)

期初数本期增加转入固定资产期末数年产1000万套医用内窥镜设备及器械项目

29,261.003,015,151.203,015,151.20在安装设备444,660.452,738,123.741,566,876.301,615,907.89小计444,660.455,753,274.941,566,876.304,631,059.09(续上表)

工程名称

工程累计投入

占预算比例(%)

工程进度(%)

利息资本化累计金额

本期利息资本化金额

本期利息资本化率(%)

资金来源年产1000万套医用内窥镜设备及器械项目

1.03自筹在安装设备自筹小计

11.使用权资产

(1)2022年度项目房屋及建筑物合计账面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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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房屋及建筑物合计期初数2,969,091.952,969,091.95本期增加金额741,257.36741,257.36租入741,257.36741,257.36本期减少金额期末数3,710,349.313,710,349.31累计折旧期初数328,378.08328,378.08本期增加金额1,535,887.741,535,887.74计提1,535,887.741,535,887.74本期减少金额期末数1,864,265.821,864,265.82账面价值期末账面价值1,846,083.491,846,083.49期初账面价值2,640,713.872,640,713.87

(2)2021年度项目房屋及建筑物合计账面原值

期初数

本期增加金额2,969,091.952,969,091.95租入2,969,091.952,969,091.95

本期减少金额

期末数2,969,091.952,969,091.95累计折旧

期初数

本期增加金额328,378.08328,378.08计提328,378.08328,378.08

本期减少金额

期末数328,378.08328,37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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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房屋及建筑物合计账面价值期末账面价值2,640,713.872,640,713.87期初账面价值

12.无形资产

(1)2022年度

项目土地使用权软件合计账面原值期初数19,878,345.001,703,882.9521,582,227.95本期增加金额522,606.46522,606.46

1)购置522,606.46522,606.46本期减少金额

1)处置期末数19,878,345.002,226,489.4122,104,834.41累计摊销期初数695,742.18941,406.621,637,148.80本期增加金额397,566.90350,187.25747,754.15

1)计提397,566.90350,187.25747,754.15本期减少金额

1)处置期末数1,093,309.081,291,593.872,384,902.95账面价值

期末账面价值18,785,035.92934,895.5419,719,931.46期初账面价值19,182,602.82762,

476.3319,945,079.15

(2)2021年度

项目土地使用权软件合计账面原值

期初数19,878,345.001,703,882.9521,582,227.95

页共105页

项目土地使用权软件合计本期增加金额本期减少金额期末数19,878,345.001,703,882.9521,582,227.95累计摊销期初数298,175.22518,621.72816,796.94本期增加金额397,566.96422,784.90820,351.86计提397,566.96422,784.90820,351.86本期减少金额期末数695,742.18941,406.621,637,148.80账面价值期末账面价值19,182,602.82762,476.3319,945,079.15期初账面价值19,580,169.781,185,261.2320,765,431.01

(2)2020年度项目土地使用权软件合计账面原值

期初数779,233.84779,233.84

本期增加金额19,878,345.00924,649.1120,802,994.11购置19,878,345.00924,649.1120,802,994.11

本期减少金额

期末数19,878,345.001,703,882.9521,582,227.95累计摊销

期初数312,544.19312,544.19

本期增加金额298,175.22206,077.53504,252.75计提298,175.22206,077.53504,252.75

本期减少金额

期末数298,175.22518,621.72816,796.94账面价值

期末账面价值19,580,169.781,185,261.2320,765,431.01

页共105页

项目土地使用权软件合计期初账面价值466,689.65466,689.65

13.长期待摊费用

(1)2022年度项目期初数本期增加本期摊销其他减少期末数装修费1,669,378.9991,743.12595,399.031,165,723.08模具1,508,108.271,471,769.96849,145.732,130,732.50合计3,177,487.261,563,513.081,444,544.763,296,455.58

(2)2021年度项目期初数本期增加本期摊销其他减少期末数装修费2,012,783.94498,117.91841,522.861,669,378.99模具1,624,931.95577,300.90694,124.581,508,108.27

合计3,637,715.891,075,418.811,535,647.443,177,487.26

(3)2020年度项目期初数本期增加本期摊销其他减少期末数装修费2,133,274.27665,048.93785,539.262,012,783.94模具1,717,991.18537,336.29630,395.521,624,931.95合计3,851,265.451,202,385.221,415,934.783,637,715.89

14.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

(1)未经抵销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项目

2022.12.312021.12.31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递延所得税资产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递延所得税资产资产减值准备3,147,454.39472,118.151,826,969.53272,466.41使用权资产税会差异73,735.2011,060.2818,298.152,744.72递延收益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352,593.0752,888.96148,769.1322,315.37预提返利493,020.2473,95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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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2022.12.312021.12.31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递延所得税资产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递延所得税资产合计4,066,802.90610,020.431,994,036.81297,526.50(续上表)项目

2020.12.31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递延所得税资产资产减值准备1,528,169.91226,515.07使用权资产税会差异递延收益166,230.3124,934.54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预提返利合计1,694,400.22251,449.61

(2)未经抵销的递延所得税负债项目

2022.12.312021.12.31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递延所得税负债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递延所得税负债未交割衍生品公允价值变动

1,405,149.99210,772.501,091,330.93163,699.64理财产品公允价值变动

12,156.671,823.50合计1,417,306.66212,596.001,091,330.93163,699.64(续上表)项目

2020.12.31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递延所得税负债未交割衍生品公允价值变动合计

(3)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明细项目2022.12.312021.12.312020.12.31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资产减值准备

15,690.17499.50672.05可抵扣亏损7,700,111.734,176,412.921,217,36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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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2022.12.312021.12.312020.12.31合计7,715,801.904,176,912.421,218,034.28

(4)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亏损将于以下年度到期年份2022.12.312021.12.312020.12.31备注2020年441.442021年330.002025年1,216,590.791,216,590.791,216,590.792026年2,959,822.132,959,822.132027年3,523,698.81

合计7,700,111.734,176,412.921,217,362.23

15.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2022.12.312021.12.312020.12.31预付设备款121,993.721,124,540.001,317,225.85预付软件款70,754.72合计192,748.441,124,540.001,317,225.85

16.应付票据项目2022.12.312021.12.312020.12.31银行承兑汇票5,064,828.606,291,096.003,177,837.28

合计5,064,828.606,291,096.003,177,837.28

17.应付账款项目2022.12.312021.12.312020.12.31应付商品、劳务款26,984,147.6531,359,643.5520,762,218.07应付工程设备款8,119,273.91318,972.39235,335.85

合计35,103,421.5631,678,615.9420,997,553.92

18.合同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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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2022.12.312021.12.312020.12.31预收货款7,150,782.678,771,146.644,534,400.20合计7,150,782.678,771,146.644,534,400.20

19.应付职工薪酬

(1)明细情况

1)2022年度

项目期初数本期增加本期减少期末数短期薪酬6,449,419.6483,699,360.7471,679,845.7818,468,934.60离职后福利—设定提存计划399,840.534,908,382.344,924,806.90383,415.97

合计6,849,260.1788,607,743.0876,604,652.6818,852,350.57

2)2021年度

项目期初数本期增加本期减少期末数短期薪酬10,405,378.4071,422,609.7175,378,568.476,449,419.64离职后福利—设定提存计划3,800,456.843,400,616.31399,840.53

合计10,405,378.4075,223,066.5578,779,184.786,849,260.17

3)2020年度

项目期初数本期增加本期减少期末数短期薪酬9,838,796.0841,935,445.2841,368,862.9610,405,378.40离职后福利—设定提存计划178,076.23184,143.19362,219.42

合计10,016,872.3142,119,588.4741,731,082.3810,405,378.40

(2)短期薪酬明细情况

1)2022年度

项目期初数本期增加本期减少期末数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6,152,773.5374,120,037.2162,062,227.7418,210,583.00职工福利费2,401,713.372,401,713.37社会保险费227,802.693,355,672.373,357,071.25226,403.81其中:医疗保险费223,584.193,281,320.23,283,043.81221,860.58

