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原公司章程 | 修订后公司章程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12,231,168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63,419,860元。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312,231,168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363,419,860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5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由6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1/3独立董事。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1/3独立董事。 |
除以上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