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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普光电:00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7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意识,为股东提供持续、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在综合考虑公司战略发展目标、经营规划、盈利能力、股东回报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基础上,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 “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规划制定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的制定是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和融资环境等方面因素,重视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和机制,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科学性、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规划的制定原则

1. 本规划的制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有关规定。

2. 本规划的制定结合实际经营情况,保证公司的持续经营和可持续发展能力。重视对投资者稳定的合理回报,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后,形成最终股东回报规划方案。

三、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

1. 未来三年,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股利分配政策;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的分配预案。

2.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公司采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3. 未来三年,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等提议中期分红方案。

4. 当公司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时,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连续三年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的利润分配方案及审议程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

四、规划的制定周期和决策机制

1. 公司董事会确保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本规划,并根据形势或政策变化进行及时、合理的修订,确保其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2.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制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根据《公司章程》重新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相关议案由董事会起草制定,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相关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公司调整《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并同时重新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相关议

案由董事会起草制定,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发表意见,相关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4. 如发生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将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五、附则

1. 本规划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及时修订本规划。

2.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3.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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