工伤保险费4,218.5074,352.1774,027.444,54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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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期初数本期增加本期减少期末数住房公积金39,396.003,204,178.003,243,574.00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29,447.42617,759.79615,259.4231,947.79小计6,449,419.6483,699,360.7471,679,845.7818,468,934.60

2)2021年度

项目期初数本期增加本期减少期末数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10,182,236.7963,869,314.1967,898,777.456,152,773.53职工福利费2,222,073.682,222,073.68社会保险费141,767.332,558,142.792,472,107.43227,802.69其中:医疗保险费141,767.332,500,334.532,418,517.67223,584.19工伤保险费53,173.7948,955.294,218.50生育保险费4,634.474,634.47住房公积金48,222.002,362,630.002,371,456.0039,396.00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33,152.28410,449.05414,153.9129,447.42

小计10,405,378.4071,422,609.7175,378,568.476,449,419.64

3)2020年度

项目期初数本期增加本期减少期末数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9,631,761.8036,082,692.2135,532,217.2210,182,236.79职工福利费2,365,826.862,365,826.86社会保险费147,600.001,425,413.481,431,246.15141,767.33其中:医疗保险费130,235.281,420,171.321,408,639.27141,767.33工伤保险费2,480.682,609.485,090.16生育保险费14,884.042,632.6817,516.72住房公积金45,388.001,744,963.001,742,129.0048,222.00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14,046.28316,549.73297,443.7333,152.28

小计9,838,796.0841,935,445.2841,368,862.9610,405,378.40

(3)设定提存计划明细情况

1)2022年度

项目期初数本期增加本期减少期末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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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期初数本期增加本期减少期末数基本养老保险387,706.894,738,632.754,754,059.56372,280.08失业保险费12,133.64169,749.59170,747.3411,135.89

小计399,840.534,908,382.344,924,806.90383,415.97

2)2021年度

项目期初数本期增加本期减少期末数基本养老保险3,670,987.273,283,280.38387,706.89失业保险费129,469.57117,335.9312,133.64

小计3,800,456.843,400,616.31399,840.53

3)2020年度

项目期初数本期增加本期减少期末数基本养老保险171,874.55177,755.78349,630.33失业保险费6,201.686,387.4112,589.09

小计178,076.23184,143.19362,219.42

20.应交税费

项目2022.12.312021.12.312020.12.31增值税3,683,975.991,214,974.40972,152.97企业所得税15,699,909.136,946,511.601,671,850.99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59,645.393,277,506.8457,599.93城市维护建设税735,772.82354,172.58105,761.84房产税213,591.18213,591.18土地使用税235,998.00235,998.00教育费附加315,304.98151,771.0045,326.24地方教育附加210,203.33101,180.6730,217.50印花税47,145.147,769.306,350.20

合计21,301,545.9612,503,475.572,889,259.67

21.其他应付款

页共105页

项目2022.12.312021.12.312020.12.31押金保证金1,754,528.001,352,488.001,255,488.00其他往来款项584,795.56333,136.87187,498.08

合计2,339,323.561,685,624.871,442,986.08

22.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项目2022.12.312021.12.312020.12.31一年内到期的租赁负债1,076,228.72936,564.30

合计1,076,228.72936,564.30

23.其他流动负债

项目2022.12.312021.12.312020.12.31待转增值税销项税额

138,813.40281,870.37105,114.43

合计138,813.40281,870.37105,114.43

24.租赁负债

项目2022.12.312021.12.31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571,613.161,426,972.14减:未确认融资费用4,927.7240,247.09

合计566,685.441,386,725.05

25.递延收益

(1)明细情况

1)2021年度

项目期初数本期增加本期减少期末数形成原因政府补助166,230.311,200,000.001,366,230.31

与收益相关,补偿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

合计166,230.311,200,000.001,366,230.31

2)2020年度

项目期初数本期增加本期减少期末数形成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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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期初数本期增加本期减少期末数形成原因政府补助523,871.88357,641.57166,230.31

与收益相关,补偿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

合计523,871.88357,641.57166,230.31

(2)政府补助明细情况

1)2021年度

项目期初数

本期新增补助金额

本期计入当期损益[注]

期末数

与资产相关/与

收益相关双极高频消化道早癌介入诊疗手术系统关键技术研发补助资金

166,230.311,200,000.001,366,230.31与收益相关小计166,230.311,200,000.001,366,230.31

2)2020年度

项目期初数

本期新增补助金额

本期计入当期损益[注]

期末数

与资产相关/与收益相关双极高频消化道早癌介入诊疗手术系统关键技术研发补助资金

523,871.88357,641.57166,230.31与收益相关小计523,871.88357,641.57166,230.31[注]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损益情况详见本财务报表附注五(四)3之说明

26.股本股东名称(自然人姓名)2022.12.312021.12.312020.12.31杭州一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8,892,898.0018,892,898.0018,892,898.00宁波嘉一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913,983.001,913,983.001,913,983.00张承4,131,963.004,131,963.004,131,963.00杭州鼎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宁波鼎玺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鼎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319,998.003,319,998.003,319,998.00广州市达安基因科技有限公司2,589,639.002,589,639.002,589,639.00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6,000,000.006,000,000.006,000,000.00苏州工业园区新建元二期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2,893,311.002,893,311.002,893,311.00宁波天堂硅谷正汇股权投资合伙企业2,604,058.002,604,058.002,604,0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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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道合兴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055,121.001,055,121.001,055,121.00合计43,400,971.0043,400,971.0043,400,971.00

27.资本公积项目2022.12.312021.12.312020.12.31股本溢价76,526,021.9576,526,021.9576,526,021.95合计76,526,021.9576,526,021.9576,526,021.95

28.其他综合收益

(1)2022年度

项目期初数

本期发生额

期末数本期所得税前

发生额

减:前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入损益

减:前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入留存收益

减:所得税费用

税后归属于母公司

税后归属于少数股东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103,071.14176,592.58176,592.5873,521.44其中: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

-103,071.14176,592.58176,592.5873,521.44其他综合收益合计-103,071.14176,592.58176,592.5873,521.44

(2)2021年度

项目期初数

本期发生额

期末数本期所得税前发生额

减:前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入损益

减:前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入留存收益

减:所得

税费用

税后归属于母公

税后归属于少数股

东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58,315.23-44,755.91-44,755.91-103,071.14其中:外币财务报表折

算差额

-58,315.23-44,755.91-44,755.91-103,071.14其他综合收益合计-58,315.23-44,755.91-44,755.91-103,071.14

(3)2020年度项目期初数本期发生额期末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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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所得税前

发生额

减:前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入损益

减:前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入留存收益

减:所得税费用

税后归属于母公司

税后归属于少数股东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77,069.36-135,384.59-135,384.59-58,315.23其中: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

77,069.36-135,384.59-135,384.59-58,315.23其他综合收益合计77,069.36-135,384.59-135,384.59-58,315.23

29.盈余公积

(1)明细情况项目2022.12.312021.12.312020.12.31法定盈余公积35,129,393.0920,433,518.529,769,292.81合计35,129,393.0920,433,518.529,769,292.81

(2)其他说明

2020年度盈余公积增加系按照母公司实现净利润的10%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4,537,225.74元。

2021年度盈余公积增加系按照母公司实现净利润的10%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10,664,225.71元。

2022年度盈余公积增加数系母公司实现净利润的10%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14,695,874.57元。

30.未分配利润

(1)明细情况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期初未分配利润131,188,658.2487,052,464.9846,355,267.86加:本期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44,955,505.24104,800,418.9745,234,422.86减:提取法定盈余公积14,695,874.5710,664,225.714,537,225.74

应付普通股股利35,000,000.0050,000,000.00期末未分配利润226,448,288.91131,188,658.2487,052,46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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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说明

1)经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现金股利3,500.00万元。

2)经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现金股利5,000.00万元。

3)经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实现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二)合并利润表项目注释

1.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1)明细情况项目

2022年度2021年度收入成本收入成本主营业务收入368,915,673.61117,591,344.85305,100,215.57107,847,314.40其他业务收入2,195,875.77734,129.17365,885.3633,847.78

合计371,111,549.38118,325,474.02305,466,100.93107,881,162.18其中: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

