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就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且该会计师事务所的总体实力、服务意识、项目收费等各个方面均符合公司当前的审计工作要求,具备投资者保护能力。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刘松源 刘光超 张 宁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