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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纵科技: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7

为完善和健全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并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发展所处的阶段、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现金流量情况等因素,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了《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公司利润状况和生产经营发展实际需要,结合对股东的合理回报、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情况,并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在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内制定当年的利润分配方案。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的股利分配应本着重视投资者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考虑公司发展所处阶段、经营状况、盈利规模、项目投资资金需求,制定持续、稳定、科学的分配政策,并充分考虑和听取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意见和诉求。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在符合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股利分配的方式进行股利分配。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可进行中期分红。

2、如果公司会计年度盈利且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应进行年度现金股利分配;如果由于公司业绩、规模增长快

速等原因,导致董事会认为公司规模与股本规模、股票价格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若存在以下特殊情况,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1)公司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2)公司年末经审计资产负债率超过70%;

(3)公司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上述所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1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3、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等情况进行中期股利分配。

在满足前述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时,公司每年以现金股利方式分配的股利(包括年度股利分配和中期股利分配)应当不少于公司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4、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如进行现金分红可能导致公司现金流无法满足公司经营或投资需要,且公司已在相关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公开披露文件中进行说明,则不实施现金分红。

5、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视同现金分红金额,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

股利分配政策应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需经公司1/2以上独立董事、1/2以上监事审议通过,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多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调整股利分配政策。调整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的股利分配政策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需经公司1/2以上独立董事及1/2以上监事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将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参与表决。

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未分配股利的原因、未用于股利分配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还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五、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董事会应至少每三年制定一次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可以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的调整,并重新制定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在重新制定或调整未来三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时,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充分考虑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重新制定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规划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六、其他说明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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