371,111,549.38118,325,474.02305,466,100.93107,881,162.18(续上表)

项目

2020年度

收入成本主营业务收入171,554,887.6667,389,204.41其他业务收入398,786.1082,454.97合计171,953,673.7667,471,659.38其中: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

171,953,673.7667,471,659.38

(2)公司前5名客户的营业收入情况

1)2022年度客户名称营业收入

占公司全部营业收入

的比例(%)STERISCORPORATION[注1]52,976,348.3214.28CREOMEDICAL[注2]26,026,081.47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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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名称营业收入

占公司全部营业收入

的比例(%)DIVERSATEKHEALTHCARE,INC24,254,044.196.54MEDITALIAS.A.SIMPORTEXPORTDISA11,143,302.303.00中国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注3]9,007,285.942.43小计123,407,062.2233.26

2)2021年度客户名称营业收入

占公司全部营业收入的比例(%)STERISCORPORATION[注1]42,904,541.6414.05DIVERSATEKHEALTHCARE,Inc30,282,507.619.91中国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注3]12,071,459.243.95CREOMEDICAL[注2]10,823,122.613.54MEDITALIAS.A.SIMPORTEXPORTDISA7,969,055.552.61小计104,050,686.6534.06

3)2020年度客户名称营业收入

占公司全部营业收入的比例(%)STERISCORPORATION[注1]24,939,129.9214.50DIVERSATEKHEALTHCARE,Inc10,592,224.286.16中国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注3]9,451,423.995.50CAMEDICASPOLKACYWILNA4,515,712.342.63ARMANIDEHGOSTARPARS(A.I.P)3,599,759.402.09

小计53,098,249.9330.88

[注1]根据STERISCORPORATION公开披露的2020财年和2021财年报告,STERISCORPORATION包括SterisCorporation、KeySurgicalGmbH、DiagmedHealthcareLtd、SterisSolutionsBICP和KeySurgicalLLC,其中KeySurgicalGmbH和KeySurgicalLLC于2020年加入STERISCORPORATION

[注2]CREOMEDICAL包括CREOMEDICALSL、CREOMEDICALSASU、CreoMedicalInc、ALBYNMEDICAL和BoucartMedical,其中ALBYNMEDICAL、BoucartMedical于2020年被CREOMEDICAL收购

[注3]以上数据已按照同一控制下合并口径披露,其中中国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包括国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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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浙江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国药控股山西国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国药集团山东鲁西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国药集团山西有限公司器械分公司、国药控股泉州有限公司、国药控股漳州有限公司、国药器械龙岩有限公司、国药器械恩施有限公司、福建国药器械有限公司和国药器械嘉兴有限公司

(3)收入分解信息

1)收入按商品或服务类型分解项目

2022年度2021年度收入成本收入成本止血闭合类202,689,680.4343,778,549.11172,259,772.2442,329,997.93EMR/ESD类69,381,114.5126,199,996.0356,997,271.1723,873,613.77活检类47,700,088.4631,627,458.9136,217,121.8327,833,619.64ERCP诊疗系列29,333,657.919,831,897.6321,976,493.968,069,131.86诊疗仪器类19,811,132.306,153,443.1717,649,556.375,740,951.20其他2,195,875.77734,129.17365,885.3633,847.78

小计371,111,549.38118,325,474.02305,466,100.93107,881,162.18

(续上表)项目

2020年度收入成本止血闭合类88,002,885.0124,114,548.62EMR/ESD类26,278,742.1910,117,250.61活检类26,269,914.7520,955,930.91ERCP诊疗系列18,409,033.507,845,396.54诊疗仪器类12,594,312.214,356,077.73其他398,786.1082,454.97

小计171,953,673.7667,471,659.38

2)收入按经营地区分解

项目

2022年度2021年度收入成本收入成本境内191,576,558.0357,951,960.98168,019,363.0955,851,743.54境外179,534,991.3560,373,513.04137,446,737.8452,029,418.64

小计371,111,549.38118,325,474.02305,466,100.93107,881,162.18(续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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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2020年度收入成本境内100,245,771.7834,559,140.81境外71,707,901.9832,912,518.57小计171,953,673.7667,471,659.38

3)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按商品或服务转让时间分解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371,111,549.38305,466,100.93171,953,673.76小计371,111,549.38305,466,100.93171,953,673.76

(4)报告期确认的包括在合同负债期初账面价值中的收入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营业收入8,771,146.644,245,853.451,443,268.75小计8,771,146.644,245,853.451,443,268.75

2.税金及附加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城市维护建设税2,057,031.281,596,204.121,004,173.18教育费附加881,156.98683,900.43430,360.34地方教育附加587,437.99455,933.64286,946.61印花税126,990.9970,075.4036,779.06房产税213,591.18213,591.18土地使用税235,998.00车船使用税3,335.942,682.402,442.40

合计3,869,544.363,258,385.171,760,701.59

3.销售费用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职工薪酬18,876,872.4011,354,009.105,776,381.92市场推广费10,342,141.749,738,192.979,494,439.88差旅费1,997,998.92825,942.76736,55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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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费1,398,120.87670,626.15625,521.94业务招待费757,628.88432,488.69189,253.59办公费514,029.07603,953.06190,489.12中介咨询服务费3,500.00折旧与摊销34,096.8822,160.8617,772.12其他366,521.74306,459.95159,458.43合计34,287,410.5023,953,833.5417,193,367.34

4.管理费用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职工薪酬23,231,768.7318,091,752.7612,798,161.60办公费3,926,691.853,128,747.942,057,499.65折旧与摊销1,866,658.392,345,526.742,135,400.87中介咨询服务费1,000,809.504,339,805.332,144,433.49业务招待费1,165,091.10549,805.93621,573.26差旅费417,077.68325,956.29241,691.94其他694,737.91264,659.89216,885.93

合计32,302,835.1629,046,254.8820,215,646.74

5.研发费用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职工薪酬18,575,783.5314,617,237.5210,331,696.25直接投入12,071,482.228,911,275.277,597,121.77折旧及摊销800,022.26627,426.11483,735.67其他10,221.8937,852.5665,140.12

合计31,457,509.9024,193,791.4618,477,693.81

6.财务费用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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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汇兑损益(收益以“-”号填列)

-11,102,305.544,243,508.295,161,495.32减:利息收入2,589,841.791,885,333.372,441,350.22手续费134,458.36110,982.4793,204.02未确认融资费用95,560.8125,643.64

合计-13,462,128.162,494,801.032,813,349.12

7.其他收益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注]

8,859,762.484,587,645.364,852,175.08代扣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

33,080.5721,542.1324,332.12合计8,892,843.054,609,187.494,876,507.20[注]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情况详见本财务报表附注五(四)3之说明

8.投资收益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外汇远期合约投资收益-7,205,787.93451,690.00理财产品投资收益179,320.07合计-7,205,787.93631,010.07

9.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交易性金融资产12,156.651,091,330.93其中:远期外汇合约产生的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

1,091,330.93理财产品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12,156.65合计12,156.651,091,330.93

10.信用减值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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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坏账损失-901,657.42-206,119.49222,263.82合计-901,657.42-206,119.49222,263.82

11.资产减值损失

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存货跌价损失-1,053,325.81-663,634.43-565,740.72

合计-1,053,325.81-663,634.43-565,740.72

12.资产处置收益

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固定资产处置收益-135,392.24-9,918.37

合计-135,392.24-9,918.37

13.营业外收入

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政府补助[注]1,500,000.002,575,000.00罚赔款收入6,000.00无法支付的款项113,198.5839,445.901,961.37其他1,059.89913.040.51

合计1,620,258.4740,358.942,576,961.88[注]计入营业外收入的政府补助情况详见本财务报表附注五(四)3之说明

14.营业外支出

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捐赠支出100,000.00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损失87.50135,800.57罚款及滞纳金186.3827,192.70其他35.0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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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合计308.88162,993.27100,000.27

15.所得税费用

(1)明细情况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当期所得税费用20,867,781.8215,049,052.825,727,623.49递延所得税费用-263,597.57117,622.7569,201.34合计20,604,184.2515,166,675.575,796,824.83

