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经公司2023年4月26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尚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运作,保证专门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为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有关专门委员会的补充规定,专门委员会在工作过程中除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发展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第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成员三名,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下同),审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为会计专业人士,发展战略委员的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第六条 专门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制度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七条 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持专门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主任委员指定一名委员履行职务或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履行职务。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专门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专门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九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条 委员与专门委员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专门委员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委员过半数通过。出席专门委员会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二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的二十日内。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在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列席会议。第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专门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第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的委员对专门委员会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
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第二十条 董事会应根据需要为各专门委员会配备有较强业务水平的工作人员。董事会办公室协助各专门委员会开展工作。内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公司其他部门应当配合专门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有关方面的资料。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