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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力股份: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7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查阅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对《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关于续聘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议案》以及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实际,体现了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障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没有超出公司的可分配利润,没有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2023)》及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二、关于《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2022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放、规范使用、如实披露、严格管理的原则,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违反相关规定之情形。

三、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和查阅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文件,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评价内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四、关于《关于续聘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续聘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结合我们日常工作中与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注册会计师的沟通情况,我们认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能够为公司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续聘其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因此同意继续聘请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五、关于《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认为:

1、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均为交易各方的正常经营所需,相关定价遵

循合理的商业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也未发现公司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

2、公司董事会审议日常关联交易相关议案的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上述日常关联交易。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六、关于《关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下属各级全资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时相互提供担保,能够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业务发展和经营提供融资保障,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成本,且公司担保对象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本次担保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担保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议案》,认为:公司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建设情况,调整“南平工业园区活性炭建设项目”实施进度,没有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项目投入产生实质性影响,没有改变募投项目的实施内容;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也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进行调整。

八、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1、2022年度公司全资子公司南平元力活性炭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福建省荔元活性炭实业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建南平三元循环技术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建省南平市元禾化工有限公司累计非经营性占用资金87,558.77万元。截止2022年12月31日,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0万元。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后出具了《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说明》。

2、公司不存在没有披露的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资金占用情况,也不存在以其他方式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3、根据股东大会审批,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南平元力活性炭有限公司申请、使用银行授信额度提供不超过71,0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2022年末,公司为南平元力提供担保余额为12,400万元。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全资子公司南平元力活性炭有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福建南平三元循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1,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担保。2022年末,南平元力为三元循环提供担保余额为1,000万元。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形式的对外担保。

4、公司已制定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防止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上市公司资产,防范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维护了中小股东利益。

独立董事:向建红 梁丽萍 刘俊劭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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