(2)会计利润与所得税费用调整过程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利润总额165,559,689.49119,967,094.5451,031,247.69按母公司适用税率计算的所得税费用24,833,953.4217,995,064.187,654,687.16子公司适用不同税率的影响203,413.84231,288.4328,052.98调整以前期间所得税的影响192,900.00-12,469.61不可抵扣的成本、费用和损失的影响174,474.2187,025.5854,271.82使用前期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亏损的影响

-33,458.85本期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亏损的影响

88,838.1583,638.1660,863.14允许加计扣除的成本费用的影响-4,696,495.37-3,423,918.39-1,955,121.81子公司递延税率变动对所得税的影响677.61所得税费用20,604,184.2515,166,675.575,796,824.83

16.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详见本财务报表附注五(一)28之说明。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项目注释

1.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收到政府补助9,817,616.033,590,509.876,315,46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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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利息收入2,589,841.791,885,333.372,441,350.22收到的其他及往来款净额

1,055,437.27318,307.29334,195.33

合计13,462,895.095,794,150.539,091,011.90

2.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支付的差旅费、车辆费用等

2,415,076.601,151,899.05978,242.28支付的业务招待费等

1,922,719.98982,294.62810,826.85支付的办公费等4,852,150.253,605,034.762,279,418.91支付的咨询费及中介机构费用等

1,000,809.504,298,340.242,940,053.36支付的研发费等5,190,989.022,840,714.033,720,725.95支付其他往来款净额及费用等

2,154,492.98988,666.80469,773.20支付的市场推广费等

10,316,074.409,617,909.799,196,680.99合计27,852,312.7323,484,859.2920,395,721.54

3.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收回锁汇保证金260,000.00

合计260,000.00

4.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支付购买结构性存款净额

55,000,000.00远期锁汇投资亏损6,114,457.00支付锁汇保证金260,000.00支付工程履约保证金

1,929,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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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合计61,114,457.00260,000.001,929,000.00

5.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支付发行费用1,150,000.00支付租赁付款额1,517,193.36671,446.24合计2,667,193.36671,446.24

6.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

(1)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

补充资料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1)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净利润144,955,505.24104,800,418.9745,234,422.86

加:资产减值准备1,954,983.23869,753.92343,476.90固定资产折旧、油气资产折耗、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

3,973,180.313,675,494.273,064,056.11使用权资产折旧1,535,887.74328,378.08无形资产摊销747,754.15820,351.86504,252.75长期待摊费用摊销1,444,544.761,535,647.441,415,934.78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的损失(收益以“-”号填列)

135,392.249,918.37固定资产报废损失(收益以“-”号填列)

87.50135,800.57公允价值变动损失(收益以“-”号填列)

-12,156.65-1,091,330.93财务费用(收益以“-”号填列)-11,529,352.034,729,922.115,242,871.18投资损失(收益以“-”号填列)7,205,787.93-631,010.07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增加以“-”号填列)

-312,493.93-46,076.8969,201.34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减少以“-”号填列)

48,896.36163,699.64存货的减少(增加以“-”号填列)-1,278,560.08-22,191,716.06-1,971,45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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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资料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增加以“-”号填列)

-8,188,902.6479,271.573,297,823.62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减少以“-”号填列)

15,696,243.6325,064,123.21-3,840,741.09其他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56,376,797.76118,252,646.0653,359,843.36

2)不涉及现金收支的重大投资和筹资活动:

债务转为资本一年内到期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3)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变动情况:

现金的期末余额211,859,481.04203,244,252.82154,745,868.86减:现金的期初余额203,244,252.82154,745,868.86136,946,051.67加:现金等价物的期末余额减:现金等价物的期初余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8,615,228.2248,498,383.9617,799,817.19

(2)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构成项目2022.12.312021.12.312020.12.31

1)现金211,859,481.04203,244,252.82154,745,868.86其中:库存现金24,889.4761,994.6466,991.46可随时用于支付的银行存款211,834,591.57203,182,258.18154,678,877.40可随时用于支付的其他货币资金

2)现金等价物其中:三个月内到期的债券投资211,859,481.04

3)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211,859,481.04203,244,252.82154,745,868.86其中:母公司或集团内子公司使用受限制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3)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的说明

2022年12月31日货币资金中,用于开具银行承兑汇票而存入的保证金1,519,448.58元和ETC保证金5,000.00元不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2021年12月31日货币资金中,用于开具银行承兑汇票而存入的保证金1,019,23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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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用于锁汇而存入的保证金260,000.00元和ETC保证金5,000.00元不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2020年12月31日货币资金中,用于开具银行承兑汇票而存入的保证金953,351.16元不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四)其他

1.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限制的资产

(1)2022年12月31日项目账面价值受限原因货币资金1,524,448.58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ETC保证金合计1,524,448.58

(2)2021年12月31日项目账面价值受限原因货币资金1,284,237.90

票据保证金、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交易保证金、ETC保证金合计1,284,237.90

(3)2020年12月31日项目账面价值受限原因货币资金953,351.16票据保证金

合计953,351.16

2.外币货币性项目

(1)明细情况

1)2022年12月31日项目外币余额折算汇率折算成人民币余额货币资金9,902,136.33其中:美元1,390,674.946.96469,685,494.69

欧元29,185.587.4229216,641.64应收账款4,416,292.70

其中:美元634,105.726.96464,416,29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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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外币余额折算汇率折算成人民币余额应付账款36,316.46

其中:欧元4,892.497.422936,316.46

2)2021年12月31日

项目外币余额折算汇率折算成人民币余额

货币资金161,624,196.68

其中:美元23,106,057.476.37570147,317,290.60

欧元1,981,648.237.2197014,306,905.73瑞士法郎0.056.977600.35

应收账款952,754.90

其中:美元109,710.406.37570699,480.60

欧元35,081.007.21970253,274.30

应付账款23,352.79

其中:美元3,662.786.3757023,352.79

3)2020年12月31日

项目外币余额折算汇率折算成人民币余额货币资金100,688,563.39其中:美元14,439,685.556.524994,217,504.25

欧元806,362.518.02506,471,059.14应收账款1,014,569.75其中:美元155,492.006.52491,014,569.75应付账款2,330.17其中:美元357.126.52492,330.17

(2)境外经营实体说明

子公司子公司类型

境外主要经

营地

记账本位币选择依据AGSMedtechSingaporePte.Ltd.全资子公司新加坡美元

根据公司经营所处经济环境选择AGSMedtechCo.,Ltd.全资孙子公司美国美元

根据公司经营所处经济环境选择

3.政府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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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细情况

1)2022年度与收益相关,且用于补偿公司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政府补助项目金额列报项目说明区级“准独角兽”企业财政扶持资金4,070,535.00其他收益

临经科〔2022〕124号、临

经科〔2022〕21号首发上市奖励1,500,000.00营业外收入临平金融办〔2022〕29号企业研发投入补助1,302,085.10其他收益

临经科〔2022〕23号、临

经科〔2022〕128号临平区豁免临床试验医疗器械注册认证项目财政扶持资金

800,000.00其他收益临经科〔2022〕67号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541,847.79其他收益财税[2011]100号临平区工厂物联网项目补助440,300.00其他收益临经科〔2022〕117号稳岗补贴323,430.28其他收益

杭人社发办〔2022〕17号、浙人社发〔2022〕37号区级开放型经济发展相关财政政策补助216,300.00其他收益

临平商务〔2022〕74号、临平商务〔2022〕14号临平区产学研合作项目补助资金170,000.00其他收益临经科〔2022〕59号杭州市外贸发展资金项目补助150,000.00其他收益临平商务〔2022〕50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帮扶资金135,000.00其他收益临经科〔2022〕55号杭州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120,000.00其他收益杭财教〔2022〕39号外向型发展专项(外贸)项目资金100,000.00其他收益临平商务〔2022〕60号杭州市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企业资助81,000.00其他收益杭市管函〔2021〕180号区级“鲲鹏”“准鲲鹏”企业第一批财政扶持资金

74,290.00其他收益临经科〔2022〕50号制造业企业奖励资金60,000.00其他收益临经科〔2022〕28号其他274,974.31其他收益浙财建〔2022)110号等

小计10,359,762.48

2)2021年度

①与收益相关,且用于补偿公司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政府补助

项目

期初递延收益

本期新增补助

本期结转

期末递延收益

本期结转列报项目

说明双极高频消化道早癌介入诊疗手

166,230.311,200,000.001,366,230.31

其他收益

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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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系统关键技术研发补助资金

2019C03062小计166,230.311,200,000.001,366,230.31

②与收益相关,且用于补偿公司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政府补助

项目金额列报项目说明2019年度临平区企业培育财政扶持资金1,134,600.00其他收益临经科{2021}58号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830,905.18其他收益财税〔2011〕100号2020年度工厂物联网项目财政补助800,000.00其他收益杭财企{2021}33号2020年度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补助资金87,500.00其他收益余科〔2020〕42号2020年度临平区产学研合作项目补助资金

84,000.00其他收益临经科〔2021〕30号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78,200.00其他收益临平商务〔2021〕25号2021第一、二季度科技创新券财政补助资金

45,103.00其他收益余科〔2019〕32号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事业补贴

40,000.00其他收益2019年能源“双控”目标考核奖励资金34,530.04其他收益余发改〔2020〕133号2021年度中央对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32,200.00其他收益杭财企〔2021〕49号其他54,376.83其他收益

小计3,221,415.05

3)2020年度

①与收益相关,且用于补偿公司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政府补助

项目

期初递延收益

本期新增补助

本期结转

期末递延收益

本期结转列报项目

说明双极高频消化道早癌介入诊疗手术系统关键技术研发补助资金

523,871.88357,641.57166,230.31

其他收益

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2019C03062小计523,871.88357,641.57166,230.31

②与收益相关,且用于补偿公司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政府补助

项目金额列报项目说明资本市场财政扶持资金2,500,000.00营业外收入余金融办〔2019〕39号、〔2020〕8号杭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

1,600,000.00其他收益杭财企﹝2020﹞81号

页共105页

科研补贴资金1,000,000.00其他收益余科〔2020〕14号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754,067.16其他收益财税〔2011〕100号研发费用投入补助资金363,200.00其他收益余科〔2019〕32号稳岗返还社保费补贴款261,665.00其他收益产业发展补助资金250,000.00其他收益余开管〔2017〕14号股改项目补助资金75,000.00营业外收入杭财企〔2019〕97号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补助74,200.00其他收益余科﹝2020﹞42号专利示范企业奖励50,000.00其他收益杭市管〔2020〕171号专利授权奖励40,000.00其他101,401.35其他收益小计7,069,533.51

(2)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

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10,359,762.484,587,645.367,427,175.08

六、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

(一)在重要子公司中的权益

1.重要子公司的构成

(1)基本情况

子公司名称主要经营地注册地业务性质

持股比例(%)

取得方式直接间接安杰思器械杭州杭州

医疗器械批

发、销售

100.00设立安杰思精密科技

杭州杭州

软件开发、信

息技术服务

100.00设立AGSMedtechSingaporePte.Ltd.

新加坡新加坡医疗器械销售100.00设立AGSMedtechCo.,Ltd.

美国美国医疗器械销售100.00[注]设立

[注]AGSMedtechCo.,Ltd股权由AGSMedtechSingaporePte.Ltd.100%持有

七、与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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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从事风险管理的目标是在风险和收益之间取得平衡,将风险对本公司经营业绩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水平,使股东和其他权益投资者的利益最大化。基于该风险管理目标,本公司风险管理的基本策略是确认和分析本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建立适当的风险承受底线和进行风险管理,并及时可靠地对各种风险进行监督,将风险控制在限定的范围内。本公司在日常活动中面临各种与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市场风险。管理层已审议并批准管理这些风险的政策,概括如下。

(一)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一方不能履行义务,造成另一方发生财务损失的风险。

1.信用风险管理实务

(1)信用风险的评价方法

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相关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在确定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显著增加时,公司考虑在无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即可获得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基于历史数据的定性和定量分析、外部信用风险评级以及前瞻性信息。公司以单项金融工具或者具有相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工具组合为基础,通过比较金融工具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与在初始确认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以确定金融工具预计存续期内发生违约风险的变化情况。

当触发以下一个或多个定量、定性标准时,公司认为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已发生显著增加:

1)定量标准主要为资产负债表日剩余存续期违约概率较初始确认时上升超过一定比例;

2)定性标准主要为债务人经营或财务情况出现重大不利变化、现存的或预期的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变化并将对债务人对公司的还款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等。

(2)违约和已发生信用减值资产的定义

当金融工具符合以下一项或多项条件时,公司将该金融资产界定为已发生违约,其标准与已发生信用减值的定义一致:

1)债务人发生重大财务困难;

2)债务人违反合同中对债务人的约束条款;

3)债务人很可能破产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4)债权人出于与债务人财务困难有关的经济或合同考虑,给予债务人在任何其他情况下都不会做出的让步。

2.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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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信用损失计量的关键参数包括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和违约风险敞口。公司考虑历史统计数据(如交易对手评级、担保方式及抵质押物类别、还款方式等)的定量分析及前瞻性信息,建立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及违约风险敞口模型。

3.金融工具损失准备期初余额与期末余额调节表详见本财务报表附注五(一)3、五

(一)6之说明。

4.信用风险敞口及信用风险集中度

本公司的信用风险主要来自货币资金和应收款项。为控制上述相关风险,本公司分别采取了以下措施。

(1)货币资金

本公司将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存放于信用评级较高的金融机构,故其信用风险较低。

(2)应收款项

本公司持续对采用信用方式交易的客户进行信用评估。根据信用评估结果,本公司选择与经认可的且信用良好的客户进行交易,并对其应收款项余额进行监控,以确保本公司不会面临重大坏账风险。

由于本公司的应收账款风险点分布于多个合作方和多个客户,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本公司应收账款的32.15%(2021年12月31日:42.27%;2020年12月31日:51.13%)源于余额前五名客户,本公司不存在重大的信用集中风险。

本公司所承受的最大信用风险敞口为资产负债表中每项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本公司所承受的最大信用风险敞口为资产负债表中每项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二)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本公司在履行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方式结算的义务时发生资金短缺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能源于无法尽快以公允价值售出金融资产;或者源于对方无法偿还其合同债务;或者源于提前到期的债务;或者源于无法产生预期的现金流量。

为控制该项风险,本公司综合运用票据结算、银行借款等多种融资手段,并采取长、短期融资方式适当结合,优化融资结构的方法,保持融资持续性与灵活性之间的平衡。本公司已从多家商业银行取得银行授信额度以满足营运资金需求和资本开支。

金融负债按剩余到期日分类项目

2022.12.31账面价值

未折现合同金

1年以内1-3年3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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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2022.12.31账面价值

未折现合同金

1年以内1-3年3年以上应付票据5,064,828.605,064,828.605,064,828.60应付账款35,103,421.5635,103,421.5635,103,421.56其他应付款2,339,323.562,339,323.562,339,323.56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1,076,228.721,126,576.921,126,576.92租赁负债566,685.44571,613.16571,613.16小计44,150,487.8844,205,763.8043,634,150.64571,613.16(续上表)

项目

2021.12.31账面价值

未折现合同金

1年以内1-3年3年以上应付票据6,291,096.006,291,096.006,291,096.00应付账款31,678,615.9431,678,615.9431,678,615.94其他应付款1,685,624.871,685,624.871,685,624.87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936,564.301,013,006.741,013,006.74租赁负债1,386,725.051,426,972.141,426,972.14

小计41,978,626.1642,095,315.6940,668,343.551,426,972.14

(续上表)项目

2020.12.31账面价值

未折现合同金

1年以内1-3年3年以上应付票据3,177,837.283,177,837.283,177,837.28应付账款20,997,553.9220,997,553.9220,997,553.92其他应付款1,442,986.081,442,986.081,442,986.08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租赁负债小计25,618,377.2825,618,377.2825,618,377.28

(三)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因市场价格变动而发生波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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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风险主要包括利率风险和外汇风险。

1.利率风险利率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因市场利率变动而发生波动的风险。固定利率的带息金融工具使本公司面临公允价值利率风险,浮动利率的带息金融工具使本公司面临现金流量利率风险。本公司根据市场环境来决定固定利率与浮动利率金融工具的比例,并通过定期审阅与监控维持适当的金融工具组合。

2.外汇风险外汇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因外汇汇率变动而发生波动的风险。本公司面临的汇率变动的风险主要与本公司外币货币性资产和负债有关。对于外币资产和负债,如果出现短期的失衡情况,本公司会在必要时按市场汇率买卖外币,以确保将净风险敞口维持在可接受的水平。本公司持续监控外币交易和外币资产及负债的规模,以最大程度平抑面临的外汇风险。

本公司外币货币性资产和负债情况详见本财务报表附注五(四)2之说明。

八、公允价值的披露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明细情况

1.2022年12月31日项目

公允价值第一层次公允

价值计量

第二层次公允

价值计量

第三层次公允

价值计量

合计持续的公允价值计量

1.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1)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55,012,156.6555,012,156.65理财产品55,012,156.6555,012,156.65

2.应收款项融资1,126,195.621,126,195.62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总额55,012,156.651,126,195.6256,138,352.27

2.2021年12月31日

项目

公允价值第一层次公允价值计量

第二层次公允价值计量

第三层次公允

价值计量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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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公允价值第一层次公允

价值计量

第二层次公允价值计量

第三层次公允价值计量

合计持续的公允价值计量

1.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1)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1,091,330.931,091,330.93远期外汇合约1,091,330.931,091,330.93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总额1,091,330.931,091,330.93

3.2020年12月31日项目

公允价值第一层次公允

价值计量

第二层次公允

价值计量

第三层次公允价值计量

合计持续的公允价值计量

1.应收款项融资2,079,051.302,079,051.30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总额2,079,051.302,079,051.30

(二)持续和非持续第二层次公允价值计量项目,采用的估值技术和重要参数的定性及定量信息对于理财产品、远期外汇合约,根据银行提供的资产负债表日估值通知书确定其公允价值。

(三)持续和非持续第三层次公允价值计量项目,采用的估值技术和重要参数的定性及定量信息

对于持有的应收票据,采用票面金额确定其公允价值。

九、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一)关联方情况

1.本公司的母公司情况

(1)本公司的母公司母公司名称注册地业务性质注册资本

母公司对本公司的持股比例(%)

母公司对本公司的表决权比例(%)杭州一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杭州投资管理2,000万元43.531043.5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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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公司最终控制方是张承,其直接持有公司9.52%的股份,并通过持有杭州一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杭州鼎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0.01%的份额且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宁波嘉一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0.01%的份额且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合计可支配表决权比例达到65.1110%。宁波嘉一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张千一、张倍嘉系张承的女儿。

2.本公司的子公司情况详见本财务报表附注六之说明。

3.本公司的其他关联方情况其他关联方名称其他关联方与本公司关系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参股股东

(二)关联交易情况

1采购商品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送水装置7,964.60

2.关键管理人员报酬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关键管理人员报酬7,446,194.427,400,559.564,882,439.24

十、承诺及或有事项

(一)重要承诺事项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本公司缴纳保证金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情况如下:

被担保

单位

担保权人担保物保证金金额

担保银行承兑汇票金额

票据最后到期日

备注本公司中国银行余杭东湖支行

保证金1,519,448.585,064,828.602023/05/24除上述事项外,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其他需要披露的重大承诺事项。

(二)或有事项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其他需要披露的重大或有事项。

十一、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经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社会公众股(A股)不超过1,447万股(以中国证监会最后核准额度为准),并

"

3-2-1-85

页共105页

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流通。截至2023年3月12日,除上述事项外,本公司不存在其他需要披露的重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十二、其他重要事项

(一)分部信息本公司不存在多种经营或跨地区经营,故无报告分部。本公司按产品、地区分类的主营业务收入及主营业务成本明细如下:

(1)2022年度地区分部项目境内境外合计主营业务收入190,061,333.19178,854,340.42368,915,673.61主营业务成本57,217,831.8160,373,513.04117,591,344.85

产品分部

项目止血闭合类EMR/ESD类ERCP类活检类诊疗仪器类合计主营业务收入202,689,680.4369,381,114.5129,333,657.9147,700,088.4619,811,132.30368,915,673.61主营业务成本43,778,549.1126,199,996.039,831,897.6331,627,458.916,153,443.17117,591,344.85

(2)2021年度地区分部项目境内境外合计主营业务收入167,653,477.73137,446,737.84305,100,215.57主营业务成本55,817,895.7652,029,418.64107,847,314.40产品分部

项目止血闭合类EMR/ESD类ERCP类活检类诊疗仪器类合计主营业务收入172,259,772.2456,997,271.1721,976,493.9636,217,121.8317,649,556.37305,100,215.57主营业务成本42,329,997.9323,873,613.778,069,131.8627,833,619.645,740,951.20107,847,314.40

(3)2020年度地区分部项目境内境外合计

页共105页

主营业务收入99,848,760.6871,706,126.98171,554,887.66主营业务成本34,477,060.0032,912,144.4167,389,204.41

产品分部项目止血闭合类EMR/ESD类ERCP类活检类诊疗仪器类合计主营业务收入88,002,885.0126,278,742.1918,409,033.5026,269,914.7512,594,312.21171,554,887.66主营业务成本24,114,548.6210,117,250.617,845,396.5420,955,930.914,356,077.7367,389,204.41

(二)执行新租赁准则的影响

本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经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执行新租赁准则对本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三)租赁

1.公司作为承租人

(1)使用权资产相关信息详见本财务报表附注五(一)11之说明。

(2)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

公司对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的会计政策详见本财务报表附注三(二十三)之说明。本期计入当期损益的短期租赁费用和低价值资产租赁费用金额如下:

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短期租赁费用167,012.86309,000.00合计167,012.86309,000.00

(3)与租赁相关的当期损益及现金流

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租赁负债的利息费用95,560.8125,643.64与租赁相关的总现金流出1,517,193.36671,446.24

(4)租赁负债的到期期限分析和相应流动性风险管理详见本财务报表附注七(二)之说明。

十三、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

(一)母公司资产负债表项目注释

1.应收账款

(1)明细情况

1)类别明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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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

2022.12.31账面余额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金额比例(%)金额

计提比例(%)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19,738,746.50100.001,009,752.325.1218,728,994.18合计19,738,746.50100.001,009,752.325.1218,728,994.18(续上表)

种类

2021.12.31账面余额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金额比例(%)金额

计提比例(%)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14,097,537.99100.00707,039.975.0213,390,498.02合计14,097,537.99100.00707,039.975.0213,390,498.02

(续上表)

种类

2020.12.31账面余额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金额比例(%)金额

计提比例(%)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10,812,329.19100.00560,919.965.1910,251,409.23合计10,812,329.19100.00560,919.965.1910,251,409.23

2)采用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项目

2022.12.312021.12.31账面余额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账面余额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1年以内19,282,446.50964,122.325.0014,054,276.55702,713.835.001-2年456,300.0045,630.0010.0043,261.444,326.1410.00

小计19,738,746.501,009,752.325.1214,097,537.99707,039.975.02(续上表)

项目

2020.12.31账面余额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1年以内10,406,259.19520,312.965.001-2年406,070.0040,607.0010.00

小计10,812,329.19560,919.965.19

(2)坏账准备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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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度项目期初数

本期增加本期减少

期末数计提收回其他转回核销其他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707,039.97302,712.351,009,752.32合计707,039.97302,712.351,009,752.32

2)2021年度项目期初数

本期增加本期减少

期末数计提收回其他转回核销其他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560,919.96146,120.01707,039.97合计560,919.96146,120.01707,039.97

3)2020年度

项目期初数

本期增加本期减少

期末数计提收回其他转回核销其他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854,325.27-293,405.31560,919.96合计854,325.27-293,405.31560,919.96

(5)应收账款金额前5名情况

1)2022年12月31日单位名称账面余额

占应收账款余额

的比例(%)

坏账准备江西美合医用精密仪器有限公司1,682,500.008.5284,125.00KeySurgicalGmbH1,546,547.937.8477,327.40中国医药集团有限公司890,749.994.5144,537.50CAMEDICASPOLKACYWILNA881,579.074.4744,078.95杭州安杰思精密科技有限公司865,750.044.3943,287.50

小计5,867,127.0329.73293,356.35

2)2021年12月31日单位名称账面余额

占应收账款余额

的比例(%)

坏账准备中国医药集团有限公司2,189,320.3415.53109,466.02江西中和医药有限公司1,027,100.007.2951,355.00杭州安杰思精密科技有限公司1,024,391.447.2753,382.64

页共105页

单位名称账面余额

占应收账款余额

的比例(%)

坏账准备昆明捷润医疗设备有限公司709,900.005.0435,495.00常州海纳医疗器械有限公司706,850.005.0135,342.50小计5,657,561.7840.14285,041.16

3)2020年12月31日单位名称账面余额

占应收账款余额

的比例(%)

坏账准备中国医药集团有限公司1,131,214.0010.4656,560.70吉林省蓝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1,026,000.009.4951,300.00大连普诺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949,405.008.7847,470.25DIVERSATEKHEALTHCARE,Inc887,386.408.2144,369.32杭州安杰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847,700.007.8447,485.00小计4,841,705.4044.78247,185.27

2.其他应收款

(1)明细情况

1)类别明细情况

种类

2022.12.31账面余额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金额比例(%)金额

计提比例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2,929,864.17100.00822,461.2228.072,107,402.95

小计2,929,864.17100.00822,461.2228.072,107,402.95

(续上表)

种类

2021.12.31账面余额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金额比例(%)金额

计提比例(%)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4,922,470.35100.00471,077.809.574,451,392.55

小计4,922,470.35100.00471,077.809.574,451,392.55

(续上表)

种类2020.12.31

页共105页

账面余额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金额比例(%)金额

计提比例(%)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4,694,827.27100.00236,254.865.034,458,572.41小计4,694,827.27100.00236,254.865.034,458,572.41

2)采用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组合名称

2022.12.312021.12.31账面余额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账面余额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账龄组合2,929,864.17822,461.2228.074,922,470.35471,077.809.57其中:1年以内988,283.8449,414.195.00425,004.6121,250.235.001-2年12,310.331,231.0310.004,497,195.74449,719.5710.002-3年1,929,000.00771,600.0040.00270.00108.0040.003-5年270.00216.0080.00小计2,929,864.17822,461.2228.074,922,470.35471,077.809.57(续上表)

组合名称

2020.12.31账面余额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账龄组合4,694,827.27236,254.865.03其中:1年以内4,664,557.27233,227.865.00

1-2年30,270.003,027.0010.002-3年3-5年小计4,694,827.27236,254.865.03

(3)坏账准备变动情况

1)2022年度项目

第一阶段第二阶段第三阶段

小计未来12个月预期信用损失

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未发生

信用减值)

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已发生信用减值)期初数21,250.23449,719.57108.00471,077.80期初数在本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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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第一阶段第二阶段第三阶段

小计未来12个月预期信用损失

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未发生信用减值)

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已发生信用减值)--转入第二阶段-615.52615.52--转入第三阶段-192,900.00192,900.00--转回第二阶段--转回第一阶段本期计提28,779.48-256,204.06578,808.00351,383.42本期收回本期转回本期核销其他变动期末数49,414.191,231.03771,816.00822,461.22

2)2021年度项目

第一阶段第二阶段第三阶段

小计未来12个月预期信用损失

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未发生

信用减值)

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已发生信用减值)期初数233,227.863,027.00236,254.86期初数在本期——————--转入第二阶段-224,859.78224,859.78--转入第三阶段-27.0027.00--转回第二阶段--转回第一阶段本期计提12,882.15221,859.7981.00234,822.94本期收回本期转回本期核销其他变动期末数21,250.23449,719.57108.00471,077.80

3)2020年度

页共105页

项目

第一阶段第二阶段第三阶段

小计未来12个月预期信用损失

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未发生

信用减值)

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已发生信用减值)期初数13,888.541,080.2714,968.81期初数在本期——————--转入第二阶段-1,513.501,513.50--转入第三阶段--转回第二阶段--转回第一阶段本期计提220,852.82433.23221,286.05本期收回本期转回本期核销其他变动期末数233,227.863,027.00236,254.86

(3)其他应收款款项性质分类情况款项性质

账面余额2022.12.312021.12.312020.12.31往来款项8,942.202,672,584.982,568,195.74押金保证金2,559,424.002,088,552.002,024,270.00员工备用金355,658.4986,170.90应收暂付款5,839.4875,162.47102,361.53小计2,929,864.174,922,470.354,694,827.27

(4)其他应收款金额前5名情况

1)2022年12月31日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款项性质账面余额账龄

占其他应收款余额的比例(%)

坏账准备杭州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押金保证金1,929,000.002-3年65.84771,600.00浙江新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押金保证金440,000.001年以内15.0222,000.00杭州柏年智能光电子股份押金保证金100,000.001年以内3.415,000.00

页共105页

有限公司赵勇员工备用金56,000.001年以内1.912,800.00孟继荣员工备用金52,000.001年以内1.772,600.00小计2,577,000.0087.95804,000.00

2)2021年12月31日单位名称款项性质账面余额账龄

占其他应收款余额的比例(%)

坏账准备杭州安杰思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往来款项2,671,542.78

1年以内103,347.04;1-2年2,568,195.74

54.27261,986.93杭州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押金保证金1,929,000.001-2年39.19192,900.00杭州柏年智能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押金保证金100,000.001年以内2.035,000.00中华医学会应收暂付款70,000.001年以内1.423,500.00杭州雄轩科技有限公司押金保证金51,282.001年以内1.042,564.10

小计4,821,824.7897.95465,951.03

3)2020年12月31日单位名称款项性质账面余额账龄

占其他应收款余额的比例(%)

坏账准备杭州安杰思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往来款项2,568,195.741年以内54.70128,409.79杭州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押金保证金1,929,000.001年以内41.0996,450.00应收待扣职工个人承担住房公积金

应收暂付款99,003.361年以内2.114,950.17浙江朗坤电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押金保证金60,000.001年以内1.283,000.00杭州凯亮实业有限公司押金保证金30,000.001-2年0.643,000.00小计4,686,199.1099.82235,809.96

3.长期股权投资

(1)明细情况

项目

2022.12.312021.12.31账面余额减值准备账面价值账面余额减值准备账面价值对子公司投资8,015,790.008,015,790.003,315,790.003,315,790.00

页共105页

项目

2022.12.312021.12.31账面余额减值准备账面价值账面余额减值准备账面价值合计8,015,790.008,015,790.003,315,790.003,315,790.00

(续上表)项目

2020.12.31账面余额减值准备账面价值对子公司投资3,315,790.003,315,790.00合计3,315,790.003,315,790.00

(2)对子公司投资

1)2022年度

被投资单位期初数本期增加本期减少期末数

本期计提减值准备

减值准备

期末数安杰思精密科技300,000.004,700,000.005,000,000.00AGSMedtechSingaporePte.Ltd.

2,015,790.002,015,790.00安杰思器械1,000,000.001,000,000.00小计3,315,790.004,700,000.008,015,790.00

2)2021年度

被投资单位期初数本期增加本期减少期末数

本期计提减值准备

减值准备

期末数安杰思精密科技300,000.00300,000.00AGSMedtechSingaporePte.Ltd.

2,015,790.002,015,790.00安杰思器械1,000,000.001,000,000.00

小计3,315,790.003,315,790.00

3)2020年度被投资单位期初数本期增加本期减少期末数

本期计提减值准备

减值准备

期末数安杰思精密科技300,000.00300,000.00AGSMedtechSingaporePte.Ltd.

2,015,790.002,015,790.00安杰思器械1,000,000.001,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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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资单位期初数本期增加本期减少期末数

本期计提减值准备

减值准备期末数小计3,315,790.003,315,790.00

(二)母公司利润表项目注释

1.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1)明细情况项目

2022年度2021年度收入成本收入成本主营业务收入368,621,689.06118,636,239.98303,634,827.19108,428,928.54其他业务收入2,957,995.802,061,220.121,229,641.86903,744.66

合计371,579,684.86120,697,460.10304,864,469.05109,332,673.20其中: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

371,579,684.86120,697,460.10304,864,469.05109,332,673.20

(续上表)

项目

2020年度收入成本主营业务收入169,958,910.7266,910,901.69其他业务收入429,450.8382,454.97

合计170,388,361.5566,993,356.66其中: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

170,388,361.5566,993,356.66

2.研发费用

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职工薪酬17,111,095.0913,508,805.5010,097,510.49直接投入11,646,919.568,540,097.597,586,535.91折旧及摊销776,977.06627,426.11483,735.67其他10,221.8937,852.5665,140.12

合计29,545,213.6022,714,181.7618,232,922.19

3.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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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外汇远期合约投资收益-7,205,787.93理财产品投资收益631,010.07

合计-7,205,787.93631,010.07

十四、其他补充资料

(一)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

1.明细情况

(1)净资产收益率

报告期利润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44.4038.9523.30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43.7637.1820.41

(2)每股收益

报告期利润

每股收益(元/股)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3.342.411.043.342.411.0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3.292.310.913.292.310.91

2.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过程项目序号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A144,955,505.24104,800,418.9745,234,422.86非经常性损益B2,077,446.784,751,545.535,611,309.49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C=A-B142,878,058.46100,048,873.4439,623,113.37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初净资产

D271,446,098.57216,690,435.51171,591,397.24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新增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

E新增净资产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

F回购或现金分红等减少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

G35,000,000.005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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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序号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减少净资产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

H6其他外币报表折算形成的其他综合收益

I176,592.58-44,755.91-135,384.59增减净资产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

J666报告期月份数K121212加权平均净资产

L=D+A/2+E×F/K-G×

H/K±I×J/K

326,512,147.48269,068,267.04194,140,916.38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M=A/L44.40%38.95%23.30%扣除非经常损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N=C/L43.76%37.18%20.41%

3.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过程

(1)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过程项目序号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A144,955,505.24104,800,418.9745,234,422.86非经常性损益B2,077,446.784,751,545.535,611,309.49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C=A-B142,878,058.46100,048,873.4439,623,113.37期初股份总数D43,400,971.0043,400,971.0043,400,971.00因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股票股利分配等增加股份数

E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增加股份数

F增加股份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

G因回购等减少股份数H减少股份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

I报告期缩股数J报告期月份数K121212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L=D+E+F×G/K-H×I/K-J43,400,971.0043,400,971.0043,400,971.00基本每股收益M=A/L3.342.4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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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序号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扣除非经常损益基本每股收益

N=C/L3.292.310.91

(2)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过程与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过程相同。

(二)公司主要财务报表项目的异常情况及原因说明

1.2022年度比2021年度

单位:万元资产负债表项目期末数上年年末数变动幅度(%)变动原因说明交易性金融资产5,501.22109.134,940.97

主要系购买理财结构性存款5,500万元影响所致应收账款1,770.721,223.5544.72主要系销售规模扩大影响所致在建工程7,264.751,054.73588.78

主要系年产1000万套医用内窥镜设备及器械项目持续投入,2022年底较2021年底余额增加6,166万元所致应付职工薪酬1,885.24684.93175.25

主要系2021年终奖主要于2021年12月份发放,2022年计提奖金尚未发放所致应交税费2,130.151,250.3570.36

主要系销售规模扩大,2022年末企业所得税余额增加875.36万元;应交增值税余额增加

246.90万元,共同影响所致利润表项目本期数上年同期数变动幅度(%)变动原因说明营业收入37,111.1530,546.6121.49

主要系公司持续开拓市场,使

得2022年度销售规模进一步扩

大营业成本11,832.5510,788.129.68

主要系销售规模扩大而增加主

营业务成本所致销售费用3,428.742,395.3843.14

主要系2022年度销售规模扩

大,人员增加及销售绩效导致

职工薪酬增加752.29万元所致财务费用-1,346.21249.48-639.61

主要系2022年度汇兑收益较上

年增加1,534.58万元所致投资收益-720.5863.10-1,241.96

主要系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投资

收益减少所致所得税费用2,060.421,516.6735.85

主要系当期所得税费用增加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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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1年度比2020年度

单位:万元资产负债表项目2021.12.312020.12.31变动幅度(%)变动原因说明货币资金20,452.8515,569.9231.36%

主要系货款回笼及经营积累增长等共同影响所致应收账款1,223.55992.4123.29%主要系销售规模扩大影响所致存货3,989.212,001.2899.33%

主要系因订单增长致2021年末原材料、库存商品、发出商品、在产品余额分别增加751.55万元、

929.00万元、272.72万元所致在建工程1,054.73463.11127.75%

主要系年产1000万套医用内窥镜

设备及器械项目持续投入,2021

年底较2020年底余额增加

532.60万元所致应付票据629.11317.7897.97%主要系应付采购款增加所致应付账款3,167.862,099.7650.87%

主要系因生产采购规模扩大,处

在信用期内的应付款项增加所致应付职工薪酬684.931,040.54-34.18%

主要系2021年终奖主要于2021

年12月份发放,而2020年终奖

于2021年初发放所致合同负债877.11453.4493.43%主要系销售规模扩大影响所致

应交税费1,250.35288.93332.75%

主要系销售规模扩大,2021年末

企业所得税余额增加527.47万

元;2021年末分红代扣代缴个人

所得税增加320万元,共同影响

所致盈余公积2,043.35976.93109.16%

主要系2021年末计提法定盈余公

积1,066.42万元所致利润表项目2021年度2020年度变动幅度变动原因说明营业收入30,546.6117,195.3777.64%

主要系防疫常态化后市场需求恢

复,且公司持续开拓市场,使得

2021年度销售规模扩大营业成本10,788.126,747.1759.89%

主要系销售规模扩大而增加主营

业务成本所致税金及附加325.84176.0785.06%

主要系2021年度销售额增长,城

市维护建设税等附加税增加

101.46万元,2021年度全额缴纳

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44.96万元,

共同影响所致销售费用2,395.381,719.3439.32%主要系2021年度销售规模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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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为出具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2022年审计报告之目的而提供文件的复印件,仅用于说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法经营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此文件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亦不得向第三方传送或披露。

第102页共105页

仅为出具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2022年审计报告之目的而提供文件的复印件,仅用于说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具有执

本所书面同意

亦不得向第

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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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序号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业证书编号备案公告日期1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91110000051421390A110002432020/11/022北京国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91110108MA007YBQ0G110102742020/11/023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911101020855463270110000102020/11/024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91110000599649382G110002412020/11/025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91110108590676050Q110101482020/11/026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91110108590611484C110101412020/11/027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9131000005587870XB310000122020/11/028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91320200078269333C320200282020/11/029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914401010827260072440100792020/11/0210广东中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91440101MA9UN3YT81440101572020/11/0211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913701000611889323370100012020/11/0212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91350100084343026U350100012020/11/0213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911101050805090096110001542020/11/0214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91310101568093764U310000062020/11/0215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911201160796417077120100232020/11/0216鹏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91440300770329160G474700292020/11/0217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913100000609134343310000072020/11/0218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911101020854927874110100322020/11/0219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9111010856949923XD110101302020/11/0220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91310106086242261L310000082020/11/0221深圳堂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91440300770332722R474700342020/11/0222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91510500083391472Y510100032020/11/0223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91320000085046285W320000262020/11/0224唐山市新正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911302035795687109130200112020/11/0225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913200000831585821320000102020/11/0226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913300005793421213330000012020/11/0227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911101080896649376110003742020/11/0228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911101085923425568110101502020/11/0229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9161013607340169X261010047202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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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为出具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2022年审计报告之目的而提供文件的复印件,仅用于说明陈焱鑫为中国注册会计师。未经本人书面同意,此文件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亦不得向第三方传